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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保护

2020-03-22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
关键词:秘密性纠纷案件商业秘密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9)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人类社会正处于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商业秘密日益受到重视。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各国有各国的见解与看法。

美国认为商业秘密下了一种定义,这种定义将商业秘密认定为信息,并且还需满足两点:1.被持有人采取了恰当的保护措施保存秘密状态。2.因信息不被普遍知悉且难以正当得到而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①德国没有给商业秘密以法律的形式给出定义。

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的特征:1.秘密性;2.有价值性;3.实用性。②

秘密性是判断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精髓。商业秘密被称为秘密的一项重大原因就是其是私人领域的拥有物。若它遭遇其他人的披露,让社会公众知晓,它也就不会作为商业秘密而存在于世,也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这就是为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愿意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其配方的独特魅力所在。

有价值性意味着商业秘密在能够为其掌握该项商业秘密的人带来丰厚的收益。这些不单单包含来自于经济上的收益,其他方面对企业日常经营有益的均属于有价值性的方面。在商业市场上,没有一个企业愿意花力气来对没有价值的信息进行保护。毋庸置疑在这个信息化的年代,商业秘密的保护影响着企业的存续与发展。

实用性简洁概括可以称作为是商业秘密被实际应用到日常生活中来。我们应该掌握以下标准:(1)是否能被权利人所灵活的运用;(2)是否能够被商业秘密人所灵活的掌握;(3)该信息加以利用后能够产生经济上的收益。

二、商业秘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前不久,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并进行了一审宣判。在该案中历经三年多时间,法院才做出判决。案件的被告人陈某某是个已有前科的惯犯。早期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石英玻璃公司技术员等职务期间,参加多项国防科研项目,在其离职之后将参加该项目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亲属的公司,该公司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在玻璃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警方展开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案件的被告人承认侵犯商业秘密,最后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在其后玻璃公司再次发现了另一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玻璃公司再次报案,认为被告人及相关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这次该被告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后才发现,该被告人坚称这个技术信息属于行业内的人都知晓的技术,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一说。而自己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来自于其他团队的开发和转让,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湖北省的这个案件在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疑问。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的不足,立法不够完善和认定的程序尚不成熟。从湖北省这个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中折射出我国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首先,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缺乏专业的认定机构。公安机关在办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只能从表面上的证据加以勘察,不能从技术源头上把关,确切的说对于这类商业秘密纠纷案缺乏办案经验,经验阅历不足。这就导致在实务中认定是否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疑问,加大了实务中认定是否为商业秘密侵权的难度,给受到侵犯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使得侵权之人有了侥幸心理,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次,对于商业秘密中秘密性存在认定上的不足。权利人自己先行划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权利事实的范围。但是在实务中,权利人往往倾向于一个极宽的概括性的范围。当被告宣称该商业秘密早已被公开的时候,实务中对于认定此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技术上需要鉴定的事宜。

最后是关于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23、24条所涉及的竞业限制是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前提的,因为劳动者是有劳动生存权的,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轻易地以竞业限制来限制他们再就业的权利,所以必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前提。被告以自己未和该企业签订协议试图逃避责任,这也从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实务中认定此方面案件的困难。

在这项案件中,作为荆州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在充分听取了作为省人大代表的石英玻璃公司代表人的建议后便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案件情况。在实务中,石英玻璃公司遇到的种种司法困难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存在着的种种问题值得思考。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司法上的不足,如若没有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多次远赴北京面见这方面的专家,证明该案中重要的事实点及时挽救损失,该企业面临的困境和损失是难以想象的。结果上是令人欣慰的,陈某某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前期经过的时间过长,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持续不断的遭受着损失。

三、针对商业秘密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商业秘密纠纷案向来在实务认定中复杂,涉及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当今的社会是处于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商业秘密也成为影响一个企业生存及其发展的核心点。针对商业秘密存在的问题提供以下一些建议:1.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介入案件介入案件的进展情况。2.对于关于秘密性进行正确的认定。3.正确划分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界限。

中国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成立一个专门的团队,在该团队中培养一批具有专门办案经验的检察官,从源头上对该类案件进行整体的把握。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一直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题。对于秘密性可从下面两方面进行理解:首先秘密是较之于其他信息具有可区别性。可区别性是将商业秘密和一般信息区分起来。关于同业竞争方从产品就可直观获得该产品信息的情形,法院在对该秘密涉嫌侵权前,需考虑到原告方有无以任何形式公开该产品。另外需在在性质上看是否是已经公开的信息。其次考虑是否为同行竞争者难以获得。法院应当着重对公开部分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判断同行业竞争者是否有获得的可能性。竞业禁止会禁止和限制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其他单位的同类技术工作。但是员工不得拿自己未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等条款而规避立法上的漏洞,进而造成在实务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相关部门也应该完善和加强专门领域的立法,构建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增强社会对商业秘密的认知高度,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商业秘密法趋于系统和完善。

【注释】

①吴婷.商业秘密司法认定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17.

②蒲臻.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重庆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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