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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影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3-11黎贤

艺术科技 2020年24期
关键词:皮影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历史上的瑰宝,它的表现形式多样,有口头表达的,有诉诸表演的,也有吹拉弹唱的,等等。它主要表现为民间艺术,比如唢呐、皮影戏、傀儡戏等,主要由手艺人传承和传播,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皮影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受到重视。进入21世纪后,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都开始注重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皮影戏却逐渐边缘化,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外,面临皮影文化继承人匮乏和侵权等困境。面对这种情况,本文以法律化的视角,探讨皮影戏法律保护的现状和目前面临的困境,同时对皮影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旨在通过法律途径促进皮影戏的继承与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知识产权

0 前言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等方针政策提出,意味着国家对文化的关注越来越多,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这是有利于皮影戏文化发展的条件。同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全民学法、知法、懂法的浪潮席卷而来,而皮影戏却面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困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皮影戏,制作手艺人、表演人、传承者甚少,存在权利主体不明晰、部分表演侵权等问题,亟待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内涵及其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内涵如下。该法旨在继承和弘扬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保留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推进法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机关不仅以实施记录、认定、建档等手段对一般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而且要对具有文学艺术价值、科学工艺价值的传统民族文化加强保护[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足于保护优秀的传统文化,使其不至于因为保护不当、保护意识薄弱、被恶意破坏、传播受限制等而湮灭失传。国家从法律角度高屋建瓴,明确了政府和公民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对民族聚集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非遗文化,国家尤其重视,并采取必要手段开展其保护及保存工作。民族、边远及贫困地区的公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皮影艺术的保护和传承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引导,因此这些地区将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深入地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意义如下。《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这是我国文化保护领域一项标志性的法律文件,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不仅能加强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弘扬我国百家争鳴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还能推动文化健康发展,实现民族团结,迎来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新局面。

2 皮影戏法律保护实践现状及困境分析

2.1 皮影戏发展历程

皮影戏,民间戏称灯影戏或影子戏,其诞生地大致为我国古代西汉时的中原地区,目前已经历了两千多年的社会变革洗礼,历史悠久,流传广泛,河北滦州、荆楚地区、陕西华县、泰州等地都有悠久的皮影文化。据传,汉武帝时期,李少翁借剪裁的人影在帷帐中演绎,失去爱妃李夫人的汉武帝感觉其形似李夫人,顿时心情愉悦,这一度被认为是皮影戏的发展源头。当时虽有影,但无声,也并无人说念唱打,还不足以称为“影戏”。经考证,皮影真正成为戏而登上舞台应该始于北宋,受影子游戏、剪纸手艺、话本等因素的影响,最早是一种仅为王公贵族服务的艺术表演形式,后来逐步发展为民间之乐,在民间兴盛起来,成为深受老百姓喜爱的民间表演艺术,皮影戏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文革”时期,皮影戏受到打击,发展受阻。“文革”结束后,皮影戏的发展再次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各个地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格流派。在此之后,皮影戏逐渐形成了以陕西皮影、陇东皮影和山西皮影为主的三大主流戏种。在世界多元文化融合的背景下,皮影依然以其独特的表演形式备受青睐,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的皮影戏濒临消亡。

2.2 我国对皮影艺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践现状

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仅以《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粗略的规定,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皮影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可另行规定其保护办法”,但是至今未见相关法规出台。由此可见,政府对以皮影戏为代表的民间艺术的著作权重视度还不够,立法保护还不够完善。1994—1995年,我国成立课题小组,该小组主要由当时的文化部、版权局、社科院等单位组成,旨在共同探究非遗文学艺术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5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明确了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其第二款对传统工艺美术作出界定,“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卓群,手艺代代相传,有一体化的技艺流程,以天然的原料制作,民族风格鲜明,地方特色显著,且在国内享有声誉”[2]。皮影戏有十分悠久的历史,西汉时期便可见其痕迹,且制作材料主要是动物皮(羊皮、驴皮和牛皮),通过色彩的虚实对比进行造型制作,经过描画、雕刻、上色、涂油等步骤制成平面图像,其表演常伴随着说、念、唱、打,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因此完全符合条例保护对象要求。全国科教文卫委员会于1998年对民族工艺文化保护的具体实施规范进行了相关立法调研,使民族工艺文化于次年3月作为重要项目被列入立法规则。

2.3 我国法律对皮影戏的版权保护

从当前我国的立法状态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立法虽然有利于皮影艺术的保护,但是相关法律政策尚在讨论阶段还未出台,仅仅依靠行政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我国的皮影艺术作品,特别是应当制定专门的版权保护法,以版权保护为主,辅之以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力求在版权保护方面有所突破,让版权保护意识深入皮影艺人之心。

2.3.1 界定皮影艺术作品的版权主体

目前我国主要以国家主体论、群体主体论、个人主体论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的论述学说。第一种论断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当且仅应为国家保护;第二种论断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当是被赋予主体地位的世代相传的个别艺术创作群体;第三种论断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在各个艺术搜集者、整理传唱者以及艺术表演者手中发展起来的[3]。综上,为版权主体,即著作人、传承人、表演人等,赋予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极为必要的。

2.3.2 明确皮影艺术作品的版权客体

皮影艺术作为被传承以及被表演的对象,作品的版权客体就是皮影戏本身,我们应当明确皮影戏的内容版权和形式版权,并通过各种法律形式进行保护。

2.3.3 设定明确的版权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人身和财产方面可获得报酬的权利。人身部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部分有发行权、展览权、出租权、改编权、汇编摄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邻接权等[4]。但是该规范却没有明确规定皮影艺术作品的权利保护范围,鉴于此,应单独划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范围,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也要确保信息流通,使人民群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地使用民间艺术作品。

2.3.4 明确皮影艺术作品的权利限制

《版权法》为皮影艺术作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皮影艺术作品的版权权利没有期限,可能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谋取利益,而忽视皮影艺术在民间的传播和传承,这一点非常值得重视,因此也要对权利人的权限进行限制。

3 皮影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由于皮影艺术的特殊性,我国的《著作权法》不能完全规范皮影艺术版权的保护,相关法律又难以很快出台。一方面,皮影艺术带来了一些经济利益,使很多人追名逐利,对艺术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许多发达国家的人也借助现代技术剽窃我国现有的皮影艺术资源,为自己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很多具有歷史和艺术价值的皮影艺术形式处于一种无人继承、自生自灭的状态。皮影戏作为一种民间文艺戏剧形式,反映了各地不同的民风民俗、地域特色,很难形成统一的风格,但正是因为艺术表现形式独特,皮影戏才具有民族特色和魅力。因此,皮影戏的继承和发展显得十分重要,一旦民族特色丧失,这种艺术形式就会濒临消亡。然而,由于商业炒作在艺术领域的发展,经济利益的诱惑对皮影戏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许多民间艺人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漠视对这种艺术形式的版权保护,给国外商业机构谋取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我国失去了某些作品的版权保护权,这是一大缺憾。

4 皮影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第一,皮影戏面临自身发展及外部影响的困境。一方面,其自身的传承存在无人继承、濒临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传承人的版权意识淡薄,又面临被外国人随意更改、创作以谋取利益的危险。因此,从皮影戏的内部和外部发展来看,对皮影戏进行版权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分析以上现状可知,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是有涉及的,但还不够完善,也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因此,亟待一项专门的法律政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皮影戏,让它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第三,国家推行的民族复兴战略中的重要一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可见文化是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一环,不可缺失。我国也极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致力于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皮影戏文化的保护离不开法律支持,法律体系也因相关立法而日趋完善,两者相辅相成。

5 皮影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5.1 加强传承人保护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往的发展途径主要是依靠民间传承人进行传承和传播,传承人为党和国家的重点关注对象受到保护,党和政府应当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发放生活补助,同时发放皮影艺术保护补贴,提升民间艺人对皮影艺术的重视程度。

5.2 无限期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都有保护时效的规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经人反复创作加工的流传历史和世代相传的特性,法律无法客观中断其保护期。所以,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因其独有的历史特性和流传性决定了其无期限保护的必要性,对皮影戏来说也应如此[5]。

5.3 立法鼓励高校等研究机构给予支持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全国所有学校必须按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该规定参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对此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进行:首先,以学校为主要民间文化艺术孕育基地,为国家培养皮影戏等民俗工艺人才,以传承和发展皮影戏;其次,借助媒体手段宣传皮影文化,通过媒介取得公司、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赞助支持,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最后,采集民意,制定规范,力图通过立法手段促进民间的皮影爱好者举办各项民俗活动,例如在公共场所定时进行皮影表演活动,让广大民众参与其中。

5.4 立法要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扶持民间艺术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扶持民间艺术并鼓励各方社会力量加入其中,为民间艺术的发展事业给予资金捐赠。同时明确政府的专项资金需要定期投入项目,以免民间艺术保障资金匮乏。政府还应该鼓励企业及个人投身于民间艺术保护工作,让集体和个人加入保护民间艺术的行列。

6 结语

皮影戏作为中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瑰宝,其传承和传播过程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重视皮影戏的版权,树立版权意识十分重要。从现状来看,我国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法律政策也尚未出台,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在国家立法和民间艺人的共同努力下,皮影戏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界定皮影戏版权的主体和客体,并在权利享有人的权利范围内促进皮影戏的发展,让皮影戏走出发展困境,需要每个法律人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魏力群.中国皮影艺术史[M].文物出版社,2007:56.

[2] 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10:16.

[3] 李丹.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以中国当代皮影戏的保护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09(05):126.

[4] 邱慧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5] 徐梦琪.荆楚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为例[J].法制博览,2015(15):77-78.

作者简介:黎贤(1996—),男,四川巴中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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