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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制度化建设的思考

2020-03-14宋红文

高等继续教育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馆员图书馆

宋红文

(华中师范大学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事业要发展,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图书馆馆员之于图书馆事业来说更是如此。在图书馆界,有这样一种说法:“在图书馆发挥的作用中,图书馆建筑占5%,信息资源占20%,图书馆馆员占75%”[1]。可见,图书馆馆员于图书馆之重要性。对于高校图书馆来说,一个好的大学图书馆,非大楼与藏书量之谓也,而是高素质馆员所行服务之谓也[2]。只有拥有了高素质馆员的高校图书馆才是好的图书馆。而在这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图书馆也发生了重大变革,从以文献借阅服务为主的传统型图书馆,向以高层次的知识服务为主的智慧型图书馆转变。高素质的馆员仅仅依靠入职前的全日制教育是难以应对这种巨大变革的,必须要通过入职后的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信息、新技能,才能适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变革,从而永葆高素质,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促进图书馆事业的高效发展。因此,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不仅能提升馆员的专业素质,而且是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道路上必不可缺的部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面临诸多问题,如何破解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困境,推动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终身教育思想: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理论基础

“终身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学思想,古已有之,在先贤们的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体现,如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打破“学在官府”的局面,提倡“有教无类”,宋代欧阳修认识到“学之终身,有不能达者矣。于其所达,行之终身,有不能至者矣”。因此主张人一辈子需要不断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主张“儿童和需要教育的各种年龄的人都应受到训练”,最好全城邦的公民都“受到同一的教育”;古代波斯伊斯兰教强调人应该“从生至死”不断地通过教育来完善自身。然而,正式将“终身教育”这一概念提出的是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Paul Lengrand)。他于196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上,作了一个关于终身教育构想的报告,指出数百年来社会把人的一生机械地分为学习期和工作期,前半生花时间积累知识,后半生一劳永逸地使用知识,这是毫无根据的。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成为一生必不可少的活动。而后,在1970年,他完成其代表著作《终身教育引论》,系统地论述了终身教育思想,推动了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终身教育强调人的一生必须不间断地接受教育和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保持应变能力,以适应全新的、不断变化发展的职业、家庭和社会生活。这一思想为继续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广义的继续教育是指在任何教育基础之上的教育,狭义的继续教育主要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终身教育这个概念则是包括了教育的一切方面,它并不是一个教育体系,而是建立一个体系的全面组织所依据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教育原则。继续教育则是对终身教育这一思想的践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传统的“一次性学校教育”思想已经无法适应时代需求,必须通过继续教育的方式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等,以跟上时代步伐。高校图书馆馆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更是要践行“终身教育”思想,在工作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养。

二、知识技能培训: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实践形式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人社部2015年8月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明确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3]同年年底,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其中也对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作出了相关要求,如第十三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4]。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校图书馆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将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这些举措无疑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的知识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馆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馆员知识技能水平,也成为目前高校图书馆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实践形式。

通过文献调研分析发现,高校图书馆通过专业培训班、学术会议、专家讲学、进修访问等多种形式的知识技能培训,开展馆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馆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郜向荣和贺玢以CALIS全国农学中心会员馆为调查对象,对32所农业高校图书馆的292名馆员进行调研,结果显示,馆员继续教育方式按照频率高低依次是馆内专题讲座和业务交流(占比87.5%)、实地考察和外出参观(占比84.4%)、学术会议和短期培训(占比78.1%)、在职自学(占比56.3%)、脱产或半脱产学习(31.3%)、网络远程教育(占比18.8%)、实时交互网络学习平台(15.6%)。[5]李思诗和张雪峰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2014—2018年的馆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该馆对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很重视,并且很注重实用性,近五年针对馆员开展了一系列的继续教育,除了业务培训、专家讲座、研讨会、座谈会和参观考察等外,馆员还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在职学历教育和学术研究等形式的继续教育,内容一般围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中的实际问题展开,如数据平台、学科服务、信息素养教育、学术规范教育等。[6]郭淑艳、周丽晴和霍速对国内“双一流”大学图书馆继续教育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双一流”大学图书馆都认识到继续教育对提升馆员服务能力的重要作用,都对馆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约70%的“双一流”大学制定了馆员培训计划。[7]

高校图书馆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技能培训,推进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力推动了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当前以知识技能培训为主要实践形式的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高校图书馆对馆员继续教育工作重视力度仍然不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馆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仍然偏少;二是很多馆员对自身的职业定位不准以及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不足,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主动性不高;三是继续教育的内容与方式陈旧,缺乏创新性,馆员培训考核机制不完善。这就使得高校图书馆继续教育工作陷入“流于形式”的泥潭,效果不理想。

三、规章制度缺失: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根本困境

当前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存在众多问题,但主要问题表现为有关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甚至缺失,从而导致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外生动力和内生动力双不足。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馆员继续教育缺乏刚性保障

继续教育在国外特别是美、英、法等国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支持,比如美国重视通过立法途径保障图书馆馆员接受继续教育[8]。1956年,美国出台了第一部全国性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1964年更改为《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1989年,新颁布《新图书馆服务改善法》。1996年,《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改为《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这些专门性的图书馆法保证了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除了专门的图书馆法外,美国的教育法中也有大量的涉及图书馆的规定。1965年,美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图书馆可以获得各类培训所需要的资金,这为高校图书馆经费来源和图书馆馆员培训提供了法律支持。1992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第二篇定名为《大学图书馆和信息技术强化》,着重强调帮助图书馆购买技术设备,发展图书情报学教育和培训。

而我国图书馆的继续教育起步较晚,与馆员继续教育有关的立法较为滞后。[8]直到2017年底才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但里面几乎没有涉及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在此之前,我国2011年发布并于2012年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坚持实施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提供保障员工接受培训教育的安排。除此之外,与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但是,这些法规中条文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强制性不足。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外,承担高校图书情报工作者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任务的权威部门,如中国图书馆学会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教育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以及各省高校图工委等,也没有针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制定明确的规定和细则。总体看来,国家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保障,从而导致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外生动力不足。

(二)高校图书馆相关制度不完善,馆员继续教育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及上级部门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缺乏刚性要求,高校图书馆对馆员继续教育又不加以重视,导致馆员继续教育制度不完善,馆员自身也缺乏兴趣,因此,馆员继续教育工作缺乏内生动力,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从我国高校图书馆继续教育工作的实践来看,高校普遍对馆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馆员继续教育不足且效果不佳。这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其一,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多数高校图书馆馆员教育培训的制度不完善,馆员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都是由综合办公室来兼职完成,缺乏馆员培训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7];其二,受到传统教育思维的影响,个人和社会往往看中的是文凭和学历,高校图书馆普遍对提高馆员新技能、掌握新技术而全面发展的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馆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偏少;其三,高校图书馆在制定馆员教育培训计划时未对馆员的需求进行前期调研,造成继续教育的内容与方式创新性不足,馆员参与积极性不高;其四,高校图书馆针对馆员继续教育普遍缺少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从而对馆员缺乏约束力,馆员的继续教育效果不理想。

从高校图书馆馆员自身来看,馆员普遍不能清晰地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对继续教育缺乏积极性。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在我国现行人事制度下,学历文凭是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而在职培训并没有得到人事制度方面的认可,因此,图书馆员大多只对学历教育感兴趣,而对提升知识技能水平的培训、进修等则积极性不高;其二,高校图书馆针对馆员继续教育缺乏考评机制,而图书馆又属于非竞争性行业,馆员工作压力相对较小,职业能力提升的需求并不强烈[7],这也造成馆员对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其三,在当下高校图书馆招聘制度下,虽然馆员学历结构不断优化,然而专业结构问题较为突出,馆员中具有图书馆、情报学、档案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比较少[9],很多馆员对自身的职业定位不准,认为图书馆馆员日常工作就是借阅、咨询这些简单劳动,根本不需要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就能做好本职工作,慢慢地就感觉到图书馆工作枯燥、无聊,职业认同感逐渐下降,进一步导致馆员对继续教育缺乏兴趣,形成恶性循环。

四、建章立制: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进路

针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导致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外生动力和内生动力均不足,从而严重制约了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从上至下逐级建立健全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和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中专门列出有关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条款,并对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的比例、图书馆机构以及图书馆馆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具体的要求,以明确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在整个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确保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中国图书馆学会高等学校图书馆分会、教育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等权威指导部门一是要在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行业规章制度,从总体上对国内高校图书馆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二是加快制定、实行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有效提高图书馆馆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认同感、成就感,促使图书馆与图书馆馆员牢固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提高知识技能水平;三是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并结合时代需求制定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为高校图书馆馆员提供实用的学习资源。

最后,高等院校一是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制度;二是要成立专职部门,明确岗位职责,为馆员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根据馆员需求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介创新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三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将馆员的学历层次、专业素质水平与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奖金分配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激励杠杆作用,促使图书馆馆员形成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继续教育的效果和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家立法机关、相关部门以及高等院校三方形成的“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为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形成外在约束力。同时,也能增强馆员自身对继续教育的认知,以及职业认同感、危机感,从而提高主观能动性,形成继续教育的内部驱动力,从而有效解决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外生动力和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切实保障高校图书馆馆员继续教育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实现馆员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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