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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与反思
——基于社会法实质正义理念视角

2020-03-13魏广萍

工会理论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非典型劳动法用工

魏广萍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33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法治提出了重大挑战,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治理直接体现了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我国社会法领域长期存在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发展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力市场日趋灵活、劳动形态多元化发展的影响。①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4期,第13-16页。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引发了大量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内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的争议,比如外卖骑手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远程办公的工资标准、共享员工的法律规制等疫情常态化下凸显的问题。这些争议与我国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性密切相关。

一、后疫情时代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性

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性、危害性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相较于2019年同期交运行业出行人数减少约七成,房地产业、餐饮业、旅游业均受损严重,建筑业、金融业、农林牧渔等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②任泽平:“恒大研究院专家: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http://www.finacerun.com/home/news/detail/article_id/34649.html,2020-05-10.疫情的发生对社会关系的各方面都造成了影响,需要及时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做出调整。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风险事件,对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建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一次调整法律关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契机,具体到劳动法领域需要反思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问题,以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良影响。

实际上,劳动关系发展不平衡且呈现二元结构是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具体是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中并行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分类标准从形式与效力的双重标准转变为劳动关系内部特征的单一标准,导致劳动关系的新二元结构由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共同构成。①金荣标:《平等权视域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劳动关系统一立法的视角》,载《求实》,2015年第8期,第76-80页。“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使用从属性不完全或相对较弱的劳动用工形态,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逐步衍生并产生出多样的表现形态。”②田思路:《劳动关系非典型化的演变及法律回应》,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38-140页。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中劳动法规制内的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区分,是根据传统劳动关系使用从属性的判定标准。各国诸多的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基准主要以人的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为主,根据就业实态加以客观判断,寻求判断基准的体系化与具体化。③田思路:《工业4.0时代的从属劳动论》,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78-80页。事实上,劳动关系使用从属性的判定标准逐渐弱化,伴随互联网时代劳动力市场更加灵活化以及政府提倡的“大众创业”,对从属性标准之上的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理论创新的迫切要求。有学者认为,传统劳动关系概念和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并非完全过时,仍可包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④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547-1556页。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平台用工对传统劳动法从属性理论及制度设计产生了冲击,使现有劳动立法难以适应网络用工的发展。⑤秦国荣:《网络用工与劳动法的理论革新及实践应对》,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54-60页。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多元化将深入演化和发展,并可能呈现出全面非典型化、从属性逐步弱化,出现大量过渡性的劳动形态。⑥田思路,刘兆光:《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演变与法律选择》,载《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2期,第212-220页。目前,传统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不能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规制,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制更是空白,劳动关系的二元结构形成已久。劳动关系的二元结构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调整范围狭窄并相对固定化,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缺乏对不同层次问题的分类调整。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其局限性被放大,具体体现为各方利益不平衡、市场发展不协调、制度设计不充分等方面。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中劳动政策在保护劳动关系、实现就业稳定与企业发展多元价值之间发展不平衡。疫情期间出台的劳动政策局限于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元视角,出于维护就业稳定目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过重,对于企业在特殊时期的生产经营困难考虑不足。比如,北京市人社局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随后又规定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需要办理请假制度,采取灵活、弹性的办公方式,鼓励职工和企业共担社会责任。①《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2020年1月31日;《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号,2020年2月12日。新冠肺炎疫情中各级政府和人社部门制定的临时性劳动政策无法突破我国劳动法律规制的劳动关系界限,始终在保护和谐劳动关系与考虑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之间寻求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担责任的不平衡是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之一。

其次,疫情期间劳动法律调整的滞后性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劳动形态之间发不协调。特殊时期灵活用工关系数量快速增长,是劳动力市场需求与企业生产效益共同的利益导向。疫情防控使各地企业受全国性停工政策的影响,但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电商平台却在特殊时期迅速发展。比如,生鲜类电商平台业务量不降反增导致其用工需求增多,以西贝为代表的传统餐饮业将员工转移,与盒马鲜生为代表的生鲜电商“共享员工”。②新华网:“共享员工”为企业添帮手,http://www.xinhuanet.com//info/2020-02/14/c_138782442.htm,2020-05-20.可以说,新型用工形态在疫情中进一步发展,这种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的分离,符合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也超越了劳动法律规制的界限。劳动法律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对非典型劳动者与其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属性、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等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劳动法律发展的滞后性造成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向两极化发展,对劳动者过度保护不利于企业发展,对非典型劳动者放任自由又使用工主体缺乏规制。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协调的局限,不利于疫情常态化下市场经济活力的恢复,应重新审视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法律规制局限。

最后,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中劳动政策制定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充分。疫情中制定的劳动政策延续我国劳动法地域性特征,缺少对特殊时期非典型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关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出台后,各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陆续发布具体的劳动政策,随后全国范围内短期制定出大量劳动政策。突发风险事件中各部门的快速反应对劳资关系的冲击起到了缓解作用,但是劳动政策的紧急出台,导致劳动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具体执行中的效果等受到质疑。同时,全国范围内大量劳动政策的出台均未考虑灵活用工的规制与发展,这是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带来的制度不健全的局限。

总之,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中,劳动法单一视角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责任划分不平衡、非典型劳动关系发展与劳动法律规制不协调、二元结构下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充分等问题,给我国劳动法的法理革新与实践发展带来现实问题。

二、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的社会法后果

疫情使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凸显出来,从其问题的长期积累到爆发式的呈现,展现出其中忽视经济发展中产业影响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差异、劳动力市场快速发展与法律规制滞后、制度设计缺陷与责任平衡不均等诸多后果。

(一)行业经济差异性与劳动法调整单一性的矛盾

从2003年非典疫情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我国产业结构比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前第三产业结构比重上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显示,2018年底相比2013年底,全国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255.8万人,减少2005万人,下降10.4%;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1067.7万人,增加4726.2万人,增长28.9%。恰逢春节期间的疫情对作为拉动内需主要产业的第三产业打击最大,其中各行业所受经济影响不同。在非典疫情中,经济受损的不同行业消费需求仍存在差异,传统服务业比重有所降低,一些行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势强劲。①王健、韩康:《宏观调控政策协调:正视“非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7期,第13-16页。根据非典疫情对经济影响以及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可以预测,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第三产业受损情况相较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更为严重,而第三产业中不同的行业结构使各行业所受经济影响存在差异性。

不同行业中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综合考量疫情影响,才有利于行业结构优化升级。长期来看,对不同用人单位实施差别化的劳动政策是必要的,除了“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②“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这一概念指的是,在正常发展的市场中,企业依靠正常管理无法获得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参见林毅夫:《解读中国经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页。政府对企业有差别地干预和保护也是保护就业机会。但实践中劳动政策的制定延续劳动法的处理方式,仅存在地域性的差异,并未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存在“一刀切”的做法,在突发风险事件中不灵活、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弊病暴露无遗。劳动关系“一刀切”的保护模式存在不足,保护手段缺少分层分类且保护的主体范围偏窄。③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载《法学》,2018年第4期,第58-67页。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时未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别,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缺乏差异化调整方式。突发风险事件中相关劳动政策延续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单一化调整模式,使疫情期间产业经济与行业发展欠缺差异化综合考量,劳动关系处理中劳资双方责任划分的失衡,凸显二元结构局限。

(二)市场形态多元性与劳动法律制度滞后性的矛盾

劳动力市场具有内在的发展逻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灵活用工恰逢其时地发挥了作用。依托互联网发展的平台经济展现出其灵活、弹性、高效的特征,平台用工及时为市场提供了公共服务所需的劳动力作为补充,有效适应了特殊时期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非典时期催生的“非接触经济”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非面对面方式的商业模式,成为第三产业的价值增长点。④鹏已本:《面对“非典”谈商机——非接触经济、网络、信息化》,载《半导体技术》,2003年第6期,第1页。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再次证明,平台经济为公共生活服务发挥重要作用,在增加平台行业自身创收渠道的同时,也为灵活就业者创造了工作机会。比如,餐饮行业推出“外卖半成品”模式,虽然疫情过后消费需求的恢复需要漫长的过程,但疫情期间的行为模式和消费需求一旦成为常态,新数字化与智能化商业将成为经济反弹的重要增长点和抓手。①这一模式是传统餐饮业在现金流压力下催生的新模式,有效地为餐饮行业创造了新的增收渠道。参见腾讯新闻:疫情催生“外卖半成品”新模式,餐饮的又一新机遇?https://view.inews.qq.com/k/20200223A0CWCE00?openid,2020-02-23;朱民:《战胜疫情,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中国经济走向高收入阶段》,http://www.china-cer.com.cn/hongguanjingji/202002242397.html ,2020-06-10.无论从疫情常态化下我国经济形态还是从未来新型数字经济模式的角度,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发展都符合劳动力市场自主选择的逻辑,不仅是多元劳动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缺乏相关劳动立法的保护和规制,既不符合市场规则,也违背社会稳定的长期目标。劳动法采取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忽视了企业的生存发展,而劳动法律规制之外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则完全放任其自由发展,这与劳动力市场的选择相背离。非典型劳动关系长期游离在劳动法律规制之外,与数字经济、技术平台的快速发展不能协调,不利于提升抗风险能力。非典型劳动作为“非全职、非全时、非典型”的灵活用工现象,而平台用工在劳动法规制中全有或全无的认定,需要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规制及时回应。②丁晓东:《平台革命、零工经济与劳动法的新思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第87-90页。新冠肺炎疫情加速呈现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迅速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不协调是劳动法理薄弱和法律制度滞后造成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脱节,其法律属性、内涵的不明确会制约劳动力市场发展,伴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会放大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性。

(三)制度保障缺陷性与社会法公平性的矛盾

对疫情期间国家各部委、各地政府以及人社部门颁布的劳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后发现,疫情出现后的短期内,国家及各省市政府发布的与劳动用工、稳定就业相关的政策文件约有68份,其中包括财税支持、复工复产、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审判工作、稳定就业、子女看护等相关劳动政策。③中国企业报:疫情防控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s://dy.163.com/article/F5QLH74S05199UVN.html,2020-05-20.这不仅导致各地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规制方面的乱象,更重要的是各级各地方的政策文件缺乏平衡性视角,缺少对灵活用工问题的关注,这与我国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捆绑有关。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以正规就业者为参保对象,违背人人参与、社会团结的理念。④张荣芳:《共享发展理念下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载《东岳论丛》,2019年第2期,第135-138页。劳动法律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缺乏社会法保障实质公平的制度体现,使非典型劳动者面临经济困难却缺少对应的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突发风险事件中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矛盾是由劳动法律制度中固有问题的长期积累导致的,其中包括行业经济差异性与劳动法调整单一性、市场形态多元性与劳动法律制度滞后性、制度保障缺陷性与社会法公平性等矛盾。劳动关系二元结构问题如多米诺骨牌在后疫情时代呈现连锁式新问题,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局限问题亟待解决。

三、劳动关系二元结构规制的社会法路径

新冠肺炎疫情放大了制度本身的瑕疵,使其清晰呈现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而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解决需要从本质入手,通过调整制度安排与责任分配等方式化解。

(一)重塑劳动法律制度,与“众创”式制度变革相适应

共享经济的发展带来“众创”式制度变革,并对规则直接改写,削减了政府监管部门规则设定和监管体制的规范效力。①马长山:《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基于“网约车”合法化进程中的法理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85-95页。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原有秩序面临大众创新的挑战,新型劳动形态突破了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框架,目前劳动法无法对新型用工进行规制。突发风险事件对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中“众创”式制度变革起到加速作用,经济形势变化使劳动力市场灵活发展,用工主体与劳动关系分离的劳动形态继续演化,需要重塑劳动法律制度。

首先,重新审视劳动法定位。从劳动形态多元化发展趋势可以发现,从属性的判断标准逐渐弱化导致传统劳动关系在劳动力市场的调整空间限缩,劳动法规制之外的雇佣关系日益发展。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合同编引入雇佣合同规则,以此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雇佣关系提供规则,②谢增毅:《民法典引入雇佣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规则建构》,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6期,第15-20页。从某种程度上能对目前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发挥保障作用,但从长期来看会对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产生影响。我国劳动法必须符合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律,否则随着劳动形态多元化发展将面临调整范围缩小的可能性。良好的法律状况首先仰赖于胜任有为、圆润自洽的法律权威。③[德]弗里德尼希·卡尔·冯·萨维尼,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变化,需要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逻辑自洽。学界有观点认为,劳动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应在民法典中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内容;也有学者认为,为降低转制成本,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更佳,而且社会法有机体的伦理规则并不排斥契约。④沈建峰:《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的劳动法定位》,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6期,第1507-1520页;刘绍羽:《劳动合同法与民法适用关系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劳动合同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为背景》,载《法学》,2018年第3期,第146-156页;李干:《试论劳动法的社会法特质》,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16-20页。无论是讨论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定位于何种法律部门抑或是何种法域,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法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劳动法律部门,在社会法层面或民法法律部门中探寻共通的法学原理。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立足劳动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的定位,其产生于对民法的修正,而劳动关系调整范围的缩小不利于实质公平的实现,应重新审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定位。

其次,调整劳动法对不同行业劳动关系分层细化的规定。根据不同产业的行业结构受到疫情的影响,对经济遭受打击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异化劳动关系处理,确定形式上差异化的劳动法律制度。通过突发风险事件对行业中不同经济影响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提高立法技术,设置更加精细化的分层标准,是社会法视角下保障实质公平的理念的要求,也是突发风险事件中对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应有方式。德国劳动法中的临界值条款的立法技术,是为解决按照企业规模处理劳动关系分类设定的特殊规则,包括160个临界值条款,体现了企业规模与参与管理强度之间的比例。①沈建峰:《德国法中按企业规模对劳动关系分类处理的技术和方法》,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年第5期,第140-146页。虽然劳动关系分层的特殊规则设立对立法技术的要求难度很高,但法律技术的精细化发展是各部门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劳动法律中具体行业劳动关系的分层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最后,明确灵活用工性质,区分非典型劳动关系中从属性强弱,通过特别立法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护。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需要明确灵活用工类型的法律性质和内涵,非典型劳动者法律概念的模糊影响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由于用工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不够明确、责任义务尚不清晰,加上相关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护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亟须先明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与地位问题。②田思路:《劳动关系非典型化的演变及法律回应》,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38-147页。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不能实行单一化全保护或完全不保护,需要在法律规制与市场自由发展之间充分平衡。劳动力市场中个人通过自愿交换进行协作,强制手段无法适应市场因素,只有为竞争而计划时才会繁荣。③[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美]罗丝·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4页;[英]哈耶克,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在综合考虑劳动法律规制与劳动力市场灵活发展因素基础之上,应根据从属性强弱有选择地吸纳强从属性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进入劳动法律规制之列。在复杂的用工形态中,通过使用从属性的强弱对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分,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等方法实现对非典型劳动者的多元化保护。④田思路:《劳动关系非典型化的演变及法律回应》,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38-147页。劳动形态多元化的发展要求劳动法律制度对灵活就业实施多样性保护,将强从属性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纳入特别劳动立法规制,将弱从属性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纳入民法规制,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逐步缩小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差距,实现社会法实质公平

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的规制还需必要限度的社会保障与相关劳动法律配合。经济保障是真正自由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过于绝对意义上理解保障会构成对自由的威胁,有限度的保障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⑤[英]哈耶克,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典型劳动者与非典型劳动者都应当获取有限的社会保障,需要突破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适合灵活用工的工伤与失业保障制度。

一是打破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的捆绑,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紧密结合,并不适用于当前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日益发展,有必要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法对实质公平的保障。我国现在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共享经济形态发展,应在不同险种之间实现差异化调整,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其相匹配,以治疗和康复为保障目的,①李坤刚:《“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第140-145页。使不符合劳动力市场发展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实现分离,通过个人自主、企业资助和政府补贴的缴纳形式,打造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参保主体的扩大、个人为主的缴费方式,有助于打破劳动关系二元结构,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缩小劳动关系二元结构中社会保障的差距。

二是降低突发风险事件中失业问题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减少二元结构中失业保障制度的差距。疫情对不同行业经济影响的差异性,使未来结构性失业问题的风险提升,导致劳动者与灵活就业者同时面临失业危机,需要政府加大对失业保障的制度倾斜、增加财政投入。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例如,金融危机期间德国在无法避免裁员时通过失业金、救济金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②冯彦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第37-43页。除此之外,新冠肺炎疫情下还需正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平衡典型劳动者与非典型劳动者的失业保障救济。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的消解,可以通过加大失业保险救助投入力度,创造公益性职业教育培训机会,真正为失业人群的保障和再就业提供办法。社会安全网不只是确保自由市场政治共识的一种机制,还需要鼓励人们对未来投资,也就是失业保险应该与再培训机会相结合。③[美]路易斯·津加莱斯,余江译:《繁荣的真谛》,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134页。因此,打破二元结构局限需要平衡各自失业保障制度,并且通过公益职业教育真正解决失业后重新就业的问题。

(三)法律外部规制“助推”行业内部自律,实现共建共治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不只关注个人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还包括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要处理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使其平衡。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需要平衡多元价值,在特殊经济时期劳动力市场多样性、企业用工形态灵活性与社会稳定性之间,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劳动关系多元主体共建,将新冠肺炎事件带来的风险通过责任分担方式化解。

一是提高各级各地出台劳动政策文件的效率与可操作性,加强对具体劳动制度执行落实过程中的监督,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与财政补贴相互配合,以改善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各地劳动监察、人社部门要及时制定适应各地的政策,减少同一政策反复颁布等资源浪费的行政行为。政府应加强依法执政,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树立多元共担社会风险意识,保持社会稳定与劳动关系的和谐。二是通过用人单位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分担实现社会层面的多元共治。企业应在保存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努力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对企业的要求,尽最大努力减少裁员和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同时也应积极健全企业劳动制度,加强职工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培养共担风险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为后续发展积蓄力量。此外,社会团体的多元参与是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和谐发展必不可少的力量,需要社会组织在平衡劳动关系与非典型劳动关系中发挥协调作用。三是面对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典型劳动者与非典型劳动者综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在特殊时期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和谐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问题。社会规范是人类团体中的秩序,团体中的社会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团体利益应与其大部分成员的利益一致。①[奥]欧根·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因此,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在多元主体共建中,应在政策的指导下尊重典型劳动者与非典型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空间,寻求社会组织在化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使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在多元主体共建、风险动态平衡中妥善解决。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劳动关系二元结构提出新挑战,社会法学界应重新审视劳资责任分担、新型劳动形态规制、制度保障缺少公平等二元结构局限。笔者认为,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问题的集中爆发是由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局限造成的。劳动法律制度呈现单一性、滞后性特征,面对疫情带来多样性劳动形态与有差异的经济结构,最终导致制度缺陷呈现出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现实局限。劳动关系二元结构的打破需要在“众创”式制度变革中重塑劳动法律制度,立足社会法保障实质公平理念,缩小二元结构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通过劳动关系中的多元主体共建实现责任分担治理。劳动关系二元结构是市场灵活与劳动关系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形式,二元结构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逐步缩小二元结构的制度差距,建设动态、平衡、健康发展的劳动法治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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