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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解析

2020-03-30石志昭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解决途径管理

石志昭

摘要:近几年,各级政府大力支持PPP项目的推广,各类公共基础性设施的建设也获得了极大程度的改善,民生工程也得到开展,促进了建筑、医疗等领域的良性发展。但是,在项目开展期间,有关合同的管理依旧存在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对合同风险管理、项目开展都带来了相应的影响。

关键词: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解决途径;管理

1.前言

现阶段,社会得到了十分迅猛地发展,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具有的职能也逐渐出现了改变,国家持续增强对地方政府进行债务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深度合作变成了必然。在此背景下,PPP项目有关的运作模式被各地政府所关注,更多的PPP项目得到了开展。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大多都会被许多外部因素所影响,所以,应借助有关的法律来对合作各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以促进项目更为顺利地实施。

2.PPP项目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2.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法律方面

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间具有相应的差别,这是因为政府是作为一种民事主体而签订经济合同,履行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各项功能设施依序得到运转,其是把巩固服务当作合同目标,但是,其与社会资本方所构建的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满足于各项公共设施正常得到运转的前提下[1]。从社会资本方来说,对于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合同,其具有政府购买能力的可保障性、合同无法履行或是无法完全履行时争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增大了PPP项目在运转期间的投资风险,需要在对项目进行判定期间加以处理。

2.2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方面

在PPP项目中,涉及到了合作各方超过数十余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对于双方所重视的所有运营风险都需要科学进行分配与统筹。在《招投标法》中,对传统项目建设有关的招标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所有环节中十分复杂的程序无法逐项进行规定,所以,各项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如今,各个部委大多都是基于自身的管理角度来制订出标准化政策,“各自为政”的现象无法避免;同时,项目是否可以吸引到具有履约能力的意向承包商,并使这些承包商借助财务成本顺利地进行融资,这才是取得成功的核心。

2.3合同性质法律方面

对于PPP合同而言,其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间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对于其本身的性质是民商事合同亦或是行政合同,依旧具有一定的争议。这就要求PPP项目有关的管理人员应全方位掌握合同所有的细节,对合同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其进行定性與归类管理,防止在进行建设期间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纠纷无法借助适宜方法加以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3.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的各项解决对策

3.1政府购买合同法律方面

在对各项基础性设施PPP项目进行建设期间,政府扮演了十分特殊的角色。其一,政府在实施PPP项目论证立项期间,应全方位地对地方财政有关的情况进行评估,对政府付费项目所需费用来源进行了解;为此,政府应考虑到地方财政本身的预期发展、若无法依据约定进行支付后的替代方案,以维护好政府自身的信誉。而社会资本在进行市场调查期间,应对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具有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2]。其二,应保障项目所有合理性手续到位,让项目得到合法开展。其三,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合同在履行期间,由于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在发生争议后,无法依据仲裁、诉讼等手段来处理这类纠纷,所以,应构建更为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同时,还可以借助设定完善的合同支付条款、增强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管、提升履约能力等方式进行保障。

3.2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方面

各项基础性设施PPP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履约能力、项目建设总体效果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多更为严格的要求。项目使用PPP模式应满足于以下有关的条件:市场需求长期处于稳定的状态下、市场化程度处于较高的水平、具有更为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等,比如,城市中的天然气供给、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为了保障建设项目更为顺利地得到实施,在辨别项目是否适合于PPP模式的前提下,应将所有要求全方位地表达在招投标文件中。对于招投标法没有涉及到的PPP项目融资、移交等有关的采购内容,应借助协议的方法来进行约定,将双方沟通得到的结果以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并把其当作维护好双方各项权益的凭据。

其一,应对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入库”、立项、进入到地方财政预算等进行相应的核实。若项目还没有入库、各项立项手续不够健全等,会对之后的融资带来影响,应进行防控。其二,应增强对招标文件进行法律审核、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国家对PPP项目所设定的招标、移交等有关规定,对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防止招标方法不够标准、高危风险防控并未达标、可以进行约定的内容并未约定等有关问题的发生。对于社会资本方具有能力进行自建的各项项目,可以考虑进行“两标并一标”,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更为科学地安排,全方位地发挥出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开展期间所具有的作用,无需借助再次招标而引进施工方,减少合同管理所具有的法律风险。对于项目需要的各类设备、原料等,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安排,由社会资本方来供给。

3.3合同性质法律方面

对PPP项目合同的各方,政府对其所给予的定位是平等主体,其纠纷属“民事纠纷”范畴,应参照有关的程序加以处理。同时,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期间,所出现的纠纷应是行政纠纷。现阶段,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未明确有关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而对其性质有关的表述大多仅出现在现有的政策与文件中。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等具有行政管理内涵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规定了合作双方平等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合同则是民事合同,应区别进行对待。

4.结束语

综上,现阶段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健全的PPP项目政策体系,在开展PPP项目期间,应在全面掌握PPP项目合同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基础上,依法且合规地促进PPP项目建设,对于提升项目管理效果与质量、促进项目开展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石世英,傅晓,王守清.PPP项目伙伴关系维系对项目价值影响的实证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9,(03):58-62.

[2]何代欣.大国转型下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机制——中国PPP策略与事实[J].经济学家,2018,(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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