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投贷联动机制改革刍议
2020-03-08赵冠州
赵冠州
关键词:政策性 投贷联动 股权投资 风险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投贷联动机制概述
(一)投贷联动机制的背景和导向。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基于较低的风险容忍度,要求融资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抵质押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以“轻资产、高风险”为特点的科技创新企业获取贷款融资的渠道,银行面临新增贷款规模下滑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的困境。同时,互联网金融、P2P等新兴金融主体高速发展,不断挤压传统银行的发展空间,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金融脱媒时代银行综合化经营步伐不断加快,投贷联动作为银行业务转型的重要路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投贷联动业务,是指银行机构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拟融资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联动经营的融资模式。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银行从事投贷联动业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商业银行法》直接禁止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特殊情况下但书条款留给国家另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银行被动持有的企业股权在法律处分期内,以及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由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参照执行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不仅需要严格的审批和监管,而且承担着资本风险权重过高的压力,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直接影响贷款规模。
但是近些年,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在相关政策文件中逐渐松绑,如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探索试点为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结合;2016年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界定了投贷联动的内涵,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以投贷联动的形式加强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视作监管机构对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有限度地放开;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转股业务。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对投贷联动业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银行通过特批持牌经营、境外设立子公司、参股基金等方式“曲线”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积累了混业经营的业务经验。银行现阶段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大势所趋,不仅具有满足利润考核的内生动力,而且政策条件相对宽松,投贷联动成为银行未来业务的新型增长点。
二、政策性银行投贷结合机制的问题分析
(一)股权投资资本占用大,投贷联动业务不可持续
政策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去杠杆”)、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但在政策法规方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资本投入和业务开展承担政策风险。目前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全资设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专业的股权投资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通过总行内设部门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投贷联动模式对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设立投资子公司的政策性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其中的股权投资部分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按400%和1250%执行。以政策性为例,其投资业务品种多为投资与管理对外承诺基金,具有较强的政策意图,出资金额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短期收益难以实现。投贷业务规模的扩大将成倍稀释银行资本金,导致业务发展不可持续。
政策性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客观上属于起步阶段,投贷联动的战略意识、业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还未真正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来,风险精细化管理是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二)风险管理精细化管理不足,传统信贷思维难以转变
投贷联动业务标志着银行融资时间的前移,针对企业不同阶段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融资安排。传统的信贷风险框架与审慎经营理念成为影响银行业务转型的关键,信贷项目的估值建立在企业当期现金流和充足抵押物的价值衡量基础上,股权投资业务介入的是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项目,估值建立在企业未来现金流和项目前景的预测和判断上,对风险的容忍度相对较高。政策性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客观上属于起步阶段,投贷联动的战略意识、业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还未真正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来,风险精细化管理是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三)投贷联动制度改革滞后,体系化建设有待加强
政策性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是普惠金融的具体贯彻和体现。但是受制于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业务风险权重等因素影响,在当前发展阶段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制约投贷联动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业务平台未能建立,投贷联动难以落实。目前除国家开发银行外,政策性银行没有专业的股权投资法律实体,因此投贷联动业务的持续发展面临在资金来源和外部审批上的多重困难,外部审批环节较多,内部审批链条过长,难以适应投资业务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的特点,直接限制了业务的发展规模和效率,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
第二,业务日常操作无法根据投资实际需要进行优化选择。政策性银行对外投资目前只能采取单一的直接投资方式,无法灵活使用如可转换债券、利润分享贷款等常见的金融工具,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无法满足客户多元资金需求的覆盖范围和支持手段。
第三,运营管理难以实现专业化。投贷联动业务的操作与管理由独立的部门和分散的贷款单位承担,未能完全实现前、中、后台的分工和模块化管理,银行的财会、法律、信科等条线部门尚无法为投资业务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管理保障和支持服务。
三、政策性银行投贷联动机制的改革方向
(一)推进银行监管机制改革,完善股权投资业务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层级规范出台,仅有以监督管理办法为主的部门规章进行约束,效力层级较低。目前投貸联动业务散见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般立法当中,政策性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实际上面临“多重监管”和“特事特批”的困境。监管部门应尽快起草《政策性银行法》,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限制银行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避免投贷联动业务承担政策风险;同时,积极研究优化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改变银行现行风险资产和资本金计量方法,丰富投贷业务风险缓释措施,构建有针对性的投贷业务监管机制,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