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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报告试点工作回顾与展望

2020-03-05张福生

工程质量 2020年1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理

张福生

(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 银川 750001)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新技术的大力应用等,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但仍存在着工程质量水平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类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总体建筑工程的品质没有提高到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匹配的层次。近几年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等多项活动,同时,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也在快速推进,力求通过多种途径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 2017 年颁发的多份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这也是做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及创新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和工作。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在此次以国家层面提出进行试点之前,个别省份在多年前就已开展了此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在 12 个省区开展了近 3 年,为期 2 年的试点工作也已结束。本文结合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就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试点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研究,以期为质量监理报告的制度建设及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1 出台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基于引言的初步阐述、回溯监理报告制度的出台,首先出现在 2017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中,在该意见的“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中提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随后,在 2017 年 3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3](建质〔2017〕57 号)及 2017 年 7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4](建市〔2017〕145 号)等两份文件中,都提出了开展质量监理报告工作的要求,并于当年 8 月份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 号),对涉及工程质量及安全的 8 项工作分别提出了在不同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其中试点内容第一项即为“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从以上可以看出,质量监理报告这一具体性的专业工作由国务院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也体现出国家对工程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施 30 多年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促进工程质量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受人员编制等影响,多年来也存在着现有监督人员数量与日益增加的建设工程数量不平衡的矛盾,监管力量不足,现有质量监督人员往往难以满足大量工程的监督任务需求。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基本以参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几个主要环节为主,监督验收时看到的也往往是已隐蔽成型的实体观感质量,监督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状况。因而,在工程竣工后所做出的监督评价(质量监督报告)也难以客观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状况。

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提出,主要是站在全面提高监管水平的角度进行考虑,旨在建立监理单位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报告工程质量的监理情况,使监管部门全面了解所监督工程的质量状况,以解决质量监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死角问题,同时进一步拓宽对潜在或已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隐患的解决通道。以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做为质量监管部门工作的延伸,也以此使监管部门进一步掌握不同工程的质量现状并进行差别化监管。通过报告制度,及早对发现的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或出现的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处理,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因而,质量监理报告制度也是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创新。

另外,在 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5](国办函〔2019〕92 号)的通知文件中,在“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阐述里,提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的模式。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些地区已经在开展监理企业参与质量监管的有偿服务业务,而质量监理报告制度,也可看作是监理企业参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另一种方式。

2 监理环境分析及对开展监理报告工作的影响

我国建设监理从 1988 年开展试点到现在的 30 余年历程中,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推进,以及一些地区对社会投资及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强制监理的取消、并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进行自管及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等,结合上文监理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监管模式的开展,监理行业将会迎来一个转型升级的过程。

建设监理本是一项高智能的有偿工程咨询服务,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因定位不准,从早期提出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实际工作多以施工质量控制为主,之后逐步被加入旁站、安全监理及其他建设管理方面的监理要求,监理责任的范围也呈扩大化趋势。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对有些监理责任的划定缺少法理依据或过分强调监理的责任,监理企业及个人执业风险也在逐步加大,监理人员因事故入刑的案例时有发生。随着监理服务取费政府指导价的全面放开,一些监理企业承揽业务时相互压价,监理(取)费也陷入了一种无序竞争状态,而监理费用得不到基本保障,也由此会导致一系列的恶性循环,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服务质量的降低。另外,一些跨省区从事监理业务的企业,以极不规范的监理方式在运作,存在挂靠、总监异地无法到岗等行为,也严重干扰和影响着当地监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及行业秩序。

反映在工程项目上,多年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缺乏标准,存在现场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挂职项目多,实际到岗率低,有些因长期不到岗而不能有效组织开展项目的具体监理工作。一些监理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后为了降低成本而缩减,或者使用一些未经培训不具备监理素质的人员。一些监理机构因缺少进行工程质量检验所必须的各类检测设备,导致监理检验工作不能及时、正常进行。而有些社会投资工程则以“大业主,小监理”的模式在运行,监理工作受制于业主(建设单位)而流于形式。

通过以上对目前监理状况的分析认为:在这种非良性发展的监理环境下,在监理费用问题、从业人员素质问题、行业诚信缺失等众多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监理企业在以不标准、不规范的模式运行,这会给监理行业未来的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不稳定性因素,也会导致监理行业可持续性发展后劲不足,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使高端化服务能力不强、行业的社会认可度及信誉的降低。这些行业问题的存在,对所有监理工作都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包括此次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目的,也会产生很多不确定性。因此,不论是质量监理报告试点阶段还是以后全面实施,逐步解决监理行业内的这些现实问题是保证监理报告工作持久有效开展的基础。

3 质量监理报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质量监理报告内容扩大化

根据国家(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与质量监理报告工作相关的多个文件要求,监理报告的内容均以“工程质量”为主进行开展试点,并未提出将其他与质量无关的工作列入试点报告内容。但从目前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大多将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加入监理报告内,有些甚至将施工扬尘治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等明确纳入到质量监理报告中。有些地区则是先行试点质量监理报告一段时间后,再修订报告实施方案内容并扩大至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此次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质量监理报告工作,本是为促进质量发展及加强质量监管而提出,但质量监理报告尚在试点期间,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急于把安全及其他方面的内容纳入进来,与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

监理报告制度以质量为主提出而未将安全列入,不是制度制定的遗漏。质量及安全分属永久性与阶段性两个不同的工作体系,质量控制为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良好的工程质量具有为项目保值增值的功能。工程质量涉及到工程全寿命周期,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民生都有着显著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在形成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的参建单位和众多分部分项工程,相对于安全工作更具控制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对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分而治之。

在一项质量监管制度刚提出试行便“搭车”式加入其他诸多内容,这将会影响此项工作的开展效果。即如有些省份早期开展的“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大多还是以安全方面的内容为主,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在近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背景下,逐步将质量及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分开实施,使目标更加明确和更有利于开展。另外,质量监理报告工作如将质量及安全甚至其他诸多内容混杂在一起开展,一些监理机构会选择对自身而言风险性更大的安全方面作为报告的重点,而弱化和减少质量方面的内容,这从一些地方制定的监理报告实施方案可以看出,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报告的内容要多于质量方面。

将质量监理报告内容扩大化至安全等多方面,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前施工安全状况严峻形势的监管压力和急于改变的迫切愿望,但建设行业内存在已久的一些质量安全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某项制度、某项治理等来达到彻底消除的目的,这需要找出问题根源、多头治理、持之以恒并逐步改善。

3.2 报告内容编制不规范

处于试点阶段的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其报告内容由各地出台相应的工作方案指导实施。质量监理报告需要反映出哪些方面的内容、需要达到何种深度,各地做法不一,有些只是笼统的规定。如一些监理报告中要求填写“本月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情况”等,而且只需填写结论而无实质性检查验收内容。

目前各地在监理报告的类别上大多以监理月报、专报、急报等形式出现,有的则合并为监理月报和急报。对于有些设计只有一张表式结构的监理月报,所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体现不出当月监理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及现场质量状况。总体上,监理月报内容应至少包括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应有具体阐述及监理过程控制的结果。对于质量监理报告中的监理月报,可视为是一项例行报告,笔者认为可按照现行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月报应包括的质量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另外,在一些“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地方标准中,对监理月报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也可按地方规程要求填报,无需针对监理报告制度而在已实施多年的监理月报基础上,再制定出其他表格及内容,一些重复的填报反而会增加监理人员的工作量。

对监理专报,有些地区专报内容与月报内容表式雷同,体现不出专报应发挥的作用。监理专报或急报主要作为对工程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等情况下、责任方无视监理指令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及报告方式,使用简洁明了的文字方式达到上报的目的即可。另外,质量监理报告应与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方案及监督过程相衔接,如对一些主要分部工程的监督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质量监管部门针对监理报告中所反映问题而要求责任方整改的情况等,可通过专项报告的方式进行上报。

3.3 报告编制缺乏有效组织

完成一份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出现场工程质量实际状况的监理报告,需要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指导下,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编制完成。在平时的监理工作中,应及时收集与质量监理报告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临时编凑。在一些工程中因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专业监理工程师不齐全,监理报告工作便交给不掌握现场监理情况的资料员进行编制,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因没有自己积累的检查数据而套用施工方的资料内容,报告反映不出工程质量真实的状况。

做好监理报告工作,需要在监理企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需加强培训、统一认识,应在企业内部建立监理报告上报的审查批准程序、制度、定期检查及奖罚机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校对并签署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上报,也可统一汇总到监理企业由部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最终审核并统一上报。监理报告的编制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和企业的重视,其报告内容将会流于形式,质量监管部门从中得到的现场工程质量信息也是不完整的。

3.4 监理报告对接机制有待健全

质量监理报告上报后,政府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根据所报告内容,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而报告的作用能否发挥出来,监理与监管者之间的对接机制也是关键环节。

首先,监理报告通过何种方式送达到质量监管部门,报告途径是否一直保持畅通。在信息化时代,报告途径也应通过信息化方式传送,尤其是对一些紧急情况能够快速报告,同时可避免书面上报增加监理的工作量,因此,监管部门应积极搭建专门的监理报告信息化平台。

其次,质量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理报告后的处理方式及处理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做到及时处理,二是对监理报告的分析解读是否准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到位。目前质量监管部门监督人员缺少的现状短期内不会改变,针对接收的大量监理报告,因质量问题存在时效性的特点,质量监管部门如何及时有效应对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若存在上报的信息化渠道不畅通,对一些上报的工程质量紧急情况,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予以回复或处理,缺少处罚措施等等,都会影响此项工作的公信力和长远发展。

4 完善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4.1 正视工程质量与监管(控)的关系

出台质量监理报告制度,主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管、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两方面强化监管的作用,虽然是在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背景下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提出,但在具体执行时应正视工程质量提升与监管(控)的关系,以正确理解质量监理报告工作的意义、把握工程质量工作的正确方向。

反观多年来的工程质量工作,政府监管力度与现场监理的监控力度其实都有所加强,但工程质量的提升程度却明显滞后于所做的监管、监控工作。在此情况下,应查找问题根源,改变工程质量工作的思路,让“工程质量是干出来的”在建设行业形成共识。应注重和充分挖掘作为建造者的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内在潜力,积极培养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并在行业内大力培育工匠精神,使他们成为优质工程(质量)真正的创造者,同时应以四新技术的大力应用改变传统的施工方式,以进一步消除诸多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以产业工人及其工匠精神、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形成工程质量新的提升增长点,这些应是当前工程质量工作的首要任务,即应形成重在以施工自控(自我约束、自我创新、自我提升)为主、其他外部监控(管)手段为辅的工程质量控制格局,而不是相反。

叶可明院士曾提出:“很多人一提工程质量就认为是加强监督,实际上这不是主要的,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企业,而人是第一因素,监管只能保持质量,不能提高质量,所以应把重心移到企业上去[6]。”把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应让“以质量求生存”不只停留在口号;让施工企业等自控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并着实发挥作用;让“按标准施工、按规范操作”成为一种本能和自觉;让监理、监管成为工程质量关键部位或环节验收程序上的公证(认证)者,而不是陷入到具体庞杂的质量控制工作当中。应在行业内大力提倡和加强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的首要责任,把工程质量提升的动力回归建造企业,让建筑产品质量控制的属性回归常态,而不总是依赖或强调外部的监管(控)作用。

4.2 建立与监理报告制度对应的施工报告制度

基于上文中提出的工程质量工作重心在于作为建造者的施工企业,因而,与工程质量相关文件的制定,应首先考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主体中的自控主体,在质量工作中能够发挥何种积极作用或承担的相应责任。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为例,在该办法中强调的是监理在关键部位的施工中要承担旁站责任,但对于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的施工企业,在关键部位的施工过程中,是否更应承担起旁站的责任、出台相应的施工企业关键部位旁站管理办法,而不是让监理人员承担起施工“质检员”的角色。

因此,在开展质量监理报告工作的同时,应考虑把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施工企业纳入进来,建立与监理报告制度对应的施工报告制度。建立施工报告制度,一是落实和提高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及质量意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直接监管,促使其自控体系、纠错体系真正发挥作用,使施工企业通过主动报告工程质量的方式来加强其自身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的自控;二是质量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理报告与施工报告内容的相互比对、印证,从中发现问题。

建筑产品质量与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通过施工报告制度,建造者定期向建设单位及政府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上报施工质量状况,继而由建设单位向购房者、由监管部门向社会,定期通报或发布所建设及监管工程的质量情况,由此进一步建立建筑产品质量的定期社会公示制度,让广大购房者进一步了解所购买建筑产品的质量状况并进行监督。这也是目前正在开展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中“社会评价”的重要内容。这既是通过社会力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评价、促进建立工程质量社会评价及监督机制,也是建设开发及施工建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4.3 统一质量监理报告的实施阶段和内容

从建设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主要是以确保地基基础以及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为主。质量监理报告作为质量监管工作的延伸,报告内容也应侧重于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质量状况,对于装饰装修及建筑水电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质量,不宜再作为监理报告上报的内容,而是以现场自控、监控为主。建筑工程是一个大的综合体,涉及内容繁杂,对质量监理报告内容不应事无巨细、越多越好,应有侧重点。这样做,在为监理工作减负的同时也是减轻监管部门在此方面的工作量。对具体内容,应定位于建筑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材料设备质量及实体质量检查情况,与质量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监理指令及执行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的检查、上报及处理情况等方面。

因此,在质量监理报告试点工作结束并正式实施时,建议统一监理报告的实施阶段及内容。只有统一了报告的内容,才能为统一奖罚标准做基础,而统一了奖罚标准,才能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平台上做到公平公正。

4.4 合理界定实施报告制度的项目范围

在质量监理报告工作试点期间,有些地区是在所有在建工程上全面开展,而有些地区则选择一些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如北京市选择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及冬奥会工程开展。质量监理报告实施的项目范围,应结合当地总体工程数量及类别、施工总体水平、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界定和分类,建议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以及各类生命线工程、住宅项目等为主,对其他一般性工程可考虑只做紧急情况下的报告。

结合上文统一监理报告实施阶段及内容的阐述,并合理界定实施监理报告制度的项目范围、集中监理及监管部门的优势人力资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此项工作。

4.5 监理企业及人员应积极面对并做好报告工作

基于第 2 章中所述目前的监理环境下,同时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一些以单一开展监理业务为主的监理企业,其生存空间也会逐步缩小,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倒逼监理行业进行改革。因而加强监理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以及提高社会的认可度,也势在必行。

以前的监理工作大多围绕工程现场内部及各参建单位之间开展,而此次质量监理报告制度,是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通过与监管部门的对接来化解一些难以解决的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这本身也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监理企业对报告工作执行有力,在促进监理业务水平提升的同时也会得到监管部门给予的积极评价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监理企业及人员不能狭义地认为通过监理报告将问题抛给政府监管部门就免除了自身的责任。若以这样的心态做监理工作,将会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有一些地方明确或暗示将监理报告当做监理工作是否免责的界限,即如实、及时上报后可免除一定的监理责任或处罚。这种借助一项质量监管制度去规避责任、转移风险的做法不宜提倡,会影响监理主动控制、事前控制的积极性,导致一些监理机构及人员因工作不力而借此推脱责任。

监理企业应把质量监理报告工作做为对外树立监理形象,对内提升业务素质的机会。结合目前在全国开展的质量提升、质量标准化等工作,加强对所监理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主动控制、过程控制,以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力求将质量问题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应勇于面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积极主动去化解,而不是等问题出现后再通过监理报告等方式解决,质量问题及隐患的上报应是监理主动控制失效后的结果。

监理企业应通过内部宣传培训、考核等方式认真对待此项工作,杜绝监理报告上报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内容的空洞化、组织的无序化,将工程的真实质量状况反馈给监管部门。

4.6 落实其他责任主体在监理报告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作为监理报告制度报告主体的监理企业,在此项工作中需要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的大力支持。同时,为了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质量监管部门也应明确并制定其他责任主体在此项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对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受其委托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等工作进行监控。在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加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背景下,监理报告的具体工作虽由监理单位在实施,但无形中也会帮助建设单位减少因首要责任而带来的自身风险。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社会投资的建设单位)不能因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采取的上报措施而产生不理解或排斥做法,以影响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施工企业作为施工质量的自控主体,应加强工程质量意识、挖掘工程质量提升潜力,在影响施工质量的各个因素方面,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检查及整改要求。在施工中应不断培养精益建造理念,尽量做到少出问题、不出问题,以此减少因质量问题及隐患而导致的监理报告事项的发生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同时,不因监理报告而产生对立,应正面及理性看待这项工作,将其视为是自身问题的外部纠错机制,这对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有益的。

4.7 建立监管部门对监理报告的检查落实机制

从监理企业角度,监理报告主要应解决填报内容及控制上报时间的问题,即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有效,上报时间(特别是对紧急、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的上报时间)是否及时等。对于质量监管部门,则主要是对监理报告的受理、分析研判,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回复及相应处理措施,因而监管部门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也考验着质量监管部门的应对能力和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此项工作的成效。质量监管部门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专人负责落实。对每月由各个工程集中上报的大量监理报告,质量监管部门有限的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任务的同时,能否及时对监理报告进行处理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对此,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数量及规模较大的地区,监管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监督方案及考核。在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中,应体现出对质量监理报告从受理到落实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同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也要建立对质量监理报告受理情况的考核机制。

3)检查上报情况并核查落实。应定期对质量监理报告的上报率进行统计检查,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对监理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监理报告中反馈的质量问题及隐患,检查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监理单位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报告内容不真实、隐瞒不报以及监管部门针对报告内容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但未做有效整改的,提出处理及处罚建议。

监管部门应从各个方面对监理报告工作予以支持、排除在监理报告上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障碍因素,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在建设行业内加大质量监理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监理企业和人员对这项在现有监理工作上增加的业务认知、认可,调动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监管部门应做到报告受理后有回复、反映的问题有落实,并汲取各地在试点期间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发展。

4.8 建立监理报告制度的处罚及激励机制

建立与质量监理报告制度对应的处罚与激励机制,也是促进本工作规范化及持久开展的动力。

一些地区在试点阶段对此项工作的处罚,主要是监理企业不按要求及时上报,还未涉及到其他方面。因此,为体现出质量监理报告工作的严肃性和对相关方所产生的威慑,应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各方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应进行处罚:一是对监理机构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包括例行报告和紧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未经下达监理指令等正常处理程序而直接上报、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等行为的处罚;二是对影响或干扰监理上报工作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三是对监理上报存在不良诚信行为及实体质量隐患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监理报告中反映责任主体因存在影响质量的行为且不执行监理下达的整改指令的,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

处罚措施可与各级工程奖项的评选相结合,如一项工程的监理报告中若多次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良质量行为的,应禁止该工程参与相关的奖项评选。另外,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执行报告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给予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在制定处罚办法的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奖励在此项工作中做的较好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同样可通过目前开展的各级工程奖项评选、良好诚信行为加分等多种方式进行。

5 结语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制度,旨在通过监理与质量监管部门的对接以及沟通协调,防范与化解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进一步规范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是通过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依托监理报告制度拓宽监管的视角,以此全面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质量监理报告实施方案时,应做好顶层设计,同时把握工作重心,坚持此项工作的开展应以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为核心,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工程质量这一重点,把质量监理报告工作做出实效。另外,本文基于质量监理报告工作思考的同时,也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工程质量的提升,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通过举一反三,促进相关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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