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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2020-03-08杨国祥

工程技术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护板出厂规程

杨国祥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22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贸易不断增量,一些企业对进口锅炉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等的规定:进口锅炉在制造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验,锅炉到岸后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按《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附件A 的要求进行。目前,进口锅炉多以锅壳式锅炉为主。下面就近几年来在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合约、合同、协议中未明确锅炉制造、检验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外贸经销单位在与外商签订进口锅炉的合约、合同、协议中未明确锅炉制造、检验标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5条、1.6 条规定:进口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或者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的技术、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又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进口锅炉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及检验,确有困难的可按美国ASME 第I 卷《动力锅炉》,德国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英国的BS2790《焊接结构的壳式锅炉的设计和制造规范》、BS1113《水管式蒸汽发生装置(包括过热器、再热器和钢管式节热器)的设计与生产规范》,日本的工业标准JIS,法国的CODAP 标准中的其中一个规范、标准为依据,但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采用其他标准事先需经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合约、合同、协议中未明确锅炉制造、检验标准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依据我国现行的锅炉规程、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2 进口锅炉制造单位未取得我国的制造许可证

有的境外锅炉制造商提供的进口锅炉随机资料中没有我国发放的制造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订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境外生产进口锅炉的企业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附件A《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2.1 规定要求:监督检验时须审查锅炉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而且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与所制造的锅炉产品级别相符合,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

3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不符合要求

审查出厂资料时,发现有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最终签发日期在锅炉下料或水压试验日期之后,有的境外锅炉制造商不能提供盖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出厂资料中无锅炉节能审查报告或者没有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附件A《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2.2要求审查锅炉设计文件是否经过鉴定,没有节能审查的要求,但《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2.3 条要求审查的锅炉出厂资料中包含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最终签发时间存在滞后的情况,几何尺寸监督检验时要重点加强实物检查和测量以及结构检查,验证锅炉实物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锅炉本体图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右方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结果汇总表上应盖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4 锅炉随机出厂资料不齐全

锅炉随机出厂的资料和相关技术文件是锅炉产品安全、节能、环保的重要证明性文件。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附件A2.3 条要求锅炉出厂资料和相关文件:(1)应有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锅炉出厂资料;(2)应有齐全、有效的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3)应有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锅炉随机出厂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八项内容:(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本体图、管道仪表阀门图、主要承压部件图等);(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承压部件材料证明、承压部件焊接质量证明和锅炉在制造厂内水(耐)压试验证明等;(5)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6)承压部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时的设计更改通知书;(7)热水锅炉还要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不包括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8)有机热载体锅炉还应提供有机热载体流程图和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锅炉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合格证书,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需有中文表述。

在签订进口锅炉合约、合同、协议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一套中文版的出厂资料,如确有困难,至少应提供中文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锅炉安装说明书》《锅炉使用说明书》。燃油燃气燃烧器应通过有关单位型式试验鉴定,有在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告);进口锅炉应提供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审查,若没有进行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应按本文第10 项的要求进行。

5 铭牌标识与出厂资料不一致

锅炉铭牌标识与设计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有的制造商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如额定蒸发量),用高参数(额定蒸发量)的锅炉和资料提供给经销商和使用单位,而铭牌上则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提供给使用单位,铭牌标识与出厂资料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4.6.3 条规定,在锅炉产品明显位置处应装设锅炉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型号;(2)锅炉制造单位名称;(3)产品编号;(4)制造日期(年、月);(5)设备代码;(6)锅炉额定工作压力(MPa);(7)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t/h)或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MW);(8)蒸汽锅炉额定蒸汽温度(℃)或者热水锅炉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9)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和编号。另外,铭牌应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制,标识与出厂资料应一致。

6 标记不齐全

标记是追踪溯源的依据,也是一种证明性的标识,我国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做出了相关规定。

6.1 焊工钢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4.3.1(3)条规定:焊工钢印应打在承压元件焊缝附近,金属材料若不能打钢印,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

《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第4.2.2 条规定:受压元件焊缝、受压元件与主要承压载荷的非受压元件之间的角焊缝附近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或者在含焊缝布置图的焊接记录中记录焊工代号。管子弯头内外侧圆弧区域不允许使用硬印标记。

6.2 材质标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规定:购买的承压元件用材料上应有标记,在材料切割下料前,标记应移植,并且要便于识别;散件出厂的锅炉配套部件,如节能器集箱、蒸汽过热器集箱、减温器或者直流锅炉的启动(汽水)分离器等承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应有该产品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标记。

《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第4.2.1 条规定:受压元件和主要承受载荷的非受压元件(如支撑件、吊耳、拉撑件)用材料标记应可追溯。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标记被裁掉或材料分成几块时,制造单位应规定标记的表达方式,并在材料分割前完成标记的移置。

6.3 无损探伤标记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2015)第5.13.8条:X 射线底片位置应以被检测的工件上永久标识或者部位特征作为参考点,以便精确辨别;如因材料特性或工艺使用条件而不能进行永久标识时,应采用布片图或者其他方法确定底片位置。

6.4 监督检验标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4.6.3 条规定:铭牌的右上角应当有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附件D《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及锅炉部件、组件)》规定: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进口锅炉,应在该台锅炉产品铭牌上打有监督检验标志(TS)。

7 烟管伸出长度、烟管与管板管孔角焊缝相互间距

锅壳式锅炉的烟管、管板的工作环境比较复、恶劣,特别是处于高温烟气区域内的烟管、管板更甚,我国标准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1)《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第10.5.8 条:烟管在烟温>600℃的部位时,管端超出焊缝的长度应≤1.5mm;烟管在烟温≤600℃的部位时,管端超出焊缝的长度可放大至5mm。焊接烟管也按此规定处理。

(2)《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第9.4.5条、9.4.6 条:管板焊接孔桥相邻焊缝边缘的净距离应≥6mm,若进行焊后热处理,可不受此限制;管孔焊缝边缘至扳边起点的距离应≥6mm。

(3)《锅壳锅炉》(GB/T 16508-2013)第9.4.7 条:管板与600℃以上的烟气接触,其采用焊接连接的烟管或者拉撑管应采取措施消除管孔与管子的间隙,而且管端超出焊缝的长度还应满足本文7.1 条的要求。

8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无损探伤比例不够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无损探伤比例不够。随着设计能力、焊接技术的提高、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锅壳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单炉胆锅炉额定蒸发量可到25T/h,双炉胆锅炉额定蒸发量则能达到35T/h,额定工作压力最大可达3.75MPa,额定工作温度可达300℃~400℃。

在锅炉制造厂内制造的锅炉主蒸汽管道、过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等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其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比例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4.5.4.6 条的要求:(1)当管道外径>159mm 或者其壁厚≥20mm 时,管道的环向对接焊缝应进行100% 射线或者100% 超声检测;(2)外径≤159mm 的管道环向对接焊缝:①B 级锅炉应进行10%射线检测;②A 级锅炉,压力<9.8MPa 的应进行50%射线或者50%超声检测(在安装工地,应为接头数的25%);(3)管子或者管道与无直段弯头的环向对接焊缝应当进行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9 锅筒保温、平台支撑护板、鞍式支座护板

蒸发量较大的进口锅炉,由于运输原因,锅筒保温一般在安装现场完成,若采用抓钉(挂钉)等装置固定保温材料,抓钉(挂钉)应当在制造厂内水压试验前完成装配焊接,安装现场锅炉受压部件上不应再焊接其他零部件;

司炉操作工作点距离地面高度超过2m 时,锅炉要装设扶梯、防护栏和平台等设施;平台一般在锅炉筒体上焊接支撑护板,有的锅炉底座用鞍式支座,护板焊在锅炉筒体下方;平台支撑护板和支座护板也应在制造厂内水压试验前焊接完成;平台支撑护板与筒体角焊缝和鞍式支座护板与筒体角焊缝不得满焊,以便排出护板与筒体间隙中的空气,或者护板装配焊接前应在护板上钻孔设置专门的排气孔;护板选用的材料与锅筒材料应相匹配。

10 对进口锅炉节能环保的要求

进口锅炉出厂资料中无节能审查报告、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对环保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国市监特设(2018)227 号文《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要求:进口锅炉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锅炉制造厂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节能环保性能负责;应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用于锅炉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的选配。锅炉的设计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没有或不能提供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报告的,锅炉安装完毕调试正常后,应请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锅炉能效测试,同时测试锅炉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应符合我国有关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1 进口锅炉制造单位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存在的问题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规定: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锅炉。

有的进口锅炉制造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境内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存在以下问题:(1)对我国锅炉安装标准不熟悉;(2)质量保证体系难于正常运转;(3)质保责任人员难于到位:(4)施工设备、检测设备运输困难;(5)安装资料难于满足当地监督检验机构的要求;(6)成本高。

12 结束语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国家规定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锅炉检验师资格。因此,检验人员不但应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而且要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并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外语水平,这样才能做好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好我国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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