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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档案采集流程分析

2020-03-08陈蕾

兰台世界 2020年1期
关键词:规范化

摘 要:口述档案资源是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述档案是对个人进行有计划采访的结果,其特殊的形成方式使得口述档案采集流程直接影响档案本身质量。结合口述档案自身属性,分析采集流程,得到规范化的采集方法是提高口述档案质量的关键。

关键词:口述档案 采集流程 采集方式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 G272.2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9-06-28

★作者简介:陈蕾,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Abstract The oral archives resources ar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archives resources system. The oral archives are the results of a planned interview with an individual whose special way of forming makes the oral archives collection process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archives themselves. Combining the intrinsic attributes of oral archives, analyzing the collection process, and obtaining a standardized collection method are the keys to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oral archives.

Keyword oral archives; collection process; collection method; standardization

1984年,国家档案理事会出版的《档案术语词典》最先将口述档案定义为:“为研究利用而对个人进行有计划采访的结果,通常为录音或录音的逐字记录形式。”[1]26目前,国内档案学界普遍认为口述档案是以档案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其概念进行延伸,指由当事人围绕一个主题,亲口叙述自身实际经历,通过标准的采集方法所得到的文字、图像、声音、影像资料等。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口述档案采集方法,导致采集工作事倍功半,口述档案质量参差不齐。本文通过对口述档案的采集流程的研究,寻找规范的采集方法,以保证口述档案能够与历史资料相互佐证,服务于科研活动及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

一、口述档案的采集原则

1.真实原则。口述档案是受访者对于亲历事件的独特感受和个人经历,是受访者部分人生的缩影。口述档案采集是通过规范的方法将以人类大脑为载体所形成的回忆信息转移至纸张、光盘、硬盘等载体,实现个人记忆可视化的过程。口述档案首先必须具备档案的本质属性,即原始记录性,必须是采访过程的原始记录,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或修改,這也是其真实性能够得到保证的条件。

然而,个人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出现模糊或缺失的情况,同时受访者受情绪等主观因素影响,在叙述中进行了隐瞒或编造行为,致使主观历史真相代替了客观历史真相。真实原则是口述档案采集的首要原则。对口述档案真实性的把控,必须贯穿采集工作全程,在与实物、历史资料等相关可参考材料的相互佐证下,尽可能做到个人经历与历史事件真实、一致。

2.尊重原则。在采集过程中往往无法避免一个问题:如何在穷尽式挖掘所需信息的同时尽可能保护受访者个人权利。当遇到采访问题与受访者隐私权利相矛盾时,工作人员应尊重受访者个人意愿,受访者有权拒绝采访或对采访内容的使用加以限制。整理完毕的口述材料,需要被采访者阅看并确认;对个别具有争议或需改动的材料,应先征求受访者意见,再进行妥善处理。使用口述档案前,必须要征得被访者的同意,并签署法律文书以保护其权益。

二、采集主题选择

口述档案采集工作是围绕一个主题进行有目标的采集活动,其主题选定得恰当与否直接影响了后期口述档案能否为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利用。因此笔者认为,主题的选定应从档案价值角度出发。

1.凭证价值与情报价值。口述档案从个体角度客观地记述了历史情况,是调查、研究以及处理问题的依据。国家正史不能代表个体历史,但个体历史往往可以从侧面反映一个国家的发展。例如,在查阅历史资料时,若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况,可采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当事人的口述档案作为佐证。口述档案采集主题的选择需考虑能否为科研活动提供参考、支持。

2.现实价值与长远价值。判断口述档案现实价值的首要条件是其是否能为物质生活的实践活动提供利用。就我国档案研究的广度而言,文字档案研究存在非常大的局限性。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精彩纷呈,本应留下丰富的历史资料。然而,我国的档案更多关注的是对国家变迁的记录,往往只反映了统治阶级的视角,关于普通民众的记载少之又少。此外,由于战争、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许多档案损失严重,甚至形成历史上的空白点和历史断层,大大拖慢了现在研究的进展。因此,口述档案的主题选择应优先从填补这些历史的空白出发。

口述档案的长远价值是档案经历无数岁月依然可以为人们提供利用的前提及保障。口述档案由于采集的大多为年代久远的历史事件,导致其本身带有“抢救性”的色彩。以非遗口述档案为例,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如民族语言、文字、音乐等,大多以“口传身教,艺在人身,艺随人走”的形式进行传承,绝大部分尚未形成文字记载。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中国公布了五批共3068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可惜的是,其中已有超过400位离开了我们,在世的非遗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也已经占到50%以上[2]。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传统技艺后继无人,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已经濒临失传,若不及时形成口述档案,这将是中华民族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三、受访对象的选择

1.采集个体完整。口述档案内容的采集涉及的人员数目往往十分庞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采集到更有价值的内容,受访对象优先选择完整经历事件的直接相关人员。由于一些事件或问题的发生源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及时代背景,选择重要采访对象时应尽量选择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及社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对于年代久远的事件,考虑到亲历者年岁已高,受到健康及精力的限制,容易出现记忆混淆等问题,应首先选择能够完整、清晰叙述的受访对象。

2.采集群体完整。传统档案多为“自上而下”的记录方式,忽略了普罗大众的声音。历史不是平面而单一的,身处不同位置的人对于同一事件拥有不同的体会。口述档案的采集形式决定口述档案是民众话语权的一次回归。在采集过程中,阶级固化是首先需要规避的问题。在选择受访者时,应注意多层次、多角度性,尽量发掘各方面的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历史原貌。

3.形成“采集证据链”。在司法体系中,证据之间的相关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除极少数直接证据外,绝大多数证据需要相互排列组合,形成稳固的“链接”关系。证据链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链节(或证据)所组成,通过链头的相互联结形成联结点以及链头与链体的客观联系,内容能得到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证据链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关联、交叉证明,增加了证据的证明力[3]128。将这一方法运用到口述档案采集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同一事件的亲历者,其部分人生轨迹容易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通过有意识地增强受访对象间的相关性,对于其相同的经历进行横向比对,使采访内容相互印证,能够增强口述档案的真实性。此外,部分年事已高的受访者,为防其记忆出现误差,可以设置一个主要受访人后,再将与其关系亲近、熟知事件情况的对象设置为辅助受访人。通过对辅助受访人的采访,为主要受访人的讲述内容提供参考、佐证,以增加内容的真实性。

四、采集内容整理

使用标准的整理方法,遵循恰当的整理原则才能最大化口述档案的价值。整理采集内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采集内容整理是通过文字、音频编辑等方式还原受访者所说内容的工作。工作人员在整理采集内容时,要做到“逐字逐句”,所整理的内容始终反映受访者本人的观点,遵从受访者本人的意愿,保持口述内容的原生性。工作人员在整理的过程中,绝不允许将自己主观的想法或是对历史事件的看法加入其中,更加不能以自己的观点代替受访者陈述表达。

2.真实。保证采集内容真实,必须做到如下两点:叙述真实和历史真实。即在整理采集内容的过程中,无论是受外部采访环境影响,造成部分音频受杂音污染难以听清;或是因受訪者口齿不清、只能使用方言交流等原因,造成部分词句模糊不清的情况,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主观猜测而是应该主动与受访者联系进行二次确认,以保证叙述内容的真实。此外,在整理采访内容时,若出现与相关历史文献内容出入的情况,应当联系受访者,询问是否有实物或是其他资料加以佐证。

3.完整。采集内容整理在还原受访者所说内容的基础上,应当适当保留受访者个人语言表达特色。针对在采访中运用方言的受访者,可以根据其口述内容,酌情保留一些方言词汇。著名作家贾平凹在《秦腔》一书中大量运用了陕北地区的方言土语,为作品增加了独特的魅力。具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给读者以强烈的真实感,宛如身临其境一般,让人印象深刻。在口述档案整理时保留一定的方言词汇,更能生动地反映受访者个人背景,同时增加了档案的真实性。

五、口述档案采集中涉及的法律权益

我国于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著作权法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九种作品。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对于口述作品的明确定义,即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目前,口述档案著作权的归属和转移仍是困扰档案馆等机构的主要法律瓶颈之一。部分档案机构认为,口述档案是由采集机构及受访者共同完成,属于合作作品,因此其著作权由双方共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法学界对于该规定做出进一步解读,即合作作品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愿;第二,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作品的劳动,仅仅提供了物质条件、写作素材或其他辅助性劳动,则不能成为合作者。笔者认为,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口述档案的采集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定采集主题达成共同意愿,受访者作为叙述方,采访者则作为倾听者、记录者。后期的整理工作中,档案工作人员应始终秉持客观原则,尊重受访者的智力成果,任何违背口述档案的采集原则,加入自身主观意愿或进行再次创作的行为都会造成口述档案价值的巨大损害。因此,口述档案不符合合作作品条件,受访者享有全部著作权。

明确著作权的归属是档案机构及受访者双方权益的根本保障。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受访人有权出于隐私保护目的,在采集结束后不再同意部分或全部内容对外展示或出版发行。受访者逝世后,著作权由子女继承,若其子女反对口述档案对外展示,仍具有追回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口述档案内容大多涉及受访者个人隐私,若某些敏感内容在未经受访者同意的前提下对外开放,不仅使受访者名誉受损,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了规避上述情况发生,档案机构应在采集工作开始前制定法律授权书并与受访者协定签署。法律授权书应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1.口述档案的著作权分配与转让。采集工作开始之前,档案工作人员需联系受访者解释其拥有的相关权利,以及著作权转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后确认著作权归属。

2.口述档案内容的知情同意。档案机构及受访者间的联系,并不随采访结束而终止。采集内容整理完毕后,应交予受访者过目,得到其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利用。加强与受访者联系能够避免受访者不利信息公开,保护受访者个人隐私,也规避了工作人员因误解受访者本意,而造成口述档案内容失真。

3.口述档案公开利用的限制等。授权书中应当清晰写明口述档案内容后续的利用与限制,包括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改编、摄制、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经由受访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利用。

参考文献

[1]赵局建, 康蠡. 我国口述档案研究综述[J]. 兰台世界, 2010(10):26-27.

[2]多位高龄传承人去世不能让中华技艺人亡艺绝[EB/OL].[2018-7-12]. 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MGUIU5905128VKN.html

[3]陈为钢. 刑事证据链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 15(4):12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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