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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

2020-03-30刘镇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政府治理现代化法治

刘镇

摘要:依法治国是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良法是保证现代化治理的制度前提,也是我国依法治理国家,纠偏政府失范的强力保障手段。当然,当前我国的相关建设尚未充分完善,想要克服这些不足,就需要进行不断地探究,以发挥法治的应有效能。这就需要全民参与,落实行政法制监督,加强司法改革,进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

关键词:法治;政府治理;现代化;探究

前言: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法治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总体而言,政府治理的核心是法治,法治可以使政府廉洁,保证公正,对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无论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建设都要有法治保障。

一、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石,也是确保我国政府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力量,是推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以及相应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政府职能发挥需要法治加以保证

政府治理能力通常情况下,多是指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实现自身预定目标的能力,其强弱对于治理成效影响显著。其目的是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规范人们的社会活动,以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现代化是一个适应的过程,当前经济的发展,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社会活动形式、空间的多元化,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迅速变化。所以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管理方式也需要应时而变以应对社会变化,进而构建新形势下的政府治理体系。其中法治是保证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关键,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又是最公平、平等的,静态的良法和动态的公正司法执法构成的法治生态为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完善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因此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最终需要通过加法治建设来加以保证。

(二)法治是政府治理行为规范和能力提升的根本途径

法治与人治相对,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又互相矛盾。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也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根本途径,没有法制建设,任何现代化建设都是没有意义的。从现实层面出发,仅依赖伦理和规则传统,那么善恶的界线就会被模糊,掩盖事实真相,这样就会导致社会失调和失序,也就无从谈起公平公正,因此法治必不可少,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法治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根本途径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体现,也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载体,只有法治才能确保政府行为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诉求。

2、良法是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制度前提

良法的意义是它对正义的维护,良法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是构建当前现代化政府治理制度的重要前提。法律可以规范政府治理行为,同时通过它的监督作用,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所以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需要依法而治。

3、法治是政府施政公正的主要保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对等。即使治理的主体拥有着行政执法权,但只有法治监督到位,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才不会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在全民监督的前提下,法律促使政府依法行使治理权力,制约政府失范行为。

二、法治效能尚未充分发挥

相比于我们预期的建设效能,我国目前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以及探索都没有达到大家所预期的理想效能,其推动功能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治权威不足。现实中个别人员未能合理公正的处理法与权的关系,执法不严,引发公民不信任,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第二,法律制度不完善,掣肘较多。就目前而言,我国当前的法制基础尚不健全,许多重要领域仍缺乏法律规范。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差,造成很多的漏洞,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对于执法主体的职业素养依赖太过于严重;

第三,政府治理中官僚化、特权化未彻底消灭;

第四,司法公正性不足,司法对政府治理行为的规范过于单薄。

三、法治效能不足的原因分析

尽管我国的法治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就目前而言其成效并不显著。本文总结发现影响它有效性发挥的影响因素较多,总的来看主要有:

第一,政府治理主体和公众的法治信仰存在冲突和矛盾;

第二,法律工具主义歪曲法律的本原价值。强调法律对行政的管制和惩戒,弱化了其规范、约束性能;

第三,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依旧有残留;

第四,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我国的司法活动常受个别人员的干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未能守住最后底线。

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路径

法治是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手段,是中华民族觉醒和复兴的基本,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没有法治力量的保障绝不可行。所以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助力现代化就需要从现在做起。

第一,培养全民法治信仰,同时逐步的强化法治应有的权威性。纠正“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以事实强化信仰;

第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使新的治理方式可以和现代化保持协調一致。规范行政立法程序,完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强化它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落实行政法制监督,并且鼓励全民参与,纠正政府治理失范行为;

第四,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保障;

第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总 结:综上说述,法治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其现代化的核心保障,只有良法才可以使我国的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规范,有约束,有保障,保证现代化治理的制度前提,进而纠偏政府的失范行为,保障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当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建设尚不完善,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的加强法制建设,发挥法治的应有效能,落实行政法制的监督功效,进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4):5-47.

[2]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03):5-37.

[3]刘家义.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与实践逻辑[J].中国社会科学,2015(09):64-83+204-205.

[4]杜飞进.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全新维度——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社会科学研究,2014(05):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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