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委联合部署专项行动 严禁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
2020-03-31
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部委(局)召开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联合双打行动”)部署会议。
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本次会议强调,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得为出售、購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
各地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管控
重庆市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野生动物运输、观赏、展示、展演等一切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全市林业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清理并拆除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加工食用相关的广告牌、横幅等标识标牌。
安徽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部署开展“2020守护餐桌安全行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酒店、农家乐、农贸集市、交通运输集散地等重点部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竹鼠、獾等野生动物繁育场所进行封控隔离。停止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审核、审批。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文,对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关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关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萌宠园等参观场所,停止马戏团等一切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的展演活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出售购买、驯养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各市要向全社会公布有线举报电话。
福建省每天组织约1.5万名护林员、自然保护地巡护人员等对山区林区实施网格化巡护,密切监测野生动物活动,做到野外巡护监测不留盲区死角,杜绝乱捕滥猎的情况。养殖场所安排专人实时监管。向每个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养殖场派出1名工作人员,施行一对一实时监管,对每个场进行全面卫生消杀,落实卫生防疫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相关措施的通告,要求严禁活禽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通告要求,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与畜禽自加工食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严禁发热等病症人员上岗从业。严禁发布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制品广告。
(文字源自《人民日报》)
禁野,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文字源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