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研究
2020-03-27王正祥
摘要:在回归保险保障本源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鼓励与支持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也在倒逼人身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本文主要对推动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四大驱动因素与基于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落地的建议,借此推动中国人身保险市场向有序、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产品创新,人口老龄化,回归保障本源,新技术
1.引言
中国人身保险业务自恢复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速度,规模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20%。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至今的过程中,市场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特许经营下的跑马圈地时代、外资引入后的渠道快速发展时代、金融危机后的市场恢复时代、资产驱动负债经营模式下的激进扩张时代、严监管下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时代。近些年来,在市场发展精细化、需求多样化的背景下,各个行业都在进行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已经成为企业乃至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保险产品也不例外。一方面,在回归保险保障本源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多次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要以消费者为中心,鼓励和支持进行产品开发创新,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不同场景下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在倒逼人身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因此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升级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人身保险公司的关键致胜要素和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要素。
2.产品创新的驱动因素与机遇
2.1中产阶层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理念正在发生改变,特别是80年之后受过高等教育、收入稳定的中产家庭对消费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中产阶层群体日益壮大,对财富规划与健康保障的需求将为人身保险发展带来机遇。随着网络与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中产阶层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支付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同时受早期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中产阶段的保障需求更加多元化、刚性化,涉及死亡保障、疾病医疗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儿女教育保障、意外保障,同时对财富规划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
2.2人口老龄化
截止2017年底,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中国中人口的比例为11.4%,同时这一比例每年以较快的速度增加。随着老年人数的增多,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赡养比的增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老龄化的加剧将会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冲击,同时也为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动力与机遇。对于糖尿病老人,保险公司可创新开发单病种的以糖尿病患者为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促进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人身保险公司可通过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的承保与经营经验,形成行业统一标准,创新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服务失能老人晚年生活。
2.3新技术的出现
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人脸识别、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出现为保险产品的营销、核保、核赔、产品开发、渠道、健康管理等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依靠大数据与机器学习等数据挖掘技术,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实现精准的客户画像,准确定位产品需求,确定风险级别;会根据风险级别的大小以及公司的核保规则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费率大小,若不能承保,可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给被保险人提出健康管理方案,提供人身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服务产品。新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允许人身保险在设计健康保险产品时可考虑健康管理成本,因此从监管层面肯定了这一创新产品举措。
2.4回归保障本源监管环境
2017年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监管文件形成了“1+4”的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方向,标志着保险行业进入回归保障本源严监管时代。在2017年5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简称“134号文”),要求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回归保障本源,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吸烟状况作为定价依据,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区分;万能险、投连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出现。2019年11月,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扩大了健康保险范围,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到健康保险业务范围,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核保与理赔,提高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与服务效率,鼓励保险公司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环节,丰富与创新产品供给。
3.推动产品创新落地的建议
保险产品创新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保险公司三方各方努力、找好定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并从环境、机制、方法等方面入手解决。如何保证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落地实施,最终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服务消费者,本文将从监管部门、行业、公司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首先,监管部门应该培育一个适合保险产品创新的监管环境。监管部门应该适度把握保障型产品的定义,在满足消费者死亡与健康保障的基础上,也适当重视保险产品的储蓄理财功能,延伸人身保险产品的价值链。监管部门还应该完善保险产品开发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考虑新技术的发展对产品开发的影响。当前,保险行业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挖掘出数据的潜在商业价值,也必将为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颠覆性的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应为脱敏数据的使用提供使用空间,真正让数据的价值体现出来。
其次,行业应该形成一种创新产品评价体系,避免形成“我抄你,你抄我”的產品同质化现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一款创新产品的出现往往是周期长且高成本,而且上市后很快就会被其他公司仿制。在这样的环境下,行业组织应积极引领行业发展,纠正仿制之风,建立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创新鼓励机制,引导行业朝有序、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最后,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一系列公司内部的产品创新组织形式与激励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应将创新作为公司文化融入到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以创新激励业务发展,培育创新环境。一方面,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与业务需求,培育创新型人才,让创新型人才在核心业务岗位发挥作用,如核保核赔、市场研究、产品经理、产品开发、产品管理等,实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组织创新,最后实现全流程上的产品创新。
参考文献:
[1]完颜瑞云,锁凌燕.保险科技对保险业的影响研究[J].保险研究,2019(10):35-46.
[2]赵秋雨.浅析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问题——从华海财险谈起[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0):105-110.
作者简介:
王正祥(1991.6-),男,汉族,籍贯:河南商丘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保险学,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本文受2018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