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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祭奠利益法律保障探析

2020-03-21范晓钢张凌毓

鄂州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世人死者纠纷

范晓钢,张凌毓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生老病死在现实世界中被食五谷杂粮者视为自然规律,祭奠二字于现代生活中可谓常见。一种文化现象的产生——法律,让世人面对问题时得以做出一种内置文化意蕴的选择——合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法治化时代背景下,人们依然崇尚权威,因为个人在绝对意志上所变现出的软弱无力,造就了一个习惯于把权利挂在嘴边的纪元降临。如是,这产生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即:若法律没有赋权,公民是否有权威可以依崇呢?祭奠,作为一种必要的常规化社会活动,早至原始社会时期,逝去同类者出于对自然的冥契与珍视,亦会附在祭奠披风之下从事寄托哀思的古老活动,时至今日,对逝者予以追念同时对今人予以祈福来表达企冀之目的活动更被视为常规化的社会活动。[1]祭奠纠纷即是指人们在为死者举行祭奠活动时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一般而言,参加祭奠活动的都是死者的亲人或者熟悉的人,因此,产生纠纷的主体一般也是死者的亲人。于此情境,在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由于祭奠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出现,使得祭奠权一词进入大众视野,这不禁让人们深思,祭奠究竟可否称为权利?对于权利的思考、观察或建构需要以社会生活或者社会现实为参照,生活或者现实是法律的来源,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智慧与学识的发展,结合现实需要,祭奠权利化有利于满足公民的心理预期已然成为事实。

一、祭奠利益纠纷产生原因

基于儒家文化,祭奠是一种对逝去的人的追悼方式,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民族与地域之间其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性,如此常态化的祭奠在生活中却屡现纠纷,导致其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祭奠主体内部纠纷产生原因

就享有祭奠权的主体内部而言,大部分产生祭奠利益纠纷的主体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有些甚至具有血缘关系,其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多个,比如,在镌刻墓碑时,针对与死者有祭奠利益关系的人,其中一方会采取故意漏刻或者公开明确表示不刻某一人或多人的名字。再如,在得知死者去世消息时,一方出于自己的私心,故意对另一方虚假隐瞒甚至压根不加以通知,致使另外一方没有办法参加祭奠仪式。

(二)祭奠物品与祭奠形式相关的纠纷

对于已逝者而言,其开展祭奠活动是生者对其的悼念活动。一般在开展祭奠活动时往往会出现祭奠物品相关的纠纷或者与祭奠仪式相关的纠纷。祭奠物品相关的纠纷是围绕死者的遗体、骨灰、墓碑以及坟墓等祭奠物品而发生的。[2]人们很重视祭奠物品,因为其包含着对死者生前的容貌以及名誉等人格因素,往往这些都代表着生者对死者本身的象征,将更多的情感寄托在这些祭奠物品上。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因这类祭奠物品而产生的纠纷数量也不胜枚举,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他人对祭奠物品的损坏;2.祭奠者其中一方占有或控制祭奠物品;3.祭奠者一方擅自对遗体进行火化,导致其他亲属失去与死者遗体告别的机会。

对于祭奠仪式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因祭奠仪式和祭奠程序而引起的。祭奠仪式的开展是生者对死去的亲人的一种缅怀。但在实际生活中,祭奠仪式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因他人行为造成死者亲属不能参加祭奠仪式;2.在墓碑上漏刻或者有意不刻亲属姓名;3.对再婚亲属亡故后的合葬安排等。

(三)祭奠主体与第三人间的纠纷

就祭奠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而言,其实质是对死者有祭奠权的主体受到他人对自身权利的侵害,其二者之间无亲属关系,第三人是不特定的,具有相当广泛的范围,并不局限于自然人。祭奠主体与第三人间的纠纷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财产问题造成的,还有人身问题造成的,对于此种纠纷,最终亟需确定的是侵权人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何种责任,在现有法律之下,这是需要推导得出的,如在现有法律中规定祭奠权这一权利,则能够很好解决此类纠纷。

二、祭奠利益法律保障现状

在生活中,因祭奠产生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世人对祭奠亲人的感情有渊源可以追溯,亲属或者朋友缅怀逝者,参与祭奠,这是无可厚非的。在此所取的祭奠利益的纠纷为狭义上的限制逝者家属或者亲属进行祭奠的纠纷,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为祭奠相关人不予通知或者阻止特定人员参与祭奠活动,从而侵害到祭奠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对祭奠利益的保障也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祭奠权这一权利,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如此,和祭奠利益有关的内容是可以通过与之关联的法律推论的。比如说,《民法总则》中对善良风俗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民事法定权利中所规定的其他人身性质的权利;《殡葬管理条例》体现出的祭奠权之影射。[3]在这些法律中,均对祭奠利益有所体现,正是由于这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对祭奠利益的保护有一定随意性的特点,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此情此景恰恰反映出公民对祭奠权这一权利的呼唤和对立法保护祭奠利益的渴望。

(二)司法现状

近些年来,因祭奠利益而产生矛盾与纠纷的案例频繁出现,案例多与判案结果本身无必然联系,可是在司法实务中,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法院对这种案例的处理方式有三种结果,分别表现为:对起诉加以驳回、对案件进行受理但是不支持诉讼请求、对案件加以受理并且支持诉讼请求。法律往往是落后于现实的,因此法律需要不断发展,才能更好地与现实相互适应,对于祭奠权而言,经过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不断选择,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与普遍性,故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这也是保障民事祭奠利益的一大进步。

三、祭奠权利化必要性阐释

正是由于祭奠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出现,使得祭奠权一词进入大众视野,这不禁让人们深思,祭奠究竟可否称为权利?对于权力的思考、观察或建构需要以社会生活或者社会现实为参照,生活或者现实是法律的来源,当今社会,随着公民智慧与学识的发展,结合现实需要,祭奠权利化有利于满足公民的心理预期。尽管如此,仍有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需要解决:祭奠利益纠纷可否用伦理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答案是肯定的。那为何还要权利化?因为伦理调整幅度有限,对祭奠利益纠纷的解决程度亦然有限。

(一)祭奠权利化与传统观念相匹配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早在祭祀诗中就传达出对祭奠仪式的描绘,另有孔圣人“祭如在”之云。“天道有轮回”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说法。就传统观念而言,对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世人是接受的。其中,对出生与死亡,世人是敬重的,不仅如此,世人对出生和死亡的敬重有一种需求,这种需求是人性所具有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某些特定的日期要设置特定的节日,这是世人的共识,其中清明节自古就有,其作为法定节假日,设立之目的即是为了祭奠,这有利于世人表达自身的企冀,同时有利于满足世人将自己的深深思念与殷殷期盼予以释怀。现若将祭奠利益权利化,正是顺应世人企冀与祈望。[4]当然,在将祭奠利益权利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其对象应为祭奠之权利,而不能无限扩张至不文明祭奠仪式。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取祭奠活动菁菁之华,去其恶恶之粕,革故鼎新,立科学之法,助长祭奠文明风气。

(二)祭奠权利化与现代理念相符合

在人身自由私权化的今天,祭奠权属于公民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是符合现代理念的,在这个保护精神活动与合法行为自由与完整的时代,公民应当有权利维护自身祭奠的自由,将祭奠权利化是顺应了这一点的。用多棱镜观察太阳,用现代理念观察祭奠权。其在个人层面,有其独立性质,是其他人格权利不能取而代之的,同时,对祭奠权利化也是一种对人格权保护范围的延伸。其在社会层面,当纠纷不再成为纠纷,那么社会关系是发展了的;当矛盾不再是矛盾,那么因祭奠利益而产生的纠纷是被解决了的;当受到侵害的祭奠权人不再苦恼和悲伤,那么社会秩序是得到调整的。将祭奠用权利观念明确化,是公正合理并与现代理念相符合的。

(三)祭奠权利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是一个崇尚礼仪和文化的国家,祭奠作为一种文化和习俗一直被人们所重视。在祭奠过程中,人们看重的是祭奠的参与主体和顺序。在我国的民俗中,能够参与祭奠的主体范围很广,不仅包含近亲属,还有远亲及本村的村民。但是并非多有参加祭奠的人都享有祭奠权,祭奠权的主体范围仍然局限于近亲属。对于享有祭奠权的主体仍然存在以等级以及长幼次序为基础,等级鲜明,长幼有序。无论是出于礼,还是仪,都讲究一个顺序。这种祭奠文化一直作为人们的习俗被流传至今。[5]但是,在祭奠过程中仍然不乏有人出于自己的私心,侵害他人的祭奠权益,这对于我国的文化保护和礼仪传承都是不利的,因此对祭奠的权利化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祭奠有权利化对应的法律资源

公民是接受并认可祭奠权的,这一点体现在民事祭奠利益纠纷案例中当事人的主张。尽管不同的时期与不同地区风俗习惯会有所不同,但是祭奠利益的精神层次的需求与价值利益的追求将会在不同民族与不同空间地域长期共存,毕竟这是表达人类在人性本质下共同情感的纽带与桥梁。

就与其相关的法律资源而言,《民法总则》中对风俗习惯以原则的方式进行规定和保护;《侵权责任法》民事法定权利中规定的其他人身性质的权利隐含着祭奠权;《宪法》规定有风俗习惯尊重与保护之内容。由此不难得出,祭奠权在其保护祭奠利益的过程中有其适用的土壤与资源,能够在法律的调整和规定范围内受到权益保护。

结语

来源于祭奠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保护公民精神利益以及发挥民事法律包容性,使得祭奠权利化成为改善祭奠纠纷的阿喀琉斯之踵的重要措施,司法解释亦或立法规定的及时有效出具成为我国民事祭奠领域发展到至美至诚境地的关键,也是常态化保护祭奠利益不可或缺的一步。祭奠实属道德义务与法律权利的结合,祭奠权以应然权利——道德权利为基础,以其具备权利本质为关键,应当上升至法定权利,以此来保护祭奠利益利害关系人的祭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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