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网络音乐app会员制度对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
2020-03-24柏叶阳
柏叶阳
【摘 要】随着时代发展与科技进步,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日益蓬勃,国家对于版权问题的重视也逐步增强,基于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各类网络音乐app先后推出付费会员制度,本文将从行为经济学和消费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重点探究时下流行的四种网络音乐app付费会员制度,比较其收费模式和价格的不同,发现只是支付终端的不同,并没有产生可享受权益的变更,但依旧存在價格上的差异,大多数付费形式都存在手机端支付价格比PC端支付价格要高。基于价格上存在的差异,本文最后提出可供消费者选择不同网络音乐app时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音乐app;版权问题;付费会员制度
引言
音乐是人类的灵魂,在这个快生活节奏的时代里,无论是在上下班的地铁,还是在熙熙攘攘的快餐店,总能找到那些戴着耳机享受音乐的人,可见音乐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单单打发了生活中部分无聊的时间,更重要的是释放人的压力,从而寻求一种精神上的共鸣。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会听到某一首歌,或幸福感爆棚或泪如雨下了。但现如今,听歌这件看似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却变得没那么简单了。随着时代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涌现,这其中就包括音乐的版权问题。音乐界有一句流行的话:“十五的月亮十六元。”一首《十五的月亮》只有十六元人民币的稿费,词曲作者的创作所得有时竟连歌手演唱酬劳的零头都不够。许多著名的音乐作品,传唱演绎了几十年,在商业性的演出中也是一唱再唱、一演再演,又有几个人曾经向词曲作者支付过费用呢(龚玺,1996)?这仅仅是版权问题其中的一种形式,而且在提及到版权问题时也不像许多人理解的单一的盗版问题,上文谈到的这种翻唱形式也属于版权问题之一,所以“正版原唱”的地位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音乐的载体从过去的磁带、CD逐步向今天的数字化方向发展。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欣赏、下载为人们带来便捷,但与此同时,著作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基于版权问题对于原创音乐的保护,各大音乐app先后推出会员制度,某些单曲或某些歌手的全部歌曲仅对会员可听,即只有消费充值app会员才可以收听歌曲完整版。正因如此,想随心所欲的享受音乐就存在一定困难。
本文将重点探究并比较各大音乐app的会员制度,希望从中可以获取有效信息,力争为消费者对于app使用选择时提供些许建议。
1.音乐版权的“古”与“今”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其中提及了音乐,但是本身这一法律对音乐版权的规定和解释是比较模糊的,由于当时数字技术和网络尚未出现,还不可能涉及到数字音乐的问题。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也未涉及到数字音乐版权问题,这一状况从而客观上造成了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空白。2005年和2006年,我国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针对性地出台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法规,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有其特殊性,上述法规的适用性并不是很强(朱乐,2013)。
2015年4月26日,迎来了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以此来促进现代音乐产业的发展,已经迫在眉睫。这不仅仅是对数字音乐版权管理与保护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是音乐产业界的一次重大变革(郭倩颖,2015)。2015年以前,我国网络产业规模、产品数量和用户规模都比较大,但在音乐产业数字化、移动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下,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网络传播音乐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导致网络音乐产业版权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了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将严厉打击各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这标志着国家对于网络音乐版权问题的重视程度上升至新的高度。2015年7月15日,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国家版权局将积极推动获得专有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转授权,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探索实行适用的收费商业模式。
2015年11月1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1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充分发挥互联网音乐平台在国产原创音乐作品上的聚集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各大网络音乐app的良好发展给予坚定支持,促进其积极地向完善的方向发展(王成,2016)。
基于版权问题对于原创音乐的保护,各大音乐app先后推出增值服务即会员制度。
2.各大音乐app会员制度比较
当下音乐app会员制度渐渐趋向于众人皆知,但由于人们免费听歌的消费习惯,网络音乐服务商若采取完全付费的模式,将引发用户抵触情绪,导致经营压力骤增。在无付费习惯、盗版及免费音乐下载渠道广泛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早已深入人心的免费音乐大餐短时间内难以撼动。鉴于此,部分网络音乐服务商采用免费体验和付费使用结合的商业模式,即非会员可试听歌曲部分段落,充值会员可以享受收听完整版和下载权益,以此来逐渐培养用户付费听歌的消费习惯。
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6.08亿,较2018年底增长3229万,占网民整体的71.1%,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85亿,较2018年底增长3201万,占手机网民的69.1%。在业务发展方面,用户对于网络音乐付费模式的接受程度日益增强,推动平台营收持续增长,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核心业务上,得益于用户订阅业务的增长和网络音乐版权环境的好转,在线音乐服务营收呈现稳定发展态势;二是其他业务上,以直播为代表的社交娱乐服务开始体现出相比核心业务更加强劲的增长能力。财务报告数据显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第二季度在线音乐业务营收同比增长20.2%,付费用户数同比增长33%;社交娱乐与其他业务的营收同比增速达35.3%,远超在线音乐服务。根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手机网络用户规模逐年增加,如图1所示,2016年6月使用手机网络的用户有44346万人,截止到2019年6月用户量达到58497万人,三年增长率达31.91%。同时,我国手机网络音乐用户使用率也呈现出增长趋势,由2016年6月份的67.6%增长至2019年6月份的69.1%(如图2)。由此可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及使用率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主要选取当下较为热门的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四款网络音乐app,比较分析其收费模式、价格,从中获取有效信息以供消费者更好地选择,如表1。
不难看出,无论是哪一款app,选择连续包月的付费形式要相对划算一些,除了选择酷狗音乐app用PC端支付时,若存在长期支付的考虑,选择年费要比连续包月付费形式价格更低。这里,连续包月付费形式相较于单月购买付费形式价格更低廉、使用更方便,因为单月购买合计费用甚至超过了年费,况且选择连续包月可以根据用户喜好随时取消该服务,基于会员制度已经成为用户使用app的必然趋势,连续包月付费形式更符合理性经济人的选择。
此外,选择不同的支付工具竟然存在不同的价格。对于连续包月付费形式而言,选择手机端支付的网易云音乐和酷狗音乐用户比选择PC端支付的用户产生费用低,而选择PC端支付的酷我音乐用户比选择手机端支付的用户产生费用低;对于单月购买付费形式而言,除了QQ音乐价格无区别、酷我音乐没有单月购买付费形式,其余两款app均存PC端支付价格比手机端支付价格低;对于采取年费付费形式而言,除了QQ音乐价格无区别、酷我音乐手机端支付价格比PC端支付价格低,其余两款app均存在PC端支付价格比手机端支付价格低。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其中之一是当下手机已然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况且对于听歌而言,使用手机可以实现操作的便捷,毕竟电脑、平板不易随身携带,所以鲜有人通过PC端充值会员,网络音乐服务商正是抓住用户的使用特点,提高手机端支付价格以此增加收益。
以一年时间为单位,单就价格而言不考虑用户使用体验感,选择手机端购买网易云音乐黑胶VIP的连续包月付费方式是各类app、各种支付终端、付费形式中价格最低的一个,一年产生的费用为125.8元,所以用户在只考虑价格时,选择此方案更加符合理性经济人的选择。
3.结语
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要建立网络音乐付费制度,这也是尊重每个音乐人劳动成果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付费制度还可以让更多的音乐人获得更多版权收益,有利于激发作品创作动力,有充足的资本创造出更好的音乐。这种良好的盈利机制将使整个产业链的每个环节受益,最终受益的依然是广大受众,其决定着未来商业模式的走向及权利人和网络平台能否通过作品的传播实现更大的经济收益,也就进一步影响了网络音乐平台对音乐创作领域的再投资,从而影響原创音乐产业整体的良性发展。消费者在选择不同的网络音乐app会员消费时,除了根据个人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app使用,还要了解手机端和PC端两种支付终端的会员价格,衡量价格之后再选择合理的支付终端支付以获得效用最大化,避免多花“冤枉钱”。
参考文献
[1]龚玺.音乐版权拍卖行为的数量经济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09):61-65.
[2]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J].艺术科技,2013,26(01):45-53.
[3]郭倩颖.浅谈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音乐时空,2015(14):96-97.
[4]王成.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数字音乐版权管理路径探究——以QQ音乐为例[J].科技和产业,2016,16(07):57-62.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成都 6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