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重建方法综述与比较
2020-03-12班智慧付文波翟金良
班智慧 付文波 翟金良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200001)
1 犯罪现场重建的概述
犯罪现场重建是:“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合理的逻辑推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获得对一系列犯罪情节的明确认识。”[1]这是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的定义。国内对犯罪现场重建也有一些定义,“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客观事实,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2]综合上述概念,犯罪现场重建的本质内容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发生与否;二是如何发生的(包括发生顺序)。
2 现场重建方法
2.1 几何学法
几何学法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并运用精确的几何学和数学的运算的基础上,用可见的方法揭示痕迹、物证的运动轨迹。此种方法得出的运动轨迹更为客观和精确,由此得到的犯罪现场重建结论也更准确。几何学法可以重建痕迹、物证的运动轨迹,还可以灵活的延伸运动轨迹,或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变换轨迹线在现场空间内的位置,从而使对犯罪行为人行为轨迹的重建可以更加符合现场环境条件和现场痕迹物证条件。实践中,经常需要确定血迹的撞击角度=Arc sin(宽/长),对应正弦函数表,求得相应的角度。
2.2 实验法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者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即事实是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按照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得出结果的一种侦查活动。由于案发现场周围环境不同、受害人对突如其来的伤害的不同反应和应对措施、行为人自身的独特的行为方式和肢体动作,使得实践中的某些案件的某些情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使得重演法发挥一定的作用。通过实验法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诸如死亡原因、真假案件、作案方式等。
2.3 计算机分析法
计算机分析法模拟犯罪行为过程主要应用于模拟被害人受伤的那一瞬间,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和犯罪工具的相对位置和姿势。早在1999年英国就已经成功开发出一套能重现犯罪现场的三维图像的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利用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录像带重现现场,所建立的场景更接近亲临现场看到的情况,且可以观察每个角落,搜寻破案线索。在此基础上,通过操作改变图像中各个痕迹、物证的形态、位置及相互关系,结合现场所得出的信息,完成犯罪情节的重建。
2.4 逻辑推理法
犯罪现场重建,其程序和规律与逆向思维相吻合,案件一旦发生,就是既定事实。侦查破案的最初阶段就是现场勘查,侦查人员首先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出发,提出假设,结合现场勘查所得的信息用科学合理的逻辑推导案件发生初始的原因及犯罪过程中的各个情节。犯罪现场是一个独立独特的系统,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前后的现场有联系也有区别,用逆向思维的逻辑推理“回溯”整个犯罪现场,使重建后的现场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实际发生的过程。
3 现场重建方法优缺点比较
3.1 几何学法
几何学法适用于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可以确定相应运动轨迹的痕迹物证。该方法具有规律性、精确性,实践中发生的案件类型繁多,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也各有不同。尽管如此,许多案件也有相同或类似的情形,这为寻找相同或类似情形的规律提供了条件,当经过科学的总结概括后,运用精确的几何学和数学的运算的基础上,用可见的方法揭示痕迹、物证的运动轨迹。
本方法的缺点是在实践中,受环境和案件自身特点的影响,不是犯罪现场的所有痕迹、物证都具有一定的运动规律、并且有可循的运动轨迹能够用以重建犯罪行为过程的某个情节,此时,几何学法就失去了效用。其次,几何学法要求对现场的某些信息进行量化,一方面案件发生的现场实际情况无法进行数据的测量,另一方面,规律是在排除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总结出来的理想状态,而实践中总是各种不同的因素对数据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3.2 实验法
实验法弥补了上述几何学法的缺点,由于行为人自身的特点、周围环境的特定性以及现场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如受害人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所作出的不同反应,导致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同时,通过实验法重建犯罪现场,使得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更加形象化、具体化,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还原,包括周围环境、痕迹物证的形态及位置描述,身临其境的感受某些案件情节的身份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侦查实验主要证明:确定在某段时间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定何种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某种痕迹与某种行为是否吻合一致,确定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确定痕迹的变化等一系列主要与人类肢体行为有关的无规律可循的情形。
实验法的缺点主要在于人力物力投入大。实验法,要求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尽量选择相似的实验条件进行实验,因此,采用实验法进行犯罪情节的重建时,为了使周围的环境更接近案发时的状态,需要提供各种材料设备使时间、地点、环境实验材料和湿度、光线等自然条件符合相似的实验条件这一要求。不仅如此,实验结果需要坚持同一情况下反复多次进行实验,使实验结果更加客观准确,当反复多次实验的必然结果与现场原发事件不相符,应考虑原发事件可能出现偶然性,及时变换实验的条件和方法,因此投入的工作量大。
3.3 计算机分析法
科技的进步,使得犯罪实施的手段日益多样化,也促进了侦查手段的发展。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类型越来越多,盗窃、诈骗、威胁和骚扰、洗钱、犯罪组织等等,在此类型的犯罪中,计算机本身就作为需要检验的对象。而计算机在刑事案件犯罪侦查中,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指纹自动识别,还应用于分析外弹道、内弹道,处理现场的模糊指纹,线状擦划痕迹的自动识别等多个方面。计算机分析法促进侦查手段的科技化,现代化,提高破案率;实践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一些实验动作真人无法进行,而通过计算机操作可以模拟上述动作,同时避免真人实验的风险;最后从现场空间的多个角度和完整地审视整个现场空间和模型。
在美国,被扣押的计算机只应当由受过训练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检验,美国司法部发布了许多关于计算机搜查和扣押的联邦法律指引文件。因此涉及到计算机分析法的操作,此方法受限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要达到计算机模拟的程度,对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的要求更高,对运用此方法的人员能力也是一种挑战。
3.4 逻辑推理法
在逻辑推理法中,在侦查思维和推理的过程中,需要把一名侦查人员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聪明才智、联想思维和观察能力巧妙有机的结合起来,是侦查人员个体能力的体现。郝宏奎老师称其为“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来源于丰富的社会经验、阅历与侦查实践的结合,敏锐的观察能力与侦查实践的结合,聪明才智、联想思维和侦查实践的结合以及对侦查技巧的提高和升华。此时,丰富的侦查经验发挥重要作用,这能解决大部分案件。
对于零经验或少经验的人来说,是难以驾驭的,他们天马行空的作出各种假设却找不出依据来选择最接近真实的假设,或者根本无从下手。同时,对于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来说,也有潜在的风险,因为他们容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可能再案件一开始就先入为主的对案件进行判断,对后期的侦查掉以轻心,导致冤假错案,因而逻辑推理法不适用于个别特殊案件,这就需要突破常规想法,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出某些极端的假设并予以验证。
4 结语
上述方法建立在前一阶段对现场信息的收集基础上,因此案发后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和保护尤为重要,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每一阶段都不可疏忽大意。案发后现场的痕迹物证多种多样,对每一种痕迹物证的提取、保存和检验方法更是不胜枚举,在此不赘述。同时,可以灵活将一种方法用于任何可以达到重建现场的目的,也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同时重建一个情节,了解上述重建方法的优缺点,在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合理选择,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