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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评定的影响因素

2020-03-17

广东公安科技 2020年4期
关键词:作案动机作案司法鉴定

(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广东广州 510000)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发病原因复杂的精神科常见慢性疾病,患者通常具有敏感、多疑、意志行为障碍、社交功能障碍等症状,部分患者还会出现暴力行为,不利于社会安定。在具有精神障碍的凶杀行为犯罪嫌疑人中,以精神分裂症患者为主,但在司法鉴定时,如何判定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十分重要,关系到对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犯罪嫌疑人的判决结果。本研究针对司法鉴定中心登记建档的70例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与70例具有凶杀行为的无精神障碍嫌疑人进行回顾性研究,分析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一般人口学特征、犯罪特征,并分析对这类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因素。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司法鉴定中心登记建档的70例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观察组)与70例具有凶杀行为的无精神障碍嫌疑人(对照组)作为研究对象,观察组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分类)》中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对照组均无精神障碍,每个案例均由至少3 名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且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2 方法

回顾性分析和对比两组研究对象的一般人口学资料、犯罪特征,统计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一般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40岁、<40岁)、性别(男、女)、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及以上)、婚姻状态(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等指标,犯罪特征包括案发前思维障碍(有、无)、情绪状态(稳定、不稳定)、社会功能(正常、受损)、攻击行为史(有、无)、作案先兆(有、无)、诱因(有、无)、预谋(有、无)、作案动机(现实动机/混合动机、病理动机)、作案对象(陌生人、亲友)、环境辨认(好、差)、自我保护(有、无)。

根据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将7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组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组,采用多因素Logistics 回归分析法对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22.0 软件,计数资料表示为率,行χ2检验,计量资料表示为(),行t 检验,P<0.05 时存在显著差异;将多个变量纳入多元Logistics 回归模型中进行赋值,再进行分析,以P=0.05为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观察组与对照组的一般人口学资料、犯罪特征比较

观察组与对照组在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攻击行为史、作案先兆、诱因、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对象、环境辨认、自我保护等方面比较均有显著差异(P<0.05),而观察组与对照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方面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0.05)。如表1~表2所示。

表1 观察组与对照组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比较(例)

表2 观察组与对照组的犯罪特征比较(例)

2.2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分析

7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中,经评估,32例患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占比45.71%,包括5 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 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余38例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占比54.29%。

2.3 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以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为因变量,以犯罪特征各项指标作为自变量,对因变量和自变量进行赋值,如表3 所示;再将赋值后的自变量纳入至多因素Logistics 回归模型中进行分析后发现,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预谋、作案动机、自我保护是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的影响因素(P<0.05),如表4所示。

表3 各变量赋值表

表4 多因素Logistics回归分析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属于慢性病,该疾病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全球范围内的精神分裂症患病人数超过2000万人,严重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症状以意志行为障碍为主,还往往伴随有敏感、多疑、幻听、幻视等症状,严重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且患者可能会出现自伤行为和伤人行为,其暴力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据统计,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案件在全部凶杀行为案件中占比约为3.4%~8.7%,而在凶杀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病嫌疑人中最为常见,占比达到50%左右。

刑事责任能力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够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判断患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系到司法判决结果,因此,有必要对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进行分析。本研究发现,观察组与对照组在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攻击行为史、作案先兆、诱因、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对象、环境辨认、自我保护等方面比较均有显著差异(P<0.05),而观察组与对照组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态方面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0.05),说明在凶杀行为嫌疑人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特征与无精神障碍嫌疑人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存在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障碍,部分患者会在幻觉支配下攻击他人,发生凶杀行为,其思维障碍明显,情绪不稳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无精神障碍者在作案时通常无思维障碍、认知障碍、意志行为障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尽管这类嫌疑人可能出现情绪不稳定情况,但其情绪不稳定情况为暂时性。本研究进一步对精神分裂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进行分析,7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有32 例患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余38例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多因素Logistics 回归分析发现,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社会功能、预谋、作案动机、自我保护是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的影响因素(P<0.05),提示在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需根据患者案发前思维障碍、情绪状态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具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接受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需谨慎,应综合考虑其精神障碍因素、作案特征对其评定结果的影响,以提高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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