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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冲突与平衡

2020-03-18贺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公开

贺莹

[提要] 基于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现状,结合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情境,通过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二者冲突产生的严重后果,依次从法律制度、管理技术、高校师生的角度找出高校信息公开的不足和问题。在分析其冲突原因基础上,借助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有针对性地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个体层面提出改进意见,以寻求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点,从而促进高校信息公开的发展。

关键词:高校信息;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系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湘教通[2018]147号)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2月9日

引言

自《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高校普遍认识到信息公开对于大学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是在信息公開的进程中,因为多种因素,导致大学生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甚至引发了一系列不法分子利用公开信息犯罪的事件,其中不乏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对大学生信息保护的要求已经迫在眉睫。

在对高校信息公开和保护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二者目的一致,即推进法治进程,保护个人隐私权、知情权及监督权,探索处理好“知情权与隐私权并存”难题的方式。当下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是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界限模糊,由此可能导致大学生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或造成公开信息不透明,不利于高校信息公开的有序发展。近年来大学生隐私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广泛重视,在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日益迫切。

一、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后果

不规范的信息公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或是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大学生个人隐私,或是信息公开渠道存在隐患,或是信息公开方式有失偏颇。这些都表现出对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对抗和冲突。由此对大学生个人、高校及社会安全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1、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大学生个人隐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而近几年频发的高校大学生信息泄露事件中,几乎都普遍地触及了这一点。学生个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的暴露给大学生造成了不小的隐患。在河北两所高校公示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名单中,对包括学生身份证号在内的个人隐私信息没有进行模糊处理。

2、信息公开渠道存在隐患。高校信息公开最主要的渠道是网络公示,由多起非人为刻意泄露信息事件可以看出,高校网站的安全性有待提高,其技术落后和系统漏洞都无法维持信息的正常有效公开。在“江苏一高校2,000多名学生信息遭泄露,疑被企业用于偷逃税款”事件中,不法分子正是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获取大学生信息,从而进行信息倒卖。

3、信息公开方式有失偏颇。一般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大部分高校信息管理人员主动公开大学生重要的个人信息,有些是与公示目的无关的隐私信息,有些是不必面向所有群体公示的特殊信息,这些信息的主动公开都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相悖。法制日报有报道称北京、安徽的个别学校在受资助学生名单里填写着学生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在辽宁省一所职业学院的官网上,还有涉及学生隐私的家庭情况,比如显示出哪些学生是单亲家庭、哪些家庭学生是低保户。必要情况下,资助方需对受资助学生进行了解时,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查看这些信息,而不应该一味地主动公开学生的所有隐私信息。

(二)冲突产生的后果

1、侵犯大学生个人隐私,危及经济权益和人身安全。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不法分子将非法获取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曝光,损害了大学生的隐私权,有的甚至使大学生的名誉扫地,影响大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随着这些信息的泄露,广告推销、招聘工作、非法传教、非法商业竞争等电话接踵而至,其中以电信诈骗最为突出。近年来多起重大电信诈骗案的受害者几乎都以大学生为主体,从备受关注的徐玉玉案,到其后仍然层出不穷、金额不等的电信诈骗案件,人们对此深恶痛绝。

2、损害学校声誉,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因信息公开而导致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同样对高校产生不小的冲击。真实的新闻报道以及不可控的社会舆论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学校的声誉。与此同时,学生群体中因个人信息暴露而产生大面积恐慌心理,和学校工作人员面临着处理泄露事件的一系列后续问题,都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事件甚至会激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破坏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利于高校日后的管理,影响学校自身的发展。

3、社会影响重大。在信息高速流通的今天,信息泄露事件引起社会广泛重视。每年频发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利于我国教育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因泄露信息成本较低,也使得与之相关的犯罪成本低下,实则是对此类行为的纵容,不利于社会和谐有序的建设。2017年11月,“浙闽多所高校官网泄露上百名学生隐私信息,包含完整身份证号”的报道反映了当前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给高校信息公开敲响了警钟。时隔一年,2018年11月,各省市高校大学生信息泄露事件接连不断地被披露,高校信息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而绝大部分问题的始源,在于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疏漏,高校的过度公开或是错误公开方式都无法给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供安全保障。

二、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冲突原因分析

当前,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冲突的表现形式和不良后果,我们将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公开与保护界定范围不明确,法律效力有限;缺乏有效的社会问责和监管制度;高校信息管理技术及系统落后;管理人员和学生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一)信息公开与保护界定范围不明确,法律效力有限。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性、统一性的法律来对隐私权保护进行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虽然存在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禁止擅自披露个人信息,但是事实上并没有明确划定其保护的范围,这些“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与高校信息公开中涉及的大学生个人信息多有交叉,从而使其法律效力有限。

就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在大数据环境下,这些法律条文因为自身的不明确,所以发挥的法律效力极其有限。一是大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纵使有,执行度也不高;二是法律保护手段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信息主体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也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三是现有规定还不成体系,不符合我国已经继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同时也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就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往往未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

(二)缺乏有效的社会问责和监管制度。当前,教育部实行的《办法》对于大学生公开信息的具体操作要求仍旧非常模糊,并未对具体的学生信息公开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执行管理方面的监管机制也近乎没有,违规成本很低。这使得高校管理人员无例可学,无据可考。于是具体执行时,信息管理便完全受制于管理人员的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同时,大多高校并没有关于信息保护的责任明确制度,如“浙闽多所高校官网泄露上百名学生隐私信息,包含完整身份证号”事件中,管理学生信息的高校教师对此的回应是:这是三年前的公示,而自己刚上任。由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可见信息保护始终不受重视,责任的推卸和丢弃使得学生的权利一再受到侵犯。其次,从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可看出,国家和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停留在消极防御的阶段,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也是一种事后惩罚性的规定,很少涉及事前的积极防控。虽然就民事权利而言,大学生享有个人信息被保护的权利,但目前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对高校管理权限做明确界定。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教育者在执行具体管理活动时,难免会出现侵犯学生个人信息的问题。

(三)高校信息管理手段落后。在大数据环境中,信息流通过快,学生的个人信息范畴不断扩大,信息保护也愈加艰难,并且网络时代旧有的数据管理方法都在逐渐失效,即使信息公开出现纰漏,也很难发现和挽救。

另外,有很大一部分负责收集信息与公开信息的高校教师没有受过相关方面培训,信息管理的流程并不规范,操作方法也不熟练,更没有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意识。部分辅导员未经学生许可肆意将学生信息公开,或是未对数据进行处理便直接将学生信息公开,或是未签署保密协议便将学生信息公开给第三方,部分道德水平不高的教师或出于报复心理和牟利心理,甚至主动将学生的信息变卖给他人。

(四)管理人员和学生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高校管理中,往往出于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开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等方面的考量,过多地公开了困难学生的家庭信息。有些提供资助的企业为了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會利用新闻媒体对资助的学生情况进行宣传。在资助过程中,一些高校任意扩大知情权主体,将信息公布在学生住宿区或学校的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甚至公布于网络论坛,让无须知晓、没有利害关系的群体获得受助学生个人信息。

高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的关注基本上是出于其管理的需要,强调的更多的是学生提供信息的义务,而学生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基本被漠视了。同时,学生本身也不重视保护自身隐私权,或是没有对隐私信息的认知能力,当高校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时,往往会容忍高校对自己信息的侵犯,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管理方式,而不曾想过高校在这方面存在管理缺失问题。

正因为高校教师和学生对信息保护的不重视,才造成了主体条件上的缺口,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三、寻求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面对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冲突,可以依照原因角度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措施,这些措施分别从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及个体层面提出。

(一)法制层面: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正因为信息公开与保护界定范围不明确,所以推进法律的完善才是关键。《办法》中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学生工作、教学管理、人事师资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校园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虽有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但没有划定哪些信息为个人隐私。而高校作为大学生主要的教育和管理部门,掌握着大量的学生信息,不仅包括个人信息,还有部分家庭信息和财产状况信息。

美国对于高校信息公开具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各州也有高校信息公开的独自立法权。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一般信息、特殊信息、个人信息、保密信息四类,对每一类信息都有明确的限制和公开要求,例如在个人信息中,“学生可以查看与自己有关的教育记录,并可以适当修正。对于是否能够公开教育记录,学生拥有最终的决定权。”我国也应进一步细化《办法》,制定高校信息公开的具体细则。如果不能明确不予公开的大学生个人信息,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和相应的行为处罚,难免会有不知情者过度公开信息,或是没有为相关隐私信息做模糊处理。

(二)管理层面:完善问责与监管制度,设置公开时长及可视人群界定。大部分信息公开都有公示期,公示期是指某一对象在被最终确认之前,由相关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人员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的时间段。在高校,为了避免更长时间的个人信息暴露以及未知的信息流动,应及时下架公示期已过的信息。澎湃新闻曾对多地贫困生信息过度公开事件进行整合,长沙某高校管理系官网公布的两份国家级奖学金、助学金名单中,显示了学生姓名、班级、完整的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卡号,公示时间仅仅五日,但是在公示期之后的一年,该官网仍然留有这些学生的隐私信息,加深了学生权益被侵犯的隐患。

应根据必要性对不同的人公开不同等级限度的信息,尽量减少大学生隐私信息的流动,提高大学生信息公开的安全性。大学生的信息公开基本上局限于校园网内部,非本校师生无权查看,一般学生信息除班主任外,其余老师都只能接触到与自己负责事务有关的信息。如有资助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查询,则必须签署保密合同,并同样对第三方查询的公开信息限定时长与用途,让学生本人知晓并同意公开。高校需以法律为指导,制定行业规范,对不经过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查看学生信息的人群做明确规定,例如:教务处的人可以接触学生成绩,招生办可接触学生申请材料,辅导员能接触学生的全部信息。当发生信息泄漏时,便可根据信息泄露情况,进行相应追责,打击恶意出卖他人信息的行为,并对信息公开存在的漏洞进行及时的修复。

(三)技术层面:利用大数据分析达成公开和保护的双重目的。在隐私泄密频发的信息时代,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应更加主动、灵活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整合和评测,在收集、利用信息的过程中注重信息保护。例如在高校贫困生补助问题上,国内多所高校早已探索出一种合理稳健的方式,为了避免伤害贫困生自尊心和使补助金真正落到实处,高校采取了“隐形补助”的形式。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学校教育基金会对全校在校本科生的饭卡刷卡记录进行数据分析,以月消费次数和总额为基础,确定了受资助对象名单,并针对性地将补贴款打入学生饭卡。这样无需学生填表申请、再演讲审核的方式,既保护了学生自尊心,也使这种物质援助方式更为人性化、更为高效。当然,学校的资助项目以及具体的资助方式也将以信息公开的形式作为对在校学生的说明,用资助之后的相关文件公示代替以往资助之前的贫困生名单公示,更加有效地避免了公示名单而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在整个分析、评测数据的过程中,学生的个人信息都是被完整保护的,除了相关管理人员可视外不会再有大范围的信息流动;再者,多所高校利用饭卡、“一卡通”等为载体,有针对性地给困难学生帮助,这过程中本身也不涉及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流通。

利用大数据分析达成高校信息公开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目的,也是高校利用高科技提供更好服务的一种创新。不只是学校困难补助这一方面,还有更多领域值得尝试和创新。

(四)个体层面:提高信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信息公开应由专人负责,责任具体到人。数据采集者只负责采集,公开者只负责分析数据的可公开性,相互之间不能越权。首先,管理人员应坚持公平正义原则,适当合理地行使手中权力,不能依仗自己的技术优势和权利优势,粗暴地对大学生的信息进行采集、滥用。数据虽然是无感、无情的,但是数据的背后却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从业者要对数据主体负责,对社会负责,尊重他人信息。其次,管理人员应理性对待他人的敏感经历和隐私,并尽其所能地保护他人隐私,不能因为好奇心作祟,或者带着歧视或偏见的眼光去泄露他人隐私。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則,数据采集者在录用大学生的信息数据时,应如实告知大学生信息录用的目的,并信守承诺,不随意将大学生的数据泄露或变卖给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最后,管理人员应事先接受相关培训,不断地学习数据公开技术与个人信息保密技术,尽可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高校在定期对教师的计算机运用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同时,也应着重加强教育者对学生敏感信息进行保护的技术培训。

四、结语

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信息保护是各高校都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的一个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在大数据时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越发激烈,不仅因为高校自身管理的缺陷,也因为法律制度方面不够完善。面对这样的冲突,应多方面多角度地看待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依仗相关法制的建设完善和现代技术的有效利用,高校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处理信息、公开信息、保护信息,才能更好地实现高校信息公开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现阶段,高校信息公开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而我们在一步步寻求其平衡点的过程中,也不断探索出推动完善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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