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研究的回溯与展望
——基于CNKI论文的统计分析
2020-03-19韩剑尘
韩剑尘
(安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党的十八大吹响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要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视野下,安徽省全力推进“法治安徽”研究与建设。“法治安徽”是安徽省法治建设的任务目标和科学表达,受到一些研究者的持续关注,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及时回顾与总结“法治安徽”研究现状,是安徽省法治理论研究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论文为统计样本,对“法治安徽”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并给予展望,以期为今后深化拓展“法治安徽”研究与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法治安徽”研究文献梳理与统计
(一)研究时间与文献分布
早在2008年年初,安徽省委在《省委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中就提出了“法治安徽”这一概念,不仅明确了“法治安徽”的内涵,而且指明了“法治安徽”的推进方向、检验标准与最终目标[1]。其实,以“法治安徽”为论文研究选题始于2006年[2-4]。此后,安徽学术界对“法治安徽”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查阅中国知网,以“法治安徽”为主题的论文共计55篇①(检索时间为2020年4月11日)。从研究年份来看,2014年之前“法治安徽”研究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发表的论文数量不多,仅有18篇,2006—2013年这8年间平均每年发表的论文只有2.25篇,其中2007年没有“法治安徽”的论文发表。2014年“法治安徽”论文发表数量达到顶峰,有12篇,2015年6篇,2016年8篇,以后呈逐年下降态势,2019年“法治安徽”研究论文有3篇,2020年没有检索到“法治安徽”的研究论文(截至2020年4月11日)。“法治安徽”论文年度发文数量见表1。
表1 2006—2019年以“法治安徽”为主题的论文数量
从表1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十多年来,以“法治安徽”为主题的研究论文数量增长非常缓慢,这充分表明,对“法治安徽”研究的理论关切很不够。这一现象也表明,有关部门要引导、鼓励研究人员将学术视野投向“法治安徽”这一研究论域,以深入推进“法治安徽”的研究,不断丰富“法治安徽”的研究成果。
(二)研究机构
从作者所属机构来看,中国知网收录的55篇“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作者广泛分布于安徽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机关和党校系统,说明“法治安徽”研究有一定的吸引力。高校作者发表的论文共计13篇,占论文总数的23.6%,显示出高等院校研究“法治安徽”具有比较浓厚的学术氛围,是“法治安徽”研究之重镇。其中,安徽大学的论文数量居首,共计4篇,占成果总数的7.3%;论文数量2—3篇的机构有5个,分别是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省司法厅、《安徽法治》杂志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法制报社(见表2)。从研究机构所在区域来看,合肥市是“法治安徽”研究较为集中的区域,不仅研究机构多而且成果最多,是“法治安徽”研究的主要前沿阵地。
表2 “法治安徽”论文所属机构发文情况(部分)
二、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分析研究进展旨在进一步厘清研究动态,发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深化拓展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研究动态的分析可以从很多方面着手,这里选取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层次、研究成效四个层面展开析论,以管窥研究者的“法治安徽”研究的理论旨趣与致思路向。
(一)从研究内容来看,“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选题相对集中
研究者的“法治安徽”研究内容及理论聚焦主要体现在选题主旨上,对此我们可从论文的主题词层面进行探察,以充分展现研究者对此论域的关切程度和研究现状。依托中国知网检索功能,对“法治安徽”研究55篇论文进行检索整理,发现当前研究者对“法治安徽”的研究主要围绕法治安徽、法治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保障等内容展开,选题相对集中(见表3)。选题集中有助于相关论域的深化研究,但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法治安徽”研究的规模拓展、优化提升和有序推进。
表3 “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主题词及相应论文数量
(二)从研究方法来看,“法治安徽”论文的研究方法较为传统
通过对“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细密爬梳,发现目前“法治安徽”论文研究者的主要研究方法为文本解读法、义理阐释法、经验总结法、实证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且以义理阐释法、经验总结法等传统研究方法及案例分析法等质性研究方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占比高达90%以上,实证调查法近年来增长迅速,在“法治安徽”研究成果中占成果总量的7.3%,而比较研究等方法的成果则微乎其微,这是今后方法运用需要正视和注意的问题(见表4)。
表4 “法治安徽”研究方法及相应论文数量分布表
(三)从研究层次来看,“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层次明显失衡
这里所说的研究层次,主要是从研究的属性而言的,也可以说是研究的基本类型。“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研究层次大体分为4种,即政策研究、基础研究、行业指导、大众文化等。目前“法治安徽”研究以政策研究为主体,占比高达60%;其次是基础研究,占比30.9%;行业指导、大众文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少了很多,两者占比合计9.1%(见表5)。“法治安徽”论文研究层次分析表明,目前“法治安徽”研究明显失衡,不利于“法治安徽”研究的整体推进和纵深发展。
表5 “法治安徽”研究层次的篇数及占比
(四)从研究成效来看,“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影响相当有限
关于“法治安徽”研究的实际成效或者说学术影响力,可用论文下载数和被引频次这两个指标作为参考指标。这两个指标虽仅是简单的统计,不涉及论文的内核,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法治安徽”研究的承续性,体现出“法治安徽”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力。从中国知网的论文下载及被引用情况数据统计来看,“法治安徽”研究论文中:下载次数在300次以上的共3篇,占成果总量的5.5%;下载次数在50次以内的有34篇,占成果总量的61.8%;被引频次为0的有44篇,占成果总量的80%;被引频次为5次以上的有2篇,占成果总量的3.6%(见表6)。总的来说,“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学术影响力相当有限,缺乏高质量、有影响的精品力作。
表6 “法治安徽”研究论文下载数量和被引频次分布情况及占比
续表
三、未来研究展望及对策
论文作为“法治安徽”研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法治安徽”研究具有不可轻忽的促进作用。基于对“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统计、研究进展的把握和研究成效的评判,笔者认为今后学者应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阈、深化研究内容、创新研究方法,助力“法治安徽”研究向纵深推进。
(一)拓展研究视阈,揭橥“法治安徽”整体样态
“法治安徽”研究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存在一些不可轻忽的问题,尤其是研究视阈狭窄问题。“法治安徽”研究视阈狭窄的问题短期内可能不会产生什么消极影响,但长期来看,则不利于“法治安徽”研究的持续推进和纵深发展。有鉴于研究视阈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拓展论文研究视阈,以进一步揭橥“法治安徽”整体样态。一要开展比较研究。近年来,比较研究颇受学术界的关注。遗憾的是,“法治安徽”的比较研究很少,稍具代表性的成果仅有高丽宏的论文《法律规制视域下权力清单后评估制度研究——基于安徽省16市实施状况分析》[5]。因此,今后“法治安徽”的研究需要注重比较研究的论域。二要加强历时性研究。“法治安徽”是对安徽法治建设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然而安徽法治建设是如何凝练出“法治安徽”的,却未引起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三要尝试动态性研究。所谓动态研究,是基于动态数据就“法治安徽”研究进展、社会公众对“法治安徽”认知认同状况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具体来说,研究者可以基于百度指数等平台,通过相关关键词搜索的整体情况、时间分布、地域分布、人群属性、主题分布等方面动态分析公众对“法治安徽”的关注度和需求度,探索出“法治安徽”研究新路径,开辟“法治安徽”研究新视阈。如何借助网络动态数据开展和深化“法治安徽”研究,理应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选题。
(二)深化研究内容,挖掘“法治安徽”深层意蕴
目前,学者对“法治安徽”展开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较为深刻的观点,并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②。这些观点和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李小群认为既要从“法治安徽”与“平安安徽”和“依法治省”之间的关系方面正确理解“法治安徽”,也要从“法治安徽”的重点(“治官”与“律己”)、关键(让群众从切身感受中亲近和信仰法律)、理念(尊重人权、财产、尊重契约,重视公民社会的培育)等方面进行“法治安徽”建设[6]。王邦安立足于“法治安徽”的概念演进,认为“法治安徽”是安徽“依法治省”的新的发展阶段,是在依法治省基础上的认识深化,其首要任务是提高执政党地方组织依法执政能力,首要内容是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进而勾勒出“法治安徽”的框架及一般性特征[7]。尹军从“法治安徽”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考核结果)中发现“法治安徽”建设考核存在对象不全、权重不足、组织不强、方式不优等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法治安徽”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措施(加速完善政府目标管理法治建设考核、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效能考核之中,综合利用考核结果,构建考核体系),并进一步提出要坚持三种导向,即坚持以科学简便为要、以公众认可为本的原则,突出“法治安徽”建设指标体系,考核标准要突出可行性、权威性、科学性[8]。陈宏光、童海生阐释了《管子》的丰富思想及其对后世的积极影响,并指出了《管子》思想中的法治元素对建设、丰富“法治安徽”内涵具有的时代意义和探索价值[9]。
然而,笔者经过仔细爬梳,发现“法治安徽”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少之又少。理论界仍然需要深化“法治安徽”研究内容,进一步挖掘“法治安徽”的本真特质和深层意蕴。鉴于“法治安徽”研究之现状,今后深化研究内容,既要考虑到研究的全面性,也要注意到研究的深邃性,力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研究格局。具体来说,深化“法治安徽”研究内容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是深耕现有论域,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继续深挖“法治安徽”的深层意蕴。基于上文对“法治安徽”研究论文的梳理、论文主题词的检索可知,目前学术视野已经聚焦到“法治安徽”的主要论域,但对已有的论域的关注和探究还远远不够,存在成果少、深度浅、视域窄等问题,需要学者潜下心来深挖深耕、字斟句酌,推出更有理论深度、更有实践温度的精品力作。
二是开辟新的领域,在现有研究论域的基础之上,开辟“法治安徽”研究的新论域。“法治安徽”作为当代安徽人精神面貌的法治价值体现和日常工作生活的法治价值遵循,意涵深邃、内容丰富,包括安徽省级、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然而目前有些论域尤其是个人层面没有受到学者的深度关注,相关研究成果较为稀缺,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开展细部研究,从更具体、更精细、更微观的层面探究“法治安徽”。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当前“法治安徽”的细部研究只涉及安徽省级层面和社会层面,没有再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入。研究内容的微观化,不仅是研究的创新之举,也是未来深化研究的重要趋向。需要指出的是,细部研究虽不能细致到使人们窥探一个生活在偏远山村的村民是如何学习和践行“法治安徽”的,但精细化思维和理念无论如何都是弥足珍贵的,是“法治安徽”研究落实落细落小的必要环节。
(三)创新研究方法,丰富“法治安徽”研究手段
开展“法治安徽”研究,方法运用尤为关键。通过上文对“法治安徽”研究方法的梳理可知,目前学者主要运用义理阐释法、经验总结法等较为传统的研究方法,致力于“法治安徽”研究的义理阐释、经验总结。这本身无可厚非,因为“法治安徽”作为安徽省法治建设的精髓,研究义理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法治安徽”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还要探究其法治实践应用,以及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引领等。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无疑需要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和实证分析。创新“法治安徽”研究方法,就要从既有研究方法的不足之处入手,进一步丰富“法治安徽”研究手段,如积极引导学者开展“法治安徽”研究的量化研究和质性分析。此外,“法治安徽”研究新兴技术方法的运用较为薄弱,近来虽有所改观,但总体上仍严重滞后于学术界对新兴研究方法的运用。如学术界近年来积极应用的大数据、CAS理论、可视化分析等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加以借鉴开展“法治安徽”研究,这样可以较好地拓展“法治安徽”研究的方法维度。
加强“法治安徽”的学习、研究、宣传、教育,是当前安徽法治理论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安徽”对安徽省各项事业繁荣兴盛的价值引领作用,必须把“法治安徽”融入安徽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安徽人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基于学者的学术视角剖析“法治安徽”研究现状,并指出今后深化拓展“法治安徽”研究的方法路径,对安徽新时代研究选题的特征和规律进行理论探究,进而增强对“法治安徽”在学者研究选题的科学引领,则是安徽理论界当前乃至将来需要关切的重大理论课题。
注释:
①囿于中国知网更新速度、时间及未全部收录等原因,笔者关于“法治安徽”的研究成果也仅仅是根据中国知网的数据进行分析,而且数据为数不多,在全面性方面可能存在缺漏,但可以达到一管之窥的目的。
②在有关“法治安徽”的研究中,较为著名的研究成果当属《安徽法治蓝皮书(2015)》(安徽人民出版社,2016年)。这是首部全面反映安徽依法治省成果的蓝皮书。该书运用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汇集了大量基础数据和信息,从安徽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安徽法治政府的推行、安徽司法体制的改革、安徽法治教育的宣传等诸多方面考察了“法治安徽”的成效,并对进一步推进法治安徽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由于本文是以中国知网的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故该部著作不在笔者考察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