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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2020-03-25左清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法律

关键词 月球协定 损害赔偿 非军事化 法律

作者简介:左清华,航天工程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外空法、战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29

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探索利用月球的步伐不断推进,主要航天国家非常重视月球的探索和利用。2019年1月3日, “嫦娥四号”探测器实现了人类空间探测器首次在月球背面软着陆,按既定计划着陆到了月球背面的指定地域,同时通过“鹊桥”中继星第一次实现了地球和月背间的中继通信。2020年“嫦娥五号”预计发射升空,并将首次把月球上的岩石送回地球。2017年1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后签署了“第1号航天政策指令”——“重返月球”,指示美国航空航天局送人重返月球,实现在月球的永久存在。各航天国家对月球的探索和开发需要国际法律制度加以调整,在探月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各国必须要关注和重视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一、月球的归属问题

月球的归属问题决定了对月球的争夺到底有无意义,也决定了各国是否能不排他的开展探月行动,因此依据国际法探讨月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月球法律地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这两个国际条约。前者确定了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当然也适用于对月球的探索和利用。截至2019年1月1日,《外空条约》共有109个批准国。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条约被100多个国家接受,包括主要的空间大国,同时随着各国国内对条约的充分实践,《外空条约》所构建出来的人类进行外层空间活动所遵行的基本原则、规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月球协定》针对月球探索的规定更为广泛,但《月球协定》的批准加入国只有16个国家,而且主要的空间大国比如美、俄等都没有批准这一协定,因此《月球协定》的约束范围有限。《外空条约》第二条明确了月球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和措施,据为己有。”根据此条约的规定,月球应当是人类的公域,不应当是某一个国家的私有区域,各国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和措施,将月球作为自己的私有区域加以控制。同时,“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具有排他性、绝对性。该原则排斥了国家、政府通过主权要求占有月球及资源,也排斥了非政府机构、自然人、法人等以任何理由对月球及资源加以控制。美国的相关司法判例也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 。阿姆斯特朗在月球表面插上美国国旗与他在太平洋上发现一个无名小岛插上美国国旗的意义完全不同。从国际法上讲,根据领土法的相关规定,后者的行为时在向外界宣示国家领土的主权,因为领土法有关于无主地“先占先得”的原则;而前者只具有美国代表人类首次登月成功的纪念作用而已。美国不能根据阿姆斯特朗在月球上插上美国国旗的行为,宣示对月球拥有主权,排斥其他国家对月球的开发和利用。同样,中国也不能依据嫦娥探测器的登月行为来主张对月球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二、探月的损害赔偿问题

探月所涉的损害赔偿问题,包括对外(对别国)和对内损害两部分。对于前者,则由外层空间法加以调整。《外空条约》确立了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而《责任公约》正式建立了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责任公约》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即“‘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面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而不论该空间物体的实际所有者是政府,还是非政府实体或个人;规定了共同发射国的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对外造成损害时,所有的发射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还规定了空间物体对第三国损害的绝对和过失责任,以及免责条款;规定了求偿的权利、方式、程序等。然而,《责任公约》对于发射国造成他国损害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譬如在空间侵权情况下确切的损害赔偿额缺乏法律条文的指导,在无法确定发射国时赔偿的不能 等,因此在做足有关基础性工作的同时 ,对该公约的重新审视和改进势在必行。

对于后者,也就是对内损害,则由《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责任公约》内化的国内法加以调整。在我国,航天器或其残骸坠落造成地面人员或财产的损害一般由政府赔偿。因为,当前我国航天器的所有者一般都是政府的各个部门、机构等。但是随着商业航天的发展,商业公司作为卫星的所有者就应当对残骸致损负责任。同时,在航天立法中,我们可以引入商业保险赔偿,要求航天器的所有方购買责任险,建立起赔偿责任负担体系。2011年俄罗斯发射了一颗“子午线”卫星,该卫星因运载火箭发生故障而未能正常入轨。同时,火箭发射的残骸不幸将某处的民房砸中。按照《责任公约》,俄罗斯要对火箭残骸致地面设施受损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金则是由俄罗斯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原因是,俄罗斯的火箭发射投了相应的责任险。1988年美国《商业太空发射法》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险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亦有相似规定。我国的一些气象和通讯卫星会投保,采取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对给第三方带来的损害提供资金保证,但还有一些问题不能得到明确的解决,比如损害赔偿数额一旦超过了保险能够赔偿的数额,该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完善相关立法,探索出航天器所有者、政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对第三方损害进行偿付的分层责任体系。

三、月球的环境安全问题

近些年来,各国对月球的开发和利用非常重视,揭起了新一轮的探月潮。在开发和利用月球的过程中,对月球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研究也成为了热点。当前,空间碎片 、电磁污染、生物性污染等都可能对月球的环境造成影响。对人类而言,无论是月球给人类提供未来生存空间的价值,还是它的经济价值、科技价值等,都非常重要。因此,一系列完善的保护月球环境的法律规范异常重要。《月球协议》第7条规定,各国在探索和利用月球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防止月球环境的平衡遭到破坏;而不论这种破坏是如何产生的。对月球环境保护的这一规定,非常严格,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哪怕各国无过错,哪怕是不可抗力,也不能作为遭理由。同时还规定了缔约国对放射性物质放置的通知义务。但《月球协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不遵守月球环保规定的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来约束他们的行为,而如按照《责任公约》进行求偿,则由于《责任公约》的不足,如在责任主体不明时赔偿机制的缺失等,使得对月球环境损害赔偿的惩治步履艰难。而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制度应当设置较完备的惩治措施,因此建议以“议定书”的形式在将来《月球协定》得到多数国家认可时对其进行补充,明确各国对于其政府或者非政府实体在探索和开發月球的过程中,对月球环境造成的相应损害负责,承担具体责任。

四、月球的非军事化问题

现有的国际法律规范对于防止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军事化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不能有效调整各国非军事利用月球的活动,为月球的军事化留下了法律漏洞。

首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确立了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各国的外空活动当然也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这成为了在外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行为的基础性规定。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在禁止使用武力的同时,肯定了一国出于自卫而使用武力的行动。因此,如果一个国家主张其是出于自卫的理由而在外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包括部署、使用外空武器的行为,也就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但这在学界和实践中却引起了争议。因为,自卫权的行使是有法律限制的,在对什么是“外空武力攻击”“外空自卫权行使的方式”等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之前,如果认可外空自卫权的行使,那么以后各国都可能会以所谓“自卫”为理由,而在外空部署、使用外空武器,这对外空的安全就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其次,《外空宣言》第4段和《外空条约》的序言里都提出了“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则和思想。然而,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和平利用”一直纠缠未清,理解各不相同。 同时,《外空条约》第4条规定,用了三个“不在”,要求,各国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此类武器,也不在外层空间配置此类武器。第4条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外空的放置是明确的,然而也有漏洞,对于其他常规武器在外空的部署、放置,是没有强制禁止的,这也为环月球轨道的军事化找到了理由。

另外,正如前面所述,《月球协定》只有16个缔约国,效力范围非常有限。因为美国、俄罗斯等航天大国都不是《月球协定》的批准国,要实现开发和利用月球过程中的“绝对纯净”“完全非军事化”可能并不是一件易事。但从长远利益出发,多数国家肯定“和平”利用的绝对价值,因此,我们仍需为在《月球协定》的框架下,实现非军事化作出努力,包括不断完善《月球协定》 ,争取更多国家的加入等等,让全人类对于月球的开发都有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

五、结语

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前各国又揭起了新一轮的探月潮。在探索和开发月球的过程中,除上述提到的四个主要法律问题之外,随着各国探月活动的越来越深入,譬如宇航员营救、各国开采的资源的分配等问题也会凸显出来,因此我们会继续这方面的研究探讨。

注释:

2005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扣留了月球大使馆(经美国月球大使馆公司授权,为其在中国代理月球土地销售业务)的营业执照,扣押了其相关财物。2011年5 月美国警方对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女子进行逮捕,其试图出售宇航员从月球带回的一块岩石。

空间碎片已日益成为外空活动的最大威胁,并且这一威胁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由空间碎片造成损害赔偿的一大特点就是发射国不明。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空间大国,都在进一步增强其对空间碎片的跟踪和预警能力。

2002年4 月,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 IADC )发布了IAD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世界上一些国家和机构也制定了空间碎片减缓标准。联大2007年核准了外空委2006年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使得控制空间碎片成为世界性的要求和方向。由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讨论、制订关于碎片减缓的法律规制也已列入了议事日程。

《外空条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按照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增进国际合作与谅解而进行。”

有学者就认为“和平”目的是指非侵略性, 只要不是为了侵略别国, 而是出于其他正当目的,这种军事行动就符合了“和平”目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和平”目的是指非军事性,只有这种利用外空的行为是与军事相联系的, 那么就是违反了第4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贺其治,黄惠康.外层空间法[M].山东:青岛出版社,2000.

[2]凌岩.再论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财产权问题[C]//空间法评论(1).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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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理海.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3).

[5]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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