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支持系统的思考
2020-03-16罗统碧屠明将王汉江
罗统碧 屠明将 王汉江
[摘要]文章阐述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涵,分析了社会支持系统的主体及要素定位,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要坚持共享原则、开放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和协同发展原则,进而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拓展人力资源,提升培育专业性;加强网络支持,提升培育信息化;增加物资支持,保障基础建设;扩大培育宣传,增加社会影响力;健全制度建设,提升政策实效性。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支持系统;政府主导
[作者简介]罗统碧(1965- ),女,重庆人,重庆市北碚职业教育中心校长,高级讲师;屠明将(1987- ),男,安徽六安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在读博士,助理研究员。(重庆 400700)王汉江(1991- ),男,四川巴中人,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重庆 400010)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批准号:DKA180427)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04-0093-05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风尚。从中央到地方出现了一批新型、特色的职业农民培育方式,主要表现为培育方式的创新、培育机制体制的健全、培育对象的扩大、培育效果的全面提升等。同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人才队伍薄弱,师资水平参差不齐;二是培训方式较为传统,信息化教学工具和使用有待进一步推广;三是支持系统较为单一,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社会其他力量协同能力不足,限制了社会资源的广泛参与。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必须梳理其内在发展逻辑,确定培育的整体方向,并锁定关键线索,利用各要素之间的优势进行补充,建构和完善全面的社会支持系统。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涵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具有较高的科技文化素质、专业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较高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群体代表。因此,对于职业农民培育要有一个更加宏观的认识,只有真正了解培育的内涵架构和关键要素,才能促使农民培育更具有针对性、时代性、科学性和发展性。
1.从价值定位来看:坚持从输血到献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将社会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再投放,实现资源升级的过程,其内涵实质是一个“输血→造血→献血”的运行机制。第一步即“输血”,通过“培”的环节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平台;第二步即“造血”,通过“育”的环节使广大农民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打磨新形成的知识、理念、技巧等;第三步即“献血”,是一个将资源进行转化,再次向其他人进行传输的过程,农民通过个体的系统培育、吸收和再创造,实现了经验的优化升级,成为基层或中层的培育者,并利用自身力量带动和辐射更多的农民群体。
2.从结构来看:坚持动态调整。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折射出一定的乡村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动态调整是保持其发展性的重要前提。首先,“培育”不同于“培训”,前者注重发展的长期性,后者注重技能的实效性,这也是新型农民培育与传统农民技能培训所不同的地方。其次,对新型农民的职业性培育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是根据农民的发展实际水平、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不同地方所能提供的资源等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从结构来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涉及基础信息、覆盖面积、辐射面积、培育成果认证档案、后续追踪等一系列过程。
3.从组织来看:坚持协同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為一种发展战略,需要集中广泛的社会资源,坚持协同社会各方力量,以保证培育的联动性,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以有限的资源实现广度和深度的全面覆盖。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补短板、突破弱点、打破传统思维;二是抓重点,发挥优势,提升和创新发展高度。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事业向前发展的关键在于实现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教育、社区等方面的协同发展。
二、社会支持系统的主体和要素定位
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性行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找准结构要素,其关键要素要围绕着主体、运行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只有厘清各方力量的定位,才能使社会支持系统发挥最大的作用。
1.社会支持系统主体。第一,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等承担着管理职能,能够调动和征集广泛的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号召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村转型、农民生活、农业发展息息相关,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之一。政府应在改善培育条件、保障物资基础和人员配备、增强培育宣传等方面做出统筹布局,加大经费投入,从而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有序进行。
一是加快建立人才储备,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乡村农民培育的职业吸引力。一方面,增设相关岗位,加强专业人员配备,提高待遇标准,为乡村人才引流做好物质基础准备;另一方面,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公益特征,重点培养农民的自我学习和自我实践能力,鼓励优秀的农民学员参与新一轮的培育过程,从而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影响力,降低人力成本输出。二是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整体布局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作,以确保其实施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三是协调各方力量和利益冲突。社会支持系统涵盖农业院所、涉农机构等多个利益体,各方参与农民培育的动机不同,收获的结果也存在着差异,政府要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扩大新型农民职业培育的社会效益。
第二,涉农院校。目前,我国独立建制的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农业中专有293所,地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有1138个,县级以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877所,县级农机学校2127所,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224个,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16.7万个。
一是充分发挥学历教育的优势。涉农院校要为广大农民提供具有可行性、专业性、实用性的学历教育资源,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带头和示范作用的新型农民带头人,形成“以教促农,以农促教”的互动式培育方式,在专业引领、人才输送、农民培育中发挥院校的专业和人员优势。二是发挥学分学籍管理中的优势。涉农职业院校要利用“学分制”增强培育时间的弹性以及培育内容的可选择性,突破传统场域以及组织机构的限制,打破由于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员分散性问题;利用“学分制”调动村民参与培育的主观能动性,并不断完善个人培育成长档案,建立相应的网卡体系,将个人培育成长与教育内容选择形成大数据,从数据中分析农民的职业教育需求,实现供需平衡。
第三,涉农企业。涉农企业是农民工培训的直接供应方和承担方,应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成功率为目标。一是企业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支持的重要力量,有责任参与和保障培育的整体质量。企业是市场运行的主体,善于捕捉市场变化信息,注重员工的技能发展。因此,涉农企业的农民培育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及灵活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培育效果的最大化。二是涉农企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其市场活力,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农民培育体系,灵活调整相关培育机制,加强农民培育与市场需求的关系。
第四,培训机构。相关培训机构受政府等部门委托进行农民职业培育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教育经验,是社会支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力量。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具有正规性、系统性、育人全面性和规模效益性等优点,通过“培训机构订单式培训”可以拓宽农民就业能力和就业渠道,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
一是加强培训机构运行资质管理,提升整体培育水平,并改善机构的运营理念,建立定点定时评价和监测体系。二是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开放专业教师引入渠道,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一线教学水平,并完善师资队伍内部评价方式,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三是增强培训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着重把握和创新教材、课程等资源开发环节,完善现有的信息化教学手段,丰富和拓展教学内容,支持和帮助田间试验地、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五,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以个人或团体为单位进行的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的农民培育支持资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参与积极性。一是社会团体支持农民培育以扶贫帮困为主要宗旨,培训定位、培训组织、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绩效考核等整个培训过程都服务于农民工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就业安置和解困脱贫,从而保证了社会团体目标的实现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二是社会团体自发组织的培训活动具有极强的公益特性,对于农民需求与市场的适切性关注密切,有利于培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2.社会支持系统要素定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新型观念和模式,需要政府、涉农企业、涉农院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五大力量的协同合作,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
第一,政府占据主导地位,负责顶层设计与相关制度保障。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承载着公共服务提供者、政策制度创新设计者、教育资源统筹整合者、培训质量监督评价者和职业农民培育环境营造者等多重角色。政府不仅是宏观方向的把控者,更是资源调配的权威者,政府要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
第二,涉农院校承担着专业和技术支撑。农科院校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已经形成成熟的农业人才培養制度和体系,是乡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支持主体之一。面对全球科技产业革命的新浪潮以及乡村转型振兴的迫切需要,高校农林学科的发展迫切需要与乡村农业发展实际相结合,以探索实现人才培养与农业创新为一体的新型复合发展道路。
第三,涉农企业承担着市场调节的作用。涉农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具有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涉农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与市场变化紧密联系,是反映农业市场的“温度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主动与市场需求相匹配,为未来农业发展打好基础,并激发乡村农民发展活力,创新和传播现代农业技术,为乡村转型提供机会,促进农民在培育中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发展。
第四,培训机构承担着内容策划的作用。培育机构以技术和知识为载体,为广大农民群体提供课程和培训资源,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发挥着内容策划的重要作用。一是培训机构具有较为规范的制度管理和行为要求,对成人农民群体具有更加规范和制度性的约束力。二是以培育农民信息化为目标,以改善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条件为重点,培训机构能够提供在线学习、管理考核、跟踪指导服务。三是培育机构承担着新型农民培育质量保障的关键部分,涉及培育内容的策划、形式的呈现、教学关系的处理等多方面,更需要关注内容、过程、管理评价等多层面。
第五,社会组织承担着舆论宣传的作用。社会组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主要是增强社会舆论,扩大相关宣传,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团体参与积极性的作用。相对而言,社会团体的力量不具有强制力,专业性及专业人才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而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回流圈,能够促进乡村职业农民之间的交流,从而扩大新型农民职业发展的空间。此外,社会组织是社会支持系统中不可忽视的力量,能够有效地弥补技能型培训所带来的“重技能、轻观念”的弊端。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支持体系构建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供需对接的过程,作为提供内容与支持的社会组织系统,需要与乡村发展现状、农民意愿、社区规划以及配合程度等相匹配,只有明确社会支持系统运行的实际原则,才能有效规范培育过程和结果。
1.构建原则。第一,共享原则。共享性是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相应的社会支持系统提出的必要和前提要求,只有保证共享才能保证群体的覆盖程度以及受益程度。一是为广泛的农民培育活动提供共享平台;二是有效整合优质资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做出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规划,不断完善整个培育系统及支持系统的制度和组织建设,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二,开放原则。开放性原则符合乡村发展规划,是扩大乡村农民职业影响力,实现乡村产业螺旋式发展的有利方向。一是加强同一地区不同培育基地间的交流,巩固和创新本地区培育特色;二是加强不同地区新型农民职业培育的经验交流,从而实现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共同进步的效果。
第三,因地制宜原则。社会支持系统包含诸多类型、层次、行业的组织,对乡村农民发展实际的了解程度迥异,提供的支持也是有一定限域的,因地制宜原则是保证培育有效性和实用性的重要前提。一是综合考量不同地区和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地区已有的历史人文、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综合情况,对培育实施地区做出一定的等级评价;二是聚焦内容,在支持方式、路径及效果上做出相应调整,增强区域针对性及可行性,不断完善区域发展经验,向优质模式化发展。
第四,协同发展原则。协同发展原则是通过社会支持系统间协同促进乡村农民职业培育的发展,是针对社会支持系统与乡村农民职业培育的整体契合性。一是增强优质资源间的有效联合,实现强对强的全面发展;二是利用优质地区带动和輻射周边弱势地区,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三是补齐各区域内农民培育实施的短板地区,增强全国农民职业培育水平,全面改善乡村职业发展和农民职业选择的现实状况。
2.实施策略。第一,拓展人力资源,提升培育专业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复杂性,要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效性,最关键的是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进一步拓展人才引进渠道,重点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乡村人才引进机制,切实提高社区教育人员待遇,完善乡村人才晋升机制,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乡村服务,补齐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力短板,实现人力资源与组织资源的优势最大化。
第二,加强网络支持,提升培育信息化。近年来,随着电商在乡村地区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体利用自媒体、电商、社交平台等多种网络渠道进行农产品推广和售卖。这种销售形式不仅开拓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也增强了农民的市场意识,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网络条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建设新型农民培育网络基地,在线普及现代农业和市场知识、农业知识、农机使用和维修、农业新品种、农业新技术等内容,不仅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地节省了实地教学成本,也提高了农民培育的自主意识;二是通过现代社交平台,集中和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强了农民的团队意识以及电商运行知识,拓展了农产品的销售链条和周期。
第三,增加物资支持,保障基础建设。物资投入是乡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质增效的关键,也是需要全社会支持的关键所在。一是政府要发挥主导力量,落实农业部关于农民培育方面的目标要求,在物资政策方向进行倾斜,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培育物资的采购及投入,提高对农民农业保险的补贴,不断完善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职业培育打好一定的经济基础;二是拓宽社会资金的引入渠道和形式,增强项目规划意识,鼓励创新型团队及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到项目之中,并增强资金的使用透明度,明确各项资金的流入流出细则,规范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扩大培育宣传,增加社会影响力。从客观上来说,舆论具有强烈的影响力,能够直接作用于群众的意识形态及行为表现。因此,做好相应的舆论保障工作是调动社会各个系统参与支持新型农民培育活动的重要前提。一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农民培育的相关政策及典型事例,科普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现状及规划,调动起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新型农民培育的积极性;二是相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强合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三是不断完善奖励机制,开展“全国十佳农民”“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等评选资助活动。
第五,健全制度建设,提升政策实效性。政策与制度是乡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顶端设计,将影响整个培育的发展运行。政府要直面政策与制度条件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条件。一是建立顶层式与常态化的体制保障机制,加强对乡村农民培育实际的调研,并根据基层的实际困难,调整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方向,从而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序运行。二是把握好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整体方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常规工作议程,实行责任到人、人岗合一的管理机制,并加强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发挥社会合力的最大优势。
[参考文献]
[1]郭智奇,齐国,杨慧,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5):7-13.
[2]韩新宝,范在源,张楠.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教育培训体系构建研究——基于韩日农民教育的分析[J].世界农业,2011(2):79-82
[3]马建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涉农企业的责任[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1-6.
[4]童洁,李宏伟,屈锡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向与支持体系构建[J].财经问题研究,2015(4):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