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借贷契约所反映的西夏人们的社会生活
2020-03-09徐秀玲
摘 要:西夏粮食借贷契约中记载的借贷时间以及借贷人的质典物,不但反映了借贷双方的社会身份地位与他们的社会生活,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西夏民族以畜牧业为主的生活特点。
关键词:粮食借贷契约;借贷双方;西夏;
西夏是中国历史上的党项族于1038年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民族政权,至1227年止,存国189年。在20世纪的甘肃武威和宁夏的黑水城等地出土了一批西夏时期的粮食借贷契约,成为研究西夏历史与社会的重要史料。目前学界对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文书内容与格式、利率、还贷方式、借贷双方的身份、契约的参与人等契约本身上。虽然也有学者透过契约对其反映的政治、法律、经济、民族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但笔者以为在诸如通过粮食借贷契约反映的借贷人的生活,质典物所反映的法律与现实的关系,质典物、担保人与契尾签押所反映的借贷双方的经济地位等问题还鲜少有文探讨。这些都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西夏时期的历史与社会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
一、粮食借贷的时间与质典物所反映的借贷人的生活
西夏境内出土的粮食借贷契约发生的时间,从目前已有的汉文与西夏文契约看,借贷双方订立契约的时间多是春季。如《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发生于天庆十一年(1204)的五月初三、初四,[1] 《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订立契约的时间是四月二十六,[2]《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订立契约的时间是二月二十五。[3]
春季在北方的中国,正属于青黄不接之时。西夏属于党项羌建立的民族政权,除了与宋农业区接近的部分熟户有农业耕作外,他们多不事耕织,“衣皮毛,事牲畜”,“好勇喜猎,日以兵马为务”。[4]粮食产量较少。来典的羌人,缺的是粮食。[1]此外,从粮食借贷契约中借贷人抵押的一领袄子裘、一条马毯、一头黑色母驴,一头全齿骆驼、一头幼驴等物品或牲畜等质典物来讲,这些都属于普通百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比较贵重的家庭财产或者交通工具。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大牲畜在西夏主要用来耕种、驮载,是农牧业生产和军事作战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5]粮食借贷契约中的借贷人在春草未发,牛羊不旺之际,用生活资料典回少量粮食的事实说明:来典者都是些挣扎在饥饿线上迫不得已而来典粮的畜牧业劳动者,[1]或缺乏种子、口粮不得已举债的贫困者,他们的民族有党项族、汉族、回鹘、契丹等。[6]因此,上述粮食借贷契约中的借贷人都属于生活比较贫困、但是又拥有少量家庭财产的人。
由于西夏是由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境内民族虽然众多,他们多不事耕织的特点也决定了他们的抵押物具有民族特色,如他们的质典物一般是驴、骆驼、马等牲畜或其副产品,这反映了西夏社会以畜牧业为主的经济特点。
二、粮食借贷契约所反映的债主的社会身份探析
西夏粮食借贷契约中债主的身份,如《天庆年间(1204)典谷文契》中的债主裴松,据陈国灿分析,裴松记帐全用汉文,契式也是汉民中惯用的当契格式。在通用西夏文的西夏后期,裴松此举只能证明他非党项羌族,他很可能是从甘州一代贩粮到威福军地区来专营皮毛典当的汉族商人,或是甘、凉、瓜、沙一带早已汉化了的商胡。属于对羌民进行高利贷盘剥的行旅商。活动在西夏广大“蕃部”牧区的行旅典商,绝不止裴松一个。在裴松这批典麦契约的背后,我们看到他们是作为一个阶层在活动着。[1]又如债主讹阿金刚茂,他的具体身份不好判断,但是讹阿金剛茂这个名字很明显不是汉族人名。讹阿金刚茂能在青黄不接的四月份贷给别人三石粮食,可推知他的家庭财产比较多,生活比较富裕。从他贷给借贷人的物品是粮食,所以他的身份极有可能是生活在“与宋农业区接近的部分从事农业耕作的熟户”[1]。再如《乾定申年(1224)典糜契约》中的瓦国师。西夏主要信仰佛教,佛教在西夏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师是西夏的佛教师号,管理佛教的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是西夏国家五等司中的第二等司即次等司,[7]次等司中包括“二种功德司六国师、二合管。”[7]367知僧人功德司与出家功德司二司分设六名国师。《天盛律令》之皇帝国院、皇太子、诸王等师名条记载国师等人的身份:“皇帝之师监承处:上师、国师、德师。”[7]365以上人员的品次,“皇帝之监承处上师、国师及德师等与上等位当。”[7]366知国师虽然处于西夏五等司中的第二等,但是他们的实际待遇却与上等司中官员的待遇相同。瓦国师虽然属于西夏的僧职,但他也是西夏上层统治者中的一员。在上述没水何狗狗典糜的契约中,瓦国师放高利贷,借贷时间为六个月,一斛糜获利八斗。“请李讹布狗、老冉尚尼责为寺院主法”以及下文若到期没水何狗狗还不上,“罚七十贯钱作为奉献”中的“奉献”知瓦国师的身份是僧人,但其又不同于寺院中普通的僧人,他不仅是西夏佛教社会中的上层僧侣,还是统治阶级中的重要一员。
此外,西夏统治阶级中的放贷者,不仅有皇帝,还有其近臣。如西夏皇帝谅祚放贷,“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8]其近臣高怀正“贷银夏人”。[9]他们的这种行为必定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仿效,更毋庸提及靠高利贷盘剥的商人了。
综上可知,西夏粮食借贷契约中债主们的身份具有多样化,既有西夏的官员,寺院的僧人,还有专门从事高利贷盘剥的高利贷者或行旅商,甚至也有从事农业耕作比较富裕的农户。由于西夏游牧民族生活的特点,农业生产不发达,粮食短缺。故以上人员在每年青黄不接之际以粮食借贷的方式或行为获得利润,他们的这种行为,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财富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以借贷粮食为代表的借贷现象在西夏社会生活中的普发性。西夏社会的借贷行为,正如杜建录所说:西夏黑水区的高利贷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的,普遍的,是这一地区封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10]此说甚是。
参考文献:
[1]陈国灿:西夏天庆间(1204)典当残契的复原[J].中国史研究,1980(1).
[2]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652.
[3]孙寿岭:西夏乾定申年典糜契约[J].中国文物报,1993(3)。
[4](元)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7:13993.
[5]史金波:西夏文卖畜契与雇畜契研究[J].中华文史论丛,2014(3):26页.
[6]史金波: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C].//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集刊(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90.
[7]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法律出版社,2000:363.
[8](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5神宗经制西夏)[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402.
[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2仁宗春正月条)[M].北京:中华书局,2004:3902.
[10]杜建录:俄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考释[J],西夏研究,2010(1):59.
作者简介:
徐秀玲,河南大学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