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微信平台作品的侵权及救济问题研究

2020-03-30袁莉

青年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泛,信息的传播过程也越来越高速。微信作为一种新媒体,每时每刻都在为不同的微信用户传播海量信息,但是在这一传播过程中,不少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本文拟对微信作品的认定、微信平台存在的侵权类型、救济措施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微信作品;侵权行为;救济措施

一、微信平台有关“作品”的判断

“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判断某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的两个实质条件。关于独创性,在传统著作权法观念中,较长篇幅的作品才能体现独创性。而微信作品常常篇幅较短,但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篇幅短的作品就缺乏独创性,这些智力成果若能彰显出作者独立的思想,体现出作者的独特智慧,便能认为此成果具备独创性。关于可复制性,微信里的文字、声音、视频等表现形式都以微信平台为载体,可被网民感知,并且能够被人们转发、分享给微信好友或分享到朋友圈,由此可见,这些借助载体呈现的成果具有可复制性。

二、微信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类型

在微信领域,由于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加之微信作品的表现形式特殊,在认定受保护的微信作品上有一定困难,因涉及多方主体且侵权发生借助于网络媒介,一旦出现可能侵犯微信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在认定侵权涉及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有无因果关系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困难性。在微信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了以下著作权权利:

1.微信作品的署名权

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作品时的署名方式大致有两种形式:第一,在作品当中署名,如在作品的标题下方或者作品结束的地方署名;第二,未在作品上署名,而是通过微信名来识别作者身份。微信朋友圈发布后,其他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名识别发布者身份,微信名或为真名、或为假名,但都能起到识别作者身份的作用。微信用户无论通过上述哪种方式来完成微信署名,均可视为行使署名权。微信个人用户和微信公众号版主在转发他人朋友圈上的作品时,原则上应当署上原作作者的姓名,尤其是作者未在作品上署名的,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2.微信作品的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今一些公众号或者微信个人用户将原创者的作品在不改变原意的基础上稍加修改后发布,这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更有甚者将原创者的作品修改后,在他人作品之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这就是典型的抄袭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3.微信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公众号中,粉丝转发给好友及分享到朋友圈的作品都只能够原文转发,不允许更改原微信的内容,因此不涉及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是,不乏一些公众号或者微信个人用户将原创者的作品进行修改后发布,修改后的作品歪曲了原创者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创者的意图,这些行为则是侵犯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4.微信作品的复制权

复制权一直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權利。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制在纸张等媒介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带和计算机的内存中。现如今,在微信转发过程中,用户只需在手机上简单操作,就可以进行“数字化”的复制。在微信聊天和朋友圈中,随处可见各种微信作品的分享信息,但是是否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就不得而知了。部分公众号版主,为了获取粉丝的关注,复制他人受关注度高的微信作品,且故意删除被复制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以创作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5.微信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网络出现之前,传统的传播行为只是一种由受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而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首先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微信用户转发微信作品,就使得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其他微信用户下载或浏览。其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微信用户利用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后,其好友就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6.微信作品的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作者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收入某一汇编作品的权利。汇编人在创作汇编作品时,应当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作者的汇编权。在微信公共号中经常能看到各种汇编作品如“搞笑视频集锦”,如果事先未取得汇编作品中的每个独立的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侵犯了原作者的汇编权。

三、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措施

微信作为一款综合性的即时社会化媒体通讯工具,微信作品实际时效性很强,此直接导致了若依传统的方法和途径来保护著作权,不但发现侵权困难,实际操作繁琐,而且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同时微信作品侵权也面临着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利益平衡问题。所以采用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维权可能会力不从心,应该对微信作品来进行特殊侵权救济渠道。

1.建立微信著作权登记制度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之一是著作权归属难认定,原创作品一经发布便会遭到全盘复制,权利人的身份都无法确定。我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微信原创作品是否可以实行自愿登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还找不到明确的司法解释。建立微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使原创者的身份记录在案,才能消除微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目前微信平台对原创作品添加的“原创”标识暂可作为法律确定著作权人原创身份的依据。

2.求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非官方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应该包含互联网环境。微信平台上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其作品的性质委托不同的著作权协会行使其著作权维权事宜在这种书面授权形式关系中,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质上是信托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其维权。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名义起诉。

参考文献:

[1]吕凯,王锦.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9(01):17-23.

[2]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08):47-52.

[3]王春梅.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性质辨析[J].法学论坛,2015,30(03):30-35.

作者简介:袁莉(1994.08-),女,江西吉安人,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侵权行为
浅析我国水资源的保护
论侵权责任承担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再思考
商业秘密保护中程序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探究
手机通讯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论侵权责任的违法性要件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权间接侵权行为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