实施长江流域禁捕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2020-03-31董峻刘紫凌史卫燕
董峻 刘紫凌 史卫燕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流域各地的重点水域也将相继进入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时期。这项政策在长江大保护中的意义何在?如何部署?世世代代以渔为生的人们生计怎么办?对于上述问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进行了全面解读。
记者:为何在长江流域实施如此大范围的禁捕活动?具体的禁捕时间表是怎么安排的?
于康震: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等活动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鱀豚、白鲟、鲥、鯮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
生态破坏不仅危及长江水生生物种群繁衍,渔业生产也受到严重影响。1954年长江流域天然捕捞量达42.7万吨,上世纪60年代捕捞量下降到26万吨,80年代为20万吨左右。近年来即使大规模增殖放流,长江每年的捕捞量也不足10万吨,约占全国淡水水产品总量的0.3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2017年至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等要求。可以说,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践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举措,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禁捕。
第一步是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二步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同时,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也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記者:长江流域实施禁捕后,沿江28万渔民的生计如何得到保障?
于康震:根据沿江各地测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共涉及沿江10个省市的合法持证渔船11.3万多艘、渔民近28万人。对此,中央财政安排了补助资金对各地的禁捕工作给予适当的支持,积极引导退捕渔民上岸和转产转业。
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10部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各地参照国家部委协调机制模式建立禁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落实退捕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退捕渔民全部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退捕后暂无生活来源的专业渔民给予过渡期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对贫困渔民和有返贫可能的渔民,对接精准扶贫。有关部门和地方还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渔民全部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渔民自主就业创业;加大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力度,为大龄、生活困难的渔民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
记者:禁捕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生态环境是否就能恢复?
于康震:恢复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是个长期过程,特别是部分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任务十分紧迫,禁捕后仍要做大量工作以确保生态修复。
一是重点针对中华鲟等珍稀物种,采取加强人工繁育、扩大人工群体资源、强化就地保护、加强迁地保护和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使珍稀濒危物种濒危状况得到明显缓解;加大重要水域生态修复力度,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二是构建统一的长江水生生物调查监测平台,完善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关键生存条件指标体系的系统跟踪监测调查,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全面、完善、权威的基础数据。三是在重点水域配置一批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系统,提升执法能力和效果;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建立“护鱼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管装备。四是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渔业资源恢复情况,适时组织研究新的保护管理政策,探索建立长江渔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