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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方法与政策研究

2020-03-15温文燕冰川

国际石油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义务油气

温文,燕冰川

( 1.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油气储运重点实验室;2.中国石油管道公司)

当油气管道不能满足生产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需要时,需要进行废弃处置[1]。国外管道废弃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资源和市场、运行的经济性、管道的安全状况等[2]。近年来中国油气管道建设飞速发展,长输管道已负担着中国的70%石油和99%天然气的输送任务,预计到2030年,中国油气管道总里程将达到30万千米[3]。随着中国油气管道进入废弃高发期[4],油气管道废弃后的处置问题逐渐凸显。一方面,服务到期的油气管道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对生态环境存在潜在威胁,油气管道弃置处理成为重点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油气管道弃置处理专业化要求高、需要资金量大、常常要跨行政区域进行操作等,油气管道弃置处理成为难点问题。目前,承担油气管道弃置处理重任的主体一般是油气服务提供方,相关弃置费用成为企业经营的重大负担,并且随着管道老化,这一负担将越来越重。同时,中国现阶段对于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尚无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鉴于企业发展需要和政策法规现实状况,本文梳理国家大政方针趋势、现行会计准则、现有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方法等,以油气管道弃置义务为中心确定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方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企业操作方法。

相比之前的研究,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的意义进行了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的详细叙述。第二,明确弃置费用计提的前提是弃置义务的承担,并对弃置义务作出详细的叙述。第三,在政策层面与企业层面都提出了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的可行建议。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 宏观层面,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

在指导思想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方略,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态文明观。在习近平生态环境思想的指导下,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党和国家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题中之意。

在政策法规方面,随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的发布,各领域的环保工作不断深入,中国环境管理工作开始从以控制环境污染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另外,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

1.2 中观层面,现行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

当前,中国与油气管道弃置业务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5]。但是,现行会计准则并没有就油气管道弃置费用到底该遵循哪些条款、实务当中又该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解释。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特征。在规范了油气开采行业的诸多热点及难点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弃置费用的概念,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但是,此准则是对勘探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不包括油气输配业务,无法对管道运输资产的弃置提供具体的指导。《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提供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但并不能成为处理弃置义务的依据,因为“义务”的确认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准则指导。

目前看来,弃置费用的研究应该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为指导,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为补充作为研究的核心概念。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另外,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因此,企业是否可以确认弃置费用,要看企业有没有真正的必要承担相关义务,这与企业的业务模式息息相关。

从法律法规上而言,国内对于弃置义务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见。根据2017年9月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但在其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综上,如何从会计角度对油气管道资产弃置费用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也是油气管道弃置业务承企业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微观层面,企业必须可持续承担弃置义务

目前,相关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管道老化严重、没有特定预备资金等。

以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先,公司停输封存管道数量多、里程长。目前,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所辖部分管道服役已超过40年,老化情况严重,无论从安全性还是经济性角度来看,已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运行的需要,截至2018年1月,已停输封存管道3000余千米。

封存管道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主要包括三点:1)管道途经多种环境敏感区。油气管道线路长,途经环境保护区、人口密集区、河流等多种环境敏感地区,其运行与处置和环境息息相关。2)管道残留物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废弃管道内部残留的粉尘、苯类液体以及管道表面有害涂层若不予清理或清理不彻底,可能对管体周围的空气、土壤、水等造成污染,甚至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3)管道老化可能引发土地塌陷。废弃管道因腐蚀老化导致途经地区土壤塌陷,可能对铁路、公路穿越等地段造成不良影响[6]。

除此之外,部分新管线建设运行和老管道处置相挂钩。例如,庆铁三、四线管道建设和投产,地方政府要求和庆铁一、二线管道的处置相挂钩,报废管道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将会影响新管线建设和投运。而且,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的实施,对相关企业来说是绕不开的风险点[7]。

目前,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废弃管道一般按照在停输后进行停运管道扫线、氮气封存的原则进行处置,正式的报废处置待统筹考虑推进。但是,该公司面临管道废弃处置费用高、企业效益和现金流受到影响的难题。另外,目前管输价格核定中未纳入弃置成本,因此弃置成本无法通过现有管输价格进行回收。因此,探索管道资产弃置费用计提的可行性,为未来按照强制性规定对管道进行废弃处置的巨额支出做好资金储备十分必要。

2 国外油气管道弃置费用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尚无成功案例和经验可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的管道运营历史较长,这些国家在管道弃置方面已经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主要总结参考了这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弃置成本估算、折现期和折现率确定、弃置费用调整、弃置费用使用、政府部门监管、弃置义务的承担等内容进行总结。

2.1 弃置成本估算

在英国,主要存在两种管线弃置方案:方案一,对管道系统进行就地废弃;方案二,将管道系统完全移除并恢复环境原貌。管道弃置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管道废弃之前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管线停运的合理性研究、管道弃置方式研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咨询;第二,工作区域划界,重点关注管道通行权所涉及的工作区域以及河流穿跨域处;第三,管道清管作业,主要包括清管前的准备工作、管道清洗、清管废液接收处理等;第四,管道设备的拆卸与移除;第五,环境恢复。

在加拿大,监管方(主要是能源局)认为提供弃置成本的初步估算需要大量假设条件,这些假设条件应随时间推移逐步细化,这会导致弃置成本的逐步修正。若某公司无法为某条管道进行合理的弃置成本的初步估算,那么为了帮助公司进行成本估算,能源局推荐公司采用原则框架之下的基本情况假设方法。同时,应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例如周边环境、成本考虑、风险分析,若一律采用开挖弃置是不可取的,可以由各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某种假设方式来估算弃置成本,由监管方审核各公司根据管道实情估算的弃置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各废弃管道处理环节的成本估算,有相应行业规范支撑,例如,国际高级成本工程协会(AACEI)制定的成本估算方法、加拿大2010年管道劳动力协议(PLCAC)等。一些公司也有相应的数据库,例如泛加拿大公司(TransCanada)设备移除费用的依据是内部的设备价格数据库,这些设备价格反映的是各种承包商在实际类似或较小规模项目中使用的设备情况。同时,加拿大有的处置案例考虑了废弃后处理措施的成本,例如空中巡检、维护标志等。还考虑了针对诸如斜坡破坏的修复、土壤沉陷的修复以及其他类似的情况等特定地点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在美国,管道废弃现场施工的第一步通常都是对施工现场进行标记或打桩划界,划界的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清管(根据需要)、安装腐蚀控制设备、移除并(或)改造现有的围栏、土地铲平、管道开挖、现场清洁以及土地复原。依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3号(FAS143),对资产弃置义务负债进行确认,并且将资产弃置成本进行资本化,然后利用期望现值技术估计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公允价值,但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时企业应当在其金额能可靠计量时再进行计量。

2.2 折现期和折现率确定

在英国,资产弃置的折现率就是资本成本率,它既可以是直接的债务成本,在公司通过将股票和债券结合进行运营的情况下,它也可以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在英国,由于管道弃置处理属于法定义务,油气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资产弃置义务,同时公司为了确保资产弃置不会影响管道运营未来收入,资产弃置折现处理时必须将未来风险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因此,英国选择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收益率,即折现率通常被假定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收益率的最低值。折现期一般是根据从当前之日开始,到弃置作业完成之时为止的预期时间来确定。

在加拿大,以预期经济寿命和物理寿命二者中的较短者,作为弃置时间点的依据。同时,未发现明确的折现率规定,有案例并未折现。

在美国,企业内部工程师和财务人员可以结合行业水平、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风险水平做出合理评估。关于资产弃置折现率的确定,由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对于公允价值更为推崇,因此使用经过信贷调整之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资产弃置处置的折现率。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高信用等级的企业会比低信用等级的企业拥有更低的资产弃置折现率,因而会确认更高的或有负债。资产弃置义务负债处理的折现期为固定资产正常的使用年限。

2.3 弃置费用调整

在英国,未来资产弃置负债的计量以当前的管道弃置估计成本(主要为劳动力成本、管理费以及设备使用费等)为基础,根据每年所假定的通货膨胀因素递增,到管道使用寿命结束为止,随后根据利率进行折现调整,并进行减值测试。

在加拿大,在技术进步或者环境要求变化的情况下,成本估算的结果将被进一步改进,改进的结果会在政府要求更新成本估算结果时上报。

在美国,在进行资产弃置义务初始确认的后期,依据配比原则,长期资产成本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资产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分摊金额作为损益表中一项开支列出,简称为增加费用(accretion expense)。另外,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21号(FAS121),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账面价值需要包括已经资本化的资产弃置成本。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报价,且该价格已经包括考虑到将来资产弃置的成本,则市场报价应加上资产弃置义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减值计量时使用的数据。

2.4 弃置费用使用

在加拿大,弃置资金用于管道弃置的相关活动,包括弃置计划的制定、弃置技术研究、弃置现场调查、弃置活动的实施以及后续的监控或永久性保护措施的延续等。加拿大能源局规定,弃置基金的募集和划拨必须公开透明,涉及弃置所划拨的任何资金,只能用于弃置及弃置计划相关的活动。为了确保管道弃置顺利进行,避免弃置活动面临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资金的风险,对于弃置资金的使用,基本原则是:以任何方式筹集的弃置资金必须用于管道弃置或以管道弃置为目的的活动,不能提供给第三方,因此,所有的管道公司要建立划拨和管理资金的有效机制,例如,设立信托基金。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客户受限制访问等措施来保证信托基金的安全性。在弃置资金的划拨方面,都必须提交划拨建议书,阐述其资金划拨的详细步骤和相关机制。

在美国,根据财务会计准则143号,企业应能够提供清偿资产弃置债务的保证,油气管道经营机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为资产弃置义务的负债提供担保。资产弃置保证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公司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满足资产弃置义务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资产弃置担保的来源通常包括担保证金、保险单、信用证、机构担保、设立信托基金或者设立其他能够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基金。这些保证产生的成本必须与资产弃置负债分开。

2.5 政府部门监管

在英国,有一项要求,即通过向监管机构提出财务担保,在安装工作一开始便为弃置责任做好财务准备。其目的在于,如果企业在弃置作业开始之前破产,政府机构不需要为管道资产弃置义务提供资金支持。

在加拿大,2008年11月,加拿大能源局召开了关于油气管道弃置费用的专门会议,由会议成立的专门小组①根据能源局法案第15.1条规定,会议主席授权与会单位成立了一个小组,向能源局提交管道弃置所涉及的法规政策、资金来源、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报告。代表加拿大能源局对管道弃置计提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发布相关政策。加拿大能源局有权对公正合理地收取管道弃置费用下达命令,且不受其他法规影响。加拿大能源局在通行费、收费和关税等方面有非常广泛的授权,以确保管道公司收取的通行费是公正合理的。加拿大能源局有权对管道公司弃置费用估算与弃置资金收集工作进行监督与审查,并发布相关审批意见。若批准管道公司从管输收入中收集管道弃置资金,加拿大能源局将分别对该管道公司各管道弃置方案、弃置费用的估算与弃置资金收集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美国天然气法案》对州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建造、运营和废弃进行监管审批。管道判废包括机构评审和听证两个环节。

2.6 弃置义务的承担

弃置义务的存在是进行资产弃置相关处理的前提,弃置义务根据来源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两类。法定义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当资产进入弃置状态之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守和履行将弃置资产进行拆除、土地填埋、环境清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责任。以美国为例,对于确认资产弃置义务范围这一问题,财务会计准则143号指出这一义务适用于所有对长期有形资产有获得、建造、开发以及使用的企业。在企业取得并构建了长期资产后,依据法律法规在对资产进行弃置处理的时候需要履行拆除、土地填埋、环境清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资产弃置义务。由此可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企业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但不含有推定义务。

弃置义务在油气管道运营比较成熟的国家均有相关规定。在英国,2001年7月英国石油行业会计委员会颁布《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与废弃活动会计》,公告要求,油气管道及其相关资产弃置的未来成本应该被视作总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将来获得收益。弃置资产资本化被视作资产弃置、废弃资金池的来源。

在美国,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附加条件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解释公告(FIN47),资产弃置义务作为一项义务,其履行是无条件的,即使资产弃置义务是未来需要履行的一项义务,而且履行时间和方法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对资产弃置义务进行确认,该解释公告阐述了资产弃置义务初始确认的一般化流程,各个主体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确定各自的流程。

在加拿大,由于监管覆盖管道或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监管机构允许各公司自主决定在管道或设施的生命周期内如何最有效地完成预期收入,且公司要通过识别和管理生命周期内的风险,为公司的收益负责,以便保证公司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3 中国现行相关政策与建议

3.1 中国与油气管道弃置相关政策

在中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一定的法律条文中已经显示了企业承担防治污染义务的倾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油气管道来说,弃置处理就是预防和保护的重要一环,完全符合政策导向、法律指向。在该法制定过程中,立法机构针对污染治理主体的问题也进行了很多讨论,集中讨论了“九龙治土”的弊端,而弃置义务的明确能够较为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由于弃置管道对环境污染大、处理专业性强,且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由管道拥有者进行治理更加方便且可靠,管道公司对其管理的管道的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和弃置成本负全面责任。因此,弃置管道的处理理应被划分为推定义务,这指的是企业“因获得、构建、开发和正常使用长期有形资产”,在未来长期需要承担对弃置资产进行拆除、土地填埋、环境清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责任。

鉴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会计准则的规范缺乏和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国内法律法规和国外已有实务操作,提出如下建议。

3.2 政策建议

3.2.1 出台会计准则解释,将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资本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3号适用于所有会计主体与长期有形资产弃置活动相关的法定义务的核算与报告。在美国,所有进行资产弃置费用处理的公司或机构,主要包括油气储运开发企业、金属矿产开发公司以及核电厂等,都需要在财务会计准则143号的框架下进行资产弃置会计处理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确认和分摊、弃置资产减值测试、后续确认与计量、资产弃置储备金和担保的设置、固定资产弃置义务处理的信息披露等。这样可为新油气管道弃置提供相应的资金储备,并避免管道弃置处理对公司营业利润带来的一次性大幅冲击。

3.2.2 出台相应行业标准,规范油气管道弃置处理流程,并对弃置成本进行指导

由于每个设施管线废弃时发生的费用项目千差万别,每个管道和站场都不一样,面临的环境和弃置条件区别很大。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环节对弃置成本出台相关推荐标准,供企业参考。具体可以包括:管道及线路阀室拆除(临时性征地、开挖、切割、吊装、运输、储存、买土回填、地貌恢复、污水处理、污染物处理、其他);注浆(材料费、施工费);隔离封堵、焊接盲板(开挖、切割、焊接、回填、地貌恢复、材料、其他);环境评估及治理;定期维护等。

3.2.3 出台相应规定,对目前有弃置处理需求但未曾计提弃置费用的管道,将弃置处理所需资金纳入管输成本

对于未来新构建的油气管道,可按照上述建议3.2.1中的资本化方式对管道弃置费用进行预先计提和管理。但是对于中国目前油气管输企业现存的大量管道,尤其是其中停输封存的以及老化严重的管道,还不曾计提特定预备资金以覆盖其弃置处理的费用,这部分管道在弃置处理时将给有关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印发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对于新建管道来说,资本化的管道弃置费用可以通过摊销进入管输成本中;对于现存的未计提过弃置费用的油气管道而言,其弃置处理所需资金则未曾在过去的管输成本中得到补偿。因此建议对现存管道和新建管道的弃置费用分情况处理,对于现存的未曾计提弃置费用的管道,建议对其弃置处理所需资金进行核算,纳入管输成本中。

参考目前外国相关实践和中国其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弃置费用预提计入管输成本可以参照英、美、加等国预提具体操作,以及中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的“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也为管输成本中纳入弃置费用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直接输气成本里包括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指的是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弃置费用的计提是非常符合该法的风险管控、公众参与原则的,与国家立法方向一致。

据此,建议相关部门对管道管理者是否具备处置弃置管道能力做出资质认定,将目前实际由管道管理者承担的废弃管道弃置处理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将其具体化、流程化。每个自然年末,由管道管理者向相关部门报送管道弃置报告[8],内容包括弃置方法、弃置计划、质量保障体系、当年应该摊销的弃置费用、上年弃置费用使用情况、上年管道弃置处理情况及环保核查情况,由相关部门批准后,形成本年度弃置费用进入管输成本审定额,并据此指导终端价格变动。

另外,关于管道弃置处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执行,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九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考虑到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为了使公众在受到放射性污染损害时得到切实赔偿,法律应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赔偿基金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弃置义务承担方探索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方式[9],确保弃置义务承担有力。

3.3 企业实务操作建议

在企业的实务操作中,推荐使用定额单价法来进行弃置费用的估算。首先要确定造价标准,由公司造价部门制定弃置管道测算标准,对弃置过程涉及的环节价格进行年度动态更新。公司管道管理部门根据行业标准SY/T7413-2018《报废油气长输管道处置技术规范》和所辖管道实际情况确定管道处置方式并进行里程统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依据上述造价标准和管道长度,估算管道废弃处置费用,再根据上级公司下发的长期负息资金利率进行折现计算。按照折现后的价值作为弃置费用当期的入账价值,以后各会计期间计提弃置费用利息和计提折旧。审批方面,测算的弃置成本工作底稿由财务部门和管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在弃置费用的后续计量方面,应该按照一年一次的调整频率对其进行调整,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在每年对管道固定资产进行调整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账面价值需要包括已经资本化的资产弃置成本。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报价,且该价格已经包括将来资产弃置的成本,则市场报价应加上资产弃置义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减值计量时使用的数据。

在弃置费用资金的后续使用和管理方面,弃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在年报附注中进行公开披露,具体而言:征收的资金必须受到债权人的保护;定期审查(每隔五年)划拨资金的数额,从隔离账户的支出必须具体化;各条管道之间的资金必须隔离,不得混用;公司必须为弃置资金开发一个健全的投资政策。英国的做法是,管道弃置储备基金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管理,以保证基金顺利增长,为未来债务提供资金。若创建了一个基金,则需根据当日对弃置成本的预估进行融资,并根据通货膨胀的假设进行递增,并做折现处理。随后,基金管理人需要使管道弃置储备金保持持续增长,以确保资产弃置有充足的可用资金。如果经过预测,经济环境可能会导致基金在未来产生缺口,则在必要时,公司可能需要为资产弃置储备金增资。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管道弃置储备金委托给有能力的第三方,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供弃置处理使用。

4 总结

从目前国家政策发展来看,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逐渐深入,油气管道弃置处理非常关键。企业是现在的义务实际承担主体,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对于义务承担具有重要意义,但会计准则尚未给出明确的规范指引。在这样的条件下,规范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显得尤为重要。

在研究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相关政策、准则和企业实务的基础上,分析中国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本文以油气管道弃置义务为中心确定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方法,认为弃置管道的处理属于推定义务。

针对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计提方法的可行性,本文对当前政策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出台会计准则解释,将油气管道弃置费用资本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出台相应行业标准,规范油气管道弃置处理流程,并对弃置成本进行指导;第三,出台相应规定,将管输成本中纳入弃置费用。同时,从造价标准(单价)、数量、计量、审批、申请确认等环节对企业估算弃置费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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