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在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03-08李振文
李振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必要性。但是,但在系统布局调整基建项目实施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建的“十一五”、“十二五”项目和本系统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存在不能按要求及时进行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原因分析并探析应对措施。
一、在建基建项目不能及时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原因
(一)估值的概念解读不够准确
估值,从字面上理解可分为估计和价值两个词来理解。估计是指根据情况,对事物的性质、数量、变化等做大概的推断,而价值的理解在不同的学术领域定义理解不同,经济学术领域价值的定义是泛指客体对于主体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是能够公正且适当反映商品、服务或金钱等值的总额。所以,估值就是通过对事物的大概推断,推断出事物客体对主体表现出来的有用性,并能够公正反映商品服务或金钱等值的总额。在建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正确理解估值的定义,使该工作不敢也不会推进,导致该项工作严重滞后。
(二)在建项目资金来源及建设内容复杂
本“十一五”、“十二五”项目和本系统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建设周期长和建设项目内容构成复杂的实际情况。例如:某迁建项目于2009年获批复同意立项,至今已跨越10个年头,该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复杂,既有中央、省和本系统资金划拨,又有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内容繁多,共有130多个子项目,分别有房建、配套设施安装、市政工程、供水供电和配套物资采购等。类似的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建设单位,如何对该类基建项目进行估值转增固定资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三)缺乏详细的缺席文件指引
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该通知虽然明确了基建在建工程转增固定资产的制度要求,但由于制度内容不够细化,造成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没有明确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时间点
现行制度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上述4种情况尽管已概括了在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充分条件,但主要是信赖财务人员或建设人员的主观判断,如若财务部门与建设部门对以上情形解读不统一,则难以进行界定。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对于何时转增固定资产的时间点规定均不明确,只是定义了“已交付使用”这个模糊的时间界定,导致操作过程中,在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不及时的情况普遍存在。
2、没有明确估值入账的估值依据
在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基建工程建设过程和程序复杂的因素,甚至出现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公司分拆项目给分包公司进行承建的现象,导致各分包项目工程完工后,验收结算的时间和验收的质量结果无法同时进行。同时,在建基建项目涉及大量的待摊费用需要归依分摊到各工程明细项目中,进而形成各种资产的价值,但由于现行制度没有规定在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具体估值依據,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和基建工程财务人员无法确定采用何种依据对在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3、没有明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工作的主体责任
在建基建项目工程普遍由建设单位外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承包,建设单位在管理在建工程的过程中主要管理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而基建工程具体的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构成均由承包单位统筹,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完工项目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后,没有制度明确规定由哪个主体单位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估值并形成资产,因此容易形成“三不管”地带,进而影响工作开展效率。
4、没有明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
在建基建工程项目转增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无主管部门管理的现象,现行制度没有明确建设单位在完成在建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后,是否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及如何报批等问题,只是规定了竣工决算的批准程序,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基建项目保值转增固定资产批准程序,造成建设单位无章可循,在具体估值转增固定资产过程中得不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5、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严重脱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建工程项目普遍存在工程进度与进度款支付脱节的现象,有的单位甚至要求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故意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获得更充裕的时间进行工程考察与复核。因此,出现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是工程款没有完成结算的情形,从而导致在建基建项目工程长期无法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6、已完工在建工程验收结算不及时
由于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普遍存在沟通不到位的现象,导致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未及时进行验收,或是验收以后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进而造成具备结转条件的资产项目长期无法估值并结转增固定资产,甚至出现使用部门申请资产报废或维修改造时,财务部门却发现该在建项目尚未转增固定资产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是,财务人员对繁杂的工程建设内容不熟悉,而工程项目负责人只重视项目的实际建设效果和投产使用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了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重要性。
(四)总承包建设单位验收结算过程不配合单位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项目建设过程,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只约定构成标的、结算价款、和双方义务权利问题,而极少约定具体在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单位只是注重工程结算价款,不重视配合本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
(五)基建管理部门不重视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只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概算、设计和核算验收,注重的实体基建项目的形成过程,认为工程完工后时即任务已结束,剩下的是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实体资产也搬不走,不够重视项目的结算和决算过程,造成在建基建项目不能及时估值转为固定资产。
二、解决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明确在建工程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时间点
针对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在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具体时间点的现状,笔者认为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应明确规定,于项目终结验收后30天内完成在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工作,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和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在基建分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再按總体基建项目估值资产调整基建分项目的估值。
(二)加强专业岗位人员及工程财务人员培训
一是对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进行必要的财务知识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基建财务制度和在建工程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重要性;二是对工程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悉了解工程建设的基本流程。只有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财务人员提高了业务操作层面的知识,才能够促进在建工程项目转增固定资产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三)建立有效的基建项目管理沟通机制
一是成立由基建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组成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各方职责,列明任务清单和对应完成时间点,将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列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二是定期召开基建项目推进例会,邀请工程财务人员参加,使工程财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时支付项目款项,在达到竣工验收后,及时开展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存在的问题是,财务人员对繁杂的工程建设内容不熟悉,而工程项目负责人只重视项目的实际建设效果和投产使用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转增固定资产的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了在建基建工程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重要性
(四)明确工程财务人员与项目管理的义务与权利
财务人员必须改变被动的财务核算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建设管理中,确保财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暂估结转增固定资产。同时,工程财务人员需定期清理账务,对于长期没有发生费用的项目,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具备结转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开展转增固定资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解决基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尽快实现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
(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引
1、明确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主体责任部门
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具体需由基建财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主体责任部门应为基建管理部门,由基建管理部门统筹全局,具体形成资产的各类则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出具资产估值工作的初步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对基建项目其他费用的归依估值,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估值资产移交表的编制,并及时转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2、明确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估值依据
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的估值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基建项目合同价、核算价和结算价,资产价值的构成除主体建设项目费用外,待摊费用也需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归入构成资产的价值。按估值依据的可靠性和准确度,建议采用以下顺序确认:首先,有基建工程项目结算价的,按结算价格估值;其次,按工程项目合同价进行估值;最后,按基建会计账的核算价估值。无论采取何种估值依据,估值应合理分摊待摊费用。
3、明确基建项目转增固定资产审批程序
基建项目估值转增固定资产,虽然没有达到财务决算的最后评审及审批过程,但是,资产种类、价值、使用情况均已基本形成转增固定资产的条件,只是后期需依照财政部门决算审批结果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估值固定资产资产的管理,应在登记固定资产资产的过程中,由所在本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