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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

2020-03-13王玲玲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实名制网民法律

王玲玲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关于网络侵权的概述

(一)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由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具有侮辱和危害性的言语、图片、视频,侵犯到了他人的权益,应被法律惩罚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特征

1.网络侵权主体的不特定性

大多数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广泛性的,大部分的网民都会掺和一脚,在其中起到或大或小的作用,这些网民共同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但由于网络的不确定性和人数的广泛性,很难找出真正的侵害人。

2.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特殊化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包含网民的作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1]。网络用户的作为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犯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他人侵权而未采取相应措施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接到他人侵权的信息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

3.网络侵权行为多具有虚拟性,但造成的结果大多具有实质性

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是以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因此大部分人均以虚拟的信息或者网名进行活动,在虚拟环境中人们容易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虽然网络侵权行为大多是在虚拟环境中发生的,但是大部分行为都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上或者是身体上的侵害,因此其行为和结果分别具有不同的属性。

(三)网络侵权的原因

1.网名自身素质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年龄较低,学生等年轻人占大多数[3];《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的网民数量很大,2018年底已达8.29亿人[4]。很多青年对网络充满新鲜感,但是他们的年龄小,心理不成熟,遇事易冲动,并且他们并没有学习到很多的专业知识,因此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来发表一些不好的言论。而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了解的法律专业的很少,大部分的网民缺乏法律意识。且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大部分网民都具有从众心理,太多人因为素质不到位,并不会去考虑他们的行为给别人造成了什么伤害,这就是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最大原因之一。

2.网络营销盈利

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背后很重要的一个推动力就是有组织的网络营销。一方面,微博大V通过吸引眼球的新闻来吸引粉丝量和话题量,对于网民明显偏执的言论,刻意往极端、负面、非理性方面引导,屏蔽掉正能量的理性言论[5]。另一方面,很多营销号都养着水军,水军要做的就是混淆视听,逆转事实,将网民带入到事实的误区,最后完全背离事情的真相,造成了混乱,最终引发网络侵权行为。

3.网络匿名化

在这样一个松散的网络环境中,大部分是不用实名制的,网络就是理想的匿名,网民往往起一个虚拟的代号来代替自己。而网络匿名带来的一个坏处就是让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办法去表达自己想法的人有了一个随意表达的渠道,他们随意释放自己的坏情绪,而往往这个时候暴戾就以正义的名义出现了。因此,网络的匿名化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法律规定的现状

(一)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网络侵权方面的部分立法并不是仅仅专门针对网络方面的立法,而是整体的关于侵权方面的立法,例如我国的侵权法和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对侵权行为做的整体性规定,对于关于网络侵犯到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都只是做了简单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近这些年网络侵权问题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例如: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浏览、点击或者转发同一网络诽谤信息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则构成诽谤罪,此解释着重对利用网络信息来诽谤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沉痛打击了侵权者的不法行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初次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同时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利用媒体等媒介传播网络信息的过错责任,以及如何规制水军[6],这一条例更加明确了对网络信息侵权民法方面的规制,与之前颁布的刑法相结合,对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法规

2006年,我国的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后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网络信息传播权[7]。当今网络侵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利用图片视频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那么这些图片和视频的来源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许多人利用他人的照片、音频、视频等进行ps,扭曲他人的形象,歪曲事实,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这个条例的实施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对他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和侵害。

三、我国网络侵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1.缺乏专项罪名,构成要件不明确

我国虽然对网络侵权有相关规定,但我国还没有真正将“网络侵权”这一词落实到立法中,导致公民没有真正意识到网络侵权的危害,没有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才属于犯罪,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导致一般人很难去判定怎么构成网络侵权,对其构成要件不清也是现在网络侵权法律所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

2.取证规定不明确,取证的实施有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种的言语、留言、帖子、照片等虽然在网上发布后有一定的痕迹和地址,但是网络群众之多,每天发布的信息也很多,而且现在的大部分网友们在逞一时之快后都会删掉自己的帖子和留言,因此公安机关很难及时调取证据,最重要的是我国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对网络侵权的取证方法进行相应的规定,所以大部分的网络侵权案件很少进行实质性的处理,这样也间接地导致了那些人越来越猖狂,网络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3.我国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我国互联网实名制有一些法律和法规,如《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其提倡“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即后台注册需要使用真实姓名,前台即可自愿[8]。该法律虽然对网络实名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其内容比较简单和宽泛,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例如微博等一些网站、应用并没有强制进行网络实名制,大部分网民都只是填写了简单的信息,导致其仍然毫无畏惧的发表一些攻击性、虚假性的言论。

(二)执法不明确

当前政府部门的网络监管主体还不是很明确,很难真正的行使管理职权,各个部门都处于一种能逃避则逃避的状态。而且我国法律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很少对网络侵权严厉追究,原因就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操作,各部门要依法办事,但是现在网络侵权具体实施细则的缺失导致了各部门对于侵权行为不能够进行一个很好地把握和管控。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普遍较弱,而且在学校、社会中很少有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宣传,公民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认知,也不了解自己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和受到的惩罚;而且大部分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网络侵害时,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维权途径等大部分选择息事宁人,放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也是目前我国网络侵权行为存在的问题之一。

四、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规制的完善与发展

(一)完善相关立法

1.增加专项罪名,明确构成要件

我国的网络侵权的形式主要是言语、图片或视频等,没有具体的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立法机关应当在刑法中设置关于网络侵权的专项罪名,让其真正地进入到刑法规定中,使公民了解到网络侵权的危害,增加其威慑力。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当数人侵权时应该明确主次责任;客体包括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安全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这样可以减少网络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2.明确取证规定

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和网络的及时性,公安机关有时也很难取证,因此可以规定将网站与公安系统后台相连接,即使侵权人将证据删除,公安机关后台也可以查询到删除痕迹,能够方便的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其次在被侵权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前的保全,对侵权证据加以固定以便将来取证。

3.完善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法律

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根据,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有漏洞有缺陷,立法机关等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抓紧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把网络实名制真正的写入我国的法律并得到落实,可以先在微博论坛等进行试点,随后进行全范围的推广,当然在进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保护网民们认证的信息,使网络氛围更加良好。

(二)完善相关执法

我国当前还面临着监管主体和具体实施方式不明确等问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实施的主要机构,必须加强对网络方面的监管,网站管理者在应对网络侵权时应当“多用舌头少用拳头”[9]。

1.明确监管主体和实施细则

首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网络监管部门和人员,解决监管主体不明和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还要形成有效的上下级监督机制,使其更加有效率的进行工作。有关机关还应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则,怎样监管、发现不当行为后应该怎样治理都要逐渐细化,分条列明,严格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按规章办事。

2.严格把控网站的建立和审核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立网站和应用软件的人越来越多,大的网站审核较规范,但是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网站往往成为漏网之鱼,一是审核成本过高,二是效率较低意识较弱,使其钻了空子,因而,以后要建立规范的体系,对网站等的建立严格把控和审核。

(三)对公民进行守法宣传和教育

要不断提高网民的网络知识和素养,促进法律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对于成年人,可以通过社区法律宣传等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认识到他们的某些行为触犯到了法律的规定且需要承担责任,让其不能侵权,不敢侵权。对于青少年,老师家长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教育,让其学习相关的法律课程,从小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三观,家长也要以身作则,监督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以此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

对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当秉着支持的态度,但是同时也应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要学会平衡网络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三大关系:发展网络与制裁网络犯罪、保护网民隐私和维护网络安全、推进网络民主与反对网络侵权[10],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全面的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共同打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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