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推进策略*
2020-03-13完颜邓邓王文斐
完颜邓邓 王文斐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众基本数字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当前虽然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资源、服务方式、平台的数字化,推动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便利化,但是与人民更高质量、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仍有差距[1]。这些差距暴露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交流单向性、渠道单一性等问题。公众参与是公众利用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积极向政府和机构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对其行为进行反馈和影响的过程,是公众作为信息发送者向政府有目的地传递信息的交流过程。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的双向交流,缓解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和公众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公民文化权益。
近年来,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以及《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地已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受制于公民的公益观念和文化权利意识,整体而言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领域的公众参与仍有待深入推进。因此,有必要立足我国当前实际,优化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使公众广泛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进程,为形成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格局、增强服务效率和活力奠定基础。本文分析和总结了国内外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实践,并从政府、服务机构、公众三个角度提出推进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策略,以期促进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发展。
1 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现状
1.1 公众参与已具备宏观制度基础,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社会化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着力点,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均涉及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条款与内容,为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等,并相应地提出“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激励措施。该法还对相关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2]等配套要求。《公共图书馆法》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的内容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特点相结合,将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具体到公共图书馆领域,如理事会、志愿服务、购买服务、公众参与服务绩效评价等[3]。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对文化事业发展提出了“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4]等要求。随后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在《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中提出通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提供数字文化服务”[5]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并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中做出“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活动”[6]等具体规划。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应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吸纳、回应公众提出的相关建议”“围绕公众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发布权威信息”[7],进一步为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了指南。
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虽已具备一定的宏观制度基础,但地方配套制度还未与之高度衔接,服务机构内部的政策规章等微观层面的参与细则、相关绩效考评制度等尚未完善。例如,在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图书馆条例中,如《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等,虽均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有所规定,但多数规定较笼统模糊,对公众参与保障制度、公众参与渠道等缺乏明确表述[8]。《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颁布时间较早的政策中也缺失公众参与的内容。
1.2 各地开展实践探索,但存在不足
1.2.1 当前的实践探索
上述立法与政策为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为此我国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开展了公众参与的试点工作,并已有所成效。从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产生的贡献和影响的角度,可将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方式大致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决策贡献型参与。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决策型实践主要体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自2010年起,我国先后有深圳图书馆、广州图书馆、深圳福田区图书馆、深圳市宝安区图书馆、温州图书馆、无锡市图书馆、成都市成华区图书馆、南京图书馆、重庆市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正式建立了具有议事或决策功能的理事会[9]。公众可以理事会成员的身份,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决策、监督等权力,参与机构的决策过程。
(2)内容贡献型参与。内容贡献型参与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公众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物质捐助或为数字平台直接提供资源,物质捐赠制度在当前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普遍存在。例如,国家博物馆面向社会长期开展的文物藏品征集活动;国家图书馆接受文献捐赠等,捐赠物主要为文物藏品、稀缺文献等有价值的实物;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城市规划局采取自愿捐赠、有偿收购和义务托管等征集办法,向市民征集珍贵图片及实物资料,后续建设数字资源库;上海图书馆自2016年开始尝试在数字人文项目中融入众包模式,先后推出历史文献众包平台、验证码项目,并在家谱、武康路、手稿等数字人文项目中加入在线识谱、上传家谱、上传照片、标识留言等功能,不断尝试将众包模式应用于数字人文项目,取得初步成效[10]。
(3)辅助贡献型参与。公众依托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以提供建设性意见、反馈等方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或参与志愿活动贡献个人力量,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开展起到了辅助支持作用。当前我国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已在移动服务平台的研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如国家数字文化网、国家图书馆等机构已开始应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内容传播,公众表达意见和参与反馈的渠道日趋多样化。另外,文化志愿者也在协助公共文化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日趋普遍化,例如,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署的“春雨工程”“阳光工程”和“圆梦工程”三个志愿项目,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县(市、区)、贫困农村地区作为重点服务区域,旨在发挥志愿者力量推进基层文化工作的开展[11]。
1.2.2 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虽已对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实践中暴露出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建设不完备、公众文化权利意识普遍不足、群体参与过程缺乏有效引导等问题,致使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深度不足。
(1)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不完善。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践仍存在诸多困难,法人治理模式尚待规范和完善,对外开放性和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理事会的会议类型较少;会议频率较低,讨论决策的事宜较为单一;只有为数不多的理事会设立了特别议事机制;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信息的对外公布程度较低[12]。文化事业单位在社会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使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到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2)公众参与渠道建设待完备。国内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信息架构水平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网站长期运维意识低等问题,公众对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分类布局满意度较低[13]。平台的可用性不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使用意愿。同时,平台功能以“输出”为主,而有利于公众参与的“输入”路径较匮乏。以2019年上线的“文旅e家”APP为例,该APP虽有效整合了全国文化服务机构的信息和资源,但除“文化地图”支持用户对机构信息进行反馈外,“文化资源”的用户纠错反馈机制以及“文化活动”的线上报名等基础性功能尚不完善。
(3)机构对公众引导不足。当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影响力较低,如文化共享工程省级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影响力整体偏低[14]。据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布的《2019年政务指数·微博影响力报告》,关于综合传播力、服务力、互助力、认同度四方面的指数,“全国十大博物馆微博”“十大图书馆微博”总分的平均分仅为64.63和59.24[15]。媒体推广机制的不成熟,难以有效支撑文化服务机构进行大众化、基础性文化的普及和引导工作。另外,国家数字文化网作为文化共享工程主站,汇集了全国各文化服务机构的相关动态报道,但笔者利用其站内搜索引擎,分别用关键词“公众参与”“信息互动”“点播”“问卷调查”进行标题检索(检索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总共得到的相关结果仅11条。由此可看出,文化服务机构对公众参与相关内容的宣传较少,对公众文化权利意识的引导重视不足。
(4)群体协作机制不健全。笔者基于当前较常用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图书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检索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依据粉丝数量和近期活跃度,选取百度贴吧“国家图书馆”、豆瓣小组“中国国家图书馆”、微博超话“湖北省图书馆”以及兴趣部落“深圳图书馆”四个兴趣组进行分析。四个兴趣组均存在成员活跃度低、无关信息充斥等现象,兴趣组中成员发布的求助和建议信息得不到回应,活跃成员普遍流失。且由于兴趣组的自发性和非官方性,普通成员和管理员数量比例悬殊、群体规约缺失等问题致使兴趣组极易崩坏失控。总之,当前公众尚不能以有效的群体协作方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合理的群体协作模式仍有待形成。
2 国外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代表性实践
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公民社会发展较为充分,在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模式,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笔者运用网络调查法,调查分析了美国国会图书馆、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PLA)、欧洲数字图书馆(Europeana)、加拿大国家图书档案馆(LAC)、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等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或工程)的相关实践,总结出国外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几种主要方式。
2.1 基于开放制度的决策参与
部分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基于其开放的组织架构,以设置开放性组织部门,吸纳公众以顾问委员等身份参与机构决策,或将其决策过程全面公开化,决策结果多路径征询公众意见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机构决策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如LAC设立的青年顾问委员会,以及由不同公众代表组成旨在为机构用户服务工作提供指导意见的服务咨询委员会[16];DPLA理事会在会前公布会议信息、议程并征询公众建议,为公众提供远程等多种会议参与路径,会后又公布会议纪要、资料,保证其季度性电话会议对公众的开放性[17];Europeana基金会的理事会中有6个席位提供给Europeana网络协会成员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等[18]。
2.2 基于众包的资源数字化建设
部分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基于众包技术开展了公众可在线参与的馆藏资源数字化建设项目,借助公众的力量优化OCR识别结果,以提高馆藏资源检索的检准率和检全率。不同机构相关项目的开展各有其特点:部分机构在项目中配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横向拓宽了参与公众的群体范围;部分机构增加了标签、分类和注释等功能,利用分众分类等方法,在扩展其检索系统的语义检索能力的同时,纵向深化了公众的参与程度。如LAC开展的Co-Lab项目,公众可基于平台实现对信件等资料的在线转录、标记、翻译、描述,并采用将全部资源按不同主题划分为多个“挑战”,以及对“挑战”的完成度等进行标识的方式,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19];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开展了基于其Trove检索系统的报纸数字化计划,公众可在线对报纸进行文本更正、注释、标记、分类等操作,还可对其馆藏数字资源进行合并和拆分,以及通过贡献获取积分以提升自身贡献排名[20];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展的By the People项目,除支持公众对馆藏的手稿资料等进行抄录、标记外,还为注册用户提供了审查功能[21]。
2.3 分布式开展的志愿营销活动
部分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鼓励公众借助线上或线下平台宣传其机构或机构开展的特定项目,并为其提供资料等支持。该模式将地理位置分散的志愿者通过在线平台聚集,能够有效扩展机构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如DPLA的Community Reps项目即面向世界范围招募志愿者作为当地社区代表,协助DPLA扩大在当地的影响力。志愿者由DPLA综合其创意、经验和地理位置等条件选出,负责组织DPLA在当地的线下推广活动,分享推广工作中产生的材料和反馈意见,向DPLA工作人员确认进度和线上分享志愿经验等。DPLA为志愿者提供宣传过程中需要的活动创意、机构资料、宣传工具等,并定期开展网络研讨会,向志愿者分享新的活动或新的资源[22]。LAC在其土著遗产项目中同样倡议公众参与项目的宣传活动,并为其提供了具体的海报和宣传文案[23]。
2.4 基于在线平台的发展策略贡献
部分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以搭建(或赞助搭建)虚拟社区平台、开辟多平台社交媒体账号、开展面向公众的在线调查等方式,促进公众群体的协同化参与,以更全面、更集中的方式接收公众反馈建议。由美国国家档案馆赞助建设的众包平台历史中心,主要为专业人员、学者和对开放政府感兴趣的公众提供讨论版、博客和社区页面等工具,供使用者学习和交流,为公众的协同化参与以及机构集中接受公众反馈提供平台[24];纽约公共图书馆为个人、公司、非营利组织提供国际性的开源社区,致力于提高数字资源的开放性、可访问性和互操作性,借助平台有效促进群体知识的融合和创新,也为机构实践提供了指导思路[25];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开展了供注册用户讨论反馈的论坛Trove Forum[26];渥太华图书馆和LAC联合共建设施的设计过程中,面向公众开展了四个阶段的在线参与问卷调查,公众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有关问卷并贡献个人想法,该措施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众在机构建设过程中的参与程度[27]。
2.5 众筹式资本贡献参与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大多在其网站设有在线捐赠渠道,鼓励公众通过在线捐赠资金等方式支持机构的数字化建设。不同的机构对捐赠方式的设置略有不同。如美国国会图书馆除捐赠金额可选择外,还支持公众对捐赠形式、捐赠项目等进行选择[28];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推出Friends of the Library会员制,公众可通过定期付费成为会员,并享有图书馆及其合作伙伴提供的一系列福利和优惠政策[29]。
2.6 其他参与方式
除上述部分机构共有的公众参与形式外,一些国外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还为公众提供了特有的参与方式。如公众可通过申请加入LAC的数字化项目DigiLab,利用LAC提供的计算机、扫描仪、指导手册等辅助工具以及工作区域,对馆藏内的非数字化资源进行数字化操作[30];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支持公众通过Flickr中的Picture Australia项目将自己的照片上传至Trove[31]等。
3 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要素
基于对国外代表性实践的研究,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与客体两方面考虑,本文总结出与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紧密联系的四个要素。各要素间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公众参与模式的两个必要条件,即积极、广泛的公众(主体)和拥有较成熟的战略、平台、参与模式、参与途径的机构(客体),对我国的实践具有参考意义。
3.1 开放性战略的引导
机构的战略明确了该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对机构制度建设以及一系列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有着关键的引导作用。LAC在《公共服务战略》中提出开放、协作、知识渊博、响应迅速的服务理念[32];美国国会图书馆在《2019—2023年战略规划》中将“建立用户与图书馆的密切联系”作为五年内的重点发展目标,并将致力于向以用户为中心、数字使能和数据驱动这三大核心发展方向转变[33];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在其服务准则中强调服务的反馈[34];Europeana的《2020年战略》中提出“通过参与式活动等来扩展网站访问群体”的主要任务[35]。开放、以用户为中心的战略往往在机构的开放性建设以及公众参与机构建设活动的过程中,发挥出极大的促进作用。
3.2 平台的易用性和有用性
根据Davis提出的TAM用户技术接受模型,用户对平台的应用受其易用性和有用性影响[36]。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在资源整合方面采用了多维导航、多功能信息检索系统、可视化信息查找、专题信息门户、虚拟展览等信息组织方式[37],在平台使用、项目开展等方面针对不同需求的用户或具体项目操作设置了详细的使用向导,有效提升了平台的易用性。
易用性在降低用户准入门槛的同时,能够提高用户忠诚度,以及确保现有用户的活跃度。而如何进一步激发用户需求和扩大用户群体规模,则对平台有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有用性表现在其开展的功能和活动与公众生活的高度融合。如在教育领域,国外机构多面向教师开放免费的教学资源,致力于推动馆藏资源融入课堂,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同时以此为切入点融合公众资金,确保公众的充分参与以及机构项目实施的资金充足。在资源以及平台利用方面,机构利用API等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高度个性化需求;基于平台开展的活动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化特征,如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推出Friends of the Library会员制为公众提供生活优惠服务等。此外,平台还具备一定的激励机制,如DPLA、Europeana、DigitalNZ和Trove联合开展的GIF比赛,鼓励公众通过平台提供的资源制作GIF[38],通过开展趣味性较强的活动来激励公众对馆藏的使用。
3.3 协同化参与模式
国外开展的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代表性实践中,公众多基于在线平台,以协作化方式进行。这种协同参与模式体现在众包式数字资源转录、分众分类等项目的内容协同创作、协同检索等活动中,也体现在多方参与者协同参与其决策过程,以及公众基于在线交流平台的知识交流、共享、融合、创新等社会化、协同化过程中。协同化参与模式一方面降低了公众参与门槛,为公众提供了便利的参与方式;另一方面在扩大公众参与群体的同时,将分散的公众力量有效聚合,有利于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3.4 多维度参与途径融合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将内容协同创作平台、SNS平台以及众包技术等有机融入到机构建设中,为公众参与途径的多样化建设提供了支撑。DPLA会议相关内容的意见征询借助Wiki进行;Europeana、DPLA的Community Reps成员除了开展线下活动外,还可借助SNS平台进行沟通;公众除了以邮寄等方式贡献实体资源外,还可通过在线平台贡献数字资源,或对数字资源进行转录、标记等操作。参与途径的多维度融合促使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突破时空限制,并全面融入公众生活,推动公众贡献形式的多样化呈现,对参与主体的群体规模扩充和文化权利意识建设以及其影响力的提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4 推进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策略
公众参与过程为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政府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和保障,公众通过参与途径对政府形成反馈和影响,而作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执行主体的服务机构则起到沟通二者的中介作用。针对当前国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据国外实践经验总结出的四个要素,本文试从政府、服务机构和公众三个角度探讨推进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策略。
4.1 政府角度
政府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在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过程中起着引导、管理和监督等作用,可从战略层面进行全局性规划,对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进行顶层设计,推进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4.1.1 完善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
制度保障是一切工作和活动有序开展的前提。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为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方面,在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同时,应推动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鼓励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本地区公众参与情况的具有地域特色的相关地方法规,增强现有法律体系的关联性和完备性。另一方面,政府应着眼于当前实践开展中暴露的问题,制订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补充法律未提及或未详细阐述的内容,健全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构建起完善的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支持性制度体系;并利用各方渠道对制度进行全面的推广和落实,以媒体宣传、组织学习等方式面向公众普及和推广,以定期考评、奖励先进等方式鼓励各机构贯彻和施行。
4.1.2 推动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
现有文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推进进程,也不利于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政府作为社会化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在该问题的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制度、治理模式、监督评价机制三方面着手解决现有问题。
在制度方面,应从法律层面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并对推进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全局规划,为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及问题提供指导,还应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其改革监管机制、规范其治理规则。在治理模式方面,应着力构建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的新型关系,推动主管部门去行政化,增强改革机构的独立性,同时规范其治理模式,推动其构建行政、决策、监管等权力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治理成员结构的多元化。在监督评价机制方面,应通过完善公共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第三方评价的制度保障,推动第三方评价机制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公众、媒体参与评价的渠道建设,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评价作用,增强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4.2 服务机构角度
服务机构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和公众交流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培养公众文化权利意识两个角度出发,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条件。
4.2.1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参与渠道是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前提。服务机构应着力于为公众提供有效、多样的参与渠道,保障公众能够畅通无阻地参与到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应通过加快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为公众提供保障性参与机制。机构应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好改革过程中机构内部的矛盾问题,依照制度和标准落实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从优化理事会结构、推动信息公开化、确保公众参与路径的有效性等举措着手,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到机构建设中。
其次,应借助机构内外部力量,完善已有数字平台的建设。数字平台是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现有平台利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功能不完善、平台利用率低等问题亟待解决。服务机构应通过技术引进或业务外包等形式,对平台功能和信息反馈渠道进行全面优化,确保平台的可用性和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性;并应在可用性基础上,优化平台服务设计,提升用户服务体验,通过发布实时有效的机构资讯、提供及时准确的用户反馈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平台的交互性。
再次,应借鉴国外机构的经验,构建公众参与新渠道。服务机构应利用“两微一端”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通过各机构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参与方式深度融合、多平台有效利用等方式全面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如多机构联合开展的志愿项目,扩展至社交媒体的志愿者培训、交流活动,延伸至线上平台的理事会会议和志愿者项目等,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突破现有的时空局限,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全面的渠道保障。
4.2.2 培养公众文化权利意识
服务机构的作用不仅在于消除公众参与的渠道障碍,更在于教育和引导。培养公众的文化权利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从公众角度保障公众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持续开展。
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找准本机构在该平台的风格定位,构建更“接地气”的机构形象,适当转变单调严肃的语言风格,鼓励志愿者和粉丝群体主动发布机构相关话题并对内容加以适度引导和控制,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逐步培养公众文化权利意识。面对特殊群体和信息贫困地区的群众,服务机构还应健全帮扶机制,主动为其提供辅助设备的支持和教育的引导,确保公众平等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权利。
文化志愿者是联结服务机构和公众的重要纽带,在培养公众文化权利意识中起着重要作用。服务机构可通过构建文化志愿者在线交流社区,为文化志愿者提供志愿活动中的物质、经验等多方面支持,以调动文化志愿者的积极性,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带动和影响更多公众参与。改革文化志愿者培训模式,将文化权利意识作为培训内容之一,并鼓励文化志愿者向周围人群传播,以文化志愿者带动、逐步扩大影响的方式培养更多的公众具备文化权利意识。
4.3 公众角度
对于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而言,公众自身是内因,起着决定作用。公众参与是公众个体发起、协同参与、共同作用的过程,故需要从个体和群体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4.3.1 强化个人主动参与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公众参与服务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可以增进自身对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的了解,深化对文化服务的认识,有效增强个人的文化权利意识。首先,公众个人应主动了解所在地区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充分利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文化资源,满足自身文化需求,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并在利用过程中注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寻求合理的渠道对问题进行积极反馈,帮助改进服务。其次,公众应主动实践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参与途径,参与竞选理事会成员,积极参加线上讨论、文化志愿者项目等活动,发挥主人翁意识。最后,公众还应扮演好文化传播者的角色,主动为身边的朋友、亲人等普及相关知识,为社会整体文化权利意识的提高添砖加瓦。
4.3.2 完善群体协作模式
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体的差异性易造成反馈信息质量参差不齐,有效的协作模式有助于减少公众反馈信息交流过程中的“噪音”,提高交流的价值性和有效性,并起到启发、激励等作用。
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因共同目标而集聚形成了志愿者团体、基于在线交流平台成立了兴趣组等群体。为充分发挥群体成员的协作性,确保群体成员有序、高效地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群体成员间的交流活动可基于操作简便的社交平台进行,并通过制定公约、成员众裁等方式规范成员行为。如“知乎”的众裁机制,符合条件的争议内容会启动众裁机制,由多位众裁官投票决定是否违规,判定为违规的内容会基于规范被自动处置[39]。众裁官根据信誉度和活跃度筛选出,独立于机构团队之外。另外,成员交流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氛围和秩序,鼓励并尊重每位成员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保障成员意见的独立性与真实性,并在讨论结束后将讨论内容整理成文,发送给相关服务机构供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