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对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2020-03-25林露峰
关键词 少数民族 现代化转型 习惯法
作者简介:林露峰,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39
我们国家正在经历现代化逐渐发展演变的这个过程中,大到从政治体制的变革、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等方面的表现都十分显著,小到以利己主义至上的“三观”价值取向和普罗大众世俗文化的演变当中。我们从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这个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面临着文化转型期的生存与传承问题。当今时代,现代化已经成为不可扭转的全球性发展趋势,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算是久居深山乡野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无法回避,不论是组织和个人积极力量的推动,还是被动的卷入转型,这些独具特点的地域和民族都已进入到新的社会发展的軌迹当中。
一、交融——民族文化发展的方向
后现代工业文化和消费模式对文化带来巨大的冲击,尤其是传统文化,传统的法文化更是其中之一,较于主流文化而言,处于边缘地位的少数民族文化在转型中,处境是更为艰难的,虽然近年来研究人员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在持续增加,但是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传统民族法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来说仍然是一个难题。
当然一些全盘否定和全盘接纳的观点也固不可取,民族地区传承上十年、百年甚至更久的传统法文化、行为规范等定然是对该地区有适用的地方,不管现代化进程如何进展也要根据各地方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求而言,所以就算把世界非常先进的合理的法案放在国内多数民族地区,那也是行不通的,适得其反甚至还会产生矛盾和抵抗,并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促进作用。
当然一些舆论对于传统文化的发展的建议,甚有一些舆论要全部继承之意,有一些传统法文化在当时适用于该地区,但是新的社会模式下也应该有新的发展和其现实意义。究其根源,不论如何转型与发展,都要适合当下该地区的发展,不能我们觉得好或不好的统统强加给它或强行拿走。所以传统法文化在打破边缘化这层网,求得生存和发展之路注定不是一路畅通的。如何对当代人在新的社会模式中带来更多的贡献和帮助,需要我们根据实际和事实不断的去探求。
少数民族文化是在悠久的历史进程中的精神、制度、物质等多方面的财富积累总和,一些民族的习惯法、民风民俗、艺术技艺、传统建筑、语言文字等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本族人的价值观和思维表达,传统文化、民族法案有时借物质为载体,时而隐存于和本族人息息相关的生活当中,并且在新时代下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大融合的背景下,多民族之间通婚、行商等交流更为频繁,政治、经济、文化都在相互影响,在不断的发展、传承中。
二、现代化视角下法文化的变迁——侗族为例
侗族习惯法是中国悠久的民族,侗族注重礼仪,关心历史,为青少年性别平等的一个崇尚诚信,各族人民的高度赞扬。侗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他们的区域,侗族习惯法中起到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由于该地区的强大的文化认同,凝聚力和核心价值观的特殊性,调整了该地区的方式。侗族习惯法包括规定,继承协定现代传统习惯法和习惯法在人们的脑海中真正起作用。同时,通过侗族习惯法,以大量案例的研究,不断变化的习惯法是维护侗寨社会稳定的有效监管。
侗族习惯法的发展,保留了一部分思想,确立了民族的群众生活方式。少数民族习惯法逐步延伸到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维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当地生产力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侗族社会秩序的目的维护是通过建立和不同类型的人,虽然根据生产封建社会的关系部落社会关系。侗族习惯法的调整来实现,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落后,但丰富在内容上,较为完善的制度。它已成为维护侗族经济和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依据。经济,伦理和道德的,资源等法律视角的供应,侗族惯法依然存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侗族素来有‘榔规和‘款约习惯法的历史传统,侗族的村规民约都是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检查普通法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普通法的预防也违法的现象,当然,指导和控制必须持有良好的度,不能干涉太多,否则相当于纯粹的国家政策和法规。”此外,侗族人民批准协议之后,每个村庄将刻石碑上。“‘乡村规则和人们的协议,然后选择黄道吉日举行纪念仪式,整个村庄都必须在场,村老主持仪式活动,通过控制指纹杀鸡崇拜,祖先崇拜和其他仪式过程实现保持合同的目的,树信心。”
“侗族对自然物、人造物有着崇拜禁忌。侗族认为,山川河流、巨石古树、桥梁水井都是有灵之物,禁止随便挖掘山脉、砍伐古树、污染水源,因为那样会损伤‘地脉龙神,破坏‘风水。这种观念直至现今依然浓厚,并把岩石作为法律的化身,表明其像石头一样坚固、永存和神圣不可侵犯。我们称之为环保‘石头法”。在现今的一些侗族村寨依然保存了一些无字的环保“石头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九洞庆云寨的环保“石头法”。侗族“民间契约”和“民歌”习惯法对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的预先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可以净化民风,可以从根本上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这些习惯法妥善解决,它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情况的发生,在纯粹的民风下,人们的违法率相对较低。在对小偷的惩罚上,侗族人惩罚了他们偷来的钱和货物,让村民们一起吃。因为侗族语言‘吃和‘t发音相似。”但是惩罚的程度是不拘泥于此的,不同的盗窃案件会有不同的分析。在确认习惯法内容的同时,也可以看出习惯法在当今时代是不断变化的。
这表明,现代理性思维与传统道德规范惩罚不同,它浸没在村规民约所确认的普通法内容中,习惯法还继续存在。近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推进,以及各民族文化大交融的背景下,侗族习惯法内容逐渐扩大,也做了很多调整。 民族文化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时代并扎根于土壤。侗族人,没有歧视,不仅注重法律的严肃性,也注意人性化的过程的实现,如,“立法”和“司法”的概念和要素都是通过村民的協议和誓约来实现的。例如,家家户户都要杀猪、煮肉、分食。这叫做“份肉”。随着侗族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侗族习惯法的一些规范和国家法律内容仍存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侗族习惯法的转型成为了关键。
在经济活动中,受限于自然条件,侗族人特别注意合理使用生产资料,人力资源的价值和保护环境。随着社会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开放,习惯法适用的州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村民之间和睦相处,建立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新风尚。
实现侗族习惯法跨越式发展。准确判断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现状,使之符合现实社会的发展轨迹。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经济利益。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使国民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效得到充分发挥。理顺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经济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加强对顺利实施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的共同努力。要改变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的情况下是不完全一样的,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充分参与。
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经济发展和管理,可充分利用侗族习惯法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还可以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科学技术和文化的结合。
比如,今天,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可以应用于少数民族的习俗法律权力实践的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只是具体如何使用和如何实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思考。真正自治立法,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是改变习惯法的现实途径。
三、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法治对习惯法的影响
现代化进程中,经济是举足轻重的一环,经济自治是民族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自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自治主体包括权力源主体和权力主体,经济自治的法律内容和经济自治客体。 它具有政治、法律、经济、地方和国家特点。它的实现手段包括立法方面、行政方面、司法方面和监督方面,帮助我们继续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使之成为法律和制度化。
在名族地区坚持适应当地条件的调整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尊重和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涉及国家决心预防和遏制渗透破坏的敌对势力。它充分体现了政治经济因素、民族与地区因素、历史与现实因素、制度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从民族政策向制度安排和法律治理的转变,创造了一种新的民族工作形式和新的民族关系模式。 通过立法、标准化、制度化、提高行政能力,为惩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如今,大多数习惯法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执行和运行的。在预防违法犯罪、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民族法治应该反映我们国家关系时代的特点。法律的意义是创新发展的,它不仅避免了共性、过度原则和不足与地方现实相结合的现象,而且充分考虑和保障了所有地方民族的平等权利。
地方立法应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不仅要坚持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方法,而且要贯彻落实。要以规则为基础,实施有效措施,维护长期稳定,显著提高国家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影响力,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政治和制度保障。对民族团结工作的有益尝试,将有助于确保和指导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法律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四、结语
民族法文化对促进民族发展、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历代少数民族先辈积累的精华,长期以来,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对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近代化以来,在政治、文化、经济多方面的影响下,民族习惯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此语境下, 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将如何发展,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参考文献:
[1]蒋超,陈焜如.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及原因[J].科技创业月刊,2008(9).
[2]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云南大学学报,2002(3).
[3]吴大华.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以苗族、侗族习惯法为例[J].民族研究,2005(6):11-20.
[4]顾华详.论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4).
[5]王浩楠.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