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紧追权在我国的适用
2020-03-27孙盛达
孙盛达
在时代不断发展的今天,随着陆上和海上一带一路政策的逐步展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中国早已不是当年的那个饱受列强欺辱的孱弱小国,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具有着愈加重要的话语权,然而一些历史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诸如领土争端、海洋争端等,尤其是其中有关海洋权益的摩擦日益凸显,不仅仅对于中国的海洋权益的稳定产生威胁,对于我国的领土主权,国际政治地位的稳定与发展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于海洋边界的管理与重视。本篇文章对于海上紧追权的定义与特征等做出整理,并对现行海上紧追权在我国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响应的想法,力图为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践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一、海上紧追权的论文探究
(一)海上紧追权的概念
海上紧追权,是指一国在其管辖的海域内,行使执法权,如果有外国船只在其海域内违反了该国的法律规定,该国有权根据其自身法律对违法船只采取强制措施,并带回本国内有关部门进行审讯的权利。而对于海上追及权还有一些强制性的客观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要求是,追击行为必须发生在海域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时才可以;追缉行为需要该国政府的正式授权行为;追缉行为必须是同一交通工具,并且不中断的行为才可以,等诸多规定。
(二)海上紧追权的特征1.合法性
行使海上紧追权必须承担合法性的责任,任何國家在遭遇外力量侵害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可滥用这项权利用于对于他国的违法侵略等行为,即需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 区域性
主权国家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安全与稳定时,同时也要主义行使的区域性,不可滥用权力甚至于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国的行使疆域必须是其自己的领海、毗连区或者专属经济区等海域
二、我国海上紧追权的适用所存在的问题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说,和海洋权益方面的立法并不少,但有关于海上紧追权相关的法条却是屈指可数,执法却没有合适的执法依据致使相关部门不能合法执法,相关国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海上紧追权日前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立法碎片化、权责划分不明朗、权责归属不清等方面。
(一)立法碎片化
目前我国为了与国际上通行的海上法律法规相匹配, 全国人大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框架法》等法律,但目前国内的海洋相关的法律与国际上通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性,而国际上对于海上紧追权相关的法律制定本身而言就不是严格的立法,只是一个整体粗制的框架,是国际海洋会议有关方面考虑到实践可能会遇到的有关问题,而留给各个国家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由此可见, 与国际上并无明显差异性的我国海洋相关的立法,并不具备应对所有实践当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性问题,给我国的实践工作也带来了很多难题,而这不仅仅是我国单独存在的问题, 国际上的许多国家也是如此。
海上紧追权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执法行为,我国也存在着部门臃肿,执法主体不明,权力混乱的情况。我国在海洋方面的执法部门众多,涵盖了交通、海景、公安、渔业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有着自己的规章与执法需求,也都有着适用海上紧追权的可能性,而相关单位执法的依据大多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执法依据模糊的情况在实践当中经常遇见,并且由于部门的冗杂与多样性,无法从国内的角度做一统一的皆大欢喜的立法,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以及多样性,目前,相关法律依据的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何科学立法,如何考虑到具体区域的差异性及不同部门的职责需求不同所导致的执法需求不同的情况下,完善当前立法,并能够满足目前的执法需求,切实保护好我国海洋边界完整与稳定,维护国家权益。
(二)权责区分不明
由于我国疆域辽阔,沿海边界冗长,覆盖面积广,造成相关执法部门权责分配不够明确。而且,海上执法的复杂性,不仅是管辖范围在不同部门之间交错,权力界限不明的情况,同时,海洋天气变幻莫测,在实践当中也会遇到很多无法预测的情况,而海上紧追权的行使不仅仅是需要一个部门来进行的,势必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工作,而对于这方面, 我国尚未有一个确切的立法。目前而言,我国总体上缺少各个团队互相配合的行为规范,未来在相关方面,我国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
(三)程序不明
一国在行使海上紧追权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海上紧追权的行使的问题,还涉及到诸如船员的利益及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自由航行权等相关法益,而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缺失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疑问,诸如船舶在相关海域的无害通过权等相关权益,虽然看起来不是很大的问题,但涉及到国家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及在国际间的和平与发展时,就不得不重视了。国家在程序的设置上,目前还有待完善。
三、针对我国海上紧追权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但是目前而言,中国还没有将海洋法写入我国宪法之中,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海岸线如此宽广的国家来说,是个遗憾。由于缺少具有统一性质的海洋基本法,很多实践问题的处理都遇到了障碍,并且这些问题也衍生出很多其他的问题,比如具体法律的适用问题、被追缉船舶闯入他国领海后的法律适用问题、追缉过程在内海或者外海区域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等。由目前我国海洋有关问题适用可知,海上紧追权的更好保障是要先立法,在确定好根基之后,再根据基本法确定实践中面对其他问题的相关立法。并且基本法的制定,要确定好与国际上相关条约的衔接问题,做到执法有据。
(二)执法主体确认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促进了海洋方面的发展,在海洋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与挑战也越来越多, 很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执法范围的确认、追缉过程中交通方式的改变等问题,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而其中最为拖沓的便是执法主体的不确定性,同一件违法行为,出现了多头管理的局面,虽说是加大了事态的重视程度,但实际上是将有限的资源浪费了,将有限的执法力量分散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投入巨大但收效甚微。因此在海事方面,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各部门对相应违法犯罪的权限划分与地域分布,然后再以某一主体为协调单位,建立切实可行,能够应用于实践的组织形式,在今后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的抓捕中,能够确定执法主体,协调层级之间的关系,做好各部门间协调统一,配合得体,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三)确立海上紧追权的具体程序
在主权国家行使海上紧追权时,由于行使的程序不能确定,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时常因为冗长的审批程序或者拖沓的办事效率,当我们对犯罪船只想要采取措施时,其往往早已逃离出我国境内,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而且从实践的经验来说,海上紧追权普遍适用渔业、海警等海事部门,但还是存在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的局面,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程序进行归纳。并且对于有关的程序立法要做到如何与海上缉私、渔业管理、海警局等部门的行为进行衔接,制定程序务必详尽。其次,是紧追权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例如被追缉船只的船籍国,以及海上复杂多变的海情等,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才能在问题发生时立刻解决问题,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每一艘驶入我国海域船舶的自由航行权,以及我国海域之外的船只。
四、结语
海上紧追权是沿海国家在海洋执法中的重要权力,是主权国家面对海上侵略行为行使主权的主要手段,对于我国而言也是这样。因此,完善有关海上追及权的相应配套机制, 破除目前法律上适用的适用困境,同时,也为我国海事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一些新的思考。(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