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视阈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对策研究
——以泉州市为例
2020-03-14陈华观
陈华观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建 泉州 362000)
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事业,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民生保障工作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价费秩序公平和推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医疗机构的特殊性等因素,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短板。本文在物价检查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调研分析泉州市医疗服务收费现状,进一步剖析根源,就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提出一些合理化对策和措施。
1 物价检查职能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1]。1978年,国家放开了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计划经济成为过去,市场经济时代正式到来。198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价格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用于查处市场随意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一步规范和稳定市场价格,物价检查工作真正有法可依。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确立了物价检查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2018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将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统一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物价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融入到了市场监管的大框架内。2018年11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工商、质检和物价等多个领域的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2]。2019年7月,福建省泉州市组织召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全体干部大会,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队伍整合,初步实现了市场监管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目标。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磨练,市场价格监管经历了政府定价→物价检查→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反垄断→市场综合监管的沿革轨迹[3]。随着市场监管部门的全面整合,建立我国市场价格监管体系的关键性战役已全面展开,为新时代市场价格监管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2 泉州市医疗服务收费现状
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医疗服务价格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创造价值的医护人员的价值[4]。由于医疗过程的单向性与医疗行业知识的专业性,普通人群是无法知道医疗过程是如何定价的。在医疗服务领域,供给方属于强势方,消费者属于弱势方,导致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存在过度检查和诊疗等现象。调研泉州市部分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收费不合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按标准收费。没有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片面地将原有单一的检查或者治疗,额外添加收费项目;附加服务项目连带收费;以普通的医疗服务套用标准高且收费较贵的医疗服务;新技术或者新项目增多,没有及时向发改部门申报,擅自收费;二是违规重复收费。在检查或者治疗已明确包含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又另行重复收费;没有严格执行发改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采取比较模糊的方式对应该除外的内容重复收费。例如,市民小王感冒后去医院打点滴,在结款的时候发现自己医药费用中增添了医务人员服务的项目,而这一固定的项目已经纳入了医院成本核算的总体;三是收费标准不透明。大部医疗机构虽然能够对收费标准和清单进行公示,但是总体透明度不高,执行还不够到位;四是夸大病情乱收费。个别医务人员过度强调治疗需要,有时刻意夸大病情,致使患者承担过高的医疗费用。
3 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成因分析
“卖方市场”是医疗服务最典型的表现形式[5]。长期以来,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健部门,物价检查部门主要是通过政策性文件对医疗服务价格加以指导,介入不够多,导致个别医疗机构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容易产生医疗服务价格问题。
归根结底,产生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对医疗服务的认识存在误区。大部分人对医疗服务的认识过于片面和主观,将其与一般的商品服务相提并论,习惯性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设备等显性消耗来介定医疗服务价值,以病情的改善程度和治疗效果作为评判标准,忽略了医务人员的医技、知识和付出等隐性价值。二是财政投入不足。多数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依赖财政拨款和医疗服务收费。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仍然无法满足医疗机构,过度依赖医疗服务收费的现状短期难以改变。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个别医疗机构就会擅自抬高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导致产生“收费过高”“以药养医”等现象。三是公示制度不健全。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方面价格透明度不够高,没有全部公开,患者对于医生所开的药物和价格不了解,即使在了解情况后,也会被动接受。另外,相关政府部门虽然能够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定期调整,但是调整不够及时,导致医疗服务价格跟不上医疗机构的发展。四是内控体系不完善。内控体系作为医疗机构物价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的形成和推广比较晚,部分医疗机构的内部控制不规范,对于本单位物价管理工作定位不高,不重视物价管理对医疗机构发展的作用,制度不明确、员工执行力不足。对于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核推进工作处理不及时,旧的设备与项目无法带来效益不按时处理,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五是监管执法难度较大。医疗服务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不同医生的诊治和患者的病情均有差异,可对比度低,即使产生同一种病情不同的收费标准,也难以判断是否存在收费不合理。另外,物价检查职能刚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大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刚刚组建完成,业务融合还不够,执法人员业务还不够熟悉。面对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多、隐蔽且形式多样的情况,执法人员难以全力应对,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4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对策与措施
现阶段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已经发展到了一个不可突破的瓶颈阶段,需要外部力量的调节和内部自身的净化处理。价格监管部门在医院的运作可以说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既要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又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收入。由于医疗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是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管的主要原因[6]。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市场监管系统刚刚完成新一轮大的机构改革。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保障的幸福感,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4.1 突出政治建设,推进队伍深度融合
机构的调整组建不是简单的“1+1=2”的力量相加,而是“1+1>2”的转型升级。合编亦需合心,合力更要齐心,攥指成拳才能形成战斗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是有效解决机构改革后执法队伍融合问题、推动物价检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7-8]。新时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更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政治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执法人员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将党的思想和理论传递到基层执法一线,深深地根植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之中。
4.2 强化业务融合,提升物价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整合了五个部门的职责,担负着物价检查等多个领域的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系统的执法干部,需具备“一专多能”的本领。同时,由于医疗服务价格的特殊性,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物价检查法律法规,还应具备医疗、财务和计算机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强化法律条文熟悉掌握并灵活运用,提高价格专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奠定坚定的基础和保障。共享执法经验,通过举办讲坛论坛、开展座谈交流等形式,共同交流经验和做法,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的职业化执法队伍。
4.3 创新智能监管手段,助推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智能监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将智能化信息技术导入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和执法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取证分析能力,推进执法检查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靶向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舆情传播规律的研究分析,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制作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并用好监测结果。
4.4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主动引导医疗机构完善价格收费管理机制,提高价格收费管理水平,优化行业管理规范,弥补监管漏洞。梳理分析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重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违规收费问题,依法责令涉事单位立即整改并处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加大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4.5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此次机构改革,主管医药市场和医疗服务的政府部门被重组,卫计委取消,卫健委整合,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制定管理由发改部门负责,物价检查职能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下设单列的药品监管局,新组建医保局。医疗、医药、医保从此分开,从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因此,要建立健全与卫健委、发改委、医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工作衔接到位、职能互补。整合有限的资源,“市、区、街”三级合理安排监管执法力量,做到监管与执法并举,科学筹划所在辖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监测、预警、通报和查处等环环相扣的监管执法程序,真正把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工作做细做实。
4.6 健全价格公示和投诉举报机制,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督促医疗机构选择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App应用端等载体,进行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公示,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同时,督促医疗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咨询投诉电话以及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消费维权诉求渠道,依照职能职责受理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的咨询、投诉、举报,落实执行消费纠纷诉转案制度,分流转办有效诉求并抓好跟踪督办,及时妥善化解消费纠纷矛盾,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回应和解决。
4.7 积极推进行业自治,引导医疗机构履行责任
利用传统宣教载体和手段,开辟网络宣传新阵地,开展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法律政策宣教活动。结合社会舆论、网络舆情、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分析,视情采取集体座谈、集中授课、定向约谈、提醒告诫、案后回访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收费价格行为的指导,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和配合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医疗机构价格诚信评价活动,并将这一体系成果应用到日常监管中。根据医疗机构的特点,分析总结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适时发布有关案例,加深消费者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的认知,引导医疗机构明码标价,自觉改正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