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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基计划”的政策分析及高校应对策略

2020-03-16全守杰

高校教育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计划政策

全守杰, 华 丽,2

(1. 江苏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2. 镇江市教育考试院 招生科, 江苏 镇江 212001)

高考肩负着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任,它为国家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自1977年我国恢复统一高考制度以来,40余年时间里高考制度经历了四大重要变革。一是打破统一命题方式。由于各省份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1985年上海开始试行单独命题,截至2007年,有条件命题的省份均获得了自主命题权。二是打破统一科目模式。为了更加关注学生的兴趣和进一步发挥学生的特长,从1994年各省份陆续实行“3+2”组合到1999年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3+X”组合,高考实现了科目选择多元化。三是改变统一的评价方式。为了改变大众“唯分数论”的思想,2008年江苏省高考改革方案中率先提出“部分科目采用等级制代替传统分数形式对考生进行评价”,到2014年新高考方案中“综合评价择优录取”[1]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四是打破统一录取形式。为了规避统一高考的弊端,增加高校的自主选择权,2003年我国开始启动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为纠正自主招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推动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教育部宣布于2020年起取消自主招生,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强基计划”)。“强基计划”将高等教育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模式与国家战略需求对接,积极探索将多元评价、多元录取、专项培养、跟踪评价相结合的一体化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与培养模式。“强基计划”作为一种全新的高考招生模式,如何准确把握和实施该计划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将在分析“强基计划”实施背景的基础上,从政策研究的理论视角分析其特征,进而提出高校的应对策略,以期丰富高考制度理论研究,为该计划的扎实推进提供参考。

一、 “强基计划”的实施背景

“强基计划”是继2003年启动高校自主招生考试以来,高校参与招生的重大变革,其产生与自主招生密切相关。我国的自主招生政策在出台初期,试点高校被动接受任务,参与热情不高,但因为政策迎合了大众“打破一考定终身”的期望而赢得了社会的认可,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与可能。随着自主招生政策的不断深入,试点高校逐渐增多,参与的考生人数也随之快速增长。2005年起部分高校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同一些理念相通、水平相当的高校协同合作并逐步形成招考联盟。这一时期的政策环境较为宽松,给政策参与者提供了充分的策略空间,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此间高校腐败案、考生与中学联合作假等种种不良行为频繁被媒体曝光。2014—2018年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企图扭转政策的偏离,然而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高等教育培养高尖端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与之相适应,而只有实施多元化的招录方式,建立灵活的人才选拔机制和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方能满足这一需求。因此,教育部于2020年1月在出台的《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基计划”实施意见》)中指出,自2020年起不再组织开展高校自主招生工作,在部分重点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自主招生政策在探索多元录取、打破高考“一考定终身”格局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度受到高校、考生及社会的认可,却在2020年初退出了历史舞台。究其原因,其一方面源自高校施政的缺失或偏离以及政策参与者之间的负和博弈,另一方面源自国家对拔尖创新人才招录与培养模式改革的需求。为满足社会、考生及高校需求,教育部出台的“强基计划”意在解决自主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回应国家、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步形成高校参与招生的新模式,即招生定位清晰、选拔机制多元、培养方式专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招生定位,为高校施政指引方向。《“强基计划”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3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试点,招收基础学科优秀的考生,重点强化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的核心地位,重点培养智能芯片、软件等高端创新领域所急需的人才。二是改进选拔机制,为高校施政提供更优平台。“强基计划”期望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即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鼓励各高校探索创新选拔机制。高考成绩是考生入选“强基计划”的敲门砖,更是考生能否入选的重要因素。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排名确定参加校考的名单,依据考生高考成绩、校考成绩的综合得分确定录取名单,并且高考成绩占比不得低于85%。由此可见,在“强基计划”招生过程中,高考成绩十分重要,但又不是唯一决定因素。综合成绩中高校可以自控的部分占比15%,且允许高校以多种形式实施校考。与此同时,在有效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高校甚至可以打破高考排名的限制,实行破格入围和破格录取。三是创新培养模式,为高校施政提供新思路。“强基计划”把高校参与招生的方式延伸到了培养阶段。一方面,该计划鼓励高校在培养方式上各施所长,如与“双一流”建设学科协同发展、与博士生培养计划统筹考虑,以各自优质的教师资源、一流的学术环境、专业的培养方案来吸引优秀考生的加入。另一方面,该计划还鼓励高校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如试行单独编班;建立专业化培养的“招培一体化模式”;建立并不断完善招收学生的信息跟踪数据库,以全方位掌握学生从录取、培养到就业的数据信息;等等。

二、 “强基计划”的政策动因

“强基计划”作为一项高考招生政策,是在回应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兼顾公平和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自主权、深化高考制度改革等因素的综合驱动下出台的。

(一) 回应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正在实现进一步的产业升级,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信息技术引发的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正在引领着世界经济、科技新格局的形成,这将是我国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重大机遇[2]。从国际范围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3]。现今科学技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新战场”。科技发展的根基在于基础学科的研究,大学育人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此外,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能源工程、机械工程、航天工程、生物工程等科学领域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当生命受到病毒威胁时只有尖端、前沿的科学技术才能更好地破解困局。而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则是生物工程、航天工程、能源工程等科学领域发展的基础。因此,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选拔与培养致力于基础学科研究的人才显得尤为重要。“强基计划”是高考选才和高校育才对科技发展的回应,其致力于为国家选拔和培养“立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 兼顾公平和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稳健,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各种类型的人才,而统一高考的形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果继续采用过去那种绝对“统一”的“公平”,则有可能带来更深层次的“不公”。从多元智能理论的视角来看,传统的统考统招方式更多关注的是考生的读、写能力,而这仅仅是人类智能结构中很小的一部分。此外,统一高考模式过分地强调分数的评价作用,“唯分数论”忽视了考生个性的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量执行力强但缺乏创新活力的应试型人才,这将有可能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本瓶颈”。自主招生政策旨在改变这一状况,多元化评价、选拔人才。但相关高校未将招生与培养统筹考虑,缺乏特色的培养方案,难以兼顾学生的兴趣、特长,也难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这对学生个体特别是对那些基础好、能力强、有远大理想和强烈报国情怀的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即可能造成另一种“不公”。“强基计划”意在探索一种高校参与、统筹招生与培养的制度,实现学生个体发展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关切社会关于人才选拔需兼顾公平和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双重要求。

(三) 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自主权的需要

不断推进高考改革、优化高考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自主权。高校作为招考制度改革的主体,其核心地位日渐凸显,这是积极推动与规范高校自主招生办学的内在需求[4]。高校参与招生是实现高校自主选拔适切人才的必经之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高考和高校分别承担了选拔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职能。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某些高尖端领域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发展需要越来越多具有特殊智能结构人才的参与。而统一高考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才选拔的需求。高校依据各个专业所需的能力素质来选拔人才,结合考生的智能结构特征录取到相应专业加以培养,方能解决选拔方式单一化与社会需求专业化之间的矛盾。然而,前期试行的自主招生政策却因为部分高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偏离,致使政策的发展一度陷入困境。自主招生政策在一些高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被异化[5],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在此情境下,高校急需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其招生自主权,扭转公众对旧制的不良印象。更为重要的是,高校在选拔人才的机制和策略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有助于更好地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一是高校可自主决定在哪些专业领域培养人才,即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依据自身的办学特色招录、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适切人才。二是高校可自主决定通过什么方式来培养人才,即高校自主制订培养方案,确立培养模式。三是高校可自主决定如何发挥“科教协同育人”的主动性,即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将科研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行协同,实现科研与育人相统一。

(四) 深化高考制度改革的要求

2014年,我国高考改革再次翻开了崭新的篇章。这次发轫于2014年,于2018年秋季在高一学生中全面推行的新高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力度最大、影响最广且最为彻底的一次高考制度改革。然而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就等级赋分制来讲,无论是参加第一轮试点的浙江省、上海市还是后续参与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都采用了等级赋分的计分方式。等级赋分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学生计入总分的成绩并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取决于其他参与同科目考试考生的水平,也就是和考生在该科目考试中所处的名次直接相关,这就出现了新的问题。从浙江省的选考实例来看,物理学科已经初步呈现出了选考危机。长期以来公众意识中就已经形成了“物理学科,学霸扎堆”的印象。一旦考生选择物理就意味着和更多强劲的“对手”竞争,这将会直接影响排名,从而影响其高考得分。为了避免强强竞争而放弃物理学科成为多数考生的“理性”选择。2019年江苏、广东等省份出台的新高考方案中,取消了物理的等级赋分制度,但却在江苏省出现了化学科目的选考危机。由此可见,新高考模式下等级赋分制给物理、化学带来的是一种“纳什均衡”式的损害。但是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对于国家的科学发展、技术创新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有新的政策规制来改变这一状况。基于此,“强基计划”力图在选考科目上给予考生尤其是拔尖考生以政策性引导,即重点在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招生,并可根据高校实际增加招生名额,避免因为“学霸扎堆”和名额有限而改变考生的选科组合,从而引导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科特长进行选科。

三、 “强基计划”的政策特征

对政策过程的研究,学界通常从两个维度加以考虑,亦可将其归纳为两种路径。一是纵向维度,即认为政策实施过程是从宏观的法律制度框架到明确的组织细则再到具体的组织运行特定规则[6],关注的是政策“自上而下”的传达路径。二是横向维度,即分析各政策参与者之间的水平互动对政策实施产生的影响[7],关注的是政策“自下而上”的诉求反馈。据此,从纵向来看,高校作为政策的执行主体,其自由裁量权来自于政府“强基计划”的决策文本;从横向来看,政策执行的成败则取决于高校与政策调试对象之间的互动与博弈。

(一) “自上而下”的政策传达

作为一种全新的高校招生制度,“强基计划”既包括政府层面的决策亦包括高校层面的施策,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强基计划”是政府(以教育部为代表)出台的宏观政策,而高校的组织运行细则以及“强基计划”的招生章程则是政策执行的关键。政府是宏观政策的制定者,高校既是微观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宏观政策的最终执行主体,政府赋予高校自主权的同时,也把权力透明化,从而规范了高校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作为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强基计划”既规范了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又为高校具体施行该计划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是选拔方式。“强基计划”摈弃了自主招生政策采用的“竞赛入选”“材料审核入选”等模式,明确提出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确定初选名单,缩减了社会机构的参与空间。同时,它也给高校留下了可变通的空间,如《“强基计划”实施意见》指出在录取依据中,高考成绩比重为85%,而剩余的15%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高校既省去了组织大规模初试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又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自行决定考核形式、内容和方式。二是考核方式。自主招生政策实施期间,各高校也积极探索了多种考核方式,但碍于招生成本的限制,许多考核方式都较为简单且粗糙。鉴于此,《“强基计划”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高考成绩作为初选条件,鼓励高校制定形式多样的考核方案并且构建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这既有助于高校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的能力素养,又能够引导中学在学生的素质教育上“下狠招”。三是培养方式。在自主招生政策实施时期,高校的关注点更多放在了如何招录上,而对于录取后的考生如何来培养并没有精细化的方案,这就大大弱化了自主招生对优质考生的吸引力。因此,《“强基计划”实施意见》一方面明确提出取消简单的“降分录取”方式;另一方面建议高校将其与原有的“基础学科拔尖计划”统筹考虑,为入选考生单独制定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本-硕-博”一体化的培养模式,即高校可以通过自主制定、实施特色的培养方案来吸引优质生源。

其次,政府对高校的施策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政府决策一旦付诸实施,由于政策文本的可变通性以及政府赋予执行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必将造就决策目标的动态化以及执行过程的弹性化。高校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会融入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政策的再理解,必将造成施策与决策的偏离。有些偏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之内,能够促进政策的执行;而有些偏离则会妨碍政策的执行,甚至引发政策的停滞。为了防止后者的出现,结合自主招生政策试行过程中高校间因负和博弈而暴露的种种问题,教育部在《“强基计划”实施意见》中对高校施策作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制,如严禁做虚假宣传,严禁委托社会机构参与招生,严禁高校间恶性竞争,严禁擅自增减招生计划,严禁擅自修改考生专业等。

综上可见,“强基计划”在赋予高校自主权的同时,又通过各种政策规制将这种权力暴露于阳光下,从而最大限度地规范了高校的自由裁量权。

(二) “自下而上”的博弈与反馈

对“强基计划”而言,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高校是执行主体,考生及其他利益主体(考生家长、中学等)则是政策的调试对象。执行主体执行政策就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执行主体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来推动政策实施的过程。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未必一致,调试对象的利益诉求亦不尽相同,同一主体间不同个体的利益诉求也不同,不同执行主体与调试对象间就可能出现为了利益而合谋的现象。由于不同利益诉求的表达将会造成政策执行过程的偏离,这种偏离一旦得到政府的回应就会引起政策的调整或是引发政策的消亡。“强基计划”的出台就是自主招生博弈秩序的反应。在自主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当政策参与高校有限、涉及考生较少时,考生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也相对较少。政策执行者与考生一般没有利益冲突,个别考生因为特殊的才能、突出的技能或不可比拟的高分而被破格录取时不仅不会引起大众的反感,反而因迎合了大众对“打破一考定终身”的期望而受到推崇。然而,一旦涉及的考生人数增多,调试对象之间的利益诉求将会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政策调试对象与政策执行主体之间,以及政策调试对象之间的博弈互动形成,政策参与者以各种自身已有资源换取所需政策资源,这将会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这种偏离形成的策略空间一旦被调试对象发现就极有可能引发种种负和博弈。随着“强基计划”的启动,政策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及政策环境相应发生变化,必将引起新一轮的博弈,从而催生出新的博弈互动,在新的博弈互动尚未完全形成前,高校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善用策略空间、规制调试对象,避免各种负和博弈的产生,这将成为政策有效执行最为关键的一环。

首先,“强基计划”的招生试点高校是3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这些高校层次水平相当,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对高校而言,获得“强基计划”招生资格是声誉和地位的象征,也是争夺优质生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优质生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各高校希望利用各自特有的招生政策增强吸引力,因此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横向博弈难以避免。自主招生政策实施期间,受制于成本,各高校多采取形式单一、雷同的考核内容与考核形式,高校招生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与“多元”录取,一系列的同质化招生方案最终还导致了各高校之间无底线的竞争[8]。“强基计划”起步阶段涉及高校数量虽然不多,但高校的层次水平相当,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各高校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利用好留有的策略空间,在充分考虑政府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同质化的招生方案,就能够避免自主招生时期高校之间出现的博弈乱象。

其次,由于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虽然目前“强基计划”涉及的高校数不多,但各高校招生计划数并未受限,且参与高校对考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考生之间的博弈必然存在。高校施策中留有的策略空间一旦被政策调试对象发现并利用,极易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如入选校考标准的可变通性、考核结果的主观性过强而缺乏明确规制等,这些都有可能给考生、家长、中学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营造法律法规之外的“想象空间”。如果政府、高校监管不到位,或者考生发现违规后所需支付的机会成本并不高,政策调试对象就可能选择游走在政策和法规的边缘,从而产生负和博弈,由此引发招生腐败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强基计划”实施意见》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制:严禁中学及考生提供虚假材料,高校在微观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有的放矢,构建更专业的选拔、评价体系,对调试对象的违规行为制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期实现更多的正和博弈。

最后,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政策调试对象的利益表达渠道更为畅通,这无形中增加了其在高校招生场域中博弈的活力。“强基计划”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回应大众对自主招生政策的不满。2014年的一项关于自主招生政策的调查显示: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校自主招生存在“不公开透明”的现象,很有可能会留下“腐败空间”(61.4%);政策已经变味,类似“比钱、比权”的招生(56.7%)[9]。2015年北京某重点大学自主招生过程中监管不严,其招生就业处处长利用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制定者身份,获取不当利益被立案调查。2018年九省份高中名校学生论文涉嫌造假事件被曝光[10]。传媒对自主招生的一系列负面报道,如引发高校间的无底线竞争、增加考生的学习负担、影响高考制度的公平性等,将自主招生政策试行期间产生的问题进行发酵,进而传递给政府及高校自主招生政策制定者,由此引发政策制定者对自主招生政策的思考和重新评估。可见,随着媒体的发展、沟通渠道的便捷化,在政策执行中社会大众的“话语权”正在逐步提升。政策调试对象“话语权”的提升,将会改变政府、高校与调试对象之间不平等的对话关系,政策调试对象不再是被动的政策接受者,而会拥有更多政策信息的知情权,甚至决策的参与权,这将有助于防止大学内部各种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同时,“话语权”的提升意味着政策调试对象的利益诉求得到更畅通的表达。高校在施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参与度,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加以监督,以规范政策执行的全过程。

综上,“强基计划”既符合我国教育政策的执行路径——“自上而下”的传达,亦有其独特之处,政策执行的动力或阻碍均来源于执行主体与调试对象之间的互动博弈而产生“自下而上”的诉求反馈。

四、高校的应对策略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的政策,综合考虑调试对象的利益诉求,高校在制定“强基计划”实施方案时可采取如下应对策略:一是制定一套多元化的录取方案以规范政策的执行;二是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招生队伍以保障政策的执行;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全方位监督政策的执行。

(一) 制定多元化录取方案

首先,多元录取是避免高校间负和博弈的有效途径。虽然首批参与“强基计划”的高校均为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但高校的综合实力、办学特色、专业优势都不尽相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高校的招生方案也不应相同。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拥有更优质、更丰富的资源,其在招生方案制定时可以尝试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如通过遴选与一些中学建立联合培养模式等。而其余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则可重点考虑与中学共建综合评价系统,为自身选择合适生源提供更多可参考数据。具体而言,高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多维度考查。从多元智能理论的视角来看,每个独立的个体都有其独特的智能组合,高校获取多维度的考查数据,方能更全面地了解学生。二是可持续考查。高校对学生考查的数据不应该是一次性的、断断续续的,而应该是持续性的记录。动态的、持续的考查数据方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的才能特点。三是可量化考查。即考查的结果能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可量化、可比较的评价结果方能被高校予以使用。其次,细化招生章程的内容是避免考生间无序竞争、实现多元录取的有效途径。高校在制定招生章程时可以为不同层次的考生制定不同的录取方案。如才能突出的考生可以结合五大奥赛等权威性比赛的成绩来制定录取方案;综合能力优异的考生可重点参考其高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等。此外,高校在制定招生章程时应在其权力范围内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考生及其他利益主体一旦有违规现象发生,将会受到严格的惩罚。这将会大大减少考生之间的各种“恶性竞争”行为,从而保证多元录取的顺利实施。

(二) 建设专业化招生队伍

首先,高校制定专业的招生方案需要一支专业的招生队伍。在自主招生政策实施过程中,“很少有高校对招考制度、技术、理论展开过专门的研究”[11],“强基计划”的实施有别于传统的自主招生模式,虽然集中在3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但是实质上不限制招考专业,也不限制招生人数。从理论上来讲,参与高校可以将100%的招生计划数用于“强基计划”。如果该计划运行顺利,其或将成为重点高校的主要招生形式。这就需要高校从长远考虑,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招考队伍,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根据高校的招生规模及专业实际,围绕招考专家的具体工作内容,建设一支专业的招考专家队伍。二是以招考专家的职责为标准,制定全面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方案,并加强招考队伍的培训。三是依据招生政策提升招考专家参与高校招生与培养方案制定的能力、学生素质考核与评价的能力等,并引导其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高校制定特色的培养方案需要一支专业的招生队伍。在自主招生政策实施期间,高校已逐渐体会到招生工作的复杂性,校级层面组建学科专家评审队伍,人力成本、经济成本都很高[12],因此,一些高校增加自主招生名额的意愿不强。但各高校的办学特色、优势专业以及对学生的技能需求都不尽相同,因而“多元考核、多元录取”是高校招生的必经之路。“强基计划”首批试行高校均为“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高校在执行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将招生计划与本校“双一流”建设特别是与特色学科建设相结合,秉持“让实施培养的人去选拔未来被培养的人”的理念来组建招考专家队伍。例如复旦大学组织自主招生面试的教授均为一线教师,目前也形成了一支包括700余名教授在内的招考专家队伍,每年抽调250~300名教授参加自主招生及综合评价的招录工作[13]。由此可见,高校在组织专家进行招考时,参与招考的专家队伍中不仅要有学术精英,而且还要有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高校招生遴选机制的设计让内部的学术力量得以充分参与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招生过程涉及的每个专业所需要的学生的智能结构不尽相同,一线教师的参与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各专业对考生特殊素质的要求,在招生章程中细化报名条件,在考核过程中凸显专业特色,制定出更科学、更简便、更规范的考核标准。另一方面,一线教师参与自主招生的全过程,有助于其对新生形成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以便于其根据生源特色制定更为适切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强基计划”的有序实施奠定基础。

(三)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强基计划”只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接受与遵从,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由于“单一话语权”的合理性有限,所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极易出现偏离。政策执行者、调试对象均能公平地参与政策执行全过程,并及时向公众传递“协商性话语”,这既能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又有助于政策的执行。具体来说,高校可以借助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规范招生行为。从多源流理论的视角审视,社会舆论营造的政治氛围将影响政府的最终决策。因此,若要扭转公众对自主招生政策的不良印象,“强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就要增加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度。对于大众、传媒而言,其预期目的的实现在于进行第三方监督,让权力运行更透明。高校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实施。一是邀请社会大众行使监督权,但要遵循“利益避让”的原则。高校可公开招聘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可来自社会不同领域,但需要独立运作。部分监督员可以是有社会影响力和相当公信力的著名人士,部分监督员也可以是关心招生工作的在校大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普通群众。社会监督员不受学校的职能管辖,可听取学校汇报招生工作的整体情况,抽查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情况。二是加强信息公开程度,实现第三方监督。一方面,高校通过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不断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让现代传媒力量也能够参与到监督中;另一方面,高校可通过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度,有效利用大众力量监督招生政策的实施。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大众参与公共决策不仅仅局限于获取信息,而更多的是希望参与互动,在互动中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传递给政策制定者。高校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更多地倾听公众、传媒的声音,保证政策的执行镶嵌于社会之中,而不是强加给社会和公民,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和强化社会的作用[14]。

综上,高校作为“强基计划”的执行主体,上承政府决策,下启考生施策。一方面,政策在下达的过程中给高校留有一定的策略空间并进行了有序规制,需要高校遵照执行;另一方面,政策调试对象的博弈互动向高校传递了其利益诉求,需要高校及时关注并予以回应。据此,高校在实施“强基计划”的过程中应设计多元化录取方案、构建专业化招生队伍、建立健全多方监督机制,尽量保持政府政策供给与高校政策需求的一致性,挤压调试对象的策略空间,将其纳入正式的政策议程之中,使之成为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一部分,凡事有章可循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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