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生命伦理学思考
2020-03-05许秋晨程广云
许秋晨, 程广云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北京 100048)
从古至今人类不乏关于长生不老的故事,无论是在文学作品、神话故事,抑或是老百姓口口相传的奇闻轶事里。《韩非子·说林上》中就曾对秦始皇炼不老神药有所记载。(1)《韩非子·说林上》:“且客献不死之药,臣食之而王杀臣,是死药也,是客欺王也。”无论古代还是现代,西方还是东方,人们对长生不老、生而不死都有着别样的执着。现代社会科技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等技术进步使得生活空前便利。在人们生活变化的同时,人类生命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无论是“缸中之脑” (Brain in a vat)(2)缸中之脑(Brain in a vat):是1981年由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在《理性,真理和历史》一书中提出的思想实验。简单来说,是将人的大脑与身体分开,大脑浸泡在特殊的营养液内,并将大脑神经末梢与一台超级计算机相连,使大脑按照电脑输入的指令来工作。在人工智能语境下得以实现,还是基因编辑技术(3)基因编辑是运用生物手段对基因进行修改,人为进行自然选择的一种技术。就是用人工改造的核酸酶作为“分子剪刀”,在活细胞的基因组中插入、替换或移除DNA的技术。定义参见杨建军,李姝卉:《CRISPR/Cas9人体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例》,河北法学,2019年,第9期。在人类基因上得到运用,我们切身体会到,现代技术进步为突破死亡界限提供了可能。无论突破与否,人类生命都在不断得到延长,逐渐逼近实现复活和永生的临界点。
概括而言,可将突破死亡界限的未来生命可能出现的状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复活/再生(resurrection),复活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死去的人重新获得生命,死亡得到逆转;另一类是永生/长生(immortal),永生是指个人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延续生命,突破死亡界限。长生是永生的现实可能,永生是长生的极限状态。文章把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复活/再生的人称为“再生人”,其前世被称为“前再生人”;把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永生/长生的人称为“永生人”,其前生被称为“前永生人”。“前再生人”和“前永生人”都是自然人,都是海德格尔所说的“终有一死的人”[1]。
死亡曾经是一切生物的本质规定,当然也是人的本质规定。长久以来人类把死亡作为一个既定事实,以此为基础去构建有限生命的意义,“死亡使人获得成为自身的必要和充分条件”[2]17。然而死亡界限被绝对或相对的突破后,人类有史以来所构建的生命、伦理、道德、价值等体系都会因此被刷新。在此情况下,就需要重新思考生命伦理问题,文章从生命伦理学角度对人类不断逼近突破死亡界限后所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思考,探讨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技术进步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对人类更好地把握和利用现代高新科技,划清生命道德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邱仁宗认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不伤害/有益、公正”[3]240。文章将从这三点原则出发,探讨死亡界限被打破后所引发的知情同意、人格和资源分配三大方向的生命伦理问题。
一、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知情同意问题
知情同意问题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通过“缸中之脑”,还是基因编辑等现代技术手段使人类获得复活或永生,都涉及到知情同意问题。复活和永生,对当事人来说都是被动的事。已经死去的人无法表达意向,出生前的婴儿也没有选择生命和肉体的能力,类似的诸多不可控因素使得人类在突破死亡界限后出现的知情同意问题变得扑朔迷离,其知情同意的主体性维护,意愿的表达方式都值得探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前永生人”的意愿表达较为容易,从而维护其知情同意权也较为容易,因此文章着重探讨复活相关的知情同意权维护。
人类生命相关的伦理问题是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首当其冲的便是确立人的主体性。换句话说,只有主体性的生命伦理才是具有意义和价值的。任何生命伦理学问题甚至是哲学思考,都要以主体性作为前提来构建价值和原则。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和原则的框架必须以人的主体性为前提。那么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知情同意主体究竟是谁?
首先,“前再生人”和“前永生人”是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第一层主体。
一般可将死者分为生前明确表达过复活意愿者和生前从未留下复活意愿者两种。对于前者,其知情同意权较容易确认。后人将有明确表达过复活意愿的死者复活有据可依。例如,在美国出现一种“人体冷冻技术”(cryonics)(4)人体冷冻技术( cryonics) 是一种致力于未来技术与现实病症的跨时空联结的技术设想,其基本原理是通过超低温冷冻减缓人体分子活动量级,延长身体保存时间,以期待未来技术对其“复苏”并治愈。目前全球有4 家人体冷冻机构: 俄罗斯的KrioRus、美国的Cryonics Institute 和Alcor、中国的山东银丰生物工程集团。定义参见杜海涛: 《死亡的深度技术化: 人体冷冻技术在死亡问题上的哲学话语》,东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 年第2 期。,一些死者生前选择死后将躯体冷冻。这种做法是为了在未来的某天,科学技术发展到可以实现人类复活时,后人方可将其复活。这种死者可归为明确表达过复活意愿的,当技术成熟时将其复活是得到当事人同意的。然而,保障另一类人的知情同意权较为困难。这类人在生前从未表达过死后是否希望被复活,没有留下直接或间接的意愿信号。这些没有表达复活意愿的人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的确不愿意被复活,从知情同意角度,后人自然不应将其复活;另一种则是由于认知的局限性,他们并不认为人类会有复活的可能或是根本从未思考过这种可能,从而自然也没有留下复活意愿的理由。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仅根据是否留下意愿就判断死者是有无复活资格是片面的,其中,自杀者就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存在。三大宗教都认为自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5)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恩赐的,也只有上帝有权力收回; 伊斯兰教认为,自杀是高于喝酒等的大罪; 佛教认为,自杀即是杀生,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但也有观点认为自杀是一种自由的选择,萨特(Jean-Paul Sartre)认为,人有选择生的权力,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力,尽管他也认为自杀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自欺行为。[4]自杀者无论有没有表达过其想要复活的意愿,他们的行为就已经否决了其享有自然生命的权力,从这一方面来看,复活自杀者是无法得到生命伦理学辩护的。但自杀者选择自杀也有其原因,有些人是因为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选择自杀,有些人是因为无法承受社会或生活的压力被迫自杀。虽然这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若医疗水平得到提高,社会不断进步,他们当时所面对的病痛或生活压力得以缓解,他们还会选择自杀吗?让一个人在地狱中复活他恐怕不愿意,但若是在天堂中复活,他的选择就不一定了。还有一种情况,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主人公哈姆雷特为了战胜克劳狄斯而献上了自己的生命,[5]这也是一种自杀行为,但其特殊性在于哈姆雷特的自杀更像是一种舍生取义,我们无法说他是不道德的。他本没有自杀的动机,但却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选择牺牲自己的利益,有一层“不得不死”的意味蕴含其中,那么后人出于道德补偿将其复活,看起来更应得到生命伦理学知情同意辩护。因此,生命伦理学的知情同意问题并不是纯主观的,而是与当事人的境遇、死亡的原因等等都有很大关系。
另外,科技实现新生儿永生需要得到其自身的同意。在孩子出生前通过基因编辑改变孩子的基因,存在知情同意的困难。运用科技使新生儿永生同样存在知情同意缺陷。在使一名新生儿永生这一事件中,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应当是这名新生儿本身,然而技术上的操作并没有得到这名新生儿本身的同意。一部分人认为,新生儿并没有决策和表达意愿的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但值得反思的是,孩子父母所作的决定真的是孩子本身的意愿吗?可类比如今我国在施行重大手术等情况时,广泛实行的让监护人代替当事人来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做法。科技延长或复活生命本来就是对肉体、基因等方面的增强,并不仅是用作疾病治疗。这种增强在肉体上、精神上、道德上都比治疗风险更大。增强过程中出现任何失误和意外,都将成为一种复合的责任。替新生儿做决定的监护人所要承担的不只有精神和道德责任,新生儿需要承担的也不只有肉体上的痛苦。双方都将陷入一种如今仅在治疗层面上不会出现的复杂情境。一方面,技术实施失败或产生任何后遗症,孩子的监护人并不能承担所有责任,孩子出生后变成一个独立个体,父母不能替他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最终承担肉体风险和后果的还是孩子本身。另一方面,执行知情同意权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会成倍增大。三国时期的孔融说过,“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缻中,出则离矣。”[6]这种对父母的质疑在利用科技实现新生儿永生的过程中愈加凸显,孩子出生后有怀疑和质疑监护人决定的可能,无疑会挑战家庭伦理。因此,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使新生儿永生的做法,新生儿知情同意权的维护方式值得深思。
意愿的表达方式也是人类保障“前再生人”和“前永生人”的知情同意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在生前留下了复活意愿,为实现后人复活操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但人类的意愿会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发生变化。一部分逝者留下的意愿或许并不是其最终意愿。那么在实施复活操作前,就应当进行意愿的确认,针对死者复活意愿的真诚性应当建立一套考量体系。
一种是明示的意愿表达。可对照参考我国现行的遗嘱处理方法(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17-22条。,对于死者的复活意愿也应考虑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死者复活意愿的实质要件,需要包含表达能力和表达真实性的要求。在此要求下,需要考查留下复活意愿的人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方面条件:第一,完备的行为能力。若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则视为复活意愿无效;第二,复活意愿必须是复活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受任何威胁、欺诈,并且没有其他瑕疵。如果“前再生人”在受到欺骗或威胁的情况下留下的意愿,应判断为无效。除了复活意愿的实质要件考量外,还必须考虑到复活意愿的形式要件。在形式要件上,“前再生人”留下的复活意愿应当采用代书、自书、公证、录音、口头五种形式。其中代书、录音和口头三种形式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复活意愿也应提供公证服务,公证复活意愿最能保障法律效应,因此最为推崇。考虑到“前再生人”意愿的变化,与遗嘱类似,对于没有公证的复活意愿,其最后留下的复活意愿优先适用。由此,复活意愿具有了操作的规范性,真实有效性和可信度也会随之提高。从而,后人的评议和裁断难度也将降低。对于“前永生人”来说,首选向有关机构亲自表达希望延长生命的意愿。部分需要延长生命的人并不具备清醒的意识和神志,无法做出一个具有主体性的判断,若仍旧参照如今我国普遍的做法,让其家属来做决定,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和原则。这部分人可在仍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时用与明示复活意愿者一样的方式来表达希望延长生命的意愿。
另一种是暗示的意愿表达。例如,一些死者因为意外状况离世了,还有一些人因为突发疾病,在短时间内生命危在旦夕,这部分人在生前或意识清醒前还未来得及留下意愿。面对这种问题,有关机构便需要对其生前或意识清醒时的行为、遗留的文字、语音、影像等资料进行梳理,并对其家属、朋友、同事等社会关系进行细致调查,最终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其生前或意识清醒时是否暗示过想要复活或延长生命的意愿。这项工作实施过程较为繁琐,但这却是对没来得及留下复活或延长生命意愿的人的知情同意权的又一层保护。
上文的讨论均是站在“再生人”和“永生人”的角度去看待知情同意问题,然而复活和永生利益相关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也是不容忽视的,他们是第二层知情同意主体。
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一切行为,除了需要得到“前再生人”和“前永生人”的确认外,还应得到相关者的同意。相关者是指,与复活或永生行为产生利益相关的人,是除“再生人”和“永生人”外其他一切自然人。一个人要想得到复活或永生,在这个地球上生活的其他人是否同意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地球的荷载量和资源有限,因此复活或永生很难同时在所有人身上得到实现。那么在公平的原则下,就需要有一种制度来规范什么样的人有资格被复活或永生,也需要相关者来判断复活或永生者是否符合制度规范。例如,像希特勒这种曾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伤害的人,假使他在生前明确表达过想要复活的意愿,后人应该将其复活吗?谁能保证他不给人类带来第二次灾难?这时就该发挥规范复活的制度和该制度的评判者的作用。地球上每位“再生人”和“永生人”都应是符合此制度的,每位自然人也都应是相关者的一员,但在这庞大的数目下,其实现方式仍需讨论。相关者可能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也可能是以代表的形式出现。选出代表来代替地球上的其他人来依照制度做评判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做法,并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但也应建立民主的制约机制,防止由于代表制而产生新的集权方式。总之,“前再生人”和“前永生人”自身的知情同意权固然重要,但其相关者的知情同意权也绝不能忽视,一切行为都需要征得地球上其他人类的同意。所有的复活和永生都应当是双向选择和确认的结果,缺少任何一方的同意都不能得到生命伦理学辩护。
人类应树立保障知情同意权的道德自觉意识,尽可能保障每位“再生人”都是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人类也应当主动在具有生命活力和清醒意识时尽可能准确地留下愿意或不愿意被延续生命或死而复生的意愿。对于已经死去而没有留下意愿的人,我们应严守道德的边线而不擅自将其复活,这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知情同意权的保障。
二、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人格问题
道德的生命权利构建,是构建具有普遍伦理本质的生命权利体系的过程,也正是利用现代高新生命技术来打破人类生命界限所展现出的伦理空间。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正是这一过程的核心。我们要确定人类打破生命界限的伦理属性,让其具有正当权利和合法地位,就必须把相关的人格问题作为最基本的考量标准。这不仅仅是民法所需要解决的策略问题,也是伦理上不能忽视的理论问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与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格都在我们所探讨的范围之内。但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格有其不稳定性,我们讨论的重点应放在法律层面的人格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永生人”的家庭关系与社会地位并未产生剧烈变化,就算产生了变化也并非永生直接引起的,其人格权是之前的延续,因此文章暂且不讨论“永生人”的人格问题。
“再生人”有多种存在形式,其一是通过生物科技来实现复活的自然人,其二是通过机械化合成的“赛博格”(cyborg)(7)赛博格(cyborg):一个控制有机体,一个机器与生物体的杂合体,一个社会现实的创造物,同时也是一个虚构的创造物。定义参见:Donna Jeanne Haraway. Simians, Cyborgs and Women: The Reinvention of Nature. (London,New York: Rou-tledge,1991:149.),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组合或更为新颖的存在方式。然而不变的是,其之所以能被称之为“再生人”,必须满足“延续生前记忆”这一重要条件。记忆断裂或消失的人并不知道自己生前发生的事,因此他们的出现除了肉体方面的相似外,在意识等方面与新生生命并无差异,其失去复活价值和意义。
但记忆的延续并不能代表整个人格的延续,“再生人”若从死亡发生到实现复活之间无时间差,那么只需接续生活即可,他们的人格、代际关系、社会地位等都不会产生大的动荡。然而,我们将面临的很多情况是人们在死后很长时间才能有被复活的可能。在死亡到被复活的空档期,“再生人”本来的角色和身份可能被其他人所代替。例如,若把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复活了,那么特朗普总统将置于何位?罗斯福总统是否还能回到原来的位置?又由此可联想到家庭伦理的颠覆,例如,若把小张的爷爷复活了,复活后的爷爷和小张是什么关系?爷爷和小张的爸爸又是什么关系?
由于“再生人”的社会角色、人际关系、家庭地位都发生了变动,因此他们的人格也将发生变动。未来“再生人”的产生可分为两条路径:一种是通过生殖来实现的。《西游记》中如来认孔雀为母的“转世说”(8)《西游记》中,如来佛祖被凶猛的孔雀食入腹中,后来奋勇逃脱,但因为如来佛祖是从孔雀肚子里出来的,因此最终视孔雀为母。与通过生殖途径复活类似。“再生人”虽然带着复活的目的出生,但生殖“再生人”的母体应当是其“母亲”,其代际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人格都应从此处重新计算,只有记忆一直延续。另一种是通过制造的途径来产生“再生人”。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人”的人格将会体现出制造者的意志,这与基督教中的“圣父”(9)《新约》中,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人类,因此基督教认为“父”是给予生命的人,上帝是人类的救赎,给予了人类生命,因此认上帝为父。类似。通过制造实现复活的“再生人”,制造者将他们的生命状态由死转向生,他们的复活是通过制造者来实现的,那么被制造的“再生人”与制造者之间也应当是一种“父”与“子”的关系。以上两个宗教上的案例虽不能直接采纳,但却能够给予我们一些启示和参考。生殖“再生人”与制造“再生人”之间存在两点区别:首先生殖“再生人”仍存在基因遗传的问题,而制造“再生人”则不牵扯到基因遗传问题;生殖“再生人”需要通过两性繁殖,但制造“再生人”的制造者不受性别约束。同时,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生殖产生的“再生人”与生殖“再生人”的母体之间和制造产生的“再生人”与制造者之间的关系都模仿了母子或父子的关系;运用基因编辑技术实现的“再生人”更倾向于生殖的“再生人”,运用人工智能实现“缸中之脑”而产生的“再生人”更倾向于制造的“再生人”,然而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再生人”有很大几率是以生殖与制造相结合的方式来呈现。无论以上哪种途径,“再生人”只有记忆一直是生前的延续,其肉体、性格等特征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其人格也必将发生改变。从维护代际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角度出发,其代际关系、社会地位等都应当重新计算,切不可延续前世,否则必将引起巨大的代际混乱和社会混乱。一旦出现以上的代际和人际困扰,道德价值观的沟通也会随之产生障碍,出现代际鸿沟,现代家庭伦理不堪一击。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代际伦理,支持和维护公平将变得难上加难。
需要强调的是,“再生人”虽然人格产生变化,代际关系和社会地位也随之变化,但其人格权还应得到保障。“再生人”无论以那种方式产生,当他们生存在这个世界时,就应当拥有完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他们的人格权也应当具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两部分。“再生人”的产生虽然有许多需要技术支撑的部分,但在其出生或被制造后,他们与自然人一样,有权力享受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的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应具备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十项具体人格权。[7]28拥有更完善的人格权不仅意味着存在的合法性,同时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不难发现,“再生人”在肉体、意识、行为,甚至生活方式等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我们无法忽视他们与自然人之间的差异。这让我们不得不提前去思考,用规范人类的法律去规范“再生人”究竟是否合理。倘若人类还像对待机器人一般,“再生人”的人格权得不到保障,处在一种命令与被命令的相处模式下,那么“再生人”群体与人类之间将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伤害到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诸多方面,后果不堪设想。同时,由于技术实施者在复活和延长生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还应当有法律和制度来约束技术实施者。因此,只有现在就做好人类突破死亡界限后人格伦理和法律制度的规范,人类才能规避更多将来的风险。
三、人类突破死亡界限的资源分配问题
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都十分有限。一旦人类没有了死亡的同时又具备了复活的能力,或者人类的寿命极大地延长,那么人类的数量将变成无限的。有限的资源如何分配给无限的人类将成为最大的难题。
当人类不断逼近突破死亡界限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资源分配问题。“再生人”本已经享受过一次资源,当其复活后将再次占用资源。生命不断得到延续的“永生人”也一样,与生命正常结束的人相比,他们将不断使用资源。这对于没有复活或永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他们不仅不能拥有平等份额的自然资源,甚至还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权力,由此大大加剧了资源分配不公,自然资源不断减少,增加了发生社会矛盾的概率。人类的无限增加势必会引起就业、医疗、教育等资源的紧张,人类的生活水平存在下降风险,并且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更易拉大生存差距。
长久以来,人类寿命主要受自然原因影响,寿命差并不是造成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若人类突破死亡界限,人与人之间的寿命差将难以估量。这将会造成自然人、“再生人”、“永生人”、待生人(地球上还未出生的人)之间多方面难以调和的矛盾。如若有一天人类的生存不再依靠不可再生资源,例如,以植物体的方式生存,仅仅消耗阳光、空气、水,或者完全不需要资源,比如以量子的形式存在,那么资源给人类生存所带来的困扰将极大减少。但在如今,资源与人类生存之间的矛盾还十分尖锐,无论自然人还是“再生人”和“永生人”都需要消耗资源、排放污染,分配和承载都难以平衡。生存空间的压缩极有可能造成自然人的生存环境大不如前,从发展的角度去看待此事,如此“复活和永生”或许并不如人类所设想的有意义。因此,人类想要突破死亡界限,如何处理这些隐患至关重要。
人类突破死亡界限后,应当分别从技术层面和价值层面入手来应对以上的资源分配难题。
在技术层面,当今人类在解决资源短缺问题上已采取了开源节流的办法。一方面,不断开发污染小、能量大的新能源,创造可再生资源,开发星际移民等;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人类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虽然资源再创造速度和人口增长速度能否匹配仍是个未知数,但这是人类想要突破死亡界限必须完成的技术突破。
然而,就算消耗再小也难以做到完全不消耗,随着人口增长,资源缺口会越来越大。因此,人类还需要在价值处理上寻找突破口。人类的复活和永生受到资源的限制,同时在世的人和未出生的人都有生存权,复活和永生若超过一定数量将会影响在世自然人的生存权。想要尽可能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人类则需要制定一个资源约束。在无法做到完全不消耗资源的前提下,人类将面临一个排序问题。首先,保障自然人的生存权和生存空间,应当保障自然人在除去非自然死亡的情况下能够拥有活到一个技术上和资源上容许的年龄的权利,同时保障在世的自然人的生存环境不被压缩;其次,保障待生人的生存权,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人类自然繁衍的规律应当被尊重和保留,人类不应剥夺还未出生的人的生存权,因此需要保证新生儿的出生率维持在正常水平;最后,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再来考虑复活和永生的实施办法。
在价植层面,倘若资源条件允许复活和永生,人类也很难让所有人都实现复活和永生,同样需要考虑到一些价值因素。为了维护公平的原则,人类在保障各方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下,应当优先复活因为他人不正当行为而造成非正常死亡的死者,进行正义补偿。例如,因冤假错案而死亡的死者,或因被他人恶意中断生命的死者等。也应当优先复活因自然灾害或救治条件有限而失去生命的死者,进行救济补偿。例如,年幼夭折的死者或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丧生的死者等。除了以上补偿性的优先复活外,还应制定一套评价体系,那些有复活意愿同时又对人类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卓越者,也应当在通过评议后得到优先复活;同时,一些对社会产生极大伤害的人,就算有明确意愿也不应被复活或延长生命。对于永生也应建立一套评价体系,有延长生命意愿的人当中,对社会的贡献量、道德水平、公众评价等都应当被纳入实现永生的评价标准里,并且应对“永生人”在将来的生活中的行为有所追踪和把控,比如一些人实现永生之前为社会做出过很杰出的贡献,但却在延长生命后做出了对人类社会造成极大伤害的行为,那么评判者应当对其功过进行权衡,行为严重者应当缩减其延长的那部分生命,把更多资源让给其他人。在永生体系里,永生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反而是一个人道德、行为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标杆。
此外,人类突破死亡界限还应杜绝商品化可能性。当商品交换极端化,便产生人的商品化。复活和永生行为实现后,将复活和永生行为出卖到市场上进行交换,便会产生复活和永生行为的商品化。若复活和永生变成一种商品,可以用金钱、权力来进行交易,那么拥有更多资本的人便更容易享受到复活和永生。自然社会的优胜劣汰将会在此行为中转换为不可控的交易行为,那么本来拥有较多资源的人将会轻而易举地拥有更多资源,形成资源垄断。人的年龄和生命受金钱交易的影响扩大,人类自然的生存状态被颠覆,资本市场运作方式也会被颠覆。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类应当从一开始就减少复活和永生与利益的相关性。
需要反思的是,就像末日审判追求实现一种永恒正义一样,建立一种制度和体系来考量谁可以复活或永生正是现代科技背景下的一种永恒正义与终极正义的实现。以这种方式来对人类有史以来的生命进行补偿,是站在一定高度去尽可能贴近绝对的公平,这固然有其优势所在,但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可能产生副作用,衍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集权主义。因此我们在设立制度的同时就需要设立好防范集权主义的对策,以保证人类复活和永生的顺利进行。
结 语
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在生命伦理学视角下,实现人类复活和永生将会面临知情同意、人格、资源分配三方面的重重困难。
复活和永生行为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一个意愿表达,但这并不是纯主观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对意愿表达方式、意愿真诚性、死亡情境、死者身份等方面进行多角度的考量;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者的知情同意权,任何一个人的复活或永生都不是孤立的事件,地球上任何受到影响的相关者都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只有维护了双方的知情同意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尊重”原则。
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再生人”在复活行为中生命发生了逆转,其人格也将发生变化。无论是通过生殖途径还是制造途径产生的“再生人”,他们的记忆都应是生前的延续,也是他们可被称作“再生人”的必要条件,然而记忆的延续并不能代表整个人格的延续,为了避免伦理混乱、维护社会秩序,他们的代际关系、社会地位都应重新计算。在法律层面上,“再生人”的人格也应尽可能与自然人人格靠近,这样才能实现“有益/不伤害”原则。
在地球自然资源有限并且人类并未找到打破资源约束的有效手段的前提下,实现每一个人的复活或永生可能性较小,为了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应当从技术层面开源节流,从价值层面建立体系来裁断谁可以被复活或永生。人类在突破死亡界限中追求终极正义的同时,应当提早树立民主意识,杜绝衍生出新的集权方式,从而实现“公平”原则。