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增值税问题探析
2020-03-08赵莉
赵莉
关键词:新三板 股权转让 增值税探析
一、新三板股份转让面临的增值税困境
当前,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缺失,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空白状态。各地税务机关在处理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尽相同,使纳税人在判断该转让行为是否涉税时形成很大的困扰。比如,某省国家税务居在处理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时,认定其应该缴纳增值税;而某市税务局则在全国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中纳入了“新三板”市场,现阶段的做市交易和协议转让在流动性上是不同的,因国家税务总局缺乏相关明确规定,现阶段将其视为股权转让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新三板股份转让征收增值税分析
新三板企业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针对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征收增值税,可从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属于有价证券是判断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关键依据,当判定其不属于有价证券时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反之企业则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目前的税收法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包含转让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股票)、外汇、非货币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信托、基金、理财类资产管理产品及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所有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则被明确为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二)国发〔2013〕49号文税收法效力分析
市场建设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应该对比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国务院在2013年颁布)。根據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适用上述决定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税收的停征、开征、退税、免收、减税及补税等工作,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开展上述相关工作,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新三板股份转让征收增值税对“新三板”的影响
(一)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发展
对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对市场的发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能够促进股权交易的监管,另一方面新三板交易的积极性将随着股权交易成本的增加而显著削弱,这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持续完善是非常不利的。
(二)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提升
税法列示的转让的有价证券中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在“新三板”股权交易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将不利于提升“新三板”股权交易的流动性。
(三)“新三板”股权转让的方式
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和集合竞价是“新三板”股权转让的三种主要方式,当采用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方式时,做市商的交易成本将因为较低的新三板股权交易流动性而显著提升,因此取得库存股权的价格或折价率将成为做市商的主要关注事宜,这与深交所和上交所做市交易存在着明显区别;协议转让方式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同。因此,“新三板”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将显著增加了股权交易的成本,影响“新三板”交易的积极性,因此,从新三板股份转让征收增值税对“新三板”的影响来看,目前,新三板股权交易流动性较低,不具备金融商品转让的特征,不宜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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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爱华.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的财税处理——基于财税[2018]137号文的几点认识[J].财务与会计, 2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