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中小水电补偿处理方案探讨
2020-03-07吴晓涛
吴晓涛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35)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水库淹没或建设征地影响小水电站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小水电的处理经验,通常按照受不同影响程度采取局部改(复)建或者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单位对影响涉及的小水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作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一部分,报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但在工程实施阶段,又经常会发生小水电企业主因补偿费用等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导致处理进度滞后,影响移民安置工作推进及工程建设进度。
1 关于小水电的几种处理机制
小水电处理依据,从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小水电业主的用益物权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对地方电网影响不大的小水电有条件复建且经济合理的可采用复建方式,无复建条件时,可采用货币补偿[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对于受建设征地影响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需要根据水电工程设施布局,提出复建、改建、迁建、补偿等处理措施[2]。其中,补偿是比较常用的措施之一,而对小水电进行补偿的具体形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1 复建
在有条件时,根据原有小水电的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等技术指标,对受影响的小水电进行重新建设。
1.2 改建+补偿
对局部受影响的小水电,在进行局部改建后,小水电仍可继续发电,但由于水头损失等影响,导致发电量减少,需要对剩余寿命期内损失的发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可分为一次性补偿或者分年补偿,其中一次性补偿需要将每年的补偿费用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
1.3 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主要针对完全受淹没且没有条件进行复建或者企业主不想再继续运营的小水电,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单位千瓦建设费用估算补偿费用或者对剩余寿命期内损失的发电量进行补偿[3]。
2 补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复建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需要复建的小水电项目较少。原因一是大多数小水电项目建设时间较早,重新复建建设项目程序复杂;二是复建难度较大,在同一流域或者河流上很难找到能建设相同规模的小水电,且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相当大,相对于补偿来说较难实现。
2.2 改建+补偿
改建+补偿近年在小水电补偿处理中比较常见,从理论上来说,是对小水电企业主损失的电量进行了等量或者等价补偿。在陕西省某大型水利项目Y影响S水电站补偿实施过程中,S水电站受Y项目影响,年均发电量损失1 000余万kWh,设计单位按照损失的发电量所产生的净利润及水电站剩余寿命,折现进行一次性补偿。但在具体实施中,S水电站业主提出对损失电量进行补偿的同时,还要对因发电量损失而浪费的机组功能也进行相应的补偿,有“重复补偿”的嫌疑,最终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下,Y项目业主在原计算一次性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又追加了部分补偿费用。
2.3 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的模式在小水电处理过程中也比较常见。但是如何计算一次性补偿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类比同类电站的单位千瓦建设费用进行补偿时,仅对建设费用进行了补偿,未考虑其他资产的损益,或者在进行剩余寿命发电量补偿时,对剩余寿命认定难以达成一致等[4]。
3 从资产评估角度分析小水电处理思路
从小水电补偿的性质来说,本身就是对小水电损失的价值进行补偿,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最基础应是确定小水电本身的公允价值。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可采取3种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水利水电工程涉及小水电补偿问题时,一般不采用市场法,因为小水电工程基本没有可以参考的交易案例,因此,采用的方法为成本法和收益法,或者将两者叠加使用。但在使用成本法计算小水电补偿费用时,资产评估过程是要考虑各项有形资产的磨损和折旧,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范中对于各项实物指标的补偿基本是按重置成本计算的,不考虑折旧,因此,本文相关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中均不考虑折旧部分贬值。
3.1 成本法的应用
从资产评估角度采用成本法进行小水电项目补偿费用计算时,将小水电视为建(构)筑物+土地组成的联合体进行评估,假设重新建造需处理的建(构)筑物所需要的成本为依据评估小水电价值,即以重置或重建,可以产生同等效用的建(构)筑物所需要投入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应纳税金,确定需要补偿的小水电价值。
评估公示可以表述为:
小水电重置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利息+合理利润
其中,土地取得费用一般分为征收、租赁集体土地和占用国有土地两种情况,在本文中不再展开;建安综合造价包括土建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通过查勘待处理小水电建(构)筑物的各项实物情况和调查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齐全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定,可采取的方法包括重编预算法、决算调整法、类比系数法、单方造价指标法等;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使用和其他补偿费、场地平整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等;利息根据小水电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按照编制时的基准贷款利率,以建安工程造价及其他费用与前期费用之和为基数确定;通常情况下,自用的生产型建(构)筑物是不计算利润的,但某些小水电建造的办公生活用房等可以以租赁等方式产生利润。
3.2 收益法的应用
从资产评估角度,采用收益法进行小水电项目补偿费用计算时,收益额度的标准,按照该收益额为小水电业主每年带来的利息收入等于他每年能从小水电获得的净收益。该收益额度即为小水电的理论价值,用公示可以表述为:
小水电价值=净收益/资本化率。
其中,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费用,即小水电在运行期内的发电量带来的收益减去各项支出,包括管理费、维修费、税金等;资本化率是将小水电建设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收益率,资本化率的确定可以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或者各种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等。
收益法确定小水电价值的关键是确定收益期限,一般可按照以下几种情况:
1) 有初步设计报告中确定设计使用年限或政府批准文件中注明年限的,应当首先考虑为被评估小电站的经营收益年限;
2) 如果没有上述资料,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也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规定土地用途确定经营收益年限;
3) 没有上面两项资料,租赁土地经营小水电站的,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确定被估电站经营收益年限;
4) 没有证明电站年限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范对小水电站进行经济(财务)评价时,采用的电站运行期限,作为被估电站经营收益年限;
5) 有政府批准文件,与当地村委也已经签订用地协议的引水式小水电站,有各类证明文件,合同却没有规定电站运营期限的,可以综合考虑确定年限。
4 结语
小水电的补偿处理真正能使大、小企业业主都满意的往往比较少,需要设计单位在今后设计过程中多总结类似项目处理方式。本文虽从资产评估角度对小水电的补偿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将其看作是一项资产或者多项资产组合进行评估,得到其补偿价值,可作为一项手段验证设计成果的准确性。但实际在小水电处理过程中还牵扯到职工安置、预期收益、不可预见损失补偿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提出不同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