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报关过程中税收法律问题探讨*
2020-03-30严剑冰
严剑冰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郑州 451191)
近年来,我国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这对中国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的征收和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报关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其他国家,都在积极调查和研究如何对竹木家具进出口零售贸易业务征收进出口税[1]。目前,在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行业,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引入专门的商务税法,在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的零售进口征税过程中缺乏具体的税法依据。因此,完善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税收法律,健全税收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
1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报关过程税收现状
1.1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可税性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是指外贸对象通过互联网、产品展览、价格谈判、产品贸易联系完成,产品通过跨境物流交付的国内外消费。现如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在传统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数字化和网络化,是一种新的进口贸易形式。这种新的商品交易形式革新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但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样,都包括生产商、分销商、公司和个人消费者四个市场参与者[3-10]。
从税收理论的角度来看,应税性基于税收来源的合理性。应税对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税收目的合法,其次是税收主体合法。仅当应税目的和应税对象都满足合法性时,才可以对应税对象进行征税[11-18]。在税收合法性方面,对中国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有利于平衡传统交易方式和新交易方式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对中国的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可以防止国家税收损失,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中国海关关税和其他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进口税满足税收目的合法条件。
现如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大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来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在传统商业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各个方面进行数字化和网络化,它是一种进出口贸易的新形式。因为它具有明显的贸易性质,并且应该在应纳税区域内,所以其应纳税是无可争议的。另一方面,大多数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都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交易目标,在线交易是满足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买卖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因此在线交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交易过程中,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完成了实体商品所有权从运营商到消费者的转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对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进行课税。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不对跨境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征税原则[19-21]。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都必要对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的零售进口征税。
1.2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综合税制
在税收方面,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综合税与一般商品贸易进出口税相同,它并不是单独的税,而是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简称综合[22-27]。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实际的税负由消费者承担,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纳税人是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是退税的实际对象。
2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出口税收要素界定不清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税收因素的模糊之处主要在于未对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税收明确要求,因此海关在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税收过程中缺乏执法权或自由裁量权[28-30]。此外,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纳税人比一般商品贸易进口的纳税人更难确定。由于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整个交易过程是在线上完成,交易以在线账户为基础,消费者身份被隐藏在匿名账户背后,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的应税对象的识别模棱两可。如果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商不主动代表消费者申报电子信息,例如交易、付款、物流等,则海关将很难确定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的纳税人。同样,如果零售进口买方和付款人不相同,则海关也很难准确识别零售进口纳税人。
2.2 完税价格认定困难较大
关税的基础是以完税价格来确定的,它是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后确定的价格。目前,在确定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税收边界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销售线上竹木家具时,优惠促销很普遍,促销后某些产品的交易价格与消费者支付的实际价格不一致,这增大了完税价格确定的难度。由于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出口税的流失非常严重,税收征管部门于2016年对符合要求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征收关税,增收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就包括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制已取代了临时邮政税制。此系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国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的损失。但是,在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实践中,逃税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2.3 出口税收监管制度薄弱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税流失的主要原因是逃税现象严重,其本质上由于中国跨境贸易的法律监管不足,对逃税行为的法律监督方式单一,出口税收监管制度薄弱。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明确的进出口税法监管体系,进出口税监管体系存在漏洞且报关主体不明确。在这种监管体系下,政府很难让逃税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海关对进出口贸易实行单一税法监管方法。与一般进出口贸易商品的B2B模式相比,由于家具运输的零碎包装特征,海关面临更大的税收损失风险,这就要求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可通过评估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和税收合规性来制定税收风险预警体系,从而达到加强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目的。
3 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税收法律完善建议
3.1 明确出口税收法律原则
税收是一种财政收入,良好的税收制度需要法律保护。由于国家税是强制性的,因此应该要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对所有税收法规进行管理,以确保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所有税收活动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有必要重新阐明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明确原则要求,应建立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法律制度。需要充分重视立法过程,完善中国的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法律法规,通过法律修订解决当前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的法律问题。
3.2 明确出口综合税纳税义务人
如今,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着纳税人定义不清楚的问题。纳税人定义不清楚,海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难以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这降低了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税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跨境贸易的综合纳税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产品的订购者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人,则无法明确产品的购买者,也就无法识别产品的纳税人。对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综合纳税人的法律要求可以详述如下: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口综合纳税人是商品订购者,订购者必须执行真实姓名身份验证,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如果产品订购者未进行真实姓名认证,将不允许其进行进出口交易。
3.3 细化出口竹木家具完税价格认定规则
在现阶段,一般规定跨境零售进口的应纳税额见式(1)。
应改进跨境零售进口的税收确定标准,提出具体的税收确定规则来明确税收金额确定标准。在确定线上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零售进出口的价格时,消费者通常会使用电子优惠券、代金券和其他虚拟货币来支付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的购买费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是否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格来进行纳税,这尚待税收征管部门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4 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使世界贸易空前繁荣,这促进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当前,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报关过程中,存在进出口贸易报关税收定义不明确、纳税价格不确定、纳税人身份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针对竹木家具进出口贸易制定全面的税收制度,以此来提高海关执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