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雇拒绝加班的员工,合法吗
2020-03-30
【案例】陆某是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20日和11月10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陆某等人加班,陆某均因家中有事而拒绝了,公司分别给予了陆某通报批评处分。公司声称,因陆某违纪累计次数达到了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于是解除了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最后获法院支持。
【评析】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处罚员工,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所谓加班,又称为延长工作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次,加班应以员工自愿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據此,劳动者拥有休息权。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属于员工的个人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支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再次,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陆某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公司以陆某拒绝加班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最终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陆某支付赔偿金。
(广东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