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探讨
2020-03-24李文燕
李文燕
本文主要以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为重点进行阐述,结合当下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为主要依据,从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设主体,进行财务处理分析与建议、针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主体,进行财务处理分析与建议这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促进我国高速公路长期稳定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效益的发展。
一、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交工验收一直到竣工验收期间,发生的建设借款利息支出的财务处理备受关注。高速公路建设和常规建设项目有所差异,其验收分为两个环节,其中包含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而其实质就是高速公路的试运营环节。当前,就管理实务而言,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后,会产生一定的借款利息,相关人员需要把其进入到项目建设成本中,展开资本化处理,还是当作运营管理费用是目前相关部门亟待优化的问题。本文针对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分析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主体为下述两种,第一,拥有法人资格的建设主体;第二,没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是企业的内部建设主体。由于拥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只负责基础业务,不管理其他业务,所以其从银行获取的建设借款,只会被纳入到建设成本之中。所以能够认为,建设主体从获得借款开始到借款转移前,所产生的费用与利息,皆纳入到建设成本之中。根据相关规定,对借款进行移交的时间需要是在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后。所以,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与财务决算前,所产生的费用,皆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之中。
针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建设主体来讲,因为其无法向银行直接借款,因此,借款的主体为建设主体的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在获取借款以后,把款项拨入到基建账户或者是用在其他方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利息是由借款主体承担还是计入到建设成本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验收主要有两个阶段,其中包含交工验收阶段与竣工验收阶段。凡事交工验收环节的基础设施,都需要移交给运营管理部门,进行运行管理。如此就需依据工程验收阶段根据占用建设借款的实际情况和交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借款的利息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三、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必要性
(一)可以有效提升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通行的做法就是,根据自主经营、自主融资,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进行投资。最近几年,我国各个地区,为了可以使高速公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动作用,都对高速公路发展的规划进行制定。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融资平台工需要尽可能的筹集资金来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在这样的情况下,融资平台公司需要提升在资本市场中的融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较为成熟路段的盈利,还有相关产业的开发和经营。随着我国新通车项目逐渐变多,建设项目的盈利无法弥补新通车项目的亏损。例如,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该区域有一个总里程为一百六十公里,总投资为一百亿的一个项目,根据百分之七十五的贷款比例和目前银行贷款利率来进行预估,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如果每年需要支付的利息在五亿元左右,那么在通车前的几年中,每年通行费的收入在一点五亿元左右,而且还需要对其进行养护和管理,还需要一亿元左右。若在高速试运营期间,没有办法把利息资本化,那么会形成严重的亏损。若把五亿元的利息资本化,那么融资平台的亏损会大大降低,并且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债券融资。
(二)可以促进国有建设单位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接轨
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实现了高速公路的投资融资管理体制的转变,由政府直接投资变成了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公司为代表间接投资,并且,使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方面也发生了转变。首先,投资融资平台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严格根据企业的会计准则来进行。其次,投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把交通行业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参考依据,对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执行,最终完成竣工决算。把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还转变了项目概算批复和投资控制,从而导致企业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必需要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有效促进国有建设单位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接轨。
四、优化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针对建设主体,展开财务处理工作
在建设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需同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计量并确定借款费用。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下述两点原则,首先,如果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需要霸气归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中;其次,借款费用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需要计入到公司當期损益中。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专业建设主体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其从银行中获得的借款,需要界定为专门借款。从银行获得借款的时间,需要保证和使用资金的时间一致。因此可以肯定获得借款费用的时间就是开始资本化的时间。针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建设主体,上级法人单位在获得借款费用以后,需要严格根据建设项目开始使用资金的时间,直接把借款拨入到内部基建账户,并把转入账户的时间看作是开始资本化的时间。
2.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间
根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对高速公路进行概预算。在概预算通过相关部门批准以后,可以把概预算作为费用开支和投资控制以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参考和依据。根据该法,可以判断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就是指,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国有贷款或者是使用国外贷款的部分,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归还的贷款利息。但是,在该法中,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的利息和计算防范进行进行定义,而且也没有定义项目建设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但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过交工验收并不代表着所有的工程都已经完成,还有很多在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才可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工程需要进行实施,并且需要最少两年的时间进行调查、修复。所以上述建设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建设期,即:从项目开工至竣工决算日。所以停止利息资本化的时间应为整体都完工时,即竣工决算日。所以在编制高速公路预算时,应将建设期的利息费用增加至竣工决算时,而不是交工验收时。
(二)针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主体,进行财务处理分析与建议
1.若建设主体,对建设借款的债务进行转移,并把其归为运营管理主体时间,看作是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间,那么就表明这个建设主体发生的所有借款利息都可以归为建设成本。因此,建设主体需要结合规定,在进行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把借款债务及时进行移交。
2.根据相关规定,若建设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但是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及时对借款债务进行移交手续的办理,那么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的两年,需要向运营管理主体收取相关款项,其中包括借款利息,并不再把借款利息归为建设成本。
五、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现代社会长远发展来讲,加强对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探讨势在必行,因其不但同公路行业长远发展有关联,还同社会公众生活水平有莫大联系。为此,相关人员需给予高速公路试运营期间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高度重视,及时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制定针对性措施,将其完全优化掉,如此才能确保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者单位: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