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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撒谎欺骗到知情同意

2020-03-08

祝您健康·文摘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纽伦堡斯莱特临床试验

做过手术的人都知道,术前医生会让你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但是最初的“知情同意”,又是怎么来的呢?

在过去,医生不会主动告知患者,甚至隐瞒病情、撒善意的谎言。在欧洲中世纪医书中,虽然鼓励医生与患者交流、给患者希望;但同时强调,医生要掌控甚至欺骗患者。总之,那时的医生相信:想要取得好的治疗效果,不但需要医生的权威,还需要患者的服从。

1767年,一个叫斯莱特的英国人摔断了腿,愈合得不太好。他找到了贝克医生治疗,还有一个药剂师斯泰普尔顿也参与其中。结果,两人在没有取得斯莱特同意的情况下,把他的腿再次弄断,并加上钢制设备固定断肢。然而,这个创新疗法的效果非常差。斯莱特一怒之下把他们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他获得500英镑的赔偿。虽然医生不服上诉,但法院最终判定:未经患者同意,医生擅自采取激进的治疗方式是非法的。这个案件可以看作是违反知情同意的第一个案例,但那时还没有“知情同意”这个概念。

1898年,德国名医艾尔伯特·奈瑟开展了一项临床试验。他把梅毒患者的血清注射给其他患者,想看一看血清的效果如何。接受注射的患者大多是妓女,而奈瑟进行这项临床试验时,并没有告知和征得她们的同意。当一些妓女得了梅毒后,奈瑟才发现血清是无效的。但他坚称,妓女们得梅毒与血清无关。该事件经过报道后,立即引来了争议。虽然许多医生都支持奈瑟,但一个叫阿尔伯特·摩尔的医生却持反對意见。他主张:对于试验性疗法,应取得患者同意。

皇家法庭最终对奈瑟做出了罚款处罚。法院判定:或许奈瑟能确定这项临床试验是无害的,但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后来,普鲁士国会还对此案进行了大讨论,最终给出一份官方声明:医生在得知注射血清可能导致感染时,无权给患者注射;告知受试者并征得同意是一切人体试验的前提。

1914年的美国“玛丽·舒朗多芙起诉纽约医院”一案,可以看作是知情同意的里程碑事件。演说家玛丽·舒朗多芙因胃部不适到纽约医院治疗,住院后,她被诊断患有纤维瘤。医生建议她做手术,但她极力反对。不过,她同意在麻醉下做检查,医生趁此机会切除了肿瘤。但后来,她的左肢出现了坏疽并导致了几个手指被截肢。于是,舒朗多芙将纽约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未经原告同意,医生的行为构成了人身伤害。负责这一案件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认为:外科医生如果没有征得患者同意便实施手术,则构成暴行,应对其损害负责。

“知情同意”第一次出现,是在美国1957年的一起案件中。当时,一个叫马丁·萨尔戈的动脉硬化患者,麻醉后接受主动脉造影术检查,但醒来就发现自己的下肢瘫痪了。他表示接受检查前并不知道存在这种风险,这是医生的疏忽!法院最终判定:医生有责任告知患者,一切与推荐治疗相关的事实,以便患者做出明智的选择。负责该案件的法官布雷提出了“知情同意”一词。

二战期间,纳粹集中营中的“医生”们,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做了大量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在德国纽伦堡对战败国进行了数十次军事审判,直接促成了《纽伦堡法典》的诞生。该法典共十条,第一条就指出“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

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发表了《赫尔辛基宣言》,把《纽伦堡法典》中的“自愿同意”改为“知情同意”。至此,“知情同意”成为医学界公认的伦理道德。

(高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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