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小农户的命运与出路
2020-03-24孙新华
孙新华,曾 红,周 娟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3.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
既有研究都认为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被规模经营主体替代。但是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小农户不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完全可以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其途径便是服务规模化。不过,我国小农户“小而散”的固有属性使农业社会化服务难以实现规模化,从而直接制约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衔接。唯有通过组织化才能助推小农户在服务规模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担纲者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是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掷地有声地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也做出了具体部署。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在党的文件里提出“小农户”概念,而且是积极地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之中。这相对于传统的认识有重大转变和推进,无疑为我国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明确方向。
一、我国小农户的具体形态
(一)数量上仍占据绝对多数
据统计,到2016 年年底,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已经达到0.31 亿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5.1%。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现有20 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为398 万。应该说,近十年我国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增长速度都非常快,但是我国的小农户仍然有2 亿多,并经营着全国近65%的承包地。而且自2015年我国土地流转的增速开始下降。2015年,土地流转比例增速从前三年4.3个百分点以上降至2.9个百分点,2016年降至1.8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小农户都将构成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所以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这根本上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二)内部发生了巨大分化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和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的推进,在当前我国2 亿多小农户内部已经发生了巨大分化。如果按照小农户的经营规模和家庭内部的兼业情况来划分,小农户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自给型纯农户
自给型纯农户是指只是务农而不兼业,但经营规模较小,农产品主要用于自给的小农户。在现实中对应的主要是一部分老人农业,这部分老年人由于年级较大或身体有恙,既不能外出务工又无法扩大规模,只能耕种少量土地并兼业一些家庭副业,主要农产品均用于家庭消费。
2.自给型兼业户
自给型兼业户是指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产品主要用于自给,但同时有家庭成员务工经商的小农户。这类小农户大体又分为两类:以代际分工为基础“半工半耕”和以夫妻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第一类是指那些中老年父母在家务农,而年轻子女外出务工或经商的小农户。第二类是指妇女在家务农,丈夫在外务工或经商的小农户。一般而言,这两类小农户的家庭收入主要依赖于务工经商收入。
3.经营型纯农户
经营型纯农户是指纯粹务农而不兼业,但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主要用于销售的小农户。这类农户对应的是农村中年富力强的中老年人,他们一般通过自发式土地流转实现了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经营1.3~3.3 hm2不等的土地,同时经营一部分家庭副业,这样就可达到村庄的中等收入水平。之所以将他们称为小农户,是因为他们的经营规模还没有达到政府所界定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因此仍在小农户的范围内。
4.经营型兼业户
经营型兼业户是指农业经营规模适中,农产品主要用于销售,但同时有家庭成员务工经商的小农户。这类农户主要以中年人为主,夫妻两人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并从事季节性的务工,或者未成家的子女外出务工或经商。
(三)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内部结构
只有了解这四类小农户在现实中是如何构成的,才能更好地了解其内部结构。但是由于现有宏观的统计中缺乏基于这种划分的数据,因此基于笔者近年来在各地的调查数据,来勾勒四类小农户的构成结构(见表1)。
表1 各类小农户所占比例 单位:%
尽管由于时间和地区的差异,三地四类小农户的占比有所区别,但是却反映出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四类小农户在三地均有分布,且都占据一定比例,除了苏中某组的经营型纯农户占比少于10%,其他类型小农户占比都在10%以上。其次,四类小农户的数量由多到少排序依次为,自给型兼业户、经营型兼业户、自给型纯农户、经营型纯农户。再次,从小农户的兼业情况来看,兼业户已经占据绝对多数,三地的兼业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经营面积上都占据多数,在苏中某组和皖北某组占比都超过了70%。这说明即使很多农户有务工或经商收入,还需要依赖农业收入,同时,即使有些小农户经营规模有所扩大,也需要兼业收入作为补充。最后,从小农户的经营规模来看,尽管自给型小农户在数量仍占据多数,但是经营型小农户的数量也已经占据相当比例,更值得注意的是其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在小农户内部已经占到多数,在安徽的两地其比例都超过50%,甚至在皖南还达到70%。这说明很多小农户的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其农业经营的自给自足特性得到很大改观。
(四)处于动态的自我调适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小农户及其内部结构仍处在变动之中,而且很多时候都在自我调适,尽管外在的干预力量也在发挥作用。小农户的这种自我调适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规模大小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的选择上。
第一,小农户会根据家庭的资源禀赋在城乡之间进行选择。当前在村庄中存在相当一部分纯务工户,他们选择进城务工或经商而将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从而为规模经营主体和经营型小农户提供了土地。但是随着其年龄增长,其在城镇的就业优势逐渐消失时,他们则会完全退回村庄经营土地或选择兼业。同时其他经营土地的农户也会根据其就业机会的变动增加进城务工或经商的比例。换言之,“保护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小农户根据家庭资源禀赋在城乡之间进行选择提供了较为包容的空间。
第二,小农户有机会就会适当扩大经营规模。从表1 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已经适当扩大经营规模的经营型小农户已经占据相当比例。而且随着村庄内有更多土地流转出来,还会有更多的经营型小农户出现,或者当前的经营型小农户会进一步扩大规模,甚至进一步转型为家庭农场。当然,随着这部分经营型小农户劳动力体力下降到一定程度,他们也可能转型为自给型小农户,其原本所经营的土地则进一步流转到其他经营型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手中。
第三,无论是自给型小农户还是经营型小农户在农业经营上都在从传统走向现代。既有认识认为小农户与现代要素是格格不入的,但是一旦理性的小农户认识到现代要素的优越性,则会毫不犹豫地增加现代要素的投入。我国的小农户也是如此,尽管他们在有些方面还很传统,但是他们并不排斥现代要素,甚至主动采用现代要素。有研究发现,小农户是中国农业资本化的主要推动者:以农机投入为例,1996年至2010年的15年间,小农户粮食生产中机械的使用增加了5~6倍。因此,在小农户基础上我国农业也可以实现现代化。只不过,小农户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依然面临着特有的困难,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解决。
二、组织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应该说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这种做法与横向一体化所带来的土地规模化不同,试图在不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如果农业现代化意味着规模化的话,那么规模化并非只有经营面积的规模化一种方式,还包括服务的规模化。服务规模化完全可以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事实上,在2016 年和2017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有相关表述。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指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意味着,中央已经明确认识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需要通过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两条腿走路”才能实现,其中服务规模化便主要是针对广大小农户。
问题是,为什么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了那么多年依然无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早在分田到户伊始就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1983 年到1986 年中央连续出台四个“一号文件”,均提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中央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首次提到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同等重要的高度,1991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通知》。此后的农业政策都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解决小农户分散经营弊端的主要手段。而且经过三十多年我国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组织载体“多层次”、服务内容“多元化”、服务机制“多形式”的格局。但是当前我国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仍然无法实现有机衔接,小农农业仍然谈不上现代农业。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小农户固有的特点限制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
我国小农户的最大特点就是“小而散”。这不仅体现在农业经营上,而且体现在土地的利用上。在农业经营上,小农户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依据上文对小农户的划分来看,自给型小农户所经营的土地面积一般都在0.67 hm2以下,经营型小农户所经营的土地面积也只有1.3~3.3 hm2。而且这些小农户在绝大部分生产环节都是独自完成,缺乏相互之间的合作。在土地利用上,土地细碎化特别严重,小农户耕种的土地不仅面积小而且分散在四处。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2009 年我国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0.476 hm2,户均拥有地块为4.1 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11 hm2。这个平均数据反映了全国的土地细碎化状况,在我国南方地区尤其是丘陵地区更为严重。以孙新华调查的皖南河镇为例,一户具有代表性的自给型小农户共耕种0.8 hm2田地,共有14块;而一户具有代表性的经营型小农户耕种1.77 hm2田地,却有24块,并分布在12个地方。
“小而散”的小农户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对象直接决定了服务的规模。应该说,当前绝大部分小农户都依赖于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但是他们大多都是独自与各类农业社会服务主体进行对接,即使农业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规模化的属性,但是小农户在农业经营和土地利用上“小而散”的属性却使规模化的服务无法落地。以机收为例,近年来各地都普遍采用大型收割机进行收割,但是由于单个小农户的耕地小而散,大型收割机的效率优势难以真正实现。因此,小农户在收割时较之于规模经营主体更加难以获得机收服务,而且价格更高。类似的问题在农机服务、农资购买、农机服务、农产品销售等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服务环节中都普遍存在。正是因为针对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无法实现规模化,小农户在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对接中面临着交易成本过高、谈判地位较低、服务效率低下、服务价格偏高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使小农户难以与现代农业发展实现有机衔接。所以,要真正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需要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时着力解决服务规模化的问题。
而要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服务规模化,必须解决小农户“小而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小农户进行组织化。小农户的组织化是指在与农业社会服务主体对接时不是单个的小农户作为对接主体,而是一定数量的小农户组合在一起共同与之对接,从而实现服务对象的规模化。其实服务规模化的关键就在于服务对象的规模化,当有了服务对象的规模化,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自然会以规模化的形式出现。
目前,学术界对小农户组织化路径的探讨中主要围绕着以下三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公司+农户”模式、综合农协模式。尽管这三种路径各有优势,但在我国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种“异化”和“大农吃小农”的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主流;龙头企业成为“公司+农户”模式中的主要受益者,小农户却遭受着各种“盘剥”;而在日韩大获成功的综合农协模式因为需要自上而下一套独特的体制支撑,难以在短期内在我国复制。
而被我国宪法确定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却少被讨论。分田到户之初,中央提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的正是为了在充分发挥小农户分散经营优势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作用使其承担“一家一户不好办或办不好”的事来推进农业现代化。尽管当前我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存在“分之有余,统之不足”的问题,但这正是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理由,而不是“另起炉灶”的借口。
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小农户上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就具有“统”的职能和传统。其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有权整合土地细碎化问题。再次,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最后,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村民自治的基础。这些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供了坚实基础。近年来,江苏的“联耕联种”模式和山东的“土地托管”模式正是通过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作用有效提高了小农户的组织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程度。因此,笔者认为在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应该尤其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的作用。
当然,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统”的功能,并非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非得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尤其是在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服务所必需的资产、资金和专业人员而市场化的服务主体大量涌现的当下,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成为有竞争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衔接分散小农户与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各类农业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核心机制就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再与各类服务主体对接,从而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这应是新时代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实现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强调通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并非否定其他组织化途径,实际上只有通过多种模式推进小农户的组织化才能真正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