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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据方法和证据特征的区别

2020-03-10叶沂鑫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9期

摘  要:证据是指依照相关的诉讼法律规定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和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出依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涉及的权益大小等不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方法和证据方式等都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方法和证据方式上做出论述。

关键词:诉讼证据;证据方法;证据特征

1前言

证据方法通常指的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载体。从学理学上分为人的证据方法(言辞证据)和物理证据方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方法有以下几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同样,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说到证据的特征,主要是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出发去展开讨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几个要素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

2证据方法的区别

2.1诸如证据方法的差异,其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收集主体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双方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从另一方面来说双方的主体的是趋于平等的主体,并没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涉及的也是个人的利益。因此,民事证据的证明材料只要能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可;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充当控诉一方的角色,基于这样的配置,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到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还要注重其合法的真实。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活动中注重的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刑事诉讼中就并不全面,刑事诉讼除了考虑到客观真实之外,同时也要兼顾其法律真实性,旨在实现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相互统一,更具有案件的可证实性。

2.2从言辞证据来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对于证据材料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上的标准不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准则,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不能够认定其罪行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必须要形成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才能够进行定罪。而在民事案件当中,因为本身民事活动更多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如果被告一方对于原告的指控自己承认有错误,愿意承担责任,即使只有当事人言辞方面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撑,那么其证据链也是形成的,法官是可以做出判决的。

2.3从证据方法的种类出发,之所以造成这种对于证据材料和证据链条完整程度的差异对待其中主要是的原因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由于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介入,在证据收集的能力和证据收集的方法上都明显要强于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的能力,考虑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证据收集的这种能力局限性,因此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就实行相对低的要求;另一方面,基于其证据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维护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相比之下,刑事诉讼对于证据方法的严格性和审慎性上都要明显高于民事诉讼。

3证据特征的区别

3.1真实性,关于这一点已经在前文中做过叙述,即关于该证据要求其本身就是真实的,并不是虚假或者伪造;且另一方面也要求该真实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同样应当是真实的可靠的。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毕竟只是“高度盖然性”以及看重的相较之下的证据证明大小优势的一方,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一个客观的真实就达到了求,而刑事案件当中刑事诉讼证据仅仅作为案件的参考“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也就使得刑事诉讼相较于民事诉讼在证据的客观真实之外又多了一层法律真实。刑诉法第 48 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所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準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必须达到排除案件合理怀疑。这就要求客观的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具备的本质属性,是于以采信的重要价值。换句话说“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在每一个环节当中都应当做到查证属实,这种真实性的价值判断依赖与证据本身的真实以及案件事实的真实,绝非主管臆造,也即主管绝对服从于客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所指向的某个证实的案件事实,若会出现其不合理情况,或者是产生其它不合理的怀疑 , 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证据证明其刑事案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真实。

3.2合法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合法性都分别有一定的区别规定,且两种诉讼活动都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刑事诉讼中,在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过程中都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在刑事诉讼当中专门规定的一个法律诉讼程序,从而对公权力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认定;而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是在庭审的过程中,且由法官当庭对非法证据予以认定。由于刑诉中取证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其不仅代表的是国家强制力,而且还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强大的物质力量基础。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除少数的特殊情况必须依靠法院或者当事人申请外,取证的主体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鉴于民事诉讼中民事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认定过程中通常缺乏较强的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物质力量基础,因此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认定上,两者就有者很大的区别。刑事证据所具备的特征则更加严谨,不仅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最重要的是证据证明案件应当具备其自身的唯一性。证据的取证是整个刑事案件活动的前提和灵魂,没有证据,就不可能有案件事实的存在。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实,必须在每个环节通过取证的过程加以证明,而合法性又正是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资格的准入资格,没有证据的合法性作为支撑,去谈论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是徒劳。这也就说明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标准比民事诉讼活动高不少。

3.3关联性,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证据关联性的内涵是所提供的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能够充分的反映案件事实。显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证据的关联性的要求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除开前文对于证据收集主体两者在能力与力量的差异以及两者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所需要达到的标准差异方面的叙述之外,证据在关联性上的内涵可以对其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在民事诉讼的活动中,所有提供的证据所反映出的证据关联性只需要能够证明该案件事实大概率是这样,然后根据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做出哪一方在案件事实之上具有更高的关联性,也就是哪一方的举证更能够被采信;而刑事诉讼其要求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说明刑事诉讼中其所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呈现的案件事实具有一个唯一性,其证据之间所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必须要能够清晰地表现出案件的事实以及站在合理的角度无法对该案件事实进行一个怀疑,这对证据的之间的关联性之要求明显高于民事证据,自然不会存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证据相较采信优势一方的这种情况。

4结语

随着“庭审实质化”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对于证据的收集、证据的适用以及证据的判定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则,同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无论其他更多技术上或者规则上的更迭,民事诉讼活动与刑事诉讼活动在证据方法以及证据特征的表现也有必要保有差异,即针对法益受侵害的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采用不同标准是必要的,实行一种证据层面上的“宽严相济”,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维护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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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卫平.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J].法学研究,2003(04).

[5]陳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中国法学,2010(06).

[6]李浩.民事证据法的目的[J].法学研究,2004(05).

作者简介

叶沂鑫(1994—),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