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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的困境与对策

2020-03-10罗艳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高科技技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愈加复杂多样化的趋势。当前国内大部分省份及地区已将电子证据的收集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主要手段之一,相应的,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司法证明之中。但在电子证据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具体应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定位;电子证据

1电子证据概述

1.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1999年《合同法》和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均对电子证据有所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电子证据定义为“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派生物”,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

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电子数据的所属范围应从传统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扩展到其他电子设备及系统。因此,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储存在一切电子设备介质上的数据或信息,必须借助相关信息化设备提取、认定其内容,最终能够对刑事案件客观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或对刑事诉讼活动起到辅助作用的证据。

1.2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作为时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很大区别:

1.2.1技术依赖性

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形式保存于计算机、手机、监控器等高科技产物中,其生成、保存、复制、转移、提取均需要依靠信息和网络技术。而且其要想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相关信息化设备对其进行认定。

1.2.2表现形式多样性

电子证据媒介载体的多样化(如手机、计算机、监控器等),决定了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录音、视频、图片等。

1.2.3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更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一经产生,就不会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属性,在准确保存的情况下往往可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1.3电子证据的种类

笔者认为,电子数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互联网上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二是通讯设备上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三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证据,如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音频和影像资料等。

2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与困境原因分析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在各类诉讼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很多具体案件仅拘泥于传统证据形式已难以达到诉讼目的和司法正义,电子证据的运用对于智慧司法的重要意义不可忽视。虽然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但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并不是相互对立的,相反的,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相互结合有利于推进我国证据体制的进步,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电子证据运用所面临的众多困境。

2.1立法的喜忧参半

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界定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虽然我国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一直处于前进的状态,但我国是一个“事后法”国家,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关法律基本上是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制定,“事后法”根本不能应对目前互联网空间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目前的诉讼法领域和证据法领域对这种新型证据的运用没有充足的立法准备,也缺乏单行的证据法,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频繁,为我国加快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挑战。

2.2取证流程存在不足

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包括电子证据的产生、采集、保全和鉴定,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运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是电子证据运用流程仍然缺乏规范性和严谨性。我国的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界定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范围,在取证环节一般都是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第一手的电子证据容易遭受他人的非法获取、采集和篡改。为了追求案件的破案效率, 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的电子设备进行无选择的扣押,侦查人员经常会违反法定程序,扩大电子证据收集范围以弥补技术上的缺陷,导致调查取证流程存在瑕疵,庞大的工作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悖智慧司法。

2.3取证技术的局限性

目前而言,我国缺乏专业的电子证据运用人才,电子证据运用工作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国家层面未制定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我国的技术和设备较为匮乏,缺少对适合实际侦查工作取证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匮乏的技术手段无法应对不同情况的案件,降低了证据资料收集的质量。

除此之外,电子数据的实际运用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一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对证据规则不够尊重等。

3解决电子证据运用困境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立法

电子证据立法,要坚持内外结合,既要为电子证据立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要确保立法的实效性和可行性。因此,必须完善立法,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电子证据的立法框架应涵盖电子证据的认定、收集、保全、出示、质证以及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和判断,同时也要加强刑事、民事、行政电子证据规则合一立法,完善证据规则,进而提高立法的实际可操作性。

3.2司法规制创新

2017年8月,中国诞生了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这是智慧司法的重要举措,对司法规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对审判组织的建设、司法审判队伍专业素质的提高、公正合理的电子证据运用制度的设立都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也应避免司法能动过度,注意司法规制力度,着重进行电子证据可采纳性和证明力度方面的司法规制创新。

3.3规范电子证据运用的流程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从源头上规范取证程序。向侦查人员宣传取证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封存、保存。要严格界定电子证据的搜索范围, 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和隐私的保护。在完成证据搜集后,禁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调阅、查看证据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

3.4培养专业的电子证据人才

学术上,加快建立电子证据学科体系,在相关高校设立电子取证专业,加大培养力度。同时,加强侦查学、犯罪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取证人员运用证据、分析重建现场的能力。

4结语

电子证据的运用对于智慧司法,治理网络侵权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对我国的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对我国的证据相关技术提出了更大挑战。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创新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制,加大电子证据的技术培养,让我国电子证据的运用水平达到更高的层次,更好地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劉品新.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

[2]张玉强,顾辰.大数据环境下电子证据采集:一个二维采集框架[J].刑事技术,2018:4.

[3]马欣.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应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6(22):169-170.

[4]陈林.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证的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4):120-121.

[5]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鉴真途径及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8(15):114-115.

作者简介

罗艳(1996.09—),女,四川省达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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