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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中证据认定等问题研究

2020-03-14林依洁

人物画报 2020年33期

摘   要: 一直以来,投毒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其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更是引人深思。1994年“朱令铊中毒案”,2005年“刘翠珍投毒案”,2014年“陈琴琴投毒案”,“李菊兰投毒案”,2015年“柯长桂投毒案”,2014年“林森浩投毒案”,2018年“李锦莲投毒案”。大量案件因证据问题困扰着侦查、起诉、审判等各项诉讼活动。以投毒案件为研究对象,从投毒杀人案件的犯罪特点,重点是投毒行为人特征分析;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分别为罪名认定问题、翻供问题、鉴定意见质证问题这些方面进行样态分析,研究发现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在诉讼中成为难点的重要因素,解决该类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方能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笔者对其相关解决措施——专家辅助人制度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优势和现存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投毒犯罪;暴力犯罪;证据认定

1.前言

在投毒杀人案件审理中,法院往往难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一般只能留有余地判处被告人死缓,因此,就以往的投毒杀人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给出解决方案,便显得至关重要。笔者对检索得到的裁判时间在2015年全部投毒杀人案件,总计212起,进行剖析和解读,并对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实务案件中的问题提出一点绵薄意见。

2.投毒案件的犯罪样态分析

2.1投毒案件呈现的证据样态

2.1.1勘验、检查笔录仅具有间接证明力

虽然笔录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反映,但是这些记录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投毒杀人案件中,时常仅涉及到案发现场的位置,现场的物体的摆设状况以及嫌疑人对卖药人或者买药地点的辨认记录,嫌疑人对投毒位置的辨认记录和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记录。其只能说明嫌疑人具有作案嫌疑,并不能证明嫌疑人就是作案人。因此,笔录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事实。

2.1.2被告人供述系此类案件是核心证据

投毒杀人犯罪的隐蔽性极强,行为人作案过程短,作案手段隐蔽,且多为一人作案,缺乏目睹投毒过程的目击证人。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不直接接触被害人,其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被指控的投毒杀人行为,只有他自己最清楚,由于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性,侦查机关在侦破投毒杀人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嫌疑人口供的固定,所以,一旦被告人翻供,整个证据体系轰然崩塌。因此,在投毒杀人案件中,侦查机关获取嫌疑人口供固然十分必要,但对口供进行固定即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也是必要的。

2.1.3书证主要表现为就医材料或户籍证明

一般情况下,记录作案经过、作案手法、作案工具等可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但是,在212起样本案件中,书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救助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材料或者户籍证明等,这些证据一般用来证明被害人中毒的事实,确定被告人的是否达到法定年龄,从而帮助法官适用相关法律,但只能起到佐证作用。就212起样本案件而言,在该类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来說,投毒时间与被害人中毒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也不能在第一时间认准作案人,所以无论对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不会留下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书证。因此,在投毒杀人案件中,凭借书证无法达到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2.1.4毒物鉴定意见不可或缺

投毒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便是毒物的鉴定意见。如前文所述,投毒杀人犯罪隐蔽性极强,行为人的作案手段隐蔽,缺乏目击作案过程的目击证人,被害人会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而身体表面并没有外伤。检验、鉴定人员通过对检材进行鉴定,确定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直接原因,查明毒物的种类,为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如果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没有毒物的鉴定意见,那么将难以判断被害人的受伤、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致使被害人受伤、死亡的毒物是否与作案人所投毒物相一致,导致整个证据锁链缺少至关重要的一环。

2.1.5证人证言对犯罪片段和被害人关系网具有证明作用

证人分为目击证人与传闻证人。在投毒杀人案件中,目击证人主要有:曾听见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的目击证人、曾见过被告人购买过毒药的目击证人、曾见过被告人在某个时间进出被害人家里的目击证人等。不同的目击证人在构建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不同的地位。由于投毒案件的隐蔽性,在实际案件此类目击证人很少出现。因此,在该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绝大多数为间接证据,但是它亦是证据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此外,基于前文的样态分析,通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可以分析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属曾与谁有过纠纷,被害人在中毒之前都接触过何人,充分了解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网,这对对投毒杀人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3.投毒案件中有关证据的主要争议

在26起对证据问题存在争议的样本案件中,最突出的翻供问题有12起;其次,对物证和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的分别为11起和10起;其中有5起案件,辩方提出了证据不足的异议,认为没有达到证据量的证据标准。其中,有争议的物证一般为毒物相关证据,如毒物本身、毒物的包装物、毒物投放物等。此外,这10起案件中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均是毒物鉴定意见。可见,翻供问题、毒物物证和毒物鉴定意见是投毒杀人案件中突出的证据问题。

4.投毒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经统计可发现,犯罪嫌疑人口供不稳定,翻供问题突出。

翻供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审判及监督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某种原因推翻自己先前的供述而做出与之前内容不一致供述的统称。12起案件中,10起系全然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2起系仅推翻主观事实部分。

随着口供自愿性原则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增强,近年来翻供现象有增多的趋势2014年的“陈琴琴投毒杀人案”,2016年的“柯长桂投毒杀人案”,柯长桂在一审中翻供,等等。

在212起样本案件的判决文书中,记载有毒物鉴定意见的共207起,而对毒物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有所交代仅有10起(如图17所示),虽然绝大多数判决书都会在证据部分记载有“以上证据都经过庭审质证”,但绝大多数判决文书未对毒物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有所记载。对此,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过分信赖和质证程序虚化的现象可见一斑。

在投毒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所中毒物的种类认定,对毒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选取等问题涉及的皆为专业性问题,鉴定意见非常重要,它对认定被害人死因,指引案件调查方向,认定毒物与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等都起到重要作用。此类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并不多,有效质证更是少之又少。对于不了解专门知识的律师和当事人来说,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他们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问题,只是对鉴定的程序性、合法性,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等表面问题提出质疑(如图所示),难以对鉴定意见形成的原理,采用的技术方法、操作流程等实质内容提出实质性、专业性的质疑,从而导致很多由于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出错而引起的错案的发生。

结语

笔者认为,一方面,给予辩方充分调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有利于查明真相和提高效率的平衡。另一方面,基于正义和效率价值的考量,一般而言,对轻罪案件的处理侧重效率,对重大案件的处理侧重防范误判。根据轻罪、重罪案件的不同,评估误判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平衡效率因素,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作多元化安排。如前文所述,鉴定意见以科学知识、专业技能为基础,而法官、控辩双方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故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一般仅停留在表面,如质证鉴定意见的程序性问题,而未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有效质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专家辅助人制度纳入诉讼中,从而保障了控辩双方能够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质证,促进了庭审实质化进程。辩护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中的问题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并攻击鉴定意见的破绽与薄弱环节,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或者削弱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确保诉讼程序的高效进行,强化质证效果。与普通人相比,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能够一针见血,有利于法官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鉴定意见,真正实现裁量上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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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依洁(1995.7.13——),女,四川绵阳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