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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女性罪犯矫正的现实困境及路径研究
——以广西N 监狱为例

2020-03-12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

杨 明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近年来,我国女性罪犯(以下简称“女犯”)数量在不断增加①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1999 年底,全国在押女犯47 100 人,占全国押犯总数的3.3%,2009 年底达到90 322 人,占押犯总数的5.49%,10 年间增长了4.3 万人,2011 年93 051 人,2012 年95 770 人。。女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广西是边疆民族地区,做好广西在押女犯矫正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文以广西N 监狱服刑的女犯作为研究对象。

一、广西N 监狱女犯服刑特点

(一)心理特点

多数女犯在不同服刑阶段,有不同的心理特点。服刑初期,由于身份的改变,沦为阶下囚,失去自由、丢掉面子,她们处在其人生中一段最痛苦的时期,会很不适应监狱这个新环境而产生恐惧,不愿与人交往。在服刑中期,由于生活在封闭的环境里,承受着失去自由、接受改造的压力,刑期长的女犯感觉刑期遥远,心理痛苦和畏惧。在服刑后期,不知道出狱后能否适应社会,对狱后的生活没有信心,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了不幸,感觉没脸见人,担心得不到亲朋好友的谅解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二)行为特点

多数女犯自控力和自律意识差,但由于监狱有严格的规训,大部分女犯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但是,也有部分表现出行动自由懒散,消极对待管教、不想受监规纪律的约束,屡次出现违纪行为,影响了教育矫正成效。

(三)改造态度

大多数女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并希望通过努力能获得减刑或假释,希望通过积极接受矫正为自己赎罪,这些女犯能服从狱警管理。但是,也有少数女犯不能完全认罪伏法,对自身罪行没有正确认识,接受矫正的目标不明确,这些女犯往往不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学习、劳动不积极,混日子;有些恶习深、“二进宫”的女犯,善于伪装,违纪隐蔽性大;有的管教严格点,就夸大事实,动不动就“维权”“告状”。刑期长、限制减刑的罪犯,思想压力大,认为做得再好也没有机会减刑,接受矫正积极性不高,缺乏矫正的信心和动力。而刑期短的女犯则认为,还有几个月就刑满释放了,无所谓减刑了,矫正积极性也不高。

二、女犯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现实问题

(一)现有的女犯矫正制度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

除《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中只有几个条款涉及到女犯矫正工作外,针对女犯相对特殊的群体的矫正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广西也没有关于女犯矫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现有的女犯矫正制度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女犯的矫正执行体系并不完善,相关立法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性与执行性。

(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女犯假释适用率普遍较低。调研中发现,近十年来,N 监狱减刑的比例高于假释,2018 年,广西N 监狱女犯的减刑率为23.89%,假释率0.06%。从女犯身心特点来看,相对于男性罪犯,在押女犯中,相当一部分女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是因为情感或家庭暴力导致的被动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加上部分女犯需要照顾孩子和老人,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女犯应尽可能地放到社会服刑有利于改造。现实中,对于个别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由于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收入及家属不愿意接受担保,社区矫正机构也无法接收。而司法机关部分管理人员对假释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或误解,或者怕罪犯假释出去以后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倒查追责。因此,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假释的运用过于谨慎和小心,这也是女犯假释适用率普遍较低的原因。

第二,部分女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存在障碍。近年来,仍存在部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女犯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保外就医。因为,监狱女犯保外就医前,需要先征求该女犯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和征得其家属的同意以及社区居委会还要出具证明等。如果女犯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及无亲戚朋友接收的话,社区矫正机构是不接收的,监狱也不会给予女犯办理保外就医的。对于传染病犯人,部分女犯的家属害怕传染、医疗费开支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普遍不同意保外就医,使得监狱无法进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即使一些病重的女犯也只能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

(三)混押混管模式,不利于开展针对性教育

目前,N 监狱除设有艾滋病犯监区和老病等监区进行分类关押外,各类女犯混押在一起,暂时没有完全实现分类管理。不分罪名、刑期长短、犯罪类型,不同年龄、民族、国籍、表现、身体状况的罪犯关押在一起,混押管理。混押管理模式会影响到开展针对性监管和教育,监狱对重刑犯和轻刑犯,国内犯和国外犯的处遇应该是不一样的。不同类型、不同刑期的罪犯有不同的监管教育要求和需要不同水平的教育干预,要求狱警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中针对不同类型、特点的罪犯开展有的放矢的教育。例如,通过对罪犯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用不同警戒程度,宽严相济。如果对所有的罪犯都采用高等级的警戒,势必会造成投入大量的警力和物力,造成监狱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都采用最低警戒管理,对重刑犯、不积极改造的罪犯就起不到严格管理、严厉惩罚的作用,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例如,在矫正教育的要求上,对新入监的罪犯主要学习监规等,而即将出监的罪犯更多是开展适应社会教育。

(四)教育矫正的方法、手段创新有待加强

第一,矫正教育的方法、手段不多、创新不够。监狱在长期的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法律和政策不断进行修改、调整以及狱内在押犯结构发生了变化,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多样,累犯、多次判刑罪犯、短刑犯、邪教类罪犯、外国籍犯增长,“80 后”和“90 后”罪犯增多,矫正教育难度加大。但是,部分狱警对罪犯矫正工作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凭借个人经验从事教育矫正工作,这种矫正方法主要以个人的职业经验为主,没有考虑犯因差异、个体差异和需求差异。女犯犯罪各种各样,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个别差异性,她们在性格、思想、情感、气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文化水平、改造表现、成长背景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矫正罪犯工作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罪犯多元化的思想意识及需求各有不同,如果狱警在罪犯矫正工作中仅从自己的工作经验等方面考虑,不管情境的差别,不考虑个体差异,处理矫正实践问题时难免会从自己主观的实践体会、个人偏好等方面考虑,依靠经验确定矫正目标、做出的矫正决定或制定矫正方案有可能不太科学、合理。

第二,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不够完善。监狱对女犯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积累了一些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通常情况下,狱警只对明显出现心理障碍、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开展心理干预,或者集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不能全面系统、科学地开展心理教育工作。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不是一两次谈话教育就能解决的,心理教育工作应该贯穿在整个矫正教育工作全过程。目前,采用的心理矫正手段和方式主要是个别谈话、心理测试、纠正干预等,与男犯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太大区别,特色不明显。缺少专门从事女犯心理教育研究人员,没有能根据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开展女犯心理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研究,缺乏针对广西特色的女犯心理评估的量表和女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教材。

(五)一线警力资源配置不足,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N 监狱存在警力严重不足问题:目前,警犯比仅为13%。达不到司法部18%的要求,警力不足,导致风险大、责任大;医务、法律、外语(主要是越南语等小语种)、服装生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足,限制了部分工作的有效开展;狱警的平均年龄达45 岁以上,队伍的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现象;部分监管人员专业化技术水平不高,个别责任心不强,不愿学习、上进,管理水平不高,履职能力差,执行力不强;少数狱警仍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一些隐患、漏洞见惯不怪、习以为常,易导致监管漏洞发现不及时,监管隐患整改不彻底,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新招录女民警缺乏社会经历,没有工作经验,专业知识面窄,刑罚执行工作不熟悉。

(六)女犯的一些权益保障还需加强

整体上看,广西N 监狱始终依法维护女犯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女犯权利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例如,在女犯离婚案件中,由于女犯身处于监狱内,聘请律师不方便,其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权等往往处于不利状态。又如,对女犯离监探亲也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监狱实行的远程会见制度,有的地方罪犯家属可以到司法局通过视频与女犯会见,但在广西只有几个县有这个条件。也有一些罪犯家属不愿采取远程会见的方式,主要是担心本地的熟人知道有亲人在监狱服刑,面子上过不去。

此外,女犯很容易被外界贴上“不良”“犯人”等标签,得到的社会关心、关爱和帮助扶持、就业方面受到影响,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会使她们感到自己在社会上被边缘化,失去融入社会的信心,甚至会产生反社会心理,进而有可能会产生反社会行为,就会通过再次犯罪行为来宣泄自己的不满。

(七)经费保障、基础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N 监狱基础建设仍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监控安防系统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医疗设备仍然不完善,监狱急需购置救护车和小型、中型囚车等特种车辆;罪犯医药费高,罪犯医药费超预算支出;监狱在教育设施投入方面需要加大,缺乏大型、智能化的教育场所。

(八)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及范围有待加强

监狱不仅是依法关押罪犯、执行刑罚、惩戒罪犯的场所,也是教育矫正、帮助罪犯的场所。关押在监狱里面的女犯,与社会隔离,监狱在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中要使其能够接触学习到大墙外的社会规范,要融入社会力量参与。但由于监狱其特殊性,开放性有限,虽然也有一些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学校、罪犯亲属和社会自愿者参与,但是,参与工作没有能建立长效机制。“一帮一”“多帮一”等帮教少,有些只是一两次慰问或举办讲座等的方式,因此,目前监狱在教育转化罪犯时引入社会资源不足。

三、提升女犯矫正工作效果的路径探索

(一)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

监狱必须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贯彻监狱工作全过程。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监狱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政治理念,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创新教育手段,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女性服刑人员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完善对女犯监管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女犯矫正的地方性法规,使女犯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女犯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三)落实执行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倡导“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行刑格局。一些女犯属于被动犯罪,这部分罪犯主观恶性浅、再犯的可能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监狱经过考察评估,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女犯应尽可能地多考虑适用这一措施。实践中,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比假释出狱的罪犯再犯罪率要高,假释制度在预防重新犯罪方面比减刑呈现出较大的优势。假释犯出狱后,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剩余刑期,在社会上接受改造,要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严格监管和教育帮扶。因此,假释可以预防重新犯罪,更好地促进假释犯顺利回归社会,缓解监狱人口的过度拥挤,有利于降低国家执行刑罚权的成本。因此,监狱要完善奖惩机制,科学做好评估。

第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办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暂时在监外服刑的女犯,监狱要加强与女犯居住地的司法局及女犯家属的联系,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进行科学评估,做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家属工作,使其愿意担保为患病的女犯在治疗方面提供方便。

(四)建立科学的女犯管理体系

第一,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监狱根据女犯的犯罪性质、年龄、主观恶性、刑期、犯罪类型、服刑表现、健康状况、国籍、民族、专业等将罪犯进行科学评估,根据结果来确定其风险等级,根据需要来给予罪犯的不同处遇,进行分类、分级别地管理。对低风险的罪犯可以降低监管级别;对于高风险罪犯应重点干预和监管,有效地降低罪犯再犯的风险。对于初入监狱的管理、常规管理、即将出狱的管理,投入、内容、措施、方法手段也要有区别。监管级别可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管、从宽管理的四级管理制度。建立高、中、低、较低不同等级警戒监区。此外,要根据女犯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类型,结合考虑犯罪手段、恶习程度、身心健康、改造表现态度、价值取向以及不同阶段、不同刑期等,经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根据监狱监管改造需要结合根据罪犯需求,设定罪犯矫正项目,制定分类矫正计划,采用不同的监管教育措施。监狱应遵循分押分管制度,开展针对性矫正工作,满足罪犯合法、合理需求,有效避免罪犯“交叉感染”。根据评估等级,可将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集中关押在某一监区或分监区严格监管;也可根据专业、特长来分类,发挥罪犯特长,如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自身特点,女犯的特长,建立了一个文艺监区,该监区的女犯都具有文艺特长。

第二,完善未成年女犯的矫正模式。目前,N 监狱在押女犯最小年龄为15 岁,为使未成年女犯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杜绝成年犯监狱环境中成年女犯对未成年女犯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避免“交叉感染”,保证未成年女犯的教育、劳动时间的规定得以实现,使未成年女犯在监狱的执行期间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处遇,应设立未成年女犯监区或分监区,对未成年犯采取分管分押的管理模式,或将未成年女犯置于未成年管教所的监区执行刑罚。此外,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帮助未成年女犯能够更早地回归社会。在管理、教育矫正方法上,对未成年女犯的教育矫正需针对其性格特点和年龄属性设置课程。

第三,完善少数民族女犯的矫正机制。监狱在对女犯进行矫正时,也要考虑少数民族群体作为“少数人”的特殊需求。监狱对少数民族罪犯监管改造在考虑到国家法律一元性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化背景所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民族语言、文化等因素的特殊性,尊重宗教信仰,注意教育方式、手段,利用民族情感强化改造效果。广西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其中壮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1.39%,2003 年至2012 年在押广西少数民族女犯民族构成调查表明:少数民族女犯约占年度女犯总数的36%至37%[1]。2018 年,N 监狱的壮族罪犯占24.39%,一些少数民族罪犯在生活习惯、风俗信仰等民族文化方面与监狱主流文化有一定的差异,对监管改造的适应性较差,建议设立少数民族监区(分监区)或壮族犯监区(分监区),将熟悉少数民族语言的狱警充实到监管岗位中,针对少数民族设计具有民族特点的犯罪矫正机制,体现民族地区女犯矫正工作特色,确保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

第四,外国籍犯采取分管分押的管理模式。N 监狱关押的外国籍女犯占全监押犯比例7%左右,外国籍犯是监狱在押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外国籍罪犯入狱服刑前所处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生活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宗教信仰等与国内罪犯存在着明显差异,加上这类女犯人数相对较少,又远离家乡和亲人,因此,在矫正中呈现出许多与众不同的特点。建议监狱设立外国籍犯监区或分监区,针对外国籍罪犯监管改造的特殊性及外国籍女犯的特点,科学做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工作。外国籍女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适用中国法律关于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2],使外国籍女犯认罪伏法,积极改造。要创新探索外国籍女犯管理机制,从人道主义考虑,如果条件成熟,经司法外交途径,可通过移管方式实现外国籍女犯回本国改造。

第五,设立“职务犯”监区。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发案数量增加,监狱收押的女性职务犯将会不断增加。监狱在考虑职务犯人数不断增加、职务犯罪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多样化等特点及职务犯的矫正特点的同时,可考虑设立职务犯监区,集中关押职务犯,以便科学、系统、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工作。

第六,设立“涉毒犯”监区。广西是边疆民族地区,贩毒案件居多,2016 年,监狱关押涉毒型女犯达33.28%,有的罪行重、刑期长,犯情复杂,教育管理改造难度大。条件许可,监狱可将涉毒女犯与其她类型的女犯分开关押,同时对涉毒女犯加强监督管理、法制教育、心理咨询、毒品危害性教育、技能培训等。

(五)加强监狱人民警察专业队伍建设

第一,监狱要通过招录、系统交流或调动等方式,招聘管教民警和专业技术人才,吸纳医学、法律、外语、服装技术、心理学专业方面的人才参与管理教育工作,增加基层警力,解决监区警犯比例过低的问题。争取相关部门同意,广西监狱机关可通过单独的“司法联考”招警考试方式,面向广西警察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推进辅警招录或购买服务,缓解警察压力。

第二,加大培训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在职警察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和安全的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监狱女警的综合素质。广西监狱机关可与广西警察学院合作,采取联合办学、委培的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组织民警到区外监狱参观交流,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继续开展轮值轮训、岗位练兵和实战模拟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第三,加强从优待警,提高警察的保障水平,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建立警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加强心理疏导干预,有效解决狱警心理问题;科学用警,落实好轮休、休假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加强警营文化建设,丰富警察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加强专业化建设,精细化工作分工,将警力向一线倾斜。既培养经验型的民警,更要培养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反思的学习型、研究型民警。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制度,对于不直接涉及刑罚执行的岗位,如医疗、教育等,可向社会招聘非警察编制的专业人员。

第五,建立公正、公开、平等、先进、合理的狱警岗位竞争机制,鼓励监狱警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完善轮岗机制,确保监狱实施狱警轮岗制度常态化。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女子监狱民警编制标准,警犯比为23%左右较为合理。

第六,推行依法履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履职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鼓励干警担当作为,让执法更有力。例如,在依法办理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如罪犯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只要民警不存在违法问题,可以免除责任追究。当然,如果民警不依法执法造成了不良后果,必须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狱矫正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女犯矫正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研发科学有效的测评量表,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估。

第一,风险评估。开展女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和重新犯罪预测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预见性,提高预警预判预防能力。包括入狱前、入狱初、矫正中、出狱前四个阶段的评估。

第二,需求评估。评估女犯的个人社会生活技能、健康、情感的稳定性、学习水平和职业能力、智力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根据评估结果,研判分析,确定女犯在服刑期间的需要从而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以便对女犯实现最有效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效果评估。矫正效果评价有助于了解矫正目标实现的程度,其信息可以帮助政府做出有关的决策作参考。通过对女犯矫正前、矫正过程、矫正后的价值观、态度、知识、技能和行为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育矫正的方向和目标。

(七)丰富女犯教育工作方式方法,不断转化女犯的思想观念

多数女犯文化水平、生活技能较低,她们认知水平低、法律意识淡漠。因此,必须加强女犯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工作。监狱要不断创新女犯矫正管理模式,改进传统的女犯思想教育工作机制,根据女性性别特征等情况制定出与有别于男性罪犯的教育矫正方案和课程内容,激发女犯积极矫正的内驱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犯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监狱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除了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外,要结合时代的特点,不断创新,开发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从需求出发对女犯进行矫正教育帮助。开展分类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对财产型罪犯和涉毒型罪犯,可重点加强热爱劳动、自食其力、靠劳动致富等思想道德教育和劳动技能专项培训。

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感染力影响女犯的思想,唤醒其良知,矫正其思想。在对不同民族女犯的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不同民族文化背景所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要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宗教信仰,注意教育方式、手段,利用民族情感强化矫正效果。要开发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将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集合起来,利用民族文化优秀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形式丰富、易于接受的道德文化对女犯进行感化,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女犯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积极矫正。例如,刘三姐的歌圩文化具有以歌代言的诗性和易于接受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弘扬中华民族的女性传统美德,包含了尊老爱幼、勤劳致富,鼓励人们团结和谐、积极向上、崇尚幸福生活等内容。在体育教育方面,内容上可安排瑜伽、太极拳、广场舞等柔和轻缓的适合女性运动的项目,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吃苦耐劳精神。

结合外国籍女犯本国国家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宗教等内容,把该国文化引人到罪犯矫正中,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八)加大资金保障的力度和基础设施建设

监狱要争取上级机关、政府增加监狱建设、工作、业务和培训经费等。此外,还可以多条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海外侨胞等社会力量的帮助。考虑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设立罪犯教育矫正工作基金,专款专用,如用于解决对志愿者的适当补助、开展技术、文化、心理培训或特殊罪犯对象的生活补助等。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矫正创业基地经费的投入和政策的扶持。增加特种车辆,购置救护车,加大监管安防设施的投入。全面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科学信息化程度,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监狱的建筑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监狱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筑风格除具有惩戒、警示、安全功能,体现严肃、庄重威严大方外,又要从矫正女性罪犯的需求出发,融入一些女性元素,如多种些植物,营造温馨、柔和的环境氛围,调节女犯情绪,使其积极改造。

(九)依法尊重和保障女犯合法权益

监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女犯没有被剥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帮助女犯实现这些没有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劳动的强度上,女性的生理条件,决定了她们不能从事和男性完全相等的强度;避免安排女犯(特别是在经期)从事超时间、超体力、超强度、超负荷的劳动等。监狱要帮助女犯顺利地重新回到社会,就要关注女犯未来的完善、发展。例如,监狱在对女犯进行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在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上,要考虑女犯未来发展的需求,从女犯的角度着想。开设的各种技能学习内容应该是多种多样的,适合女犯未来工作需要的,有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内容包括服装、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保健按摩、酒店服务、茶艺、维修、种植、养殖等,由女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学习的内容,监狱按项目分班教学。目的是使女犯在出狱之后能够学以致用,有一技之长,适应社会生活。

(十)引导组织社会资源参与罪犯矫正工作,提高矫正罪犯社会化程度

监狱要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节约行刑成本,共同承担起挽救、教育矫正罪犯的使命,预防、控制和减少女性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监狱要积极与监狱大墙以外的社团、民间组织、机关、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引导组织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罪犯矫正工作。可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文化、技艺进监活动,接受捐献,进行就业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帮助罪犯认清社会形势,看到自己的前途,从而调动其矫正的积极性。还可通过建立帮教基地及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式,给予支持,进行帮扶教育。

女犯可以通过通讯和会见了解外界社会,交流感情,增强改造信心。也可请罪犯亲属进监对罪犯进行劝告,鼓励其重新做人。有些女犯亲人多年都没有来探监,部分罪犯的家人认为女犯使家人没面子而想与其断绝关系,甚至个别女犯的丈夫在其服刑期间提出离婚,这些都给女犯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严重影响罪犯的矫正信心。因此,监狱要与罪犯家属取得联系,向家属反馈罪犯表现,利用女犯家人,开展亲情感化和帮教,共同帮助罪犯从内心深处认识问题症结所在,激发改造动力,自觉矫正不良行为。

加大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力度。2018 年广西女子监狱有1 名罪犯离监探亲回家过年。早在2003 年春节,广西女子监狱就有53 名宽管级女犯获准假回家探亲,57 名南宁籍女犯除夕回家吃团圆饭;邀请女犯亲属到监参加狱务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3]。罪犯离监探亲是激励罪犯向好改造、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监狱应积极联系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将服刑罪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范畴,使罪犯,特别是重刑犯,在出狱后可得到社会保障。加快建立服刑罪犯的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制度,充分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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