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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VS结婚,法律保护有何不同?

2020-03-23黄小星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李先生遗产

黄小星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关于未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我们之前做过不少解读,但是,大千世界纷繁复杂,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本期我们将对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对比。

一、一方突然離世,同居的另一方可以像夫妻关系那样自动继承相关遗产吗?

案例:

张先生从北京一家事业单位退休后,本想颐养天年,含饴弄孙,却不幸发生家庭变故,相依相守40年的老伴因病去世。一年后,张先生结识了从外地来京打工的林女士。林女士也是丧偶,相同的经历让两人走到一起,他们同居了。

同居后,林女士对张先生细心照顾。4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林女士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张先生的儿子出现了,要求林女士搬离张先生的房子。经过亲友调解,最终张先生的儿子支付了10万元补偿款,林女士黯然离去。

律师评析:

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相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居双方则没有。

同居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能继承遗产。如果一方对去世的另一方进行了扶养,可以凭借《继承法》第14条得到一小部分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鉴于同居一方照顾去世一方很多,从道义上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其实和分给同楼栋一个热心邻居一些鼓励性财产没什么两样。

二、一方写好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未婚同居对象,这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是否可以确保另一方得到相应财产?

案例:

孟先生和田女士是一对同居多年的情侣。两人同出同进,恩爱甜蜜,一纸婚约在他们看来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由于工作关系,孟先生经常出差,天南海北飞来飞去。为防不测,孟先生提前写了遗嘱,声明如果自己发生意外,自己个人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均归田女士所有。拿着这一纸真诚的承诺,田女士觉得自己没有找错人。

不幸的是,在一次出差过程中,孟先生真的发生了交通意外,一对有情人就此永别。往日热闹欢乐的房子里只留下了田女士一个人。3个月后,孟先生的父母找到田女士,要收回儿子的房子和车子。田女士拿出遗嘱,证明孟先生已经把房和车都留给了自己。但是,孟先生的父母却告诉她,他们已经咨询过律师,房子应该归他们所有,和她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律师评析:

婚姻关系中,先去世一方把财产留给配偶,是遗嘱继承;同居关系中,先去世一方把财产留给同居者,是遗赠。

先去世一方提前写了遗嘱,要把财产留给同居者,这不是继承,而是接受遗赠。继承不需要表态,不表态就是接受;遗赠正相反,2个月内,受赠者必须明确表态接受遗赠,不表态就是放弃,期限内未表态即失去权利。

三、遭到同居者背叛,另一方能像夫妻关系中那样把对方定义为“过错方”,并要求相关赔偿吗?

案例:

李先生和顾女士是一起长大的邻居,同住一个厂家属院,青梅竹马,毕业工作后,两个人走到了一起。由于李先生的母亲和顾女士的母亲有矛盾,双方家长均不同意两人结婚,他们只好在外同居。

3年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女儿的到来还是不能化解双方父母的冰冻关系。慢慢地,李先生也对两人的未来灰了心,偷着交了新女友。等到顾女士发现,李先生已经与新女友谈婚论嫁。

顾女士伤心欲绝,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并且提供了李先生与其他异性交往的证据,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评析:

同居关系期间,没有法定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忠诚义务。

同居关系没有法定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也就意味着,即使是正牌女友也不能理直气壮地对第三者进行任何指摘。

同居的另一方与第三方同居,不能定性成过错方,也就不能要求其损害赔偿。一方患病,同居的另一方跑路了,也不能算遗弃,因为彼此不是家庭成员,没有扶养的法定义务。

当然,如果对方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国家规定,同居关系可以比照婚姻关系进行保护。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重病,分割财产时,也是比照合法婚姻进行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总而言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就类似于普通客户和贵宾客户的关系,功能少很多,只有最基本功能。

四、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财产归属有什么区别?

律师分析:

婚姻关系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同居关系个人所得属于个人所有。

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从登记结婚那天起,夫妻双方的很多东西都是共同所有的,包括工资、奖金、一方继承所得、接受的赠与以及婚前房产的租金、婚前股票的收益等。唯有婚姻是如此骄傲甜蜜,基于身份共同共有,同呼吸同命运,同甘苦同富贵。

那同居呢?法律规定是:“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所谓“共同劳动所得”,更注重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行为所产生的财产。

这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基于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处理是有本质区别的。换言之,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

简单描述二者的区别就是:合法婚姻取得的财产默认是共同的,除非一方举证说是个人的;同居关系取得的财产默认是个人的,除非一方举证说是共同的。

五、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全部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是否能够得到和合法婚姻相同的利益保护?

律师分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同居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若双方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就只能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按出资额进行分割。这和合法婚姻直接默认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还是不同的。

以上几点是从具体问题上分析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所享受的法律保护的异同。

此外,从大框架上来讲,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双方来去自由,没有任何保障。不过,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还是受理的。

方方面面的细微区别和巨大区别交织在一起,足以让选择同居的年轻人三思。你是否把婚姻看得很神圣?当你把它看得很神圣,认为结婚证不仅仅是一张纸的时候,它就真的用不仅仅是一张纸的诚意来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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