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省以下检察机关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研究
2020-03-19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规划[1]33。其中一个具有重大体制变革意义的内容就是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理由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专门提到这一点。推动人财物统一管理,目的就是要排除地方各种因素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即通常所说的,使司法活动去“地方化”[2]。
由于地域差别和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虽然经过2008年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检察事业发展的物质条件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出现的情况仍然制约着检察机关。
一、中西部地区推行省以下检察机关财物统一管理面临的困难
(一)经费标准较低且财政保障不能完全到位
2008年年底,以中共中央批准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的政法经费体制改革。中央将原来“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体制改革成“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确立了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将政法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四大类①。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比例负担[3]。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及经费保障标准和经费支出的地区差别,中西部检察经费标准普遍低于东部,西部多数省份(自治区)甚至比东部发达地区落后3~5年,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而且,西部各省的检察经费主要指标也存在一定差距②,具体数据见表2、表3和表4。
表1 部分省份(自治区)县级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比较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和相关省份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意见.
表2 西部3省(自治区)县级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比较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和相关省份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意见.
表3 2012年西部4省(自治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单位:万元)
表4 2012年西部4省(自治区)人均检察经费支出 (单位:万元)
以经济不发达省份青海为例,2006年,青海省制定的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从2007年开始执行)不仅只有广东省的2/5,而且也只有临近省份宁夏的一半。如果单从人均GDP考量,青海和宁夏接近,而青海人口总量为591万,宁夏人口总量为602万,也比较接近;随着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视,青海省检察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③。单就2012年中央和省财政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而言,青海获得的资金占检察经费总收入的比例在西部省份中是最高的,达到38.59%;在2007~2009年的3年间,青海省检察院依靠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将办案补助经费全额分配下达到基层,占到州市分院全部办案经费的60%、县级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的90%,有力提升了基层检察经费标准,名列西部省份前茅[4]。
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程度较大。以人均GDP全国垫底的贵州省为例,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平均达到50%左右,高的可达90%以上。像黔东南州,该地区财政较为紧张,在“保工资、保运转”基础上,黔东南州财政对办案经费实行零预算,几乎没有其他专项业务费补助,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节约使用,办案经费开支经常捉襟见肘。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办案经费追加较多,对案款返还依赖较重[5]。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专项经费,多数地方的财政无法保障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大要案、交办案件、突出性专项工作等经费没有建立保障机制[6]。以笔者走访过的贵州为例,部分人口多、案件多的地级市、县级检察机关,由于办案支出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办案业务经费在转移支付总额中比例只有50%左右,办案资金主要依赖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如威宁县2012年支出办案经费820万元、2013年1 000多万元,而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2012年仅为191万元、2013年为205万元,主要靠县财政补助。2012年市、县级财政安排检查经费的比例,毕节市为88%、六盘水市为87%、贵阳市为82%、都匀市为75%,具体数据见表5。
表5 2012年贵州省内地级区域检察机关人均
因为经费预算少、追加多,不可避免地依赖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款返还,有的地方财政甚至还在重复“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老路——将经费预算与检察机关上缴的赃款赃物挂钩,未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统筹核定,造成地方赃款返还成为办案经费的重要来源,一些市县不同程度存在为“钱”办案的现象。
(二)新法实施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
全国人大于2012年3月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是本次修改的指导意见之一,特别是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各项制度,需要司法机关认真落实和相互配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介入侦查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内容,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制衡力[7]。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范围大于旧法规定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为方便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和证据,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还拨出经费购买设备、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辩护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赋予检察机关一项职能,即侦监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指定监视居住虽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检察机关有义务进行审批、监督以及予以协助[8]。对于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安排专人负责,并由2人以上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即严格防止自杀、自残和防范来自外界的人身危险。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决定机关,在业务经费支出中又多了一项指定居所食宿等费用的内容。以笔者在基层检察机关挂职的经历,假设每年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人,根据办案工作实际,每监视1人需要4~6名安保人员,每名安保人员食宿费200~300元/人·天,按照6个月(180天)的法定最长期限计算,每年县级基层检察机关进行监视居住需要花费28.8万元至64.8万元。这其中还未加入被监视居住人员的生活费用。事实上,被监视居住人员的生活条件在所在区域都是比较高的。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其他重大犯罪”等3类案件,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虽然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系统大力推行职务犯罪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并颁发了细则,但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范围、提高了强制性和要求,又一次增加了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以及办案经费的支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为了适应技术侦查手段、电子证据、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而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至少需要配备1名技侦人员和1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人员[9]。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工作不单纯着眼于打击、预防犯罪,而是注重“教育、感化挽救”。这不仅增加了检察干警的工作量,而且要求办案人员素质更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又能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甚至还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10]。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尤其是侦监、公诉、反贪等业务部门,加上承担了过多执法办案之外的其他工作,执行新法新规面临专门人才以及财力、物力等资源的不足。
第五,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制度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两高”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刑事办案规则也相继对此作出规定,但从整体上看,目前该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11]。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分别承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强制医疗既需要一定的医学知识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使得检察机关人员不足与办案量增大的矛盾更加突出。这一方面需要对现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当增加具有医疗知识的检察人员;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单是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西部省份的一些检察机关也拨出专项经费和人力,在辖区内的安康医院(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疾病治疗专科医院)设立派驻检察室[12]。
第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部分补助包括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实践中,鉴定人、被害人等在参与诉讼和出庭作证时的安全保障及其所需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开支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3]。事实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单是需要对检察干警进行强制医疗方面的业务培训,为了更好地贯彻立法意图和执行法律法规,各地各级检察干警的培训内容增加、相关费用增加[14]。
(三)计财机构不健全及专业人才紧缺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计财装备工作属于后勤保障工作。由于历史原因,中西部地区比东部发达地区更容易出现检察机关计财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一方面,大部分县级检察机关将计财工作归办公室管理,而办公室作为一个内设部门,负担着整个机关的各项后勤服务工作,隶属于办公室的计财人员还需要负担除计财工作外的办公室、研究室、技术科、法警队、研究室等综合部门的其他工作,任务繁重。在贵州省内,89个县级检察机关中仅有41个设有计财机构,其他县级检察机关将计财科(职能)挂在办公室;全省计财部门在编在岗373人(含驾驶员120人),实有财务人员和负责人合计253人。以笔者到过的安顺市为例,全市1个市级院、6个县级院,财会人员只有14人,只有市级院设立独立财会机构,所属的4名管理人员需要负责财务管理、车辆管理、两房建设、装备管理、涉案款物管理、食堂管理、机关事务环境卫生维修维护等工作,人员少、事务杂、任务重。
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计财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且存在年龄偏大、多岗位兼职等问题。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计财装备工作需要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在目前只有通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才能成为检察官的体制下,加上编制问题,检察队伍人员专业性太强,行政装备等非纯法律工作被放在领导次要考虑的位置。中西部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难免只注意业务部门用人,导致单位内部计财装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普遍较低,经过专业培训的高素质人才匮缺,较难适应新形势对计财装备工作的新要求[15]。“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授予了若干位办公室主任。比如,海南文昌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杨机、湖南祁阳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王蔚、山东平度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周志坚等[16]。荣誉称号的评选虽然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后的结果,但从宣传事迹上看,这些同志都不是会计、审计等计财专业人员出身。之所以在这里作为例子列举,一方面是要肯定这些同志为检察事业做出的贡献,而他们的事迹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计财专业人员青黄不接的局面。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为了缓解人员紧张问题,不得不增加编外人员。但是,编外人员待遇低于检察人员,这就容易导致出现“铁打的检察院,流水的计财人员”的现象。
(四)其他因素
不少中西部基层检察机关担心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后,“两房”(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经费的拨付问题。一方面,一些地级市、县级检察机关对于本省已经列入“十二五”规划,尚未得到投资安排的“两房”项目,积极申报和开工建设。另一方面,一些地级市、县级检察机关“两房”以外的经由地方批准的附属基建项目存在资金缺口,“两房”经费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资金需求较大。在一些地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主要保证主体工程建设,内部装修及附属工程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地方自筹解决。
此外,网络信息化建设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费、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统一业务软件系统及其他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维稳工作经费、派出检察室建设及运行经费、购买社会服务费等,也都是现实发生和大幅度增加的费用。
二、中西部地区省级检察机关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财物统一管理的总体架构及模式
省以下检察机关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障的主体,主要任务在于建立一套能够支撑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并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具体来讲,就是要解决经费“由谁出、出多少、怎么管理”三大问题。
“经费由谁出”是要解决检察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问题,具体由哪级财政(哪些部门)来保障。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文件,司法经费保障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由中央财政进行保障。现阶段的经费来源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由省级、中央财政分别来承担。具体来说,即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配套保障;“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经费出多少”是要解决保障的标准问题。目前,中央对改革试点明确“只做加法”的方针,即改革后各类经费保障水平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从以往改革来看,确定新标准不容易,然而,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检察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合理经费增长机制难度更大。因此,“经费出多少”的核心是如何落实标准及如何建立长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中西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细化成本变量因素,为争取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地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的支出比例,为真正落实分项目保障检察经费奠定基础。中央财政应当加大对西部地区政法基本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避免出现贫困地区检察人才“难进、难留”的窘境。可以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建立西部地区政法基本建设中央财政保障机制,特别是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比照中央办案补助专款和装备补助的方式,按阶段拿出一定资金,解决政法基本建设项目缺额资金或者债务。对于欠发达地区,需要有关部门请求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在经费来源问题上,除中央转移支付外,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省级留成比例和市县财政收入上缴省财政比例等措施解决。此外,办案诉讼费、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省财政,杜绝过去一些单位“收支挂钩”的做法,确保“收支两条线”,避免办案中的利益驱动。罚没和诉讼费收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分配,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但不能按现行做法给予比例返还,避免出现利益驱动办案的情形。建议地市级、县级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管理,并按一定比例返还。对于检察机关案款移送的问题,建议设立专户,这样既可以简化手续,也方便案款移送法院;通过经费保障杠杆,促进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合理发展,确保公正执法。
“经费怎么管理”是要解决财物统管后的主管责任问题,即改革后财物是由省级财政统管,还是由省级检察机关统管。这个问题事关检察机关对财物管理的话语权,实践中存在两种管理模式[17]。
第一种是垂直管理模式。即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州)、县(区、旗)三级检察机关,分别作为省财政的一级、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各单位预算编报由省级检察机关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分别审核,省财政根据核定的预算,将经费直接下达到每个预算单位。第二种是直属管理。地级市、县级检察机关作为省级检察机关的预算管理直属单位,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需求,编制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的预算报省财政审核,省财政将预算经费全部拨付到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下拨各单位。综合调研收集的情况,结合前一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后,应当将经费进行分类,并采取垂直管理与直属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议作如下操作。
首先,对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一般性基本支出经费,采取垂直管理,即省级检察机关统计汇总各单位预算后,报省财政厅分别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预算,将经费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其次,对于办案、装备等项目经费,仍按照现行管理模式,采取直属管理,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辖区全年检察机关年度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基数,编制经费开支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将核定的预算资金下达省级检察机关账户,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各地办案业务工作量、装备建设实际状况,将预算资金分解分配至各相关单位。
实现上述管理模式后,各省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的机制:由省级检察机关在省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暂扣款专户,全省检察机关的扣押冻结款都统一纳入专户管理。案件办结后,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同时,为鼓励各单位的办案积极性,建立办案奖励机制,由省财政、省级检察机关综合根据各地办案数量等因素,将上缴的扣押款按一定比例,奖励各办案单位,以微调补充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明确各类检察经费保障的具体标准
上一轮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将检察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四大类别。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后,应当把实现全口径核定检察人员数量,全范围覆盖统管经费,作为本次改革力争要达到的保障目标[18]。
一是人员经费。由于人员经费事关检察干警切身利益,事关检察队伍稳定。检察人员的保障应当包括目前检察机关已有编制种类,即中央政法编制、行政事业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既涵盖在职人员,也包括离退休人员。人员工资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检察官津贴等属于国家统一标准内容的项目仍然执行国家标准。改革后,在职人员经费全额由省级财政统筹预算,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当与在职人员一样全额保障,避免因改革后将离退休人员经费交地方财政管理,造成离退休人员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上访或过多偏激行为而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对执行地方标准的生活津贴(补贴)等,建议同一省份不同县(区)的检察干警,按省份所在地标准执行,确保检察干警薪酬比同城的其他公务员微高,以更好地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当前工作中,由于政法编制不足,加上中西部基层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因此聘用制、合同制人员是当前检察工作的必要补充,此类经费也需要得到相应保障。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的经费保障标准由省财政以所在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参照,分区域分类别予以保障。
二是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旧的公用经费核定方式缺乏科学性,公用经费按人头拨付,即根据检察机关在职行政编制人员的数量来决定检察机关公用经费的多少,这种拨款方式忽视了办案数量、办案难度、工作强度等因素,缺乏科学性。各省检察机关的公用经费不宜“一刀切”,应由省财政在原执行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重新根据各地物价水平、行政成本,制定包括设区市在内的全省检察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同时,应当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建立公用经费长效增长机制,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建立与检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标准,避免因人财物实行省以下统管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19]。
三是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应当根据检察机关实有人数、办案个数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予以核定。建议在项目经费保障中,适当向办案经费倾斜,提高办案经费下拨指标比例,适当缩减装备经费指标,这样可以缓解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也可以解决采购难的问题,又不会增加财政负担。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改革后检察机关业务装备的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建议省级检察机关会同省财政、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按计划分步骤统一实施,其经费按原有供给渠道不变,即继续实行国家财政与省级财政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以保证检察机关业务需求。实行经费省级统一管理以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也应在省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建议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可由省级统一统筹和安排主要部分,地方政府适当按比例分担。对于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已有债务和正在进行的基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建议一并上划,由省财政一并制定和采取措施予以偿还化解。具体可以借鉴安徽省来安县的做法,由县财政制定检察办案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后追加拨款作为基建投资,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的方式保障工程建设资金。这一资金保障方式是基层检察机关基础建设资金保障的普遍措施,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基层院执法办案有一定促进作用,也能减轻地方财政包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压力。这样,既能实现检察机关的统一全面领导,又能体现地方党委、政府在政权建设方面的责任[20]。
(三)解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资产移交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资产为各类办案办公所需的设备、“两房”等基础设施。省级财物统一管理后,这些办公办案所需的动产设备整体移交,在实践上没有操作难度。但是“两房”等基础设施等产权移交,目前还存在不少具体问题。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笔者认为,资产移交应重点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已建成“两房”的债务问题。实现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后,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产权收归省里,“两房”基建已形成的债务,也应当由省里承担。二是今后开展“两房”建设的用地问题。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后,检察机关的财物与地方脱离,“两房”用地又归地方审批,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可能会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障碍。新的管理体制形成后,建议中央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应实行无偿划拨制度,以解决建设用地问题。
(四)加强检察财务装备管理组织建设
一是要健全计财装备工作机构。省级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内部审计等职能科室;地市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置计财装备部门,并配置充足的工作力量;县级检察机关具备条件的也要设置计财装备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会计、出纳等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计财装备部门职能定位,统一机构名称。二是要充实检务保障专业人员,探索在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大人才引进和内部调配力度,多渠道引进专门人才、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检察机关计财装备工作专家库,充分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按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计财装备干部的专门化管理机制。改变过去那种“业务部门不要、没地方去的人才到计财部门工作”的观念,重新认识该岗位的重要性,选配德才兼备、精通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干部进入检察机关的计财部门。
三、余 论
检务保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检务经费保障的水平和层次直接关乎检察机关能否独立行使检察权,能否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否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着良好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高度重视,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省以下检察机关财物统一管理的目的是为全国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服务,将来可以借鉴美国的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Federal Courts Administration),在大陆设计一个同时独立于检察机关和司法部的检察院行政管理局[21]。作为运行“联邦法院+州法院”双重司法系统的国家,美国大多数州法院也参照联邦成立了州法院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虽然内设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同,但是职能基本相似。未来的检察院行政管理局是一个接受人大监督,在政法委领导下的由专业行政人员组成的机构。它作为检察系统行政事务的集中管理机构,管理各级检察系统的预算、人事、采购和其他日常及服务性事务,目的在于支持司法系统的有效运转,让检察官注意力能够集中于案件之中。
注 释:
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县级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业务费两部分.
② 参见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7〕5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行〔2006〕138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区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26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黔财行〔2012〕65号);《中国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年鉴2012》.
③ 参见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王胜德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青司办〔20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