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内在逻辑
2020-03-11王宏灵
摘 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一部与人民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处处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关键词:《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
习总书记曾经说过:“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最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在做任何事的时候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需。《民法典》的编撰源于人民群众的具体生活,是对人民群众现实法律需要的满足,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內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是一部真正为“民”的法典。
一、编撰历程紧紧依靠人民
新中国成立以后,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2014年先后5次启动过民法典制定工作,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改批发为零售”,通过先制定民事单行法,例如《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等,直到2020年5月,《民法典》才最终问世。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民法典》是切实为了回应“人民”的现实需求而制定。早在2012年11月,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充满深情地指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早已不再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充实,精神需求在不断地增长,有了更多更高的追求,例如公民个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要求,对于自身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的保护。《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满足公民个人生存发展的全方位权利需求。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第3条把“权利保护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这充分表明在当今的中国,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第2条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一次在民事立法上把人身关系列在财产关系之前。充分体现了以满足人民的现实需要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而且,《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建言献策。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相关部门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民法典(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的意见建议。
二、编撰体例凸显以人为本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实质上就是凸显民法应当将人文关怀作为其基本价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将以前的民事单行法汇总到一起就行,它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从编撰体例来看,我国《民法典》通篇体现的是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充分凸显了以民为本的基本价值。
我国《民法典》中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成为世界民法典的首创。早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格权”一词就首次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当中。报告指出,“保护人民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既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必备条件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体现了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不仅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也凸显了“人”的法律地位的重大提升,为让人民群众“有尊严地活着”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因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是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法国民法典》不但垂范当世,而且在此后的200年时间里也罕逢敌手——唯一的挑战,也来自于它的“德国同行”。可以说,法德两国仅凭借着两部《民法典》,便奠定了占据全球法律制度半壁江山的“大陆法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吃饱、穿暖还要活得体面、有尊严。而我国《民法典》正是回应了这种改变,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是以人为中心的民法典。例如,第一编《总则》里面就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确定了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做的规定,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一条红线,将整个《民法典》贯穿起来,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真正实现了“以人为中心”。从法德民法典到我国《民法典》,实质上就是一个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三、编撰目的只为保障民权
《民法典》的编撰根本目的是为了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涵盖了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思想之一。21世纪已进入了以人为本的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和时代特征。民法的终极价值是体现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民法典》的编撰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本着为了人民的目的,新增了极为人性化的相关规定。
比如,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防控覆盖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对诊断、治疗场所需求大。为了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国家依法征用了部分场所、对相关企业下达了生产指令。这些为民措施在《民法典》中形成了确切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些新规的及时出台为我国集中力量为人民群众办大事、办好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综上,《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民法典》的立法背景来看,《民法典》的编撰过程处处彰显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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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军.中国民法典编撰:观念、愿景与思路[J].中国法学,2015(4);
[3] 牛小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J].安徽日报,2020-12-1。
作者简介:
王宏灵,男,1989年1月生,湖南永州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永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共永州市委党校 湖南 永州 4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