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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与错案预防

2020-03-28贾梦园

青年生活 2020年6期

贾梦园

摘要:由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和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刑事错案的发生难以避免。但其的确严重侵害了人权、动摇了司法公信力。仔细考量DNA技术在错案预防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等,对预防刑事错案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刑事错案;DNA技术;错案预防;证据审核

引言:

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屡屡见诸报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生,都会让人震惊,而案件纠正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又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生,在向我们昭示:加强刑事错案研究,分析错案的形成原因,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刑事技术在普通院校的法学院通常叫做物证技术,在有些政法类院校叫司法鉴定,在国外通常称之为法庭科学,而在公安系统则通常使用刑事技术或刑事科学技术这个叫法,其在预防、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它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发展建立在自然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像DNA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物证数据库的建立、电子物证检验技术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刑事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更是有目共睹的。如2008年7月21日发生在昆明的公交车爆炸案的侦破,接触DNA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及时串并了案件,而且准确地确定了作案人的身份。

一、DNA技术与错案预防

技术进步体现在方方面面,近年来最为突出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广泛应用的当属DNA技术,它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被誉为“证据之王”。按照物质交换原理,只要接触就会发生物质转移。接触DNA技术的出现推动了犯罪现场生物物质的提取与利用,物质来源主要是脱落的皮肤组织。2006年联邦调査局用多光谱成像技术在手印中观测到了皮屑;有文献报道汗液里面的非细胞核酸成分也可以检测到DNA;针对现场生物物质的提取技术,目前已研究出擦拭提取法、胶粘提取法和真空提取法等等;200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研究团队在国际期刊上发表了DNA的单细胞分离毛细管技术,这个技术为获取案发现场的DNA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随着DNA技术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给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

仅技术手段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让DNA充分发挥作用,就一定要有数据库。我国DNA数据库建设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我国DNA数据库的数据总量已达到4400万条,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手段。

DNA目前在我国主要应用于侦办命案、强奸案,但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帮助纠正过去的错案。无论处在哪个时代和法系,司法所能做到的不是绝对杜绝错案的发生,而是尽可能减少其发生,并建立错案纠正机制以最大限度地还无辜者清白。在DNA技术被广泛应用之前,定案主要依据指纹、足迹、口供等传统证据,让无辜者蒙冤的案例屡见不鲜,DNA证据作为新型的科学证据,在近年来纠正错案的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无辜者计划

美国在DNA技术出现后,一些专家成立了“The Innocence Project”,翻译过来叫“还清白计划”,也可以叫“无辜者计划”。已经被判入狱的犯人,只要提出自己是冤枉的,愿意通过DNA技术来脱罪,这个计划就会帮他们做DNA鉴定。从1998年开始到现在,通过这个计划发现、纠正的错案数据是很惊人的,总共发现289人被错误定罪,其中有17人是死刑。发现被错误定罪后,124起案件找到了真正的作案人。有科研团队对早期统计到的1989-2010年231起案件错判原因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在所有已知的错误定罪案件里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击证人的虚假证言,其次是法庭科学(即刑事技术),最后是虚假供认,此外还有线人的问题。另外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就未定罪前的犯罪嫌疑人免除其嫌疑人身份而言,通过DNA鑒定,约1/3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排除嫌疑。到目前为止,无辜者计划已经拓展至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爱尔兰、荷兰及中国台湾等地区,而通过定罪后DNA检测来洗刷冤屈依旧是重要手段。

(二)我国情况

我国国内典型的司法错案像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之所以办错,最重要的是证据的审核出现了问题。如杜培武案件中的物证用的是警犬气味鉴别、泥土的鉴定结论、射击残留物的检验等,但这些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除去口供,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关键的证据就是口供,并且尸体的身份没有采用科学的认定方法。这些错案的发生从证据角度来讲和刑事技术都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对这21起典型错案进行统计分析可得出,这些案件都存在刑讯逼供,和刑事技术相关的有:将血型鉴定作为证据使用的有6起;对关键物证不鉴定的有7起;以足迹鉴定、颅骨复原鉴定、痕迹鉴定、警犬气味鉴定作为定案依据的占3起;还有尸源没有用科学的方法认定,包括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21起案件中发现案件错误的原因:一是“真凶出现”,原判错误确凿无疑的占14起;二是“亡者归来”,占3起。由此可见,通过现有的国家司法救济来发现误判的几率较低,难以保障无辜者的权利,仿效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特定案件进行定罪后 DNA 检测以救济被刑事误判的无辜人员,应成为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DNA 证据对无辜人员的保障不应局限于对刑事误判的纠正,更应注重在侦查初期严格把控,使案件在源头得以“涤清”,从根源上减少误判。

二、存在的问题

从证据法的视角出发,若一份证据具有可采性,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条件,而DNA证据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在实践中易被认定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因而其被采信的标准应当比一般证据更为严苛,从DNA样本的采集、运送、保管、鉴定,到形成鉴定意见并被采信以说明案件事实,必须保证每个环节的准确无误。然而,DNA鉴定意见本身为概率性结果,且鉴定过程、证据认定均存在人为因素,使DNA证据并非不容置疑。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控辩双方甚至法官过度依赖DNA证据,存在质证不足、审查形式化倾向。

例如,李逢春被警方懷疑强奸本校两名住校女学生,山西省大同市和陕西省公安厅分别对包括李逢春在内的三名嫌疑人血液样本和被害人被褥上的精斑进行6个基因位点的分型鉴定,结论均显示李迎春的DNA分型与现场遗留的精斑相匹配,因而李逢春被逮捕并被起诉,共被警方羁押341天之久。然而在诉讼阶段,在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下,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两次对李逢春和被害人被褥上的精斑进行了9个基因位点的比对,排除了李逢春的嫌疑;李端庆涉嫌强奸案中,在其他证据与被害人描述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仅凭DNA鉴定意见即认定“铁证如山”,后又经两次DNA鉴定排除了被害者阴道擦拭物、内裤上的可疑斑痕是李端庆为所留的嫌疑。

三、对策及建议

DNA证据固有的科学误差和目前司法认定的现状,使我们认识到加强DNA证据的实质审查刻不容缓。为了能够科学看待DNA证据,法官应当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部分对DNA证据进行审查认定。首先,审查DNA证据是否同时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条件,决定DNA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其次,在认定DNA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下,要运用补强规则,对DNA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合理评估,从而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对DNA证据尽审查认定之责固然重要,但仍需相关认定程序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庭对DNA证据的科学认定。第一,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鉴定人“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为法官查明事实真相提供辅助,同时重视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第二,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细化申请和许可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询问模式,改革交叉询问规则,促进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通过统一审查认定标准,以及完善相关认定程序,可以促使法官树立科学理性的DNA证据观,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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