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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探讨

2020-03-25岳丹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公证责任

关键词 公证 民事法律 责任

作者简介:岳丹,黑龙江省集贤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1

公证机构享有国家赋予的法律权利,依据法律程序为当事人进行合法证明活动。公证人员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建设发展,也有利于公证工作效率的提高,减少在工作中出现过失或者是行为不当等现象的发生,能够更好的推动我国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一、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推动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项具有预防性的证明制度。它能够有效的进行服务、沟通、证明,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它能够有效的预防在公证的过程当中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交易安全,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重要作用。公证的特殊职能,在于它的责任特殊性。近几年来公众活动不断增多,同时也发生了相关的问题。比如,曾经在北京闹得沸沸扬扬的以房养老的骗局,孤独的老人,因为没有了解到真实的合同内容信息,也存在着一种贪婪性,我们在对老人的这种做法产生同情时,也深刻的谴责骗子的恶劣行为。我们必须公证,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深度剖析与反思,以更好的提高民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作用

(一)公證民事法律责任是确保公证的基本权利

公证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让整个公证的过程做到有法可依。相关法律能够更好的保证权利的实施,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公证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公民,应给予一定的责任追究,这一方面很好的体现了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有一定的约束能力和批判能力。

(二)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公证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公证制度并不完善,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公证民事法律,来推动公证制度的完善。同时,公证人在工作的时候要秉持着公证、公开的态度进行工作。我们公证的责任与义务是通过公证员来实现的,而公证人自身也会有缺点,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问题变成了公证制度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通过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能够对公证人进行约束,还需多种制度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够有效的解决公证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维护公证制度的公正性。为了能够让公证制度发挥其有效的作用,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极大的推动了公证制度的发展,对公证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的作用,能够很好的维护公证制度稳定运行。

(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对我国公证发展的定义

公证民事法律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公证事业以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不同的国家,对公证制度的期待值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在公证制度方面要求非常严格,同时公证人员也有着较高的地位,所以相关法律的制定比其他法律的制定变得更加严格。对于一些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太重视的国家来说,公证员的社会地位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与普通居民一起构建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已经成为了国家公证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公证民事责任的法律性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通常被称为侵权责任,当事人出于信赖会向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公证。当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工作的时候,就会对相关人员的财务以及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公证法》中的第43条规定。

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证活动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与所提到的违约是相违背的。在整个公证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了真正的公证,并不是根据公证人员或者是当事人的思考所提供判别的,而是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别,但是当前我们的公证制度是一种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它与现行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公证民事责任的发展,专家将公证民事责任认为是一种专家责任,这种责任就有更高的义务。能够有效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还能够更好的平衡公证法律关系下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公证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分析

从当前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与公证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不够明确的,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当遇到相关问题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责任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各方有着极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得许多事项无法正常运行。如何更好的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公证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证法》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1 、42 、44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所具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公证机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公证人员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整个公证过程的主体并非是公证员,换言之公证机构为机构本位,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是合法合理的。现在当公证人员出现过错时,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从实际的角度来分析,客观过错更加被人认可,因为法律并没有办法去判别主体人物内心活动,仅通过行为去判断主体的内心活动是不够正确的。而客观行为标准就应该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判断,而公证人在公证的过程当中要根据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二)过错认定和标准

在进行行为判断时要将行业规则与惯例相结合,使整个判断的过程以及判断的标准更加的完善。作为一名专业的公证人员,同时他也是一名法律人员,因此在整个公证的过程当中,首先要明确公证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以及在法律中的意义,并且将公证的内容及时的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前期,公证人员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精神,并深入了解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中不完善的方面提出一定的修改意见,要避免不必要损失的出现。当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开展告知与咨询业务时,要将一些本应告诉当事人的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此时责任与风险转给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与此同时,公证机构是一个证明的机构,需要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出具公证书。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来判别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同时公证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追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公证民事责任的追责原则

在公证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如果公证单位出现了错误,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并追回债务。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原则及条件为责任人故意或过失犯错。

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够健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的时候,并不能够保证公证人员所做的一切是万无一失,没有一点差错,并且公证人员只对当事人作出承诺,而不是对其他人。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公证活动已经成为了我国进行证明的一项有效活动。然而,当事人若要收取一定的利益,就要支付一定的公证成本,公证人在为当事人服务时,需要取得一定的报酬,报酬越高,质量越高,在整个公证的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就会越少。在公证的这个过程中,公证是具有一定成本的,公证的风险也有其存在价值,公证者在工作时要遵守其规范目标,才能更好的推动公证工作的进行。

(二)公证民事责任的责任分配

国家制度不同,民事责任分配不同,我国将公证民事责任的责任分配制度分为以下几类:法国在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出现了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赔偿,在整个审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情况加入自己的意见;墨西哥在公证的过程中,如果公证人因过失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法院,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管辖部门对公证人,予以警告处理。德国在公证的过程中,若公证人员是有意过失,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也会向公证人提出赔偿。若公证人员无心过失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赔偿,若赔偿无果,可以向公证人提出赔偿。当公证人因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时,若公证人员的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则可以适当的减轻公证员的责任。

(三)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实际运用

2002年开始,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制度被初次运用。随着时间推移,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断发展,并设置了责任保险以及民事赔偿制度,因此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失误偿还机制在我国范围内推行。实物偿还机制的设立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公证民事法律发展的要求,它能够更好的提供公证活动的准确性,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有效的减少公证人工作失误,还能减少相应的偿还损失。同时公证机构所审核的赔偿程序属于外部法律,我国现行法律并不予以审核,公证机构是整个赔偿过程中的主体,公证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从当前的偿还形式来看,偿还的形式共有三种,在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因过失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首先,当事人与公证人达成和解,制定相应的赔偿条例,予以赔偿。其次,当事人与公证人无法达成和解时,公证机关要出进行调解,在商量无果后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予以赔偿。

六、结语

我国公证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尚不完善,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才能更好的推动公证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是一项无偿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进行帮扶救济,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整个公证的过程当中,由公证员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应予以一定的赔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对公证民事法律责任进一步探讨,为不断建立健全我国公证法律制度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赵晓阳.对我国公证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探讨[J].中国公证,2010(3).

[2]赵贝贝.公证损害赔偿诉讼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木晓晖.我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8(20).

[4]马永丽.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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