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者不认账,面临多重不利后果
2020-03-18
今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4周年的日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发出倡议:“对家暴说不,向法官主张,让家成为幸福安全的地方。”
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小芳(化名)与小俊(化名)结婚后,因频繁的争吵和家暴让这个家成为“噩梦”,小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小芳称,她也曾想要遗忘想过逃亡,可面对小俊事后的忏悔与求饶,她一次又一次心软选择了原谅,可换来的却又是小俊的反复无常,因此她此次选择坚决离婚,“是家暴导致感情破裂”。
为了证明家暴存在,小芳拿出小俊写的保证书一份,其中写有“保证不再有殴打行为”。此外,还有派出所备案的协议书,其中双方确认“小俊多次暴力殴打妻子小芳,并当着儿子的面暴力殴打小芳,给小芳和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心伤害”。而小俊并不同意离婚,并声称保证书和协议中的签字并非他所签。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保证书和协议落款处“小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保证书和协议中的“小俊”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小俊”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小俊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双方争吵中多次与小芳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芳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现孩子随小芳一起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鉴于小俊存在家暴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孩子宜由小芳抚养。
对于双方诉争的房屋,法院认为该房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分居时间、孩子随小芳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花费以及小俊存在家暴过错等因素,依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酌定小芳享有房屋70%的比例,小俊享有30%的比例。鉴于房屋一直由小芳和孩子居住使用,故房屋判归小芳所有,由小芳依上述比例按照评估价给付小俊折价款。
據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准予小芳与小俊离婚,婚生子由小芳扶养,小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诉争房屋按上述比例进行分割。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