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对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调查
2020-03-25杨浩宇
杨浩宇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一直着力推广发行数字货币。本文对此就居民对其的持有意愿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分析得出目前居民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政策了解度还相当低,对于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总体来说还较低,并且并不随着年龄、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和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距而出现变化。从本文的调研结果来看,央行数字货币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得到全面的铺开和推广,还具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此,央行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对消费者进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和知识的普及。
Abstrac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as been promoting the issuance of digital currencies in recent years.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and analyzes residents' willingness to hold them. The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current residents' understanding of the central bank's digital currency policy is still quite low, and the willingness to hold digital currency is generally low, and it does not change with the gaps in age, income level, education level and knowledge of policies. Judging from the survey results in this article, the central bank's digital currency has a long way to go before it can be recognized by consumers and to be fully rolled out and promoted. In this regard, the central bank needs to increase publicity efforts, focusing on popularizing digital currency-related policies and knowledge for consumers.
关键词:数字货币;中央银行;持有意愿
Key words: digital currency;central bank;willingness to hold
中图分类号:F49;F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04-0257-02
1 数字货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数字货币的概念最早是在1982年提出的,其特点是具有不可追踪和隐匿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的形式和概念都在与时俱进。目前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具体定义还有争议,但是总的来说,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是针对货币存在的形式而言的,认为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货币就是数字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则是值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刘向民,2016)。温信祥与张蓓(2016)则将数字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总和。
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推广,并且是世界上最早將政府发行数字货币提上官方日程的国家。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通过官方发文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标志着我国数字货币研发正式启动。具体来看,我国数字货币发行的要点有:
首先,从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的模式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数字货币主要是对M0进行替代,其在短期内会与传统的货币同时发行、双管齐下,在这个过程中,居民可以使用现金实现对数字货币的兑换。而在长期中,数字货币将会逐渐替代掉传统货币。在具体的发行流通模式的选择上,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的公开讲话和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公开发表的论文都明确表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模式(邱勋,2017),即数字货币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并存入商业银行业务库,接着由商业银行通过与公众之间进行的存取流通服务流通到经济中去。
其次,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目的来看,数字货币的发行有助于央行对货币流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模式已经逐渐替代了传统的现金、银行卡的支付模式,占据了消费者支付方式的主流。而这样的支付环境无疑成为了网络洗黑钱、网络诈骗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温床。由于对于互联网支付的监管难度较大、监管缺失,不少企业利用ICO进行集资诈骗,加大了市场混乱和风险。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应当立即停止。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在严监管下,代币交易平台被清理关闭。利用数字货币开展金融诈骗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货币当局、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出台政策,采取行动是非常必要的(李建军,朱烨辰,2017)将数字货币发行的权力收归中央银行,有助于维护网络支付的安全稳定与法定货币的支付地位。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其接受和使用的主体是消费者。那么,习惯于传统纸质货币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已有移动支付端口的消费者,对于这一项“新改变”究竟持什么样的态度呢?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推广是否会受到来自消费者的阻力,如果是的话,又会受到哪些阻力?在推广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时候,又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才能提高民众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呢?这些都是本文拟探究的问题。
2 调研数据与模型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利用问卷星网络平台对民众的数字货币持有意愿进行了调研。在问卷中笔者询问了民众的性别(男性记为1,女性记为0),年龄,受教育水平(按照初中及以下,高中及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分别赋值为1-5),家庭年收入水平(按照10万以下,10万至30万,30万至50万和50万以上分别赋值为1-4),是否知道央行即将发行数字货币(是记为1,否记为0)以及其对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其中,笔者首先将完全不愿意持有数字货币、愿意持有一部分数字货币和愿意将所有的货币更换为数字货币分别赋值为1-3,记为变量“是否愿意更换数字货币(1)”。在之后的稳健性检验中,我将完全不愿意持有数字货币记为0,将愿意部分或者完全持有数字货币记为1,计入变量“是否愿意更换数字货币(2)”。最终得到的变量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总体而言,本研究样本年龄段集中于20-49岁之间,大多处于经济和消费都较为独立自主的阶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在这一部分人群中,仅有约14%的民众知道我国央行即将发行数字货币,这一比重可以说是很低的,证明央行的政策规划还需要进一步的宣传与推广,从而累积较好的群众基础。从更换数字货币的意愿来看,67%的民众愿意部分或者全部更换数字货币,这一比重乍看之下是较高的,但是当笔者进一步以“是否愿意更换数字货币(1)”进行衡量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约55.81%的民众仅愿意部分持有数字货币,而32.56%的民众表示完全不愿意持有数字货币。可见,总的来说居民对于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并不强烈。数字货币的推广距离“全民接受、全民兑换”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那么,都是哪些因素显著影响着居民的数字货币持有意愿呢?不同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民众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会不会具有差异呢?这是笔者接下来要研究的问题。对此,笔者采用OLS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了探究。笔者采用的模型为:
其中,yi是被解释变量,在本研究中是是否愿意更换数字货币,Xi是性别、年龄和受教育水平等一系列解释变量。εi是扰动项。计量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居民对于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并没有随着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年龄和对于政策的了解程度而具有不同,系数估计均为不显著的。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本调研的样本量还较少,另一方面更可能是因为居民普遍地对于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并不高。
3 结论
本文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和着力推广的数字货币,就居民對其的持有意愿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分析得出目前居民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政策了解度还相当低,对于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总体来说还较低,并且并不随着年龄、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和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距而出现变化。央行数字货币对于公众来说,目前还是一种陌生的事物。其以现金兑换的特殊方式使得公众是否会存在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意愿是央行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从本文的调研结果来看,央行数字货币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得到全面的铺开和推广,还具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此,央行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对消费者进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和知识的普及。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央行的数字货币推出和推广还需要注意技术问题。央行数字货币未来作为法定货币代表国家信用,必须具备安全存储、安全交易、安全流通的特性,这对于技术体系提出了极为苛刻要求。未来如何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央行也还要在这方面进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中国金融,2016(17):17-19.
[2]李建军,朱烨辰.数字货币理论与实践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10):117-129.
[3]邱勋.中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路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 西南金融,2017(3):14-20.
[4]温信祥,张蓓.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J].中国金融, 2016(17):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